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8)浙0702刑初1082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27   阅读:

审理法院: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浙0702刑初108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诈骗罪

裁判日期:2019-06-25

审理经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8〕10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挺、刘某2、叶某某3犯诈骗罪,被告人陈体忠、刘小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挺、刘某2、叶某某3、陈体忠、刘小华、辩护人金泽、申学进、叶丽亚、陈大方、张晓婧、龚志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刘某2伙同林某4、刘某3、吴某5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宇洋中央金座1003单元开设榕行巅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公司亏损,于2016年11月由刘某2通过甘平(上述五人均另案处理)制作了金某国际网站,2016年12月公司开始主营可以控制开奖号码的“香港高频彩”,之后发布招聘信息,陆续招聘大量业务员。公司设置业务组,业务组之间有业绩竞争,组长负责管理及培训本组的业务员,并诱骗客户充值投注,业务员负责诱骗客户充值投注。公司设置客服,负责回答客户咨询,给客户充值、提现。2017年9月,刘某2将榕行巅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搬至福建省福州市升龙汇金1804单元,并伙同刘某3、吴某4继续通过金某国际网站主营可以控制开奖号码的“香港高频彩”。组长、业务员使用公司以年轻貌美的单身女性、成功男士等形象包装的微信号、QQ号等虚拟身份,通过婚恋网、微信等方式添加客户,捏造虚假的彩票中奖信息,在骗取客户信任后,诱使客户在金某国际网站内购买“香港高频彩”,跟踪客户的投注情况并上报刘某3、吴某4组长等人。刘某3、吴某4等人会根据客户投注情况,以设置、修改中奖号码的方式控制开奖结果,最终使客户投注失败,从中获利。“金某国际”可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卡三种方式充值,公司分别使用过被告人黄挺和陈某5(另案处理)开通的支付宝、微信、银行卡账号作为平台的充值账号。经查,2016年12月至2018年1月26日,刘某2等人以上述方式向被害人杜某等人骗取财物共计人民币7315514元。

被告人黄挺明知刘某2等人开设诈骗网站的情况下,仍提供其身份证注册的支付宝、银行卡、微信等账户供刘某2等人使用,用于接收、转移诈骗资金。经查,上述期间,黄挺的支付宝、银行卡、微信账户共接收诈骗资金共计6066150余元,黄挺从中获利8000余元;被告人刘某2在明知刘某2等人开设诈骗网站的情况下,仍提供十余万元贷款资金供刘某2使用,后又将其身份证注册的支付宝、银行卡账户供刘某2等人使用,用于接收、转移诈骗资金。经查,刘某2等人用公司使用的支付宝、微信账户共向刘某2的支付宝、微信账户转账共计288625余元;被告人叶某某3在明知丈夫刘某2等人开设诈骗网站的情况下,仍然以信用卡套现的方式提供资金给刘某2用于诈骗网站运营,并将其支付宝、银行卡账户供刘某2等人使用,用于接收、转移诈骗资金。经查,刘某2等人用公司使用的支付宝、银行卡账户共向叶某某3的支付宝、银行卡账户转账99000余元。被告人陈体忠、刘小华在明知刘某2等人开设违法犯罪网站的情况,仍提供技术服务,帮助维护“金某国际”网站正常运行,并从中获利8000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挺、刘某2、叶某某3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中,黄挺数额特别巨大,刘某2、叶某某3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体忠、刘小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2、黄挺、叶某某3系从犯,提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挺对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其辩解不知道涉案金额有这么多。

辩护人金泽辩护提出,一、被告人黄挺行为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更为准确。被告人黄挺只是提供了账户,没有参与其他任何行为,与同案被告人陈体忠、刘小华情节类似,获利只有8000元,认定黄挺犯诈骗罪且数额是600多万元,明显不公。二、本案主犯的行为实质是擅自发行和销售彩票,对彩票倍率的设置和后台控制属于对彩票的操控,不影响行为定质,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三、即便被告人构成诈骗罪,起诉书认定的犯罪金额不当,指控涉案金额的证据不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涉案诈骗金额流入被告人提供的账户,多数涉案金额没有被害人陈述及转账凭证印证。黄挺对其提供的帐户不能控制,将其账户流水总额认定为涉案金额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四、被告人黄挺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黄挺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承认了几个账户给刘某2使用及收到8000元好处费等主要事实,且在第三次讯问起即认罪并交代了全部事实。五、同案犯刘某2和叶某某3、陈体忠和刘小华的情节都比被告人黄挺重,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挺的量刑意见明显罪责刑不相适应。六、被告人黄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获利较少,应从轻处罚。七、被告人黄挺没有前科,系初犯,可从轻处罚。八、被告人黄挺认罪、悔罪,愿意退出赃款。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被告人刘某2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承认确实为其哥哥刘某2提供了资金帮助,但其与哥哥一直都有资金来往,指控的帮助转移28万元并不全部是赃款。

辩护人申学进提出,对于刘某2涉嫌诈骗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刘某2实际只提供资金10万元的资金帮助这一节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相对于一般的从犯更轻。综上,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叶某某3、陈体忠、刘小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辩护人叶丽亚辩护提出,在事实方面,被告人叶某某3与刘某2的公司之间仅仅是资金拆借关系,认定叶某某3是通过信用卡套现的方式来给刘某2公司的犯罪提供资金帮助不符合事实;拆借资金4个月,每月2.5万元左右,转入又借出,实际涉案金额仅2.5万元。定性上,将上述事实认定为诈骗不妥,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量刑上,被告人叶某某3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没有参与公司经营,对公司经营情况不知情;其当时也仅知道刘某2经营的是一个彩票网站或一个赌博的网站,后来也劝过刘某2不要做高频彩;认罪、悔罪。综上,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陈大方、张晓婧辩护提出,对本案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陈体忠的犯罪事实以及定性不持异议,量刑方面发表以下辩护意见:第一,被告人陈体忠的主观恶性较小,因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利,从事涉案行为,当时网站的架设已经完成,并且在后期,且其并不直接参与维护,虽对网站并非正规网站有所意识,但因认识欠缺未及时停手,主观恶性较小;第二,陈体忠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愿意退赃;第三,陈体忠是家里的主要的经济来源,认罪、悔罪。请求法庭对陈体忠从轻处罚。

辩护人龚志坚辩护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刘小华犯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活动罪的基本事实和定性是不持异议的,被告人刘小华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系从犯;系初犯;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坦白;被告人刘小华在羁押过程中发现有严重的心脏病,目前仍在吃药复查,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刘某2伙同林某4、刘某3,吴某5均另案处理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宇洋中央金座1003单元开设榕行巅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巅峰公司),四人平均占股分成。因公司亏损,2016年11月,刘某2通过甘平(另案处理)建立金某国际网站(××),2016年12月公司即开始主营可以控制开奖号码的“香港高频彩”。公司发布招聘信息,陆续招聘大量业务员,在运营过程中,刘某2、吴某5、林某4和刘某3系管理层,其中,刘某2、吴某5负责联系网站维护和服务器费用,林某4负责财务,刘某3负责公司经营和管理。公司设立业务组,业务组之间有业绩竞争,业务组内组员间相互配合开展工作,其中,组长负责管理及培训本组的业务员,并诱骗客户充值投注,业务员负责诱骗客户充值投注。公司设置客服,负责回答客户咨询,给客户充值、提现。2017年9月,刘某2将巅峰公司搬至福建省福州市升龙汇金1804单元,并伙同刘某3、吴某4继续通过金某国际网站主营可以控制开奖号码的“香港高频彩”。

榕行巅峰公司在主营“香港高频彩”期间,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培训,按照培训,组长、业务员使用公司以年轻貌美的单身女性、成功男士等形象包装的微信号、QQ号等虚拟身份,通过婚恋网、微信等方式添加客户,捏造虚假的彩票中奖信息,在骗取客户信任后,诱使客户在金某国际网站内购买“香港高频彩”,跟踪客户的投注情况并上报刘某3、吴某4组长等人。刘某3、吴某4等人会根据客户投注情况,以设置、修改中奖号码的方式控制开奖结果,最终使客户投注失败,从中获利。“金某国际”可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卡三种方式充值,公司分别使用被告人黄挺和陈某5(另案处理)开通的支付宝、微信、银行卡账号作为平台的充值账号。

被告人黄挺明知刘某2等人开设诈骗网站的情况下,仍提供用其身份证注册的支付宝、银行卡、微信等账户供刘某2等人使用,用于接收、转移诈骗资金。上述时间段,被告人黄挺的支付宝、银行卡、微信账户共接收涉案资金6066150余元,黄挺从中获利8000余元。被告人刘某2在明知刘某2等人开设诈骗网站的情况下,仍提供十余万元资金供刘某2使用,后又将其身份证注册的支付宝、银行卡账户供刘某2等人使用,用于接收、转移诈骗资金,转账金额共计288625余元。被告人叶某某3在明知丈夫刘某2等人开设诈骗网站的情况下,仍然以信用卡套现的方式提供资金给刘某2用于诈骗网站运营,并将其支付宝、银行卡账户供刘某2等人使用,用于接收、转移诈骗资金,转账金额99000余元。被告人陈体忠、刘小华在明知刘某2等人开设违法犯罪网站的情况,仍提供技术服务,帮助维护“金某国际”网站正常运行,并从中获利8000元。

2018年1月26日,被告人黄挺、刘某2、叶某某3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同年2月6日,被告人陈体忠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同年3月8日,被告人刘小华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同年4月9日,公安机关从刘某2使用的用于公司运营的黄挺支付宝、银行卡内查扣人民币50300元,微信账户内查扣人民币9800元。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还扣押了被告人刘某2手机等物品及被告人刘某2父亲刘某4人民币1万元。归案后被告人叶某某3、陈体忠、刘小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被告人刘某2如实供述主要涉案事实。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小华退出其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杜某、吴某1、江某、梁某、杨某1、陈某1、朱某1、董某1、余某、李某1、陈某2、魏某1、陈某3、张某1、张某2、王某1、魏某2、曾某、李某2、叶某、董某2、宋某、杨某2、徐某、吴某2、孔某、朱某2、黄某、高某1、邓某、方某、高某2、周某1、周某2、林某1、陈某4、林某2、段某、林某3、马某、阳某、王某2、苏某、王某3、卢某、张某3、李某3、樊某、刘某1、吴某3等人的陈述,证人刘某2、吴某4、林某4、张某4的证言,电子数据光盘,辨认、搜查、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流水,支付宝、微信、讯付交易明细,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黄挺、刘某2、叶某某3、陈体忠和刘小华的供述与辩解等。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件,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黄挺及其辩护人所提,将被告人黄挺账户流水作为其犯罪金额的指控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刘某2、张某4证言及被告人黄挺供述证实,2016年12月至2018年1月26日期间黄挺的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及绑定的银行卡、讯付账户由黄挺提供给刘某2使用,且黄挺明知刘某2将其帐户用于涉案的犯罪活动;黄挺的账户流水显示,上述期间其账户接收与支取款项差额六七百万元;根据在案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金某国际网站经营的就是涉案的犯罪活动。公诉机关将上述金额认定为被告人黄挺的涉案金额合法有据,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关于被告人刘某2就涉案金额提出的异议和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刘某2只有提供资金10万元资金帮助这一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2本人供认网站有钱转到其账户,且其事先知道所转的钱来源,转款金额三十来万元,该供述有证人刘某2的证言印证,且转移的款项有转账记录在案证实,本院认为指控的涉案金额证据确实、充分,异议和辩护意见不予采信、采纳。

关于被告人叶某某3辩护人提出叶某某3涉案金额实际只有2.5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叶某某3与刘某2均供述,刘某2会将骗来的资金转给叶某某3还贷,还贷后透支出来也会给刘某2诈骗使用,而数月间多次转入被告人叶某某3账户的款项并非同一笔赃款,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挺、刘某2、叶某某3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中,黄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某2、叶某某3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体忠、刘小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均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黄挺辩护人所提刘某5等人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行为,被告人黄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刘某5等引诱被害人购买“高频彩”通过后台操控的手段取得被害人财物,该行为属于诈骗,被告人黄挺明知刘某2等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而将其账户提供给刘某2使用,帮助刘某2等人接收、转移赃款的事实明确,其与刘某2等人构成共同犯罪,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挺仅提供其账户,未参与其他犯罪活动,获利较少的意见,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关于被告人叶某某3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叶某某3的行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3在其丈夫刘某2实施诈骗活动时即已知情,其行为系为其丈夫等人的诈骗行为提供帮助,属于共同犯罪,而非事后为其转移犯罪所得,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黄挺辩护人所提黄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挺系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其未主动投案,在初次讯问时也未如实供述其罪行,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挺、刘某2、叶某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3、刘某2、陈体忠、刘小华有坦白情节,被告人黄挺认罪态度较好,分别予以从轻处罚。采纳各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对被告人刘某2、叶某某3、刘小华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2024年7月25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叶某某3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陈体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20年2月5日止)。

五、被告人刘小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其他涉案财物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雷少华

人民陪审员钱忠式

人民陪审员余腾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王蓓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