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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702刑初165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24   阅读:

审理法院: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川1702刑初16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诈骗罪

裁判日期:2019-06-25

审理经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川检公诉刑诉(2018)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辩护人周维林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二次。2019年4月26日,经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左右,被告人何某某(广州市多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贺某(另案处理)的协助下与乐富支付公司达成合作协议,成为乐富支付公司在广东省机总代理,并与贺某共同开展POS机销售等业务。此后,何某某明知通过其公司办理、出售的部分POS机是被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仍提供帮助,帮忙办理POS机并提供至广东电白供实施电信诈骗的人员用于转移、分流诈骗资金使用。与此同时,何某某还积极为电信诈骗人员收集、提供银行卡及办理、绑定POS机,其将本人以及贺某、赖某(另案处理)等人办理的多张银行卡及绑定的POS机销售给电信诈骗人员。何某某通过销售POS机、所销售POS机的刷卡交易量等途径获取收益和提成。

经查,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期间,电信诈骗人员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1、赵某、王某1、李某2、严某、刘某1、杜某、王某2、刘某2、谢某、陈某、鲁某等人资金人民币共计60.7万元,该几笔诈骗资金的分流和转移均通过被告人何某某的公司所办理的乐富支付POS机进行。截止案发,被告人何某某名下所办理的POS机刷卡交易金额为2372367.81元;贺某名下所办理的POS机刷卡交易金额为10223766.88元;赖某名下所办理的POS机刷卡交易金额为2449389.44元。被告人何某某于2017年11月24日在东兴市江平镇被东兴市公安局江平边防派出所抓获。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贺某、赖某的证言、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调取证据通知书、乐富公司查询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诈骗资金的分流情况、涉案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光盘视频资料、抓获经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有异议。辩称他是2016年10月23日与乐富公司签订代理合同,他不是总代理。2017年3月贺某开的卡并绑定了POS机拿给他去销售,数量只有三台。他不知道POS机卖出去是干什么,他无法控制别人。他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辩护人周维林的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何某某不是诈骗罪的共犯。2、被告人何某某的公司是依法成立的,该公司在办理POS机业务中未尽到注意义务,是单位犯罪,何某某只应当在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3、被告人何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构成诈骗罪。4、被告人何某某涉案金额只有19万余元,被害人李某1等人的金额不应当作为被告人的犯罪金额。5、被告人何某某认罪态度好,是初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1日,广州市多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法定代表人何某某。2016年8月左右,被告人何某某在贺某(另案处理)的协助下与乐富支付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前为云南乐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协议,成为乐富支付有限公司的POS机代理商,负责销售POS机、招收二级代理商等。同时,贺某就职于何某某的公司并成为二级代理商,负责POS机销售、POS机程序灌装等。此后,何某某为获取高额利润,在明知通过其公司办理、出售的部分POS机是被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仍提供帮助,帮忙办理POS机并将POS机提供至广东电白供实施电信诈骗的人员用于转移、分流诈骗赃款。同时,何某某还为电信诈骗人员收集、提供银行卡并办理、绑定POS机,其将本人及贺某、赖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办理的多张银行卡及用这些银行卡绑定的POS机销售给电信诈骗人员。何某某通过销售POS机、销售的POS机刷卡交易量等途径获取收益和提成。

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电信诈骗人员先后将骗取的被害人李某1(10万元)、赵某(12万元)、王某1(1.2万元)、李某2(1万元)、严某(3万元)、刘某1(1.5万元)、杜某(17万元)、王某2(1万元)、刘某2(1万元)、谢某(2万元)、陈某(1万元)、鲁某(10万元)等人的人民币共计60.7万元,通过在被告人何某某公司办理的乐富支付POS机进行分流和转移。截止案发,被告人何某某名下所办理的POS机刷卡交易金额为2372367.81元,贺某名下所办理的POS机刷卡交易金额为10223766.88元,赖某名下所办理的POS机刷卡交易金额为2449389.44元。

被告人何某某被网上追逃后于2017年11月24日被广西省东兴市公安局江平边防派出所抓获,当天被临时羁押至东兴市看守所,2017年11月30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关押至达州市看守所。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何某某的华为平板电脑一台、工行电子密码器二个、银行卡10张。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办案件通知书,证实达州市公安局决定对12.29诈骗案立案侦查。

2.临时羁押证明书、拘留证、逮捕证,证实2017年11月24日23时至2017年11月30日9时,被告人何某某被临时羁押至东兴市看守所,达州市公安局对被告人何某某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3.证人贺某的证言,证实他使用手机号码180××××0863、136××××6589。2016年9月至案发,在广州市天河区多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班,负责POS机的程序灌装、销售,月收入6000元左右不等,也是公司的二级代理(何某某的下级代理)。老板叫何某某,电话131××××9944、17195561775。2016年8月,何某某出钱,他和何某某一起在广州市天河区机代理合同,他把自己的商户资料包括公司名称、地址、法人身份证、电话号码、银行卡等都给了何某某,9月初开始正常收单。2017年初,何某某说只搞POS机没什么利润,有人需要买银行卡,让他去网上找人买一些别人的银行卡,当时他猜到何某某买银行卡来洗钱,但他从何某某处拿工资不好管太多,他就用自己的微信(180××××0863)找到了一个卖卡的微商,然后就把微商告诉何某某,何某某自己去买的,他估计何某某每个月都要买几十张。今年3月,何某某说买的卡都被封了,叫他去办三张卡给何某某,每张卡给他2000元。他就于3月14-16日分别在农业、工商、九江银行各办了一张储蓄卡给何某某,并且用这三张卡办理了三台POS机给何某某用,并告知银行卡密码,后面何某某陆续也给了他6000元。2017年3月21日,乐富支付公司给他们公司发了一份协查函,让他们上传九江银行卡绑定的POS机近一个月的签购单,他通过乐富后台查了3月份的进出流水,从三月中旬到三月底,九江那张卡有100多万通过乐富平台的进出账流水,另两张卡有几十万(具体金额记不清了),他通过后台发现他的三张卡不停的刷钱,分流又集中,知道何某某在用他的银行卡办的POS机在做洗钱等违法事情,何某某也承认用他的卡在洗钱。在4月份时,他觉得这样做会被打击,为了逃避责任,他想注销卡与何某某撇清关系,他叫赖某把他们的聊天记录删掉,告诉赖某如果有警察找他,就说把银行卡卖给了别人。4月6日,他去注销九江银行卡发现被冻结了注销不了,他当时在ATM机用无卡存取的方式查了卡里面有25万元左右,4月8日、4月10日,他去查另外办的两张卡,都被告知冻结了,工行卡里面有4万元,这三张卡他都没有取过钱。4月中旬,在他的追问下,何某某说他的卡办的POS机是用于贪官洗钱。他是今年三月知道何某某在给搞诈骗的人员提供POS机帮忙洗钱,他因为想赚钱还是帮何某某提供的POS机装程序,然后再寄到电××红花村,但大多数时间都是何某某自己寄。今年4月初,何某某叫他寄一个乐富支付POS机给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红花小学旁一个叫李杰的人,他用的是顺丰快递,何某某一直在给茂名电白县机,电白是电信诈骗之乡,何某某是在洗钱或者电信诈骗。6230580000035373013平安银行的卡是他的,这张卡办的POS机(诈骗的资金通过此卡办理的POS机流走)被何某某寄到电白去了。2017年3月,赖某问他有没有什么财路,他就让赖某去办电话卡、银行卡,他根据赖某办的卡信息带何某某到赖某厂里拍照,办理POS机,前后赖某办理了三次银行卡和电话卡,这三次办卡他给赖某拿了1千元。他用这三张卡办理了三台乐富支付POS机,都给何某某在用。赖某是他的乐富POS机的下级代理,赖某用他办的POS机帮别人套现,赖某也会定时把刷卡记录通过微信发给他,他根据消费情况支付赖某报酬,赖某办理的POS机也有资金流水,乐富公司的返利他全给了赖某,共给了多少钱他记不清楚了。何某某拿POS机去给搞电信诈骗的刷卡有利益,一方面乐富公司后台发现POS机有可能是搞电信诈骗或只洗钱的,后台就会冻结,对冻结的钱,何某某就去传资料解冻,下家也将银行卡寄回他们公司,对于这种钱就可以黑吃黑。何某某与电信诈骗的怎么返利他不清楚,在2016年年初,何某某给他说欠债一百多万,现在全都已还完。大概9月份的时候,他发现后台有很多储蓄卡的交易,这些卡的汇率很高,频率也高,正常情况下在POS机上刷储蓄卡的情况不多,一般都刷信用卡,他知道何某某的利润很高,在做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后何某某一直在后台做删一些商户又加一些新商户这些事情。从去年到今年3月份,正常操作,他的后台乐富给他的报酬就是1万元获利5元。到3月份,他的后台就开始刷储蓄卡,和何某某后台一样的操作。他用于自己后台操作的储蓄卡有三张(他自己的九江银行、农业银行、工行)加上赖某的三张卡,在他的后台是看得到每次的交易数据的,这时他的报酬就是根据交易的数据量来获得,每刷1万元分得30元,一般每天结账,分得的总金额大约6000元的样子。他联系客户办理POS机,按万分之五分红。他还用办理的POS机套现。POS机每笔交易的手续费何某某会预留10%,剩余的何某某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给他,共给他和赖某1万多元,乐富公司广州一级代理的后台是何某某负责。

4.证人赖某的证言,证实他现在广州市海珠区开了个广州梵格丽服饰有限公司做厂长。电话号码139××××2029、138××××7920(微信号)。2016年11月中旬左右,贺某叫他一起去洗钱,一种是电信诈骗,用POS机帮别人刷出来,再分流出去,一万元可得200;另一种是帮别人信用卡套现,一万元可分100元。他没同意,贺某又叫他去帮别人取钱(带着帽子和口罩去银行取钱),他也没同意。今年3月,贺某叫他办三张银行卡用来套现,每1万给他分20元,他当时缺钱就答应了。贺某叫我买了三张电话卡,再用三张电话卡办了三张银行卡,再用这些以他的信息办了三台POS机,费用由贺某出,贺某微信给他转了一千元。他用155××××1479、155××××1597分别办了一张农商一张浦发储蓄卡,贺某拿走了。之后每次刷了钱贺某都会主动给他些钱。过了清明节,贺某给了他一个乐富支付账号,里面可以看到他两张银行卡绑定的POS机交易信息,另还绑定了一张建行卡。他和贺某每天都以这里面的银行卡交易记录来分利润,每一万元给20元,万元以下不分利润。4月初,贺某说他的农商银行卡丢了,叫他再去办一张银行卡,他又用155××××8796手机卡办了一张邮政卡及POS机给贺某用。办理这些POS机用了三个营业执照,其中两个是他以前的公司,广州市海珠区逆时针服饰厂、广州市恒领服饰有限公司,另外一个是贺某提供的深圳市天壹科技有限公司。过了几天,他找贺某借钱,贺某说浦发银行卡被银联冻结了,里面有十多万,算是借给他的,贺某说因为超限半年后自动解封,他当时猜到是贺某因为搞电信诈骗才让他的卡被冻结了,但受利益影响他没管那么多。后来贺某给了他一张电话卡叫他去办一张银行卡,他办了一张中国银行卡和POS机给贺某,也是绑定的广州市逆时针服饰厂。5月5日,他和老乡朱春一起到邦华环球广场旁浦发支行将被冻结的浦发银行卡挂失后再补办,卡内有16万余元,他取出来用了。他一共办了四张电话卡,用这四张电话卡办了四张银行卡,又通过银行卡办理了四台POS机,都给了贺某用。他从4台POS机里面分了大概4500元,这些钱都是贺某通过微信支付给我的。在4月20几号的时候,贺某给他说过这些POS机是搞诈骗的人在使用的。贺某还叫他帮买银行卡,办银行卡时绑定的手机号码由贺某来提供,每张银行卡贺某拿2000到3000元的价格买。那些手机卡都是黑卡,他和贺某绑定的POS机的银行卡多次被风控冻结不能使用。有一次,贺某的九江银行卡被冻结叫他找人解冻,贺某告诉他要是以后出现这种情况,如果银行打电话问,就说把银行卡卖给了微商,并告诉他搞这个事情已经一年多了,一直都没被封卡。贺某给他看后台,他看到九江银行卡连续两天的交易量都超过了100万。4月时他发现自己提供的POS机没怎么使用,贺某说使用POS机的人的村子来了很多警察。贺某明确告诉他在参与电信诈骗是在2017年4月20日左右。他没有帮贺某买过银行卡,只是叫厂里的员工陈君斌办过两张银行卡,贺某也把这两张银行卡绑定了POS机的,这两张银行卡一张是工商银行、一张是邮政,有一张现已被冻结了。这两张卡的交易收入贺某给了他之后转给了陈君斌。贺某给他说过见过一个福建做电信诈骗很大的人。

5.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3日晚10点多,一个电话为136××××9862的男子冒充刘书记让他第二天到他办公室。14日上午,他到刘书记办公室门关着就回拨了电话,“刘书记”电话中让他想办法借一万元钱,他在10点46分向“刘书记”说的卡号62×××37(开户名何俊坪)银行卡内转了1万元现金。当天14时许,他再给这个号码打电话就打不通了,他发现被骗就去万源市花楼乡人民政府向董文新和候勇仕问刘书记的电话号码,发现电话对不上,就报警了。

6.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转账凭证,证实一周前,一个电话为133××××8564的电话让她去他办公室一趟,她以为是领导倪主任。今天(2016年7月25日)8点多,对方又打电话,以办事需要钱为由,向她借钱,并给了银行账号。她在宏峰楼下邮政银行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62×××77(户名刘刚)分两次共转了10万,每次5万元。后发现被骗。

7.被害人赵某的陈述、工商银行转款凭证三份、提取笔录,证实2016年8月28日晚7点左右,他接到一个电话133××××4292,对方自称区委常委刘江,喊他明天到办公室一趟。第二天,对方称现在有省上的领导需要包红包借钱,后要求通过银行转账,他分三次共计转款18万元,前两次每次转了6万元到6212260902006765454(户名王海龙)的工商银行卡里面,后一次转了6万元到6212261609007313874(户名尘福保)的工商银行卡里。他一共被骗了18万元。民警从赵某的电话内提取通话录音7条,刻盘封存。

8.被害人陈某(男,63岁)的陈述,证实2017年2月22日下午,一个电话158××××7208的人自称达川区大树法庭兰庭长,叫我第二天到他办公室,因为他刚好有案子是兰庭长在办。第二天上午,骗子打电话说要给两个领导包红包向他借钱,他向骗子提供的6228484088813238574(户名林雄)的农业银行卡转了1万元。

9.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证实2017年2月20日晚,一个电话为136××××9317的骗子冒充她单位张书记。第二天,骗子说有急事需要钱,找她借1万,她向对方卡号62×××65(户名王光冲)的账号转了1万元。

10.被害人刘某1(女,62岁)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25日下午,一个电话为158××××0915的人打电话叫她第二天到那人的办公室,她以为是她单位电业局的领导。第二天上午,那人打电话找她借钱。她向那人提供的6212262116002881706(户名李秋武)工商银行卡转账了1.5万元。

11.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28日8点多,一个电话为158××××2238的骗子自称是公司万经理,说领导检查工作要包红包,向她借钱,她通过支付宝向对方提供的建设银行卡号62×××40(户名何俊坪)的银行卡内转了1万元,后发现被骗。

12.被害人杜某(女,70岁)的陈述、邮政银行转账凭证,证实2016年12月27日晚8点多,一个电话158××××0972的骗子给她打电话,对方说是移动公司的冉总。第二天她去找冉总没有找到,骗子说正在陪领导需要钱打点,让她借点钱,骗子给他提供的6217996100055195158(户名文彪)的邮政银行卡,她向该卡内转了3万元(分4次),后又给他提供的6212262116002845537(户名**军)的工商银行卡,她向该卡内转了14万(分14次,每次1万)。

13.被害人严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3日晚,一个电话为136××××9862的骗子冒充她领导顾校长,让她第二天到他办公室,今天(2016年12月14日)上午骗子让她打3万元急用,她向骗子提供的银行卡62×××78(户名何俊坪)内分3次每次存1万,她共被骗3万元。

14.被害人高某的陈述、邮政银行转账凭证,证实2016年12月25日晚上,一个电话为158××××0915的骗子说是她同学何怀泉,找她有好事让她第二天到同学的办公室。26日上午8点多,骗子又给她打电话说借1万元,她向骗子提供的6217996100055195133(户名李秋武)的邮政银行卡内转了1万元,手续费50元。

15.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2月21日晚,一个电话为158××××7298的骗子给他打电话,说是政府办公室的唐永峰,叫他第二天去办公室。今天(2017年2月22日)上午8点,对方打电话说给领导包红包借钱,他向骗子提供的6217996100051366589(户名黄志勇)的邮政储蓄卡转了2万元。

16.被害人鲁某(男,62岁)的陈述、银行转账凭证,证实2017年2月27日下午,一个电话为184××××3444的骗子给他打电话叫他第二天去那人办公室,他以为是政协的李佳林主席。第二天上午,对方打电话说正在给领导汇报工作,需要钱急用,找他借钱。先说装信封后又说转账,于是他向那人提供的6212262116002842997(户名王光)的工商银行卡转了5万元,后那人说钱不够再借5万,他又向卡号62×××75(户名林雄)的农业银行卡转了5万元。一共转了10万元。他的卡号是62×××78。

17.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银行转账凭证,证实2016年9

月26日17时许,她接到一个男子电话自称邱总让她去办公室一趟。2016年9月27日8时42分,那个男子又打电话来说给他借1万元钱,他在万源市的农行给那个男子发的卡号(62×××73,户名谢补魁)内转了1万元,过了一会又让她向6228481838645546179(户名时维行)的卡内转2千元。回家后他向真正的邱总打电话核实,才发现被骗。

18.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11月24日他在东兴市楠木山边境检查站被抓获。他用过的手机号码有186××××9449、131××××9944、133××××9756,QQ×××。他的公司叫广州市多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卖电脑、手机、做监控、代理乐富支付的POS机。他和贺某是合作关系,2016年9月在贺某的帮助下他在乐富公司拿到POS机总代理,贺某在他这里拿POS机销售,贺某在乐富公司POS机后台有合伙人账户。他们代理的POS机一是通过网络销售(用QQ号×××群发),二是到实体店铺推荐,三是招收二级代理商。POS机的盈利一是卖实体POS机的收入,二是商户或个人在卖出去的POS机上刷卡所收取的手续费,三是二级代理商的销售他有部分提成。乐富公司规定的最低结算价手续费是0.52%,即刷1万收52,最高不超过1.25%,即刷1万收125。他可以调整手续费的百分比,但他们办出去的POS机大部分都没有实体商铺。办理POS机所需要身份证和银行卡必须是同一人的,否则无法办理。他向广东电白销售过POS机,通过汽车带到电白,也通过快递公司邮寄到电白。这些POS机的申请资料是购买人通过QQ与他联系,把资料发给他,他把POS机办好后寄过去。他不确定办理人和收货人是否同一人,购买人给我说的名字和资料上的名字不一样,具体谁是使用人、用于做什么他不清楚。2016年9月中下旬,他向电白共销售了3台(每部1000元),收件人李杰(音),地址在茂名市电白区红花小学,收件电话记不得了。乐福公司知道广东茂名搞电信诈骗的多,茂名片区危卡(假卡)特别多,所以乐富公司不让那个片区的人办理POS机,所以李杰来办POS机他就给李杰办的广州片区的POS机便于李杰使用。他可以在公司的乐富支宝账户上看到他公司名下所有POS机的使用情况,也能看到刷卡数据,他发现过这些POS机的使用有异常,有被乐富公司止付情况。POS机被止付了还能使用,但乐富公司不会给商户结算。如果商户要结算需要他公司给总部作担保和出具相关情况说明。销售出去的POS机可以重新换商户,他们通过电脑可以给重新换商户信息。他今年(2017)去过电白3次。贺某是湖南人,他拿下POS机总代理后贺某就到他公司上班,主要负责POS机销售、POS机的灌注程序,也是代理商之一。灌注程序全是贺某做,就是把商户信息录入到公司后台数据库里,这样机器才能使用。2017年5月的一天,贺某失联,他就知道肯定是被警察抓获,他知道警察在找他,就在到处躲。他知道他名下售卖的POS机被用于了电信诈骗,就是快捷的刷卡提现,刷了POS机后,钱就会转到与POS机绑定的银行卡上,这就是刷现的过程。他们根据卖POS机的数量由乐富公司给他们公司发钱,他收到钱后再分给贺某。他的微信号是×××,微信名称是“何某某”,186××××9449微信号叫“一切还好”,还有一些微信号他忘记了。他办理的POS机,乐富公司收取6‰的费用,他们按照刷卡金额给乐富公司,乐富公司给他们返点,具体金额记不住了。贺某在他处拿POS机,他收取成本300-400元,之后贺某根据销售的POS机刷卡金额拿返点,他要收取利润的10%。他可以通过后台看每台POS机的刷卡情况,同时看到结算,就知道贺某的利润,他有时是现金有时是转账给贺某。他和赖某见过1次,赖某是从贺某处购买POS机。

19.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何某某的华为平板电脑一台、工行电子密码器二个、银行卡10张被公安机关扣押。

20.情况说明、被告人贺某与何某某(微信名“乐乐、队长、班长不要开枪是我、何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公安机关从贺某手机内提取了贺某与何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贺某与何某某的聊天显示了二人对办理银行卡、POS机以及对刷卡交易额中进行利润分成的情况,以及何某某对所交易金额系犯罪所得明知。

21.涉案资金去向情况、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李某1(10万元)、赵某(18万元中的12万元)、王某1(1.2万元)、李某2(1万元)、严某(3万元)、刘某1(1.5万元)、杜某(17万元)、王某2(1万元)、刘某2(1万元)、谢某(2万元)、陈某(1万元)、鲁某(10万元)等人被骗人民币共计60.7万元的分流、转移均通过了被告人何某某的公司所办理的乐富支付POS机进行。被害人高某被骗的1万元进入对方账户后未被取走。

22.调取证据通知书、代理商基本信息、光盘资料、POS机注册刷卡交易明细统计,证实广州市多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何某某),是乐富支付风险的代理商。公安机关从乐富公司调取了何某某代理的POS机从2016年至2017年刷卡情况的数据统计,何某某代理乐富支付公司POS机注册商家296家,合计刷卡金额119515232元;其中以何某某为法人注册3家公司,刷卡金额2372367.81元;以贺某为法人注册公司6家,刷卡金额10223766.88元;以赖某为法人注册3家公司,刷卡金额2449389.44元。

23.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和户籍信息,证实贺某辨认出何某某是乐富支付公司一级代理商,被告人何某某辨认处贺某是他公司的代理商。

24.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开户信息及流水,证实被告人何某某持有的相关银行卡的开户信息和交易流水。

25.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7年11月24日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建议与“12.29”系列诈骗案并卷移诉。

2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何某某被网上追逃后于2017年11月24日被广西省东兴市公安局江平边防派出所抓获。

27.调取证据通知书、登记信息、营业执照,证实广州市多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何某某,2009年1月11日成立。

28、调取证据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说明,证实2012年12月10日,云南乐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乐富支付有限公司。2018年10月,该公司进入注销清算阶段,由于代理商信息非核心交易数据,现无法提供与广州多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终止协议、协查函、处罚通知书等;乐富支付有限公司与云南乐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同一家公司。

29、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何某某的户籍地址、出生年月日等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为非法获利,明知其办理的POS机会被电信诈骗犯罪人员使用,将办理的POS机提供给诈骗犯罪人员,帮助诈骗犯罪人员分流和转移赃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某某不知道提供的POS机是被诈骗犯罪人员使用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何某某在公安机关承认其知道提供的POS机被诈骗犯罪人员使用,与证人贺某的证言相互印证,故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何某某辩称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的规定不符,其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涉案金额为19万元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一致,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何某某庭审中对主要犯罪事实予以翻供,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且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一致,不应认定为认罪态度好,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24年11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何某某退赔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十万元、被害人赵某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害人李某2人民币一万元、被害人严某人民币三万元、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害人杜某人民币十七万元、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一万元、被害人刘某2人民币一万元、被害人谢某人民币二万元、被害人陈某人民币一万元、被害人鲁某人民币十万元;

三、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楚军

审判员易青山

人民陪审员谭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闫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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