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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刑初362号帮助信息网络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25   阅读:

审理法院: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豫0611刑初36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17-12-21

审理经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公诉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1、徐某某2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书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某1及其辩护人徐长洲、被告人徐某某2及其辩护人孙红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6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汪某某1(QQ昵称为“奇好科技”)在明知许某1(QQ昵称为“南方姑娘”)、许某2(QQ昵称为“喜多多”、“King”)(二人均另案处理)在实施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多次为其提供虚假的购物网站模板等网络技术服务。

2、2016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徐某某2(QQ昵称为“绿标域名批发”)在明知许某2(QQ昵称为“喜多多”、“King”)在实施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多次为其提供网站建设、维护诈骗网站等网络技术服务。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汪某某1退出非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徐某某2退出非法所得583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某1、徐某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许某1、许某2的证言,搜查笔录,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1、徐某某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网络技术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汪某某1、徐某某2的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汪某某1、徐某某2主动退出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汪某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

二、被告人徐某某2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汪某某1退出的非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徐某某2退出的非法所得5832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慧

审判员朱晨曦

人民陪审员崔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赵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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