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8)沪0104刑初91号帮助信息网络犯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28   阅读: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沪0104刑初9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19-02-26

审理经过

被告人王1、王某2被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1日以沪徐检诉刑诉(2018)8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延期审理。根据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底,被告人王1从都某处得知陕西西普数据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朱某某等人需设置流量服务器进行流量劫持,遂联系被告人王某2提供相关互联网接入及服务器托管事宜。经预谋,由都某提供相关域名列表、王1提供服务器、王某2进行互联网接入及服务器托管。随后将相关服务器权限通过都某、朱某某移交给深圳市点触达股份有限公司的陈某某,嗣后,陈某某、田某某在相关服务器上部署具有重定位功能的DPI程序,由陈某某通过设置在阿里云空间(http://120.77.XXX.XXX:XXX)的管理平台进行策略部署,进而通过上述DPI程序的重定向功能对上述服务器中收到的http数据包包头进行解析、修改,将其预设在阿里云空间(116.62.XXX.XXX)的广告渠道码植入后再次发送,从而达到流量劫持获取非法收入的目的。经查,通过上述流量劫持方式,西普公司与点触达公司共同非法获利逾百万元。其中,通过王某2提供的江西萍乡电信服务器获利人民币7万余元。

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王1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王某2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1、王某2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王1系坦白,王某2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认为,王1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认为,王某2系初犯、自首,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案发,陈某某作为点触达公司负责人,为扩大点触达公司的营业收入,遂从他人处购入具有重定向功能的DPI程序源代码,点触达公司员工田某某为其编译成可执行文件DPI程序。

期间,点触达公司与西普公司签订业务推广技术服务合同书,约定通过西普公司服务平台为点触达公司的广告业务推广提供服务,点触达公司将因西普公司的平台或服务而产生的收益与西普公司分成。陈某某与时任西普公司大数据部总监的朱某某商定,以点触达公司与西普公司合作分成的方式,由朱某某利用西普公司业务渠道及其他渠道获取相关电信运营商流量服务器的权限并提供给陈某某,陈某某利用该权限通过设置在上述服务器上的DPI程序进行流量劫持牟利。经查,陈某某通过设置在阿里云空间(http://120.77.70.XXX:XXX,IP地址“116.62.XXX.XXX”)的管理平台对DPI程序进行策略布置,并指令田某某在上述相关服务器上部署DPI程序,该程序可以对上述服务器中监测到的上网用户http数据包包头进行解析、修改,植入陈某某预先设置的广告推广数据,并将修改后的数据包再次发送给用户,用户在访问相应网站时,该网站会被强制弹出陈某某设置的广告,陈某某再与其他商家结算广告费用,以此流量劫持方式非法获利。

2016年底,被告人王1从都某处得知朱某某等人需设置流量服务器进行流量劫持,遂联系被告人王某2提供相关互联网接入及服务器托管事宜。王1将服务器提供给王某2,王某2安排工作人员将服务器安装到江西萍乡电信机房。2017年1月,都某、王某2、王1具体商谈流量劫持,约定都某提供拟劫持的相关域名列表,王1提供服务器,王某2布置策略、并将流量导入王1提供的服务器。随后上述服务器权限被通过都某、朱某某移交给点触达公司陈某某,由陈某某等人进行流量劫持牟利。

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王1被抓获到案后供述上述基本事实。同年6月15日,被告人王某2向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上述基本事实。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材料、合同书、协议书、结算单、付款凭证、银行账户明细、微信聊天记录、阿里云空间注册、登陆明细、报案材料、域名节点覆盖表、东方财富APP端炒股大赛劫持报告情况说明、工作情况、证人陈某某、朱某某、田某某、都某、舒某、严某、邹某、袁某某、牛某某、董某某、艾某某、程某、廖某某、张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王1、王某2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1、王某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1系坦白,被告人王某2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王某2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戚俊

人民陪审员石顺芳

人民陪审员杨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晓晨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