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8)沪0117刑初1875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26   阅读:

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沪0117刑初187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诈骗罪

裁判日期:2019-08-30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二部刑诉〔2018〕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某1、黄某某2、吴某某3、郑某4、张某某5、郭某3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某1及其辩护人谢向英,被告人黄某某2及其辩护人姜曙滨、戴正杰,被告人吴某某3及其辩护人李旭月,被告人郑某4及其辩护人胡智勇,被告人张某某5及其辩护人张琨,被告人郭某3及其辩护人杜振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延期审理2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洪某某1成立福建中新盛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公司),后自2017年9月起至案发,伙同被告人黄某某2等人经与张某某(另案处理)合谋后,搭建BNP虚假投资交易平台共同实施诈骗并约定分成。由被告人洪某某1、黄某某2负责搭建平台并提供平台的技术支持、第三方支付通道搭建,由张某某直接或发展下级代理虚构BNP虚假投资交易平台的事实,通过微信号虚拟定位、伪装成单身有钱女性、发送虚假盈利截图等方式,诱骗被害人上述平台投资和交易,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叶某某等29人的损失及交易手续费共计人民币709.2万余元(以下币种未注明均为人民币)。

2017年10月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3伙同郑某4、张某某5、郭某3等人以“莱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恩公司)的名义搭建RBS、Kentcarlyle等虚假投资交易平台后分别销售给张某某、彭某某(另案处理)等平台商使用赚取初装费和维护费,明知平台商将上述虚假平台用于骗取投资人的目的,提供后续的技术支持和售后维护服务。2018年4月至案发,张某某等人利用RBS虚假投资交易平台,以上述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克里斯”(CHRIS)等2人的钱款共计57.9万余元;2017年10月至案发,彭某某等人利用Kentcarlyle虚假投资交易平台,以上述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郭某2、马某等64人钱款共计295.4万余元。被告人吴某某3总体负责、被告人郑某4负责平台技术支持、被告人张某某5负责平台使用培训和日常客户维护,其三人诈骗被害人“克里斯”(CHRIS)、郭某2等66人钱款共计353.3万余元;被告人郭某3自被告人吴某某3被抓后,明知是犯罪,仍为Kentcarlyle虚假投资交易平台的平台商提供客服服务,诈骗被害人卢建彬等10人钱款共计36.2万余元。

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洪某某1、黄某某2、吴某某3、张某某5被公安人员抓获;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郑某4、郭某3被公安人员抓获。

公诉机关为确认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被害人李某某、叶某某、克里斯(CHRIS)、郭某2等人的陈述及提供的平台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从平台中提取的待审核入金、待审核出金、客户信息及客户列表等数据,从被告人洪某某1电脑中提取的资金报表、银行流水、客户信息等数据,银行交易明细,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市场部工作流程及内容、直播间流程、话术、工作笔记、工资表,聊天记录截图,工作情况,工商登记信息,证人张某某、刘某某、彭某某、谢某某、康某某、郭某1等人的证言,案发及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明被告人洪某某1、黄某某2、吴某某3、郑某4、张某某5、郭某3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被告人洪某某1、黄某某2、吴某某3、郑某4、张某某5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郭某3数额巨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洪某某1、黄某某2、吴某某3、郑某4、张某某5、郭某3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洪某某1、吴某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某2、郑某4、张某某5、郭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2、吴某某3、郑某4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洪某某1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提出异议:认为其虽然是中新公司的法人,但是股份最少,该公司不是其经营的,其没有搭建BNP平台,没有参与经营和提供服务,平台是黄志伟搭建的,其也不认识张某某等人,没有与他人合谋,公诉人指控的不是事实。

其辩护人的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有误,洪某某1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第一,涉案BNP平台系黄志伟一手操纵,洪某某1在中新公司中股份最少,难以影响公司决策,中新公司与BNP公司也不是一家公司,洪某某1与张某某并不认识,其只是参与该平台A类通道的投资活动,对B类通道下代理商的行为并不知情,也没有共同实施诈骗行为的犯罪故意,且客观上也缺乏证明洪某某1实施过搭建平台、引诱客户、管理第三方支付等行为,主客观方面洪某某1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第二,本案涉案金额缺乏审计和相应鉴定。第三,本案应区分平台方与代理商的责任,区分平台实际控制人黄志伟与平台其他股东责任,区分对赌模式与诈骗行为的不同。第四,BNP平台方至多只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黄某某2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的意见为,第一,被告人黄某某2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被告人黄某某2没有与洪某某1等人进行事先通谋搭建平台和第三方支付通道的行为;黄某某2不接触客户,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投资款的目的,客观上也未直接非法占有投资款;张某某等人使用虚拟定位、伪装成单身女性、发送虚假盈利截图等方式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诈骗,没有证据证明K线图被修改过,客户不一定亏损;被告人黄某某2对张某某等人的行为不知情。本案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第二,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数额不清,证据不足,应对被害人损失是否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进行区分。第三,被告人黄某某2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愿意退赃,家庭需要照顾,综上,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3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的意见为,第一,本案定诈骗罪不准确,理由如下: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主体只是一般主体,应该是个人,单位不构成诈骗罪的主体,而本案涉及的莱恩公司是合法注册的科技信息公司,吴某某3的行为都是代表莱恩公司,不是个人行为,即使构成犯罪,也是单位犯罪;吴某某3与张某某、彭某某等人并无共同的犯意,吴某某3只负责搭建、维护平台,并不参与张某某公司的任何业务,也没有业务提成;客观上,吴某某3等人也没有实施诈骗或帮助行为,平台可能被合法利用,也可能被非法利用;被害人的盲目投资助长了张某某等人的行骗进程。第二,本案应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吴某某3等人知道张某某等人利用平台对赌,仍为其搭建平台,并提供技术支持、后续维护及支付结算帮助,应以该罪名对其量刑。第三,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无有效证据支持。第四,被告人吴某某3如实供述,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

被告人郑某4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的意见为:第一,被告人郑某4自2017年10月进入莱恩公司,只负责技术工作,不参与与客户的磋商和联系,对于代理商是否利用平台进行违法活动难以知晓,未参与共谋;平台设定了两个通道,并非专业用于诈骗的工具,郑某4仅需就其知道有人利用该平台实施诈骗活动,并继续维护,对其知晓后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搭建平台与诈骗有关联,但并非都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第二,起诉书认定的诈骗金额证据不足,且郑某4入职前的数额,与其没有关联性。第三,被告人郑某4努力完成交办任务,无诈骗的直接故意,每月领取固定工资,不参与利润提成,在后续平台维护中发现异常,但无能力控制和消除。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5认为,其公司的MT4平台是正规的平台,其并不知道平台商将上述平台用于诈骗,其仅负责CRM平台的培训。

其辩护人的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具体如下:张某某5的工作是在平台交付进行使用之后CRM系统的培训和客户服务,不参与平台的搭建,且没有证据证明搭建好的平台就是虚假交易平台,该平台是正常符合国际交易规则的平台,亦无证据证明张某某5明知交付后的平台是用于欺骗行为。张某某5除工资、培训费以外没有其他分成、分红,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综上,其主观、客观行为都不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郭某3提出其不知道诈骗,也没有分赃。

其辩护人的意见为,第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3构成诈骗罪定性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如下:吴某某3等四人都是莱恩公司员工,只参与为平台商搭建有外汇、期货投资交易功能的平台和维护,只向平台商收取初装费和维护费,这是莱恩公司的合理经营行为,被告人郭某3没有直接参与与平台商合谋骗取财物,也没有参与分赃,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让投资人错误认知骗取财物的行为,因此不构成诈骗罪。莱恩公司是在香港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进行平台搭建和维护,即使莱恩公司犯罪,也是单位犯罪,而单位不能作为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郭某3作为莱恩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当然不能构成诈骗罪。第二,起诉书认定郭某3自被告人吴某某3被抓后,明知犯罪,还提供客服服务,诈骗被害人财物36万余元,没有证据证明。吴某某3被抓后,捎话出来,让继续进行维护、收取维护费,但郭某3并不知道吴某某3是为何被抓的,不能主观臆断郭某3明知是犯罪。第三,郭某3事先不知平台商利用平台实施网络诈骗,不符合司法解释中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的情形。第四,莱恩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大多数员工都清楚平台商没有外汇、期货交易资质,存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或对赌的情形,但对平台商是否实施诈骗犯罪并不知情。第五,被告人郭某3系从犯,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洪某某1是中新公司股东,自2017年9月起,伙同被告人黄某某2等人与张某某等人搭建BNP虚假投资交易平台共同实施诈骗并约定分成。其中,由被告人洪某某1、黄某某2负责搭建平台并提供技术支持、第三方支付通道搭建,由张某某等人直接或发展下级代理虚构BNP虚假投资交易平台的事实,通过微信号虚拟定位、伪装成单身富有女性、发送虚假盈利截图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在上述平台投资和交易,骗取李某某、叶某某等29名被害人钱款共计700余万元。

2017年10月起,被告人吴某某3、郑某4、张某某5等人明知平台商将虚假平台用于骗取被害人钱款,仍以莱恩公司名义搭建RBS、Kentcarlyle等虚假投资交易平台,销售给张某某、谢某某、彭某某等人使用,赚取初装费和维护费,并提供后续的技术支持和维护服务。被告人吴某某3总体负责、被告人郑某4负责平台技术支持、被告人张某某5负责平台使用培训和日常客户维护,2018年4月起,与张某某等人利用RBS虚假投资交易平台,以上述同样方式,骗取克里斯等2名被害人钱款共计50余万元;2017年10月起,与谢某某、彭某某等人利用Kentcarlyle虚假投资交易平台,以上述同样方式,骗取郭某2、马某等64名被害人钱款共计290余万元,以上两个平台合计350余万元。被告人郭某3自被告人吴某某3被抓后,明知是犯罪,仍为Kentcarlyle虚假投资交易平台的平台商提供客服服务,参与骗取卢建彬等10名被害人钱款共计30余万元。

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洪某某1、黄某某2、吴某某3、张某某5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5月24日,被告人郑某4、郭某3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公安机关依法搜查扣押电脑、手机、记录本等物,将搜查和扣押的电脑、手机及平台信息交由司法鉴定所鉴定,对相关数据进行固定和提取,从BNP平台中提取的待审核入金、待审核出金、客户信息及客户列表等数据;从RBS平台提取的相关数据;从Kentcarlyle平台提取的相关数据;从洪某某1电脑中提取的资金报表、银行流水、客户信息等数据;从张某某手机中提取的金发超公司群聊记录等。

2.被害人李某某、叶某某等人的陈述、询问笔录、网站截图、聊天记录、转账凭证、BNP平台电子数据等表明,自称做生意的有钱女性通过微信添加其等为好友,聊一段时间后向其等推荐BNP平台,称平台的资金有国内银行、花旗银行等国际银行监管,Eric接待的客户都是上亿、指导交易等,并介绍Eric帮其等注册、开户,其等陆续在平台投资入金,刚开始有些小盈利,后来入金钱款被爆仓,该好友让其等继续入金,其等在经纪人Eric的指导下操作,后基本全部亏损。BNP网站合作伙伴一栏显示:HSBK(香港汇丰银行)、UBS(瑞士联合银行集团)、CITI(花旗银行)、BankofAmErica(美国银行)等。转账凭证、电子数据等表明,李某某入金25万余元,出金2万余元,并退还15万元。叶某某入金180余万元,出金6万余元。王青慧入金160余万元,出金13万余元;林辉全入金26,600美元,没有出金;王荣富入金11万余元,出金3万余元。张明入金9,952.32美元,出金1,041.32美元。卢迪曼(RUTTIMANN)入金40,000美元,出金5,000美元。艾皮斯(EPIS)入金43,231美元,没有出金。基思(KEITH)入金7,049.94美元,没有出金。赛利姆(SALIM)入金5,000美元、4,944美元,没有出金。吾斯曼(USMAN)入金42,123美元,出金500美元。迪米特里(DIMITRI)入金1万美元,没有出金。洪(HongW)入金30,295.84美元,出金8,620.14美元。吕尚玮(LUSHANGWEI)入金21,535美元,出金17,265美元。

3.RBS平台截图、电子数据等表明,克里斯(CHRIS)在RBS平台入金88,711美元,没有出金;BACHMANN在RBS平台入金4,759.9美元,没有出金。

4.被害人郭某2、马某等人的陈述及Kentcarlyle平台截图、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电子数据等表明,其等在网上通过微信或QQ结识网友,对方向其等推荐了Kentcarlyle平台,介绍平台的功能,并介绍了可以教其投资的老师,推荐一个学习投资的网址,可以进去听课,后引导其等不断投资。其等后悔了想把钱提出来,结果发现无法提取,后钱款亏损。转账凭证及电子数据等表明,马某入金11,100美元,出金2,720.2美元;陈卫华入金66,930元,未出金;王剑入金3,000美元,未出金;颜成红入金1,400美元,未出金;郭某2入金13,800美元,出金200美元;谭剑华入金1,000美元,出金246.06美元;王鹏入金2,350美元,出金100美元;张晓入金3,200美元,出金1,846.6美元;卢芬芳入金4,600美元,未出金;汪昌清入金1,525美元,出金511美元;王彪入金22,600美元,出金3,600美元;孙磊入金6,050美元,出金200美元;**入金2,750美元,出金298.38美元;王飞入金3,000美元,未出金;孙国智入金10,000美元,出金2,900美元;张坤入金6,693元,出金669.3元;方良华入金92,698.05元,未出金;李刚入金1,450美元,出金1,217.59美元;任进卿入金2,847美元,出金900美元;陈红庆入金700美元,出金247美元;李公华入金62,244.9元,未出金;李洪兵入金50,197.5元,未出金;李永祥入金142,300美元,出金50,000美元;魏晓强入金2,245美元,未出金;张贵新入金2,200美元,未出金;卢建彬入金4,594.1元,未出金;周伟入金308,547.3元,出金1,139美元;唐小军入金1,500美元,未出金;于少阳入金1,121.49美元,出金483.03美元;朱安华入金6,693元,未出金;武舒民入金500美元,出金300美元;李示威入金100美元,未出金;张宏艳入金1,000美元,未出金;董雪琴入金400美元,未出金;毕军利入金4,000美元,出金1,931.4美元;温志浚入金4,800美元,未出金;尹成书入金1,200美元,未出金;夏先洪入金6,047美元,未出金;梁亚琴入金198,840元,出金900美元;金青入金196,890元,未出金;吴励入金139,686.2元,出金89,989.77元;蔡红梅入金1,700美元,出金780.11美元;柴改珍入金3,100美元,出金2,800美元;付学著入金660美元,未出金;贾建军入金1,192美元,未出金;刘丽入金96,379.2元,未出金;秦良梅入金19,000美元,出金1,284美元;邱豪入金1,490美元,未出金;孙一曼入金10,924美元,出金4,810美元;唐金兰入金18,543美元,出金139.66美元;汪建云入金1,000美元,未出金;张光明入金2,200美元,出金1,143.98美元;叶永记入金11,100美元,出金249.54美元;陈凤芳入金49,528.2元,出金100美元;佟丹入金10,800美元,出金568美元;杨小青入金5,500美元,出金116.72美元;郝毅入金39,378元,未出金;张海涛入金15,751.2元,未出金;余麟入金3,071美元,未出金;陈静入金9,778.87元,未出金;黄志梅入金19,884元,未出金;佟晓东入金6,000美元,未出金;陈海飞入金3,050美元,未出金;安竹林入金100美元,未出金。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表明,其在位于泉州市丰海路海丝国际中心1号楼1801室经营金发超建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超公司),是和刘某某合开的,其占65%股份,刘某某占35%股份,公司现有40多人;这幢楼的1201室是其和倪秋明合开的,其以金发超名义入股4成,倪秋明占6成,该4成其又要和刘某某以金发超的股份比例分成。金发超现在使用了BNP和RBS两个平台,BNP平台是2017年9月开始做的,RBS是2018年1月其以金发超名义和倪秋明合作搭建的,向厦门莱恩公司购买了MT4软件和一个服务器,共花了17万,前三个月收维护费每月6,000美金,第四个月后7,000美金,还买了一个美国NFA牌照,花了19.5万元,使平台看上去更正规。RBS平台是面向国外客户的,银联的银行卡资金进入不了该平台,因为其不做国内平台。还有一个叫“催了MAX”平台,英文翻译的叫法。其在泉州市云鹿路麦德龙后面的环球城中心顶楼728、729室,也叫金发超,是其和李晓泽合开的,金发超占51%,李晓泽占49%,还约定业务有起色后其让出5个点股份给他。李晓泽和倪秋明与其合作是因为他们自己经营不好,所以找其合作。金发超和黄城斌合开的公司叫泉州晟鋆商贸有限公司,金发超占4成股份,黄城斌占6成股份。张伟杰是黄城斌下面的代理,和金发超没有关系。其金发超下方还代理了一个叫张清彬,张清彬做了BNP和RBS平台,BNP平台其返给张75%的点,RBS平台返还给张85%,张清彬是倪秋明介绍的,金发超获利后还要分给他一半。其在年后的一次管理层会议上宣布今年的目标是在BNP平台入金达1,000万美金,公司会拿出300万人民币的现金奖励。

1801室金发超公司其是老板,刘某某是监事,负责市场部业务开发,黄某某2是招商经理和客服经理,但没有正式入职,因为他在BNP那边还没有正式离职,他是BNP平台的招商经理。下面是两个部长,一部部长李冰和二部部长刘俊豪,一部部长下面有王腾、黄汕亮2个经理,二部部长下面有曾雅辉、黄燕龙、何玲燕3个经理,经理下面是业务员,还有2个前台。因为公司有很多男性业务员需要包装成女性和客户聊天,所以在招聘前台的时候,就和前台说好的要和客户视频聊天并使用前台的女性头像,使客户相信。其等一般开发国外客户是因为国内客户一旦被骗就会报案,警察就会查,风险太高。其获利的方式有4种:一是仓息费,就是每天休市,不平仓就收仓息费用;二是点差费,是指瞬间买进和瞬间卖出的差价,BNP点差费是在80-100美金之间,RBS在50-70美金之间;三是手续费,两个平台都是40美金;四是头寸,就是客户的浮动盈亏,亏完了就是平仓,赚的最多的就是头寸,也就是客户输掉的钱就是其等人赢的钱。BNP平台客户入金的钱是在洪某某1的公司账户内,头寸的比例是其的金发超公司占85%,洪某某1的公司占15%。RBS平台的客户入金的钱进入其在花旗银行的一张对公卡上,金发超拿90%,还有10%是运营成本。两个平台都没有接入国际外汇平台,就是和客户对赌,但其等人骗客户说其平台是接入国际外汇平台的,会引诱客户不停的交易,期货很容易平仓,其等就赚钱了。其手上有纸质账目,但只能看出入金多少和具体的支出费用,如果要看每个业务员每月收入提成情况,就需要经理、部长级别以上的代理账号才能知道相关业务员的情况。业务员有底薪,再抽手续费的30%-40%,经理抽头寸7%-9%,部长抽头寸4%-6%,也都有底薪,去掉这些开支后剩下的就是净利润,其和刘某某按股份比例分。RBS平台的数据是其做的,是和实盘对接的,但网络不稳定,有时会出现跳空情况,BNP平台其是下级代理,不知道是否和实盘对接。杀单就是引导客户多交易,然后根据经验看涨就叫客户买跌,再加上默认的200倍杠杆,基本上客户就输光了,从而使其平仓,就杀单成功了,行话叫“砍头寸”。其等会叫客户下载MT4软件,在该软件上搜索BNP或RBS平台,就可以进入相应平台,客户转账到平台,实际上钱是到了洪某某1或者其的账户上,没有进入国际外汇市场,最终客户肯定是亏钱的。其大致统计过,入金应该有1,000多万元,出金100多万元,2017年发放工资和其他成本有200万元,净利润在300万左右,其和刘某某按比例分成,其分到180万左右,都开发RBS平台、装修公司等用掉了。

BNP平台出金的流程分国内和国外,国内的话在BNP平台网上申请出金就可以打到他绑定的银行卡上了,国外的客户需要填写出金信息表,有的客户直接发BNP邮箱,但由于平台方的人几天才看一次邮件,导致客户经常出不了金,然后客户会找经纪人帮忙解决,其找黄某某2联系BNP的人处理。RBS出金因为没有国内客户,只需要与经纪人联系,然后其会直接把钱从RBS绑定的那张花旗银行卡打到对方账户。BNP前期出金没有问题,到今年3月碰到很大的阻碍,黄某某2给的理由是客户投诉导致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钱也被卡着,所以客户出不了金。RBS平台因为没有出金,所以没有碰到出金的问题。黄明权入金的客户EPIS及黄城斌那里两个客户都有出金问题,其这边的黄汕亮做的台湾客户要出金,BNP说对公转账功能受限制,需要黄志伟香港解决,拖了一个礼拜,BNP平台以对方使用了繁体中文为由不给出金,后来又以银行的支行信息不全不给他出金,拖了有半个月左右才出金的。对于入金其等对员工说是1万美金才能入金,但实际操作中最低5,000美金也能入金。培训全部交给刘某某管理的,包括总公司和分公司,公司有培训话术,说“BNP在创兴银行有一个亿的保证金,创兴银行才允许在那边开设对公账户,资金出问题的话,会第一时间用这个钱进行赔付的”,这个话是其和刘某某喝茶聊天的时候想出来的,实际上没有这个保证金的,是为了打消客户对资金安全的疑虑才这么说的。平台方每个礼拜会统计其代理号下面的客户盈亏金额,然后按照相应的分成比例把钱打给其,如果客户赚得多会找其要钱的,但实际没出现过这种情况。BNP平台在12月的时候问下面代理收保证金,当时黄城斌不愿交,就和其合作将他代理号挂在其代理的代理号下面,其向BNP平台交了5万保证金,按照行业潜规则,这5万实际是要不回来的。

1801室成功的单子有:黄汕亮在BNP平台,2017年10月左右做成了巴基斯坦人叫USMAN的单子,对方入金了5万美金左右,亏光了。2018年1月底做成了一个台湾金门的客户,入金21,535美金,出金17,265左右美金,还有一个科威特的王荣富,入金17,000美金,出金6,000美金,分成是黄汕亮和李冰分的。王腾在2018年1月左右做了一个叫叶某某的退休教师27万多美金,基本亏光了,分成是王腾和李冰分的。张清彬那边也是个公司,他在RBS上入了一单8.8万美金,加拿大人。还有一单BNP平台的3万美金。曾雅辉在2017年12月做成了一单BNP平台马来西亚的客户LIMHOOICHUAN,入金了26万多美金,瑞士的客户RUTTIMANN入金4万美金,出金5,000美金;美国的HONGW入金3万多美金,出金8,000多美金,分成是刘俊豪分的。黄明权在2018年3月开发了一个法国人客户,对方入金BNP平台4万多美金,后来其和BNP平台结算有问题,其就让这个客户出金,结果黄志伟让其和客户讲每天只让出金2笔,一笔不能超过3,000美金,所以这个客户只出了一半,但其等把他入金的4万美元都进了RBS平台。出金之前实际由洪某某1控制的,后来换成了黄志伟。李柳扬在2018年2月做成了一单土耳其的客户,BNP入金9,944美金,2018年4月做成了一单欧洲人,入金2万多美金。黄显远在2018年3月份做成了一单。戴士淋做的是上海的李某某,入金了5、6万美金,出金2万美金,损失3.8万多美金,戴士淋提成人民币1万多,刘俊豪也是分成人民币1万多。当时戴士淋将其以BNP香港公司负责人的身份推荐给了李某某,其用的名字是Eric,然后其引导李某某开户、入金,熟悉软件等步骤,戴士淋还会继续和李某某联系。戴士淋是快过年的时候离职的,当时李某某已经亏的差不多了。黄燕龙于2017年11月开发了意大利客户王青慧,经理是刘俊豪,入金24万多美金,出金2万多。黄剑鹏做了新加坡的张明一单,入金9,000多美金,出金1,000多美金,经理李冰分成的。黄剑鹏冒充女性和张明培养感情,然后给对方看盈利图,对方有开户意向后,黄剑鹏就把其扮演的角色经纪人Eric介绍给对方,其就帮助开户并协助入金,之后黄剑鹏又介绍刘某某扮演的角色分析师Jack给了张明,之后Jack教张明具体操作,张明入金后黄剑鹏还用业务员和张明聊天,除了聊生活之外还聊具体行情,吹捧Jack的厉害,黄剑鹏知道公司是对赌平台,赚客户的亏损的钱。还有王健入金8,000多美金,出金1,000美金。

1201室由倪秋明负责,其于2018年1月开始合作,1201室的员工来1801室培训过,都是刘某某培训的,陈智鸿手下一个离职人员开发了一个瑞士客户,共入金30万美金左右,是在“催了MAX”平台上的,另外澳大利亚有2、3个客户,入金3、5万的样子,RBS平台开发了2、3个客户,但未入金,他们的前台黄亚珊是财务,有时也是业务员,还管人事。701室黄城斌他们公司一共5、6个客户。其在倪秋明的分部参股45%,当时其给了倪3万元入股的钱,但没有分成,其给倪秋明的分部培训对象是经理黄志荣、康艳民、陈智鸿等,培训业务流程,如何开发业务、带领团队、经理抽成可以拿客户亏损的钱。

其觉得BNP平台的人没什么诚信,还扣钱,所以其想换个平台来做,通过倪秋明的介绍认识了吴某某3,吴某某3称可以帮其搭建一个平台,于是就合作了,RBS是香港注册的,法人是陈智鸿。倪秋明说出3成的资金,其出7成,但实际倪没有把钱给其,其办RBS总共花了不少钱。陈智鸿是倪秋明那里的经理,因为搭建RBS平台的时候倪秋明是占股份的,陈就做了法人,陈智鸿自己接手了一单离职人员的单子,这个离职人员让客户入金了2、3万美金左右,今年过年后陈智鸿又继续和这个客户聊天,又让入金了25万美金,最后亏了不少钱。何玲燕和其是于2014年开始谈恋爱的,一开始在原来公司做业务员,后来就干杂活,2017年2月左右开始做人事的,2018年2月才做经理的,2017年7月左右,其和刘某某闲聊的时候说到何玲燕和客户沟通打电话经常工作很晚,耗了很多精力,就给她一些聊过的客户亏损的2%的提成,她有提成的客户有王青慧、叶某某、王荣富、王健等,大概拿了几万提成,不到10万的样子。李某某其通过个人银行卡打给了15万,并把之前平台的出金信息改成了其自己的,李某某就写了一张和解书给其。第二天,交易平台卡了其5万,只退了10万,解释说不要一次性把钱打给客户,还说他们的支付通道因为李某某的投诉亏了5万,这5万算在其头上,赔偿给李某某的15万,他们应承担15%,但是他们也没有给其。

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表明,其和张某某注册了金发超公司,地址在泉州市丰泽区海丝国际中心1801室,公司经营范围是网络建设和网络销售,其实公司做的是外汇、黄金、石油交易代理商,类似于国内证券公司。张某某占65%的股份,负责软件和对外,其占35%的股份,担任监事,负责公司内部的管理和开发客户。一部部长李冰,下面有组长黄汕亮、王腾;二部部长刘俊豪,下面有组长何玲燕、曾雅辉、黄燕龙。金发超的分公司有:晋江的乔丹中心701室黄城斌公司,金发超占30%股份;泉州海丝国际中心1201室的倪秋明公司,金发超占30%股份;泉州丰泽区云鹿路环球国际中心的李晓泽公司,金发超参股50%左右;张清彬是其公司的的代理商。公司业务员使用微信、WhatsAPP把自己包装成年轻的单身女性,而且都是事业有成的,吸引男性客户注意,搭识以后,通过聊天谈感情的方式拉近关系,适时告诉对方自己工作之余做点外汇、黄金生意,赚了钱,并把一些准备好的赚钱截图发给对方,诱使对方认为真的赚到了钱,其实这些截图都是在模拟盘截图。如果客户有投资意愿,业务员会及时汇报给经理级别以上的工作人员跟进。经理会进一步和对方沟通,灌输给对方其公司产品有很大交易机会,让对方觉得其等很专业,从而让对方入金。会让客户下载一个MT4软件,然后在MT4上进入BNP或RBS平台注册账号,2018年4月以后只打算用RBS平台,原先BNP平台上的资金和客户都要转到RBS平台。客户操作一手要付40美金的手续费,其公司分30美金,还有10美金给BNP平台。BNP平台是其公司代理的平台,主动权在对方手里,RBS平台是其公司买下来了,不存在分成。其等的目的是让客户存在BNP或RBS平台上的资金亏损掉,然后有意引导客户操作,达到亏损的目的。客户操作失败如果损失1万美金,但是实际上这1万美金没有损失掉,还在平台上,就由其公司和BNP平台按75%和25%的比例分掉。公司每天会给业务员100个外国人的电话号码,让他们存在APP上,然后和外国人聊天,每天打字量不少于8,000字。2018年3月底的时候,其在淘宝上找了一个台湾人,他卖给其一个外国人电话号码的生成软件,就可以用这个软件生成很多外国人的号码,其就把这些电话号码每天给业务员去使用,让他们联系。公司每天会有早会,每周有例会,还有年会,早会其一般都会参加,基本上都是做一些鼓舞士气的事情,大家一起说一下客户开户入金的情况,年会有一些才艺表演,大家都参加的,其还在年会上说,到2018年年底争取在BNP平台上入金1,000万美金,公司会拿出300万现金作为奖金给大家,为了激励员工。其等人从开始寻找客户就是在诈骗,通过把自己包装成成功女性,欺骗客户炒黄金、原油期货赚钱,之后给客户看模拟盘赚钱的截图,让客户入金公司平台,这样就可以赚更多的钱。其对新进公司的业务员业务培训,主要是金融行业的培训,会给他们自我包装的内容,这些都是有模板的,模板里面包括人物的信息、生活和感情经历,其等还会给业务员一些红酒、潜水、跳伞、高尔夫的资料,用于自我包装,业务员还会自己去网上找一些素材,经理看下,也不能太夸张,不然就会流失客户的。公司有话术,有三方人设话术,就是把自己设计成一个单身富有的虚拟身份;有和客户交流的话术,就是和客户交流的框架;还有资金安全的话术,关于客户资金安全的疑惑话术,如银行监管、进出金方便等,这些话术模板其整理后分发给员工,员工在聊天具体操作时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发挥。对于有意向的客户,一般是经理、部长关注,其也会特别关注,指导开发客户。如果客户要入金并操作,员工会把这个客户推荐给“经纪人Eric”,2017年由其冒充,张某某也冒充过Eric,2018年以后一般由部长级别的人冒充,后面还会有老师指导客户操作,也就是“分析师Jack”,一般是其冒充的,会给客户提醒什么时候操作,具体到什么点位买多少手。之前员工还会给客户说只有资金量大的客户才能有老师指导交易,因为朋友所以才有老师交易指导。其曾经给倪秋明公司的员工陈智鸿、孙东海上了一节课,培训关于RBS的交易方式、账号注册、入金方式、交易成本等等。

2017年11月,黄汕亮开发了一个巴基斯坦的客户,入金42,000多美金,对方损失了41,000左右美金,BNP拿走25%,公司拿到75%,黄汕亮及李冰拿到了提成。黄汕亮还开发了一个台湾的客户,入金1万美金。2017年12月,公司一个业务员开发了一个科威特的客户,入金1.7万美金。2017年12月,黄燕龙开发了一个意大利客户,入金20多万美金。2017年底,戴士淋开发的一个上海客户李某某,入金3万多美金。2018年1月,王腾开发一个江西的客户,入金20多万美金。2018年3月,李柳扬开发了一个土耳其客户,入金1万美金;4月份开发了一个意大利客户,入金了2.1万美金。2018年4月,黄明权开发了一个意大利客户,入金4万美金。2017年12月,曾雅辉开发了一个瑞士的男性客户,入金3万美金,还开发了加拿大人,入金7,000美金,一个马来西亚的客户入金20万美金。已离职的吴珊雄开发的客户入金8,000美金,黄剑鹏开发了一个新加坡的客户,入金1万美金。黄汕亮和曾雅辉合伙开发了一个美国客户,入金3万左右美金。这些都是BNP平台上交易的。2018年4月,黄显远在RBS平台开发的客户入金4,000美金。员工的提成就是客户亏损的75%中的10%,员工上面的经理和部长也会有一部分的提成。客户投诉就出现过一次,李某某亏了20多万,其和张某某商量,公司赔偿给对方15万元。

RBS平台是其和张某某于2018年3月搭建的新平台,这个平台倪秋明占4成,其公司占6成,4月份开始运行,4月底做成了第一单生意,是张清彬开发的客户。其每个月工资6,000元,年底有分红,总共拿到50多万。张某某和其商量何玲燕参与了客户维护,这个客户又成功开发并交易了,就会给何玲燕2%左右的提成。客户维护是因为公司开发客户的时候用的微信头像是何玲燕的,有时客户要求视频,特别是有投资意向的客户,就会让何玲燕参与和客户视频聊天,进一步取得客户信任,促进入金,进而促成交易。平台是一个对赌平台,客户亏钱其等就赚钱了。

7.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表明,江西润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亚公司)的股东有其、张文超、谢某某、万骞,其公司在2017年10月23日开始使用Kentcarlyle平台,当时万骞因为手头没钱就退资了,周苏苏接手了万骞的股份,但其不清楚周苏苏具体怎么投资的,是谢某某和周苏苏谈的。2017年7、8月份,谢某某、周苏苏让其去找可以做“头寸”的平台,其由朋友介绍,对接了吴某某3,吴某某3推荐了Kentcarlyle平台,其、谢某某、张文超、周苏苏四个股东经商量决定开发Kentcarlyle平台,后来由吴某某3公司搭建了平台。谢某某主要负责公司的骨干招聘、定薪资和提成、员工培训(除技术培训外)、公司经营方向和方式方法、公司选址、确定资金流通渠道等;周苏苏主要负责业务,包括业务团队组建、业务开发、培训等工作;其主要负责平台对接、财务、工资、提成发放等;南昌公司内陈欢系总经理,负责客服和业务招聘、日常作息安排、客户的直接开发等;分析部实际上是王朋负责。使用Kentcarlyle平台后,因为谢某某说模式做不大,只有用直播室模式才能批量产生客户,他和周苏苏决定在深圳开一干通公司,确定公司新的架构,周苏苏负责深圳一干通公司,陈欢负责南昌的公司,其负责监督陈欢,深圳那里是业务部,南昌这里包括客服部、分析部、后勤、财务,客服部和分析部负责直播室的维护,对接深圳的业务部。张文超负责办理公司企业相关资质、寄材料和银行相关U盾、银行卡,公司只要取现,张文超一定要到场,2018年其和张文超去银行取过二三次钱,一共取现了一百多万元,钱主要给周苏苏买了车。公司员工收入包括工资和提成两部分,工资是其电脑里的工资表上的薪资标准,提成一块是另外计算的,其记得开始使用Kentcarlyle平台后,其就是根据每个月从平台拉出后台数据,根据客户的做单量进行统计,其每个月从Kentcarlyle平台导出交易表格,根据周苏苏制定的提成标准,询问陈欢客户归属,进行逐个发放。以前是按交易手续费进行提成,但仅手续费是不够提成的,大家都知道。公司的目标客户主要是股民,谢某某、陈欢、周苏苏、王朋给业务员进行过话术培训,平台交易手续费是一手20美金,杠杆率100倍,正常做就可以让客户亏损、爆仓,客户申请出金需公司审核,一千美金以下可以出金,一千美金以上就要得到谢某某和周苏苏的同意,而且公司出现资金短缺的时候也不会让客户出金。

8.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表明,2015年上半年,其、张文超、彭某某实际出资100万元左右,在上海注册成立了上海翊圣投资有限公司,股份其占40%、张文超和彭某某各占30%;2015年7、8月份,其朋友万骞出资六七十万元加入其等人的公司,股份万骞占30%、其和张文超各占25%、彭某某占20%,2016年上半年其公司重新注册成润亚公司,2016年6、7月份,万骞因工作等方面和其他股东不合,退了股并拿回出资的钱;2017年4、5月份,周苏苏和其等人商量入股的事,因张文超欠周苏苏的钱,所以张文超的股份都转给了周苏苏,最后几个股东商量下来,其、彭某某、周苏苏各占总股份的30%,剩下的10%作为公司的后备资金,用来给张文超发点工资以及给员工发激励的钱等。之前公司是作为新华交易所的会员单位,也就是下级代理,返佣为交易手续费的80%,2016年下半年,交易中心被相关部门调查,所有业务停掉了;2017年初,公司由彭某某去找其他平台,找的是兴业投资平台和Epmarket平台,这两个平台给其公司返佣手续费的三分之二;2017年8、9月份的某日,其、彭某某、周苏苏、陈欢等开会时决定由彭某某去找做“头寸”(“头寸”也就是客户亏损的钱)的平台,因为做手续费赚不了多少钱;Kentcarlyle平台是周苏苏推荐的,2017年9月份由彭某某去福建签约,同年10月份公司开始做Kentcarlyle平台的外汇交易,既收手续费,也收“头寸”,Kentcarlyle平台其公司使用其中两个通道,一个是模拟通道,一个是实盘通道,其公司使用的通道是不对接真实国际外汇市场,公司可以修改平台数据,客户亏损的钱都到公司的账户里,应该是先转到张文超的银行卡,具体彭某某操作的,其知道有一部分钱是从彭某某的银行卡和张文超的银行卡上转到其的建行卡,作为发工资、部分日常开销等。润亚公司其主要负责行政管理,包括场地租赁、装修、员工日常的考勤等工作;周苏苏主要负责业务,包括团队组建、业务开发等工作;彭某某主要负责平台对接、财务,包括和平台公司对接业务、工资、提成发放等;南昌公司内陈欢负责业务及客服部门,包括业务开发、维护客户等工作;直播室由分析部人员做老师;客服部值班配合直播;分析师的主要工作包括开直播间给客户讲课,微信上给客户发推送建议等;公司使用Kentcarlyle平台后,其、彭某某、周苏苏工作负责内容和之前差不多,公司下面有行政部(其负责)、分析部(当时只有王朋和杨宇鹏)、业务部(周苏苏、陈欢负责),业务部下面分了4个组,分别是市场一组(陈欢负责)、市场二组(方向明负责)、市场三组(陈啸负责)、市场四组(周苏苏负责),为了更好的开发客户,其等人商量决定把业务部放到深圳。工资是由其、周苏苏、彭某某开会定的,提成经常变化,主要由周苏苏、彭某某商量决定的,主要提成交易的手续费,如果入金多的话,会单独发放奖励,工资、提成都是彭某某负责结算发放。公司总的获利情况其不清楚,其个人获利30至35万元左右,周苏苏获利100多万元,彭某某、张文超其不清楚。

9.证人康某某的证言表明,其是莱恩公司员工,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吴某某3,所有的事务都向他汇报,张某某5负责平台使用培训,有时会帮客服业务,郭某3负责客服,就是对接平台使用代理商的问题解答、处理。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搭建平台给代理商使用,代理商招揽投资人在平台上交易外汇、黄金、石油等期货,在3月份时吴某某3让其负责资金通道的搭建,也就是帮投资代理商公司申请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申请成功交给技术部跟进,其记得有RBS、Kentcarlyle等平台公司。其不懂,但听到他们说爆仓、强制平仓、200倍杠杆等,其只知道平台的数据可以修改,是通过安装插件的方式实现,而且修改数据后代理商会给红包什么的。其公司权限最高的是张某某5,其等还给代理商提供了后台权限,他们可以用来查看客户注册及交易明细,以及修改点费,包括手续费、仓息、管理费等,代理商还可以给手下的员工开设子账户。客户投入的资金是进入第三方支付平台,从第三方走其他账户或提现出去,没有进入国际市场。RBS显示的数据实际上就是一个数字,资金从一开始充值就没有进入平台,客户看到的都是账面数字,如果客户想提现也是从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进入客户的银行账户里,具体怎么走其不了解,在平台后台充值显示的是“入金”,提现显示的是“出金”。其知道公司卖平台和维护平台能提成,另外第三方支付也可以收取一些点差,代理商赚客户交易的手续费和亏损的钱。客户交易时被代理商引导操作,就是所谓的“喊单”、“跟单”,从而导致客户爆仓亏损,双方知情条件不对等,投资客户完全被动,即便是对赌也是虚假的。其公司和代理商公司都是没有国内期货、外汇交易的资质的,国内也没有此类投资交易许可。

10.证人郭某1的证言表明,其于2018年3月进入莱恩公司工作,任务是推销公司的平台软件。公司日常负责的是吴某某3,许诺业务好的话给公司股份分成,完成450万提成5%,700万提成8%,900万提成10%。其3月份共拿了9,000元,底薪8,000元,有一个新的平台端口接入1.9万元,提成1,000元。4月份底薪8,000元,AMC平台15万,提成1.5万,AUS平台14.83万元,提成14,830元,平台维护费提成2,275元。汤其德告诉其吴某某3被抓了,让其躲几天,也不要与其他人联系,后来“CHUK”也和其说了,TOM让其把微信删了,用sugram软件和他联系业务。平台数据可以修改,都是JIMMY负责的,基本上都是修改保证金、杠杆的倍率。

11.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银行卡、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表明,本案的查封、扣押、冻结情况。

12.话术、工作笔记、市场部工作流程及内容、直播间流程等表明,平台代理商使用话术,比如销售成交的核心:99信任(人设,情感)+1产品=开户入金;资金安全银行监管资金问题银行负责;交易所总部在华尔街、有专业分析团队(参加全球比赛有拿名次)、全球客户超过一百万、资金高达三百多亿美元等通过虚构身份、虚构自己也在平台投资并赚钱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诱骗被害人在平台投资的经过。

13.聊天记录截图等表明,经指认张某某等人所使用的微信及与被害人的聊天情况,被告人郑某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表明,被告人郭某3在吴某某3被抓后仍提供客服服务,把相关问题反馈给郑某4。

14.银行交易明细等表明,韦维银行卡、被告人黄某某2银行卡向张某某、刘某某银行账户转入资金情况;被告人洪某某1银行卡转账给郑守镇、韦维、黄志伟、黄某某2等人的情况以及该账户内资金来源情况;张某某、刘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表明韦维、黄某某2的转入情况,向吴某某3、刘某某等人的转出情况以及与第三方支付平台间的转账情况。

15.工作情况表明,本案指控数额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入金以最低价计算,出金以最高价计算。

16.工商登记信息表明,本案被告人所在公司及相关公司的基本情况。

17.案发及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表明,本案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自然身份情况。

18.被告人洪某某1的以往供述表明,2016年其在福建泉州成立了中新公司,股东有其和黄志伟、李晓鸣、陈贤芳,原本想做正常投资的,但一直没有赚钱。2017年黄志伟帮忙设置了BNP平台,主要用于投资外汇,平台是黄志伟在香港注册的,平台股东是其和黄志伟、李晓鸣、陈贤芳,分别占25%。陈贤芳负责统筹工作、李晓鸣负责B通道的运营、黄志伟负责技术对接和日常运营,其主要负责做平台A通道的事情,但也负责整个平台的财务进出。BNP平台是从一个简称MT4的俄罗斯软件的基础上衍生开发出来的,MT4是国际通用的正常的外汇投资操作软件,BNP就是从MT4接入的,外汇走势和日K线一致,但黄志伟说BNP平台可以在后台对数据进行修改。平台包含外汇、黄金、原油的报价,平台开发了两种操作,分A、B两种,A是开放的盘,也就是投到盘里的钱是和外国的大盘是联通的,B是一个封闭的盘,就是客户和代理商在玩,但这种东西不是专业人士百分之九十会亏损的。客户不能区分A和B,平台对外显示完全一样,但后台能操控,分别有三种接入方式,A正常通道是01A,B虚假投资通道是03A,模拟测试是02A。张某某是其等的一个代理商,做的就是B虚假操作,具体是黄某某2去谈的。客户在张某某代理的平台如果亏损100万的话,张某某拿去其中90万,剩下的10万就是给其公司的。公司业务员拿其中的30%,也就是3万,剩下的7万划在公司账上,作为营运的钱。黄某某2负责BNP业务的招商,主要给客户提供B通道,手下有十几个客户,陈晓君是公司后台,平时审核客户信息、转账给代理商和业务员,他一般使用韦维的卡打钱给别人。代理商自己去找客户,想办法让客户把钱投进来,客户赚了一笔就劝他再追加投资,这样反复几次后客户一下就会亏很多。如果客户的投资操作原本和外汇走势不一致,他原本就亏损的,平台不需要修改数据,如果他操作成功账面有赢钱,就看代理商是否要求其等修改数据,很多时候客户会根据代理商的意见再次进行操作,走势只要有一点波动,和客户的操作发生背离,他的账户就被强制平仓亏空了,当然也能提供数据修改造成虚假走势变化进行强制平仓。BNP显示的数据实际上就是一个数字,资金从一开始充值就没有进入平台,客户看到的都是账面数据,如果客户想提现,也是从其等的账户转账至客户的银行账户,在平台后台充值显示的是入金,提现显示的是出金。

客户充值的资金都是直接进了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账户,包括智付支付、环讯支付、还有快乐支付,也就是天下支付,这些账户是其在2017年11月的时候开设的,就是为了给BNP走资金用的,这些钱都是走B通道,并没有给客户买期货,韦维的账户是一张建行卡,厦门的朋友杜永智给其的,给卡的时候,密码、U盾都一起给其了。用韦维的卡转账是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追查,用了2-3年了。客户就是代理商,就是招揽客户BNP平台充值、投资期货。据其所知代理商没有做期货投资的资质,其公司靠客户亏掉的钱盈利,其等分10%,代理商分90%。其等行为是诈骗,客户充值的钱到第三方平台,部分转到了韦维的账户上。韦维这张卡其进入公司就交给李晓鸣、黄志伟处理了,他们两个负责B通道的财务。张某某是否用这张卡其不清楚。2018年4月,其等商议把其和李晓鸣、陈贤芳的股份退出,就让公司后台把卡里剩余的钱都转给黄志伟了。后来这张卡没什么用了,其就把这张卡和U盾路边扔掉了。其进公司把自己身边的几张银行卡包括韦维的这张卡,还有另外一个朋友郑守镇的银行卡,以及其他几张一共大概4、5张银行卡用来走公司B通道的资金过桥,这些银行卡都不是其自己的,都是其之前做大宗货物对冲的时候问亲戚朋友借的。其自己的几张银行卡也借给公司用,当时都用来跑A通道,这些账号是其亲自操作的。这些账户不是黄志伟就是李晓鸣手中操作的。境外客户是通过电汇的形式,换成美元,转账进入香港的创兴银行。平台和客户没有直接接触,都是代理商接触引进的,代理商对外宣传平台听黄志伟自称巴黎银行期货、汇丰银行等等。交易手续费是代理商和客户约定的,由黄志伟在平台设置。听说手续费是每手100美金左右,每手保证金500美金,杠杆一般是200倍,仓息就是持货过夜,收多少其不了解。公司的业务员就是黄志伟和黄某某2,负责招商并和代理商售后对接业务。张某某这个代理商是黄某某2负责,黄某某2是其同学,主要负责B通道的招商,他手上有十几个代理商。公司搭建BNP平台是为了正常投资,后来投资亏了一笔钱,这时黄志伟提出要做诈骗的事情,其等为了赚钱也就一起参与了。

后其否认诈骗行为,称设置的平台是公司黄志伟去弄的,具体情况其不了解,其只负责BNP平台A通道的投资,不涉及B通道的事情。扣押的电脑是公司员工陈晓君托人交给其,让其交给黄志伟的,其被抓的时候正好拿在手上被扣押了,其当时准备开车把电脑交给黄志伟,里面的资料其不清楚,电脑里的资料是谁做的不知道。

19.被告人黄某某2的以往供述表明,2016年9月,其高中同学洪某某1叫其去中新公司上班,从事客户维护工作。公司股东有4个,陈贤芳负责公司的内部管理,洪某某1负责财务及第三方支付的对接,李晓鸣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统筹,黄志伟负责整个平台的技术问题,员工就其一个。代理商是负责招揽客户到BNP平台上进行充值交易,当代理商想杀客户的时候,他们就会直接找到负责技术的黄志伟,让黄志伟配合修改K线价格,达到让客户爆仓的目的,这样客户充值的钱就可以由其公司和代理商瓜分掉了。客户交易的手续费是40美金,但实际上客户充值的钱因为没有发生交易,所以手续费只是在BNP平台上呈现给客户看的,让客户感觉他在进行真实的期货交易,而实质上钱在公司设置的账户里,在其等自己的口袋里,并没有进行任何期货交易,钱的金额没有任何变化。黄志伟的后台权限是最高的,因为他可以修改K线价格,洪某某1也有后台账户,其也有,每个代理商那里有1个后台账户,主要用来查看客户的注册及交易情况,代理商也可以给他们的员工开设子账户。平台包含外汇、黄金、原油等产品的报价、交易,但在平台上有A、B两个通道,后台可以查看,投资客户看不到,A通道的是去投资国际期货市场,B通道的投资资金并不和外面真实盘相连通及进行真实投资购买外汇期货,本质就是投资人(客户)和代理商对赌,平台显示的都是虚假的投资明细记录,客户交易时被代理商引导操作从而导致客户爆仓亏损,双方知情条件不对等,投资客户完全被动,所以即便是对赌也是虚假的。BNP平台显示的数据实际上就是一个数字,资金从一开始充值就没有进入平台,客户看到的都是账面数字,如果客户想提现,也是从其等账户进入客户的银行账户里,具体怎么走是洪某某1负责的。其做客服的代理商除了张某某,还对接了7、8个,有黄城斌、倪秋明等人。

2017年9、10月份的时候,倪秋明介绍了张某某到其公司谈合作事宜。其公司从5月份开始做BNP,张某某想用公司平台,对接后就开始合作了。其等提供平台、给张某某他们提供技术支持,张某某引诱客户到其等网址上操作。客户在平台上看到的交易标的显示的是美金,但都是以人民币结算。其等从张某某这种代理商处赚取佣金,就是以客户亏损情况分成,代理商拿90%,平台拿10%,客户如果不被杀的情况下就没有分成。其实就是其等搭建一个平台给代理商用,主要通过修改K线的方式去杀客户,比如代理商那里有一个客户在平台充值了10万元,钱进入其公司事先联系好的第三方平台,然后通过修改K线的方式,任意改成上涨或下跌,因为有杠杆,一般是100-200倍,修改的价格都是可以让客户爆仓的,这个钱就是代理商和其等分了。客户充值的钱进了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账户,是其公司联系的,并没有期货交易。第三方支付账户主要是洪某某1负责的,其知道有智付、快乐支付。钱进入第三方支付后很多都打到韦维的银行账户里面,韦维的银行卡就在洪某某1手上,由洪某某1分配给代理商,90%杀客户的收益分配给代理商。MT4就是一个交易软件,其等实质上是在MT4基础上搭建的BNP平台,用的是他们的实时交易数据,并且在BNP上进行修改。BNP上展示给客户的价格是从MT4上采集的,主要用来给代理商修改价格的,因其不负责技术,解释不清楚。其主要负责代理商的开户,还有一些比如客户提现提不了如何解决。其一共对接了7、8个代理商,都是公司的负责人和其对接的,这些代理商没有交易资质,招揽的一般都是小白客户,对股票和期货交易没有经验,又想一夜暴富的那种人,因为100-200倍的杠杆,在小白客户眼里可以以小博大,但是又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容易上当受骗。其主要通过微信和代理商联系,工资包含底薪3,000元和提成公司收益的10%,共获利6万元。

20.被告人吴某某3的以往供述表明,其在莱恩公司担任总经理,杨总是出资人,占70%股份,其没有出资,占20%股份,郑某4没有出资,技术入股占10%股份。杨总在西安被公安机关追逃,跑境外去了。其负责日常管理,张某某5负责培训、风险控制和平台商的业务对接;郭某3负责客服,郑某4负责技术部,技术部上班的地方不在一起。其公司主要向客户负责搭建网络平台,帮助他们对接外汇投资数据,以及通过平台管理他们的客户数据,并帮他们进行后台维护,根据客户的要求更改平台数据。公司目前搭建了RBS、Thomas-FX、Kentcarlyle、aus、Waterman、cw这几个平台。福建泉州的RBS平台负责人是张某某;Thomas-FX平台负责人姓黄,微信名叫丰收;江西南昌的,Kentcarlyle平台负责人江西人姓彭,微信名“等雨*”,是2017年10月搭建的,正式交付是11月份,其公司共收了5个月的管理费,一共3万多元,这个平台接入了智付的第三方资金通道,智付收了8,000元的初装费,入金收取千分之八的通道费,出金一笔收取3元费用,这些都会出入金的时候自动扣除的;aus平台好像正在搭建过程中;Waterman和cw平台在西安的,是公司早前的老板自己做的,杨总为此跑路了。公司一整套平台数据是从迈达克那里打包买来的,一个平台5,000美金,后续还有每个月2,000美金的运营维护费。平台的代理商是1级账户,他们也有一个代理功能,也就是代理商把自己的业务代理给下一级公司就是2级,再代理下去就是3级,但其公司只和1级代理商发生业务关系和结算财务。其等搭建的所有平台有一项功能就是可以把代理商的客户根据要求分组管理,有2、3级代理的分组是按照盈利的分成返佣(即交给1级代理商的百分比)不同实施;没有2、3级代理商的分组是按照收取客户交易手续费的高低不同实施,收取高手续费的那组就是“风控组”。风控组的交易手续费一般是普通组的一倍左右,不同产品可能有些差别,交易成本提高,客户赚钱就更难了。移动客户组原本就是CRM客服服务系统实现的,代理商也有权限的,但有时他们不会操作就会要要求其等帮忙“处理”一下,然后其就会让张某某5在后台修改客户组别到风控组,也就是高手续费组。修改客户交易手续费的情况,客户一开始应该是不知道的,交易后如果查看金额明细会发现手续费有变动的。平台设置了A、B两个通道,A通道可以流入国际对冲市场,B通道资金不进入国际市场,而是进入代理商的账户,投资人和代理商根据国际市场对赌,迈达克的白标自带的是只有B通道,代理商如果要做A通道要专门和其等提出,其等要专门去申请,另外收钱,目前只有RBS平台说要做国外客户让其等接了A通道,但是他们一直没有使用,其他平台都是B通道,行业内很多公司都只做B通道。一般国际上的主流外汇交易一手交易费用在7到15美金,其等平台的手续费等是代理商设置的,一般都是很高的。

其与张某某系老乡,2018年1月份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后开始业务合作,张某某要向迈达克公司购买MT4软件使用,让其在香港注册一个叫RBS的有限公司,然后联系凭借这个公司的名义帮他在MT4开通账户和相应的管理权限,再帮其将软件接通到深圳一家方达的公司去接国际的走势数据(包括外汇、黄金、期货,指数都有),其公司之后就负责平台的后台维护,香港注册公司是其找代理公司做的,还在香港开了一个花旗银行的对公账户,然后客户的资金就通过电汇的方式打入这个账户,具体账户信息其不清楚,账号密码等信息都在张某某处。RBS平台最早的时候接入过京东支付,后来没使用就关掉了。其公司提供一个CRM(客户管理系统)给张某某,他可以通过网页登录相应的网址,通过用户名密码登录进去,然后可以看到所有客户的资金、交易明细,包括对客户出入金的审核都可以在这上面操作,点费(手续费、仓息、管理费等)应该在MT4上操作,具体其也不清楚,其是让下面的员工张某某5和张某某对接的,张某某5是其公司培训风控负责人。其帮张某某香港注册公司、提供CRM支持、购买MT4软件等服务一共收取了17万元,另外在香港开花旗银行对公账户,张某某另外支付了25,800元。对于管理费用,其和张某某约定,前三个月每个月6,000美金,约人民币39,000元,其中2,000美金是交给迈达克公司的软件使用费,1,800美金给数据源公司,也就是深圳方达公司,剩下的其公司收取,三个月之后每个月7,000美金,其公司对客户交易手续费没有分成。实际上张某某交了两个月的管理费,钱打入其公司财务,也就是其个人的民生银行卡。前期搭建费用其能拿10%提成,后期管理维护费用除交给迈达克的使用费等成本后剩余的10%也是作为提成给其。张某某5底薪1万元,还有给客户培训一节课200元的讲课费;郭某3底薪7,000元,维护一个客户200元。康某某是2018年3月份来上班的,杨奕和郭某1是2018年4月中旬来上班的,其他员工都是2017年11月左右的老员工。张某某通过RBS公司盈利一是通过交易收取客户的交易手续费,还有就是仓息,也就是隔夜费,因为走B通道,其实就是客户和张某某公司对赌,客户亏的就是张某某公司的利润,客户的资金没有进入国际交易市场,直接进入了张某某的花旗银行对公账户,RBS公司的行情数据和国际外汇行情一致。张某某客户的数据没有接到国际对冲市场,所以客户自己实现不了实时兑换操作,客户出金都要经过张某某审核的。张某某和其谈的时候说这个RBS公司针对境外客户的,所以法律上没有问题,其才答应帮助搭建平台的。

21.被告人郑某4的以往供述表明,2017年7、8月份时,吴某某3找其,说其有外汇交易平台的技术,他有资源、客户,让跟他一起做,其于2017年10月正式加入他们莱恩公司,公司大老板姓杨,吴某某3是负责业务的,下面有姓汤的是负责客服和业务,张某某5“阿发”负责平台的日常技术和使用培训,后期对接客服,Amy郭某3负责客服和平台维护,对接平台使用代理商的问题解答、处理,汤其德和小丸子负责平台的市场推销业务和客户跟进,“康康”康某某原先做市场推销但没做成单子,后期只负责资金支付通道的搭建、维护,其是负责技术的。小丸子刚来公司一个多月,其他人都是公司一开始就参与的,时间大概是2017年12月份。吴某某3他们去外面找客户,接到单子找其做平台和后期维护。其做过RBS、Thomas、Kentcarlyle、aus、DRS、FSG、LDSM等平台,这些平台是其公司从俄罗斯迈达克公司购买外汇交易软件,在这个软件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然后卖给代理商。平台有A、B两个通道,A通道资金进入国际市场,B通道资金进入代理商账户,大部分客户都是选择B通道,然后就由其等接入B通道。平台的AB通道其等在后台可以看到,投资人看不到,他们也不懂,然后平台进行虚假模拟交易,代理商和投资人对赌。平台和资金通道实际上是隔离的,平台显示金额数据都是虚拟的,是根据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接过来或者平台使用人自己输入的,其公司在香港汇丰和花旗银行开过对公账户,也帮平台在国内对接第三方支付平台,其知道的有智付、琦付、杉德,一般都是吴某某3去联系的,让康康去对接搭建,也有代理商自己找来第三方支付让其等对接。平台使用是代理商和投资人,日常维护是其公司,RBS、Thomas、Kentcarlyle平台都是走B通道,好像只有aus打算走A通道。平台数据是可以修改的,包括点差、客户组别等,但是其是不修改的,客服可以帮忙给代理商修改参数,这也是迈达克软件本身就允许的。只有超级管理员才能修改,其和阿发都有超级管理员,超级管理员是可以添加别人成为超级管理员的,一般给代理商管理员权限,代理商可以给手下员工开设管理员子账户。后台还设有CRM系统,也就是客户管理系统,用于查看客户资料、资金进出、交易明细等。后称其和阿发、陈建都有MT4软件的超级管理员账号,能做到修改任何订单,其只改过几个客户对其说的是测试订单数据,阿发可能改过其他平台的数据,陈建其不清楚。公司把平台卖给代理商收初装费,大概5万到15万左右,后续每个月收取维护费3,000到5,000美金左右,还有就是代理商要求接入第三方支付,其等就收取300到400美金一个。其每个月工资2万元,做业务有提成的,接到一单就有提成。代理商的盈亏其等不参与分成。代理商赚两块,一是点差、交易手续费、仓息,二是投资人和代理商对赌时客户亏损的钱。平台上点差、手续费、仓息等参数设置很高的话本身就对投资人不利,投资人如果高频率交易操作大概率就会亏损,其还听到“喊单”、“直播间”,代理商引导投资人操作交易最后造成投资人亏损,还说到后台K线、时间数据修改后更能直接让投资人爆仓亏空,这个其公司不涉及了。国家不允许国内进行国际外汇、期货交易,所以国内没有一家企业有这种平台搭建资质,同理,代理商也没有这种投资代理资质。莱恩公司在香港向MT4俄罗斯迈达克公司(不接受境内公司)申请平台,成为“主标”,但其等没有真正运营过,然后代理商委托其等帮他们在境外注册一个公司,注册好后其再帮忙向MT4申请在“主标”下面搭建子平台,子平台业内称为“白标”。这些平台都是吴某某3在香港申请搭建的,就是在MT4期货交易软件的基础上修改开发出来的,MT4是国际通用的正常的外汇投资操作软件,其等搭建的平台数据是从香港方达公司接入,其公司每月都要支付费用给迈达克和方达公司。汤其德告诉其,吴某某3被抓后托律师带话,让其去收搭建平台的尾款,这些平台不能停,照常运营。

22.被告人张某某5的以往供述表明,其于2017年12月进入莱恩公司上班,主要负责帮公司的客户在MT4平台搭建子平台,以便帮他们招揽客户去进行外汇业务的经营。客户委托其公司帮他们在国外注册一个境外公司(一般是在东南亚有华人的地方进行注册),注册好后其等帮他们向MT4平台申请搭建一个子平台(业内叫“白标”),以供客户公司去招揽个人客户进行外汇的炒作和买卖。其等搭建的平台就是从MT4接入的实时交易数据,其公司每月支付费用给迈达克公司。平台是从MT4买过来后通过技术修改后投入使用的,技术其公司外包给其他公司的,里面有个人叫郑某4,就是外包的技术方员工。平台有A、B两个通道,其等可以在后台查看,投资客户却看不到,A通道是去国际期货市场,B通道的投资资金并不和外面的真实盘相连通以及进行真实投资购买外汇期货,本质就是投资人和代理商对赌,平台显示都是虚假的投资明细记录,都是账面数字,如果客户想提现,也是从其他账户转账进入客户的银行账户,平台后台上充值显示的是入金,提现显示的是出金,就是设置虚假投资,进行诈骗。因为客户资金没有进入外汇市场,所以客户和代理商公司就是对赌,客户亏的钱就是代理商的利润,而且客户交易时被代理商引导操作,其听说业内有代理商组建直播间对客户讲课进行引导,就是所谓的“喊单”、“跟单”,然后引导客户不断加仓,最后因为杠杆,只要行情波动较大,客户就会爆仓亏损,双方知情条件不对等。投资客户完全被动,所以即便是对赌也是虚假的。平台的数据是可以修改的,代理商需要修改数据会和客服要求,由客服联系外包的技术进行修改,其公司有这个修改权限,但没有实际做过。在客服管理系统中,就是CRM系统,可以在平台的后台进行操控,其公司其权限最高,客服也有权限,可以查看客户资料和资金进出情况,其等还提供了代理商后台权限,他们可以查看客户注册及交易明细,代理商还可以给员工开设子账户,但修改点费,包括手续费、仓息、管理费等以及修改数据只能技术实现。其等搭建的所有平台有一项功能就是可以把代理商的客户根据要求分组管理,把客户分为五组,一组是A通道客户组;一组是备用做测试的组,一般是空着的;还有三组分别对应设置了低中高三种不同手续费用的用户组,高的就是风控组。平台代理商一般会先以较低的手续费吸引客户,把客户放在低或中手续费的组里,一旦客户赚钱了,代理商可能就会要求其等把客户移到高手续费的组里,这个功能代理商的权限也能操作,有的可能还不了解平台功能就会找其等帮忙处理下。一般风控组的手续费在每手150美金左右,不同产品可能有些差别,这和正常的手续费相比高了非常多,交易成本非常高,客户要赚钱就很难了,平台代理商是不会让客户轻易赚钱的。修改交易手续费客户应该是不知道的,只有看了交易明细才会发现手续费和之前有变动,代理商也不会去通知客户这种行为的。

其公司老板没有见过,一直由吴某某3总经理负责下面的员工,财务是他自己做,所有公司的情况都各自向他汇报。郭某3(Amy)负责客服工作和平台维护,支付通道的申请和开通由康某某(康康)负责,美工设计由杨亦负责,汤其德和郭某1(小丸子)负责业务跟客户跟进,其负责外汇平台的日常维护和客户的培训,即教会客户如何使用其公司帮他们开发的平台以及和客户的对接,了解他们的诉求之后把他们的意见反馈给公司的技术人员,由他们去做改进,近一个月也参与客服业务。客户是指购买平台的客户,然后他们再利用平台吸引老百姓来投资外汇并从中赚取利差。其公司向客户收取3,000到5,000美金不等的维护费,初次购买平台的收取10万至20万人民币不等的初装费。目前公司的客户有6个,泉州RBS的负责人姓张,深圳的thomas负责人姓黄,微信叫丰收,南昌的Kentcarlyle负责人彭某某,是其2017年12月进入公司之前就已经搭建交付了,当时Kentcarlyle主要是郭某3负责的,2018年4月业务量增加就让其负责了。还有一个搭建中的Aus,一个上海的星汇通公司,上海的Ldsm公司。Thomas、Kentcarlyle、RBS等都是走的B通道,资金不进入国际交易市场。RBS是2018年3月搭建的,这家公司和其他客户不一样的地方在于他们的客户入金页面只有电汇渠道,而不是像其他客户一样走第三方支付的。如果平台选择了第三方支付,客户的钱并不是直接支付给平台的,如果客户想套现离场的话,第三方支付会把钱给客户的,而且到账时间比较短,如果平台选择了电汇渠道的话,平台客户的钱是转给平台公司开办的的对公账户的,就可能出现故意不让客户把钱套现的情况,而且电汇渠道到账时间也比较长。RBS盈利一般可以分为两大块,第一就是交易成本,包括手续点差费、隔夜仓息,这些由代理商和客户在平台设置,听说手续费大概每手50到100美金左右,每手保证金1,000到3,000美元,杠杆一般是100倍;仓息就是持货过夜,收取隔夜费,收1、2美元。第二是客户亏损的钱,业内叫头寸,也就是客户的损失,因为RBS走的是B通道,也就是客户和他们对赌,客户亏的钱就是他们的利润,其公司不参与分成。我国禁止没有外汇许可证的公司进行外汇炒作,RBS公司肯定没有许可证,其等帮他们搭建平台的时候告诉过他们申请的牌照是外国的,他们不可以在中国境内开办公司的。

后其否认参与诈骗行为,认为其公司设置的投资平台被代理商用于虚假投资诈骗。

23.被告人郭某3的以往供述表明,其于2017年11月或12月的时候进入莱恩公司工作,公司主要业务是为客户搭建外汇交易平台,且进行日常维护提供技术支持,公司老板杨总长期不出现,总负责人吴某某3,卢建全、郑某4负责技术支持,康某某负责第三方端口对接,张某某5是对外培训(教客户使用交易平台),其是做客服,负责售后,帮助客户解决平台使用时发生的问题,催收月维护费、各类通知发布、技术问题的传达等。技术问题包括类似网站登录不上、入金出金等通道关闭、网页修改维护、平台数据的修改、修改客户组别到风控组、提高投资人的交易费率、盘面数值显示异常修正等。其公司搭建了七个平台,Kentcarlyle、WB、Thomas、RBS、LDSM、AUS、AMC。其等会给客户一个外汇平台系统,里面有前台网站,后台管理,这个平台可以接入MT4外汇交易软件,每个平台有对应的客服,吴某某3搭建平台成功后,会和客户建微信群,然后拉其进群,为客户解决售后服务,客户平台出现问题都是其跟卢建全、郑某4联系的,每个群里面至少有三个人,吴某某3、平台的客户和其等。吴某某3说到年底要做成1亿元。其主要管理着五个平台:Kentcarlyle、WB、Thomas、RBS、LDSM。客户大多会通过故障截图的方式把问题提出来,主要问题集中在第三方支付端口,平台技术和网站管理等方面。投资人投入的资金最后都是进入平台商的口袋,期间听到过A、B通道,但具有其不了解。平台搭建方式都是吴某某3帮客户在香港注册公司后向迈达克公司购买MT4核心技术,由技术部门根据客户要求进行修改后交付使用;另外一块就是将平台的资金通道由技术搭建好,一般采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也有在香港的银行开设对公账户的。基本上是吴某某3等销售人员在外面寻找客户代理商,谈妥后公司进行平台搭建,包括公司的注册、网站的建立、资金通道的搭建等,然后平台正式进行运营,代理商招揽投资人在平台进行交易。公司向代理商收取初装费和维护费,具体数额由吴某某3和代理商商谈。代理商的盈利其不了解,听说过点差、交易费、仓息、杠杆等术语。客户想在香港注册公司及申请平台,但没有提供相关的材料,公司就让美工在护照上P头像、在申请文件上P签名等,由公司全部搞定,一整套全部虚假的资料都是吴某某3去弄来的。在世界各地(澳大利亚)寻找匹配公司、帮客户套牌等是有的客户想了个外国合法外汇公司的英文首字母拼成一个名字,让其公司帮忙以此名在香港注册公司,然后做成外国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但实际上这公司就是虚假的,有的时候还帮忙在外国买监管牌照。客户确定将平台设立在那个国家后,吴某某3会让其找相应国家的平台监管机构,其找到材料后就给吴某某3,由他去买。其工资和提成共拿了2、3万元。吴某某3被抓后,其认识到公司的业务有问题,没有问题不会被抓的,4月底的时候知道客户买了平台用于诈骗。吴某某3通过律师转达给其丈夫汤其德,让继续运营,为平台提供服务,其就听了吴某某3的话继续以前的工作,盯着群,把平台商方面提出的相关问题发给郑某4,让他帮忙解决问题,主要还是想要工资。庭审中其提出是在自己被抓后才得知是诈骗行为。

对于控辩双方的意见和主张,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首先,关于被告人洪某某1、黄某某2行为的定性问题。被告人洪某某1等人与张某某合谋搭建BNP虚假交易平台实施诈骗并约定分成,其中由被告人洪某某1、黄某某2等人搭建平台,提供技术支持、第三方支付通道对接,由张某某等人通过微信虚拟定位、伪装富有女性、发送虚假盈利截图、隐瞒钱款流向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在被告人洪某某1等人搭建的平台投资交易。张某某、洪某某1等人以占有客户亏损和手续费等为目的,并包含“平仓”、“爆仓”,直至全部亏损的意思表示。被害人认为入金进入的是国际外汇期货交易市场,而实际上被害人的钱款进入的是张某某或被告人洪某某1等人控制的银行账户,被害人基于张某某等人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对钱款失去控制。在上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洪某某1、黄某某2等人与张某某等人分工负责,共同完成对被害人的诈骗行为,被告人洪某某1、黄某某2的行为均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洪某某1及其辩护人辩称其仅进行A通道的投资活动,不认识张某某,没有参与经营和进行数据维护的意见,因被告人洪某某1、黄某某2的以往供述以及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均能证实被告人洪某某1负责BNP平台的财务及第三方支付的对接,明知张某某等人使用的是BNP平台的B通道,BNP平台入金钱款进入洪某某1控制的韦维银行账户,且从其身上扣押的电脑中详细记录了整个平台的数据情况,故被告人洪某某1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称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黄某某2的辩护人提出黄某某2没有参与预谋和搭建平台、对接第三方支付通道,也不接触客户,主客观方面均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意见,因被告人黄某某2明确知晓“BNP平台显示的数据实际上就是一个数字,资金从一开始充值就没有进入平台,客户看到的都是账面数字”,仍积极参与,对接张某某等代理商,帮助平台开户、解决入金出金等问题,故被告人黄某某2与洪某某1、张某某系共同犯罪,分工不同,共同实施对被害人的诈骗行为。非法经营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客户的行为,性质上与本案明显不同,故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其次,关于被告人吴某某3、郑某4、张某某5、郭某3的行为定性问题。被告人吴某某3等人与张某某、彭某某等合谋搭建RBS、Kentcarlyle虚假交易平台,由被告人吴某某3等人搭建平台、提供技术支持和维护服务,收取初装费和维护费,由张某某、谢某某、彭某某等人招聘人员通过微信虚拟定位、发送虚假盈利截图、隐瞒钱款流向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在被告人吴某某3等人搭建的平台投资交易,非法占有被害人的钱款。在上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3、郑某4、张某某5、郭某3等人与张某某、谢某某、彭某某等人分工负责,共同完成对被害人的诈骗行为,被告人吴某某3、郑某4、张某某5、郭某3的行为均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吴某某3的辩护人提出吴某某3等人代表莱恩公司与张某某、彭某某、谢某某等人合作,其行为代表公司,应属单位犯罪,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单位不能成为诈骗罪的主体,故本案应认定为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查,被告人吴某某3等人与张某某、彭某某等人合谋,从平台搭建的筹划、资金流向的设置,到平台数据的维护,全程参与,亦明知张某某等人通过虚拟身份、向客户隐瞒钱款流向等方式,诱骗被害人进入涉案虚假投资平台投资交易并占有钱款,应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辩护人关于定性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郑某4、张某某5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诈骗罪的相关意见,因被告人郑某4、张某某5明确知晓所搭建的平台系虚假的交易平台、诱骗被害人进行投资交易、实质上被害人钱款进入张某某等人的相关账户,仍提供技术支持、进行数据维护,被告人郑某4、张某某5等人的行为亦是诈骗完成的一个环节,与吴某某3、张某某、彭某某等人系共同犯罪,分工不同,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郭某3及其辩护人所提郭某3没有参与平台商的诈骗行为,也没有分赃,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3在吴某某3被抓之后明知犯罪仍提供客服的行为是参与诈骗的行为,而根据被告人郭某3的以往供述及相关证人的证言均能证实郭某3在吴某某3被抓后知晓其等从事的行为性质,仍提供平台客服服务,故公诉机关据此认定并无不当,被告人郭某3及其辩护人所提的相关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二关于本案犯罪数额的认定。

公诉机关结合被害人的陈述及转账记录、被告人的以往供述及手机截图、相关证人证言、平台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据各被告人的参与情况,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入金以最低价计算,出金以最高价计算,认定本案犯罪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郑某4的辩护人提出郑某4入职前的数额不应予以计算的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郑某4的犯罪数额,均是在2017年10月被告人郑某4参与以后的数额,故该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1、黄某某2、吴某某3、郑某4、张某某5、郭某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被告人洪某某1、黄某某2、吴某某3、郑某4、张某某5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郭某3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洪某某1、吴某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某2、郑某4、张某某5、郭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2、吴某某3、郑某4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2、吴某某3、郑某4庭审中均自愿认罪,被告人郑某4又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了违法所得120,000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3的行为尚不符合免予刑事处罚和适用缓刑的条件,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洪某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2031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2025年4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吴某某3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2029年4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郑某4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23年5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张某某5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2023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郭某3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9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七、在案钱款,发还相应被害人。

八、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九、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文燕

审判员钱莹

人民陪审员董志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寅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