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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221刑初94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28   阅读:

审理法院:渑池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8)豫1221刑初9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诈骗罪

裁判日期:2018-04-12

审理经过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7)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林、XX地犯诈骗罪,被告人李军、倪祥坪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韶伟、韩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林、XX地、李军、倪祥坪及李军辩护人武丽霞、张燕律师,倪祥坪辩护人王少先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诈骗罪

2016年6月以来,被告人XX林、XX地、王亚桃(另案处理)等人预谋网络诈骗后,XX林在网上购买网络域名非法设置北京福利彩票管理中心的诈骗网站,又购买大���北京号段的手机和手机卡、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冒充中国福利彩票工作人员,以能够提供双色球、3D中奖号码收取会员费、看号费、中奖基金、保证金等进行网络诈骗。被告人李军、倪祥坪在明知XX林、XX地设置的网站为非法诈骗网站,实施网络诈骗,以每个广告位每月15000元的价格,在李军、倪祥坪经营的“彩宝贝”、“好彩网”网站上进行广告推广,致使被害人受骗。从2017年5月28日至2017年7月2日实施下列诈骗犯罪。

被告人XX林、XX地先后诈骗被害人马某、邱某、凌某、邹某、邓某、赖某、黄某、刘某、卢某、李某2、陈某、杨某、谢某13人现金共计328700元。

被告人XX林、XX地通过网络购买季明志、黄少茹、朱晓明、刘艺、肖云鹏、吴永冬银行卡,用于收取诈骗款项,交易记录显示还诈骗其他被害人186298元。共计诈骗524998元。

(二)帮助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16年6月24日至2017年7月2日,被告人李军、王晓芳明知XX林、XX地实施电信诈骗,积极进行网络广告推广,收取XX林广告费527900元,其中2017年3月至7月李军共收取XX林广告费215000元。渑池县公安局追缴李军、王晓芳非法所得334160元。

2016年10月10日至2017年7月2日被告人倪祥坪为XX林电信诈骗进行网络广告,倪祥坪农行卡交易记录显示倪祥坪收取XX林等广告费12.5万元,渑池县公安局追缴倪祥坪非法所得10万元。

本院认为

指控认为,被告人XX林、XX地虚构北京福利彩票管理中心的钓鱼网站,实施电信诈骗,诈骗被害人52499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军、倪祥坪明知XX林、XX地设置诈骗网站,实施网络诈骗,而为其进行网广告推广,导致被害人被骗,其行为构成帮助���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XX林、XX地对诈骗被害人马某等13人现金的事实供认不讳,对诈骗其他被害人186298元表示异议,称共计诈骗524998元数额不对。

被告人李军、倪祥坪对指控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李军、倪祥坪辩护人认为,收集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李军、倪祥坪存在明知,李军、倪祥坪推广的广告从形式上不属于诈骗广告,被害人被诈骗与被告人推广行为之间,不能形成证据链。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罪

2016年6月以来,被告人XX林、XX地等人预谋网络诈骗后,XX林在网上购买网络域名构建北京福利彩票管理中心的诈骗网站,又购买大量北京号段的手机和手机卡、银行卡等作案工具,XX地帮助接听电话等,通过冒充中国福利彩票工作人员,以能够提供双色球、3D��奖号码收取会员费、看号费、中奖基金、保证金名义等进行网络诈骗。从2017年5月至2017年7月实施下列诈骗犯罪。

1、2017年6月10日至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XX林、XX地等诈骗渑池县英豪镇翟延村马某46460元。

2、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2日,被告人XX林、XX地等诈骗福建省罗源县渡头村邱某2678元。

3、2017年6月15日至2017年6月6日,被告人XX林、XX地等诈骗江西省兴国县江背镇高寨村凌某4300元。

4、2017年6月24日至2017年7月1日,被告人XX林、XX地等诈骗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三滩镇三滩村邹某6100元。

5、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25日,被告人XX林、XX地等诈骗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邓某2278元。

6、2017年6月27日至2017年7月2日,被告人XX林、XX地等诈骗贵州省金沙县城关镇先锋村赖某15300元。

7、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2日,XX林、XX地等诈骗江苏省沁县定昌镇黄某81850元。

8、2017年6月17日至2017年7月28日,被告人XX林、XX地等诈骗云南省富源县刘某12300元。

9、2017年6月26日至2017年7月2日,被告人XX林、XX地等诈骗被害人甘肃省会宁县卢某298元。

10、2017年6月23日至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XX林、XX地等诈骗江西省新建县李某213100元。

11、2017年6月9日至2017年6月18日,被告人XX林、XX地等诈骗被害人北京市大兴区陈某103600元。

12、2017年6月25日至2017年7月2日,被告人XX林、XX地等诈骗四川省旺苍县杨某27258元。

13.2017年5月6日至2017年5月9日,被告人XX林、XX地等诈骗贵州省岑巩县谢某13058元。

上列共诈骗13名被害人现金328580元。

被告人XX林、XX地通过网��购买季明志、黄少茹、朱晓明、刘艺、肖云鹏、吴永冬名下的银行卡,用于收取诈骗款项,交易记录显示还诈骗其他被害人184360元。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告人李军、倪祥坪在明知XX林、XX地设置的网站为非法诈骗网站,实施网络诈骗,以每个广告位每月15000元的价格,收取费用,被告人李军、倪祥坪在各自经营的“彩宝贝”、“好彩网”网站上进行广告推广。

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李军等明知XX林、XX地实施电信诈骗,积极进行网络广告推广,收取XX林广告费293000元,对XX林的诈骗网站在其经营的“彩宝贝”网上,面向全国进行推广,其中2017年3月至7月李军共收取XX林广告费18万元。

2016年10月10日至2017年7月2日,被告人倪祥坪明知XX林、XX地实施电信诈骗,积极进行网络广告推广,对XX林的诈骗网站在其经营的“好彩网”网上,面向全国进行推广,收取XX林等广告费12.5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渑池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XX林43000元,扣押被告人XX地39300元,扣押被告人李军154160元,扣押被告人倪祥坪10000元,共计246460元,马某等8名被害人将款领回。渑池县公安局没收被告人李军非法所得18万,没收被告人倪祥坪非法所得9万。审理中,被告人XX林、XX地退交现金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报案材料及相关凭证,扣押物品清单、领条、银行交易记录、记账本、网站截图、QQ记录等;2.物证:作案工具手机、笔记本电脑、电话卡、笔记本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邱某、凌某、邹某、邓某、赖某、黄某、刘某、卢某、李某2、陈某、杨某等报案及陈述;4.证���李某1、梁某的证言;5.被告人XX林、XX地、李军、倪祥坪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以上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关于对被告人XX林、XX地辩称诈骗其他被害人186298元及诈骗总数额不对意见的分析。

经法庭质证,被告人XX林供述在网上购买有银行卡,他们把钱汇到银行卡上自己网上赌博了;被告人XX地供述XX林在网上购买有银行卡,对方汇款时用的。马某等多名被害人陈述,中奖后通过被告人XX林、XX地发的名字和账号,将款汇过去。经查该银行卡确有被害人汇款记录,且扣押XX地小笔记本上作有记录。被告人XX林、XX地未提出该银行卡有其他收入。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该案涉及季明志等六张银行卡系被告人XX林网上购买,卡上金额均为被告人XX林、XX地诈骗所得。综合案件情况,被害人多数居��外地,没有报案,或联系不到,切合实际。被告人XX林、XX地实施电信诈骗,危害对象不特定,取证受限,不影响诈骗行为的成立。故季明志等六张银行卡上,除诈骗马某等13名被害人328580元外,其余186298元为诈骗其他被害人数额,共计诈骗512940元。

关于对被告人李军、倪祥坪辩护人认为,李军、倪祥坪犯罪的证据不足等意见的分析。

李军、倪祥坪犯罪的事实,有经庭审质证以下证据证实:被告人XX林、XX地的供述,王晓芳笔录,银行交易记录,网站截图,汇款监控等,被告人李军、倪祥坪当庭供认不讳。综合分析,被告人李军、倪祥坪作为网站所有和管理人员,根据职业认知和阅历,应知XX林要求推广的网站为诈骗网站,其以赢利为目的,违反广告有关规定,不对XX林要求推广的广告进行审查,不履行职责,收取推广费后,对XX林的诈骗网站在其经营的“彩宝贝”网站进行推广,帮助了XX林实施电信诈骗行为,应认定其明知XX林等在实施诈骗广告而为其推广,情节严重,被告人李军、倪祥坪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XX林、XX地虚构北京福利彩票管理中心的虚假网站,实施电信诈骗,诈骗被害人51294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军、倪祥坪明知XX林、XX地设置诈骗网站,实施网络诈骗,而为其进行网络广告推广,情节严重,二被告人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军、倪祥坪辩护人认为,李军、倪祥坪犯罪的证据不足等意见,理由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XX林在作案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全部犯罪负责,被告人XX地在作案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处罚。被告人李军、倪祥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均能认罪悔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军、倪祥坪、XX林、XX地能退赃,缴纳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全案情节、手段、作用、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XX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28年1月2日止)

被告人XX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23年7月2日止)

被告人李军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被告人倪祥坪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以上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以上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物品予以没收(详见移交物品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爱玲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海峰

人民陪审员张晶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丰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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