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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晋0214刑初20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28   阅读:

审理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晋0214刑初2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20-01-16

审理经过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冈检刑二刑诉[2019]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朱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1及其辩护人杜某、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马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被告人朱某和朱某某(现在逃)找到厦门市畅付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陈某1,请陈某1帮助他们向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收款二维码。2017年12月,被告人朱某分两次交给被告人陈某1六套手续不齐备的办理商户资料。当月21日,被告人陈某1向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申请成功三个收款二维码。后被告人朱某叫朱某某和被告人陈某1直接联系。2018年3月至7月,被告人陈某1以每个收款二维码200元的价格帮助朱某某办理了85个商户约300个收款码。

2018年6月6日,被害人李某被他人引诱加入“腾讯理财”网络博彩平台,被诈骗人民币810720元,其中347040元通过名为“厦门市思明区虹乐星鞋店”收款二维码,转入郑某的银行卡。被告人陈某1多次将该款转账给朱某某指定的其他银行卡中。被害人李某于2018年8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根据赃款去向,发现被告人陈某1,后又将被告人朱某抓获。后经在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对被告人陈某1帮助朱某、朱某某办理的收款二维码所绑定的银行卡进行串并案件,发现还有八起关联诈骗案件。根据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提供的证明显示,被告人陈某1帮助朱某、朱某某办理的收款二维码,交易额就达3.2亿多,其中包括李某347040元、张某137000元、曹某某3000元,共计人民币487040元。被告人朱某委托被告人陈某1办理的三个收款二维码的交易流水达6310000元。

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1、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陈某1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陈某1自愿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朱某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大同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出具的寄押情况证明,晋江市公安局罗山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晋江市公安局看守所出具的临时羁押证明,被害人李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辨认笔录、汇款明细,银联商务调取厦门市思明区虹乐星鞋店与李某的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财付通调取数据及支付宝调取数据,李某的银行交易明细单及郑某的银行交易明细单,串案信息、被害人蒋某、陈某2、吴某、张某、曹某、王某、周某、牛某的报案材料陈述笔录,证人陈某3、杨某、覃某、陈某4、甘某、陈某5、陈某6、郑某的证人证言,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信息及相关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1银联商务办理商户明细,办理收款码商户资料,厦门市思明区虹乐星鞋店档案信息,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某1、朱某的前供笔录及庭审供述、辨认笔录,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出具的协查回复函、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商户信息确认书、综合支付服务协议书、委托代付业务授权申请书复印件、外包服务供应商协议复印件,厦门市畅付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拓展的收款码商户入网流程及资质审核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朱某明知帮助他人办理的收款二维码可能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1、朱某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对二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杜某、马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28日止。罚金已预缴纳。)

二、被告人朱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20年2月6日止。罚金已预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昊

人民陪审员陈琴

人民陪审员林秀梅

裁判日期

二0二0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孙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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