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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刑初660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28   阅读:

审理法院:石狮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闽0581刑初66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20-07-24

审理经过

受理日期:2020年7月16日。

适用程序:速裁程序、公开开庭。

出庭公诉人:检察官苏雯雯。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贵州省正安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9日被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7日被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9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指控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厦门市、漳州市,持由上游犯罪分子提供的路由器设备、手机卡等物品,根据上家指示按时将路由器设备通电后,将要使用的手机卡插到路由器上,并将手机卡号码报给上家,以获取报酬。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携带上述设备到石狮市福祥旅馆等处进行上述操作,数日后又返回厦门市和漳州市继续操作。期间,被害人吴某、张某、戴某、陈某等人被他人通过被告人陈某某插在路由器上的电话卡以“注销借贷账号”为由骗走共计人民币63652元。2020年1月10日,公安人员在漳州市长泰县兴都宾馆701号房间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并查获路由器22个、充电器27个、电话卡8张、充电宝5个、插座3个及手机3部。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案中非法获利约人民币2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提交的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10月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陈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三部、路由器二十二个、充电器二十七个、电话卡八张、充电宝五个、插座三个、双肩包一个、笔记本三本、电源线三条,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程耕轮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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