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平原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9)鲁1426刑初23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19-12-18
审理经过
平原县人民检察院以德平检公诉刑诉[2019]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振红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和QQ向杨某某、任某某等人(均已判刑)出售开设赌博微信群使用的机器人软件卡密(期限最长为30天),从而使杨某某等人在卡密的有效期内可以使用机器人软件组织他人赌博。经统计,杨某某、任某某等人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陈某某转账共计187450元。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手机3部、笔记本电脑2台及银行卡等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聊天记录、转账明细等书证,证人杨某某、任某某、王某某等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搜查、扣押等笔录,依法调取于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开设赌博微信群使用的机器人软件的卡密,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之坦白情节,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并退赃,可酌予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辩护人所提陈某某系初犯、坦白认罪,愿意积极缴纳罚金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打击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20年1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所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874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在案未移送本院的的被告人手机3部、笔记本电脑2台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公安机关扣押银行卡等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玉霞
人民陪审员廉敏
人民陪审员姜清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盛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