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8)湘0903刑初598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04   阅读:

审理法院: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湘0903刑初59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日期:2018-12-28

审理经过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刑诉[2018]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某1、陈某某2、金某某3、祁某2、胡某4、宋某某5、李某某6、林某某7、龚某某8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占昌俊、陈华凯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雅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某1及其辩护人黄文涛、高森,被告人陈某某2及其辩护人熊力,被告人金某某3及其辩护人李曼华,被告人祁某2及其辩护人代黎平,被告人胡某4及其辩护人陈德明,被告人宋某某5及其辩护人刘玲,被告人李某某6及其辩护人张岱、张建,被告人林某某7及其辩护人王亚彦,被告人龚某某8及其辩护人李明,被告人占昌俊,被告人陈华凯及其辩护人蔡国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6年4月,被告人洪某某1、陈某某2伙同李某1另案处理、阿某巴基斯坦籍,另案处理、林银泓共同投资成立阿斯拉姆商贸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斯拉姆公司”。被告人洪某某1、陈某某2等人利用阿某的外籍身份,虚构公司背景和发展前景,以打造全球最大的珠宝奢侈品网上交易平台为幌子,利用互联网、微信、培训班等渠道进行宣传,并通过在全国各地设立下属分公司发展区域会员等途径,引诱他人交纳100-1000美元、2000-5000美元、10000美元、30000美元、50000美元五个等次的注册费注册费按7元人民币折算成1美元的比例计算,分别成为该公司会员平台上的一星会员、二星会员、三星会员、四星会员、五星会员。会员入会需由上线会员推荐,并由上线会员在域名为chinese.asilamchina.com的网站上进行注册,按照“太阳线”形结构对会员安排点位。注册成为新会员后,便具备发展下线会员的资格。为激励会员不断发展新人加入,该传销组织设置了5种团队计酬模式的奖项,分别为推荐奖又称“招商奖”,发展一名下线会员可按推荐人的会员等级分别获得下线注册资金7%、8%、9%、10%、12%的提成;管理奖又称“领导奖”,按会员等级从新会员缴纳的会费中获取不同比例、不同层级会员注册资金提成,最多可获取5层会员提成;超越奖,当6层内团队业绩达到300000美元时,可拿6至15层注册金额0.5%的提成;创业奖,当团队业绩达到30000美元时,除超越奖的0.5%提成外,可申

请开分公司,并获得10%的奖金补助;分红奖,分红规则先后进行了多次变动,当激活的注册资金达到规定金额,每个会员可获得其注册资金1%的奖励。同时该组织宣传以赠送珠宝、公司原始股权,享有公司销售分红为激励,不断吸引新会员加入。此外,新会员账户的激活需要宝石积分,70%的注册费用于从上线手中购买红宝石积分,30%用于从公司平台购买绿宝石积分。2017年11月26日后,激活账户的红宝石积分和绿宝石积分比例变更为60%和40%。会员通过平台奖金制度获得红宝石积分后,可在扣除5%的税费、10%的手续费、30%的股权积分后直接提现提现以平台上1美元折算成人民币6元计算或在发展新会员时向下线会员直接出售红宝石积分获利。截止至2018年2月25日,该组织已在我国福建、浙江、江苏、上海、湖南等省市发展多层级会员,注册会员账户共计77809个,收取会员注册资金266875100美元人民币1868125700元,提现金额35325730美元人民币211954380元。

被告人洪某某1先后担任了阿斯拉姆公司监事、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负责公司全面事项。被告人陈某某2系该公司股东,负责会员返现审批、资金兑付及珠宝采购。经鉴定,公安机关查处的被告人洪某某1、陈某某2等人用于吸收会员资金的5个一级银行账户,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2月23日期间资金净收入金额为509226997.73元;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2月23日期间资金净收入金额为459400841.53元。5个一级银行账户在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2月23日期间向21个用于提现和返现的二级、三级银行账户转入资金金额为191031172元。

被告人金某某3于2017年7月成为阿斯拉姆公司的讲师,负责对新加入的会员及分公司领导人进行培训,推广公司销售模式;在公司大型地面会议上宣传公司背景及前景等,为公司进行网络传销宣传造势。2018年1月,其成为该公司市场总监,负责对分公司的业绩进行管理和考核。其主要通过红宝石积分奖金和工资获利,其中通过工资获利人民币80000元。

被告人祁某2经被告人洪某某1介绍于2017年初加入阿斯拉姆公司,截止至208年2月25日,其线下注册会员账户9199个,下线会员充值资金21642700美元人民币151498900元,按照会员平台返利规则,其共获得奖金人民币2565307.5元。

被告人胡某4经被告人祁某2介绍于2017年6月加入阿斯拉姆公司,负责北京分公司的业务,截止至2018年2月25日,其线下注册会员账户10945个,下线会员充值资金24607700美元人民币172253900元,按照会员平台返利规则,其共获得奖金人民币19766096元。

被告人宋某某5于2016年7月加入阿斯拉姆公司,系西安分公司负责人,截止至2018年2月25日,其线下注册会员账户8259个,下线会员充值资金14942800美元人民币104599600元,按照会员平台返利规则,其共获得奖金人民币2533352.5元。

被告人李某某6经被告人洪某某1介绍于2016年加入阿斯拉姆公司,系山东蓬莱分公司负责人,截止至2018年2月25日,其线下注册会员账户8058个,下线会员充值资金14508300美元人民币101558100元,按照会员平台返利规则,其共获得奖金人民币1806206.5元,卖红宝石积分获取人民币6000000余元。

被告人林某某7经被告人洪某某1介绍于2016年加入阿斯拉姆公司,系厦门湖里第二分公司负责人,截止至2018年2月25日,其线下注册会员账户3011个,下线会员充值资金8759100美元人民币61313700元,按照会员平台返利规则,其共获得奖金人民币1066541元。

被告人龚某某8于2017年2月加入阿斯拉姆公司,其线下注册会员账户290个,下线会员充值资金3062600美元人民币21438200元,其获取的收益部分用于发展市场,收益中的人民币150000元用于投资虚拟货币。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告人占昌俊系厦门魔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其与被告人洪某某1等人洽谈后承接了开发阿斯拉姆公司官网、商城和会员平台的业务,并安排被告人陈华凯按照被告人洪某某1的要求进行开发和维护事宜,于2016年7月15日将会员平台交付使用。被告人洪某某1等人利用官网进行虚假宣传,利用会员平台实施网络传销活动。被告人占昌俊从被告人洪某某1处获取开发和维护费用共计400000元。被告人陈华凯除从厦门魔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领取月薪外,另从被告人洪某某1处领取人民币5000元。

2018年2月23日,民警在厦门魔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抓获被告人洪某某1、占昌俊、陈华凯。2018年2月23日,民警在厦门市厦禾路银河大厦门口抓获被告人陈某某2;2018年3月6日,民警在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4号2502室抓获被告人金某某3。2018年2月23日,民警在北京市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力宝广场5号楼16层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内抓获被告人胡某4。2018年3月17日,民警在北京市朝阳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华路支行内抓获被告人祁某2。2018年3月20日,民警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浙江大酒店1602号房抓获被告人宋某某5。2018年3月6日,民警在蓬莱市抓获被告人李某某6。2018年3月6日,民警在深圳北火车站抓获被告人林某某7。2018年3月12日民警在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08号702室抓获被告人龚某某8。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洪某某1车牌号为闽D×××××的奔驰越野车一台,人民币7925000元;扣押陈某某2车牌号为闽D×××××的玛莎拉蒂越野车一台;扣押被告人宋某某5人民币100000元;扣押被告人占昌俊人民币200000元;扣押被告人陈华凯人民币5000元。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7年3月8日,被告人洪某某1因邻居洪某车牌为闽

DSH567的皮卡车经常停放在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蔡浦村的村公路边,影响了车辆通行,便于当日12时许持铁质水管将该车砸坏。经鉴定,车辆直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4252元。

案发后,被告人洪某某1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于2017年6月22日赔偿洪某人民币14300元,取得了其谅解。

为支持上述指控,该院提交了会员平台数据、阿斯拉姆公司官网以及其他网站宣传资料、营业执照等书证,证人支某、阿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洪某的陈述,会计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洪某某1、陈某某2、金某某3、祁某2、胡某4、宋某某5、李某某6、林某某7、龚某某8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太阳线”型结构组成多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被告人洪某某1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占昌俊、陈华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开发和维护用于犯罪的网络平台,托管服务器,情节严重;以上被告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五条、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被告人洪某某1、陈某某2、金某某3、祁某2、胡某4、宋某某5、李某某6、林某某7、龚某某8的刑事责任;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洪某某1的刑事责任;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被告人占昌俊、陈华凯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1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洪某某1、占昌俊、陈华凯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2、金某某3、祁某2、胡某4、宋某某5、李某某6、林某某7、龚某某8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洪某某1对指控的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对指控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异议,辩称其在网络平台上销售珠宝,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不是传销。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洪某某1及其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与传销具有本质区别,没有收取入门费、没有骗取财物,其销售的模式是可持续的,是一种新型营销手段即分享经济,不是传销,指控洪某某1构成犯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故被告人洪某某1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被告人洪某某1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其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被害人洪某对该案发生存在过错。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某某2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陈某某2虽为阿斯拉姆公司的股东,其是按照公司要求办事,没有会员返现的审批权,没有参与公司运作、市场开发;3、陈某某2系从犯,有坦白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金某某3辨称其在2017年8月才进入阿斯拉姆公司,其是按照公司安排参与工作,其于2018年1月份转入市场部,因当时临近春节,未从事具体工作。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金某某3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可从轻处罚;其系初犯,自愿认罪悔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祁某2辩称其无犯罪前科,所做的工作均是公司安排,如果知道阿斯拉姆公司是传销,其不会进入公司;其获利不超过50万元,挣的钱用于公司的运行。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祁某2发展的会员人数应当按照实际人数来认定,重复、虚拟的注册账户应予以剔除,收取的传销资金中部分有复投现象,其获利金额没有全部兑现,且其获利已全部用于公司或复投至公司,未实际获利;3、祁某2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4辩称其相信阿斯拉姆公司不是传销,公司给了其机遇,其投入了1000多万元,赚了2000多万元。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2、被告人胡某4将自己的资金拿去投资,是虚拟的积分,其没有实际获利。

被告人宋某某5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指控的被告人宋某某5名下的账户有重复注册、回填现象,会员人数、收取的传销资金、获利金额均数额不清;2、本案缺乏认定被告人有骗取财物的主观目的、发展会员的层级数的证据;3、被告人宋某某5系从犯、有立功情节,可从轻处罚,其系初犯,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小,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宋某某5判处缓刑。

被告人李某某6辩称阿斯拉姆是一个销售珠宝的公司,公司的最终目的是销售珠宝,不是传销公司。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指控被告人李某某6以推销商品为名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李某某6与其他被告人不是以推销产品为名,而是以销售商品为实;2、指控被告人李某某6和其他被告人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与事实不符;3、指控被告人李某某6和其他被告人按照太阳线型结构组成多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与事实不符;4、指控被告人李某某6和其他被告人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证据不足;5、阿斯拉姆公司的经营模式属于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请求宣告被告人李某某6无罪。

被告人林某某7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其分红中有30万元用于购买红宝石积分,获利金额计算有误。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林某某7的获利基本已复投进公司,会员账户存在回填现象,应对复投资金予以剔除;2、被告人林某某7系从犯,有坦白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龚某某8辩称其是在2017年2月才加入阿斯拉姆公司,是普通参与者,不是领导者,在案发前已退出该组织。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2、对被告人龚某某8的下线会员人数、收取的传销资金数额有异议;3、被告人龚某某82017年9月发现阿斯拉姆公司涉嫌犯罪后就退出公司,且劝阻其他会员加入,系犯罪中止;其系从犯,有坦白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占昌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辩称收取的40万元资金中一部分用于代为采购服务器,其违法所得只有20万元。

被告人陈华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辩称其不是主犯。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陈华凯按照所在公司的安排对阿斯拉姆公司官网、商城和会员平台进行开发和维护,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应认定为从犯;2、其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6年4月,被告人洪某某1、陈某某2伙同李某1另案处理、阿某巴基斯坦籍,另案处理、林银泓共同投资成立阿斯拉姆商贸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斯拉姆公司”。被告人洪某某1、陈某某2等人利用阿某的外籍身份,虚构公司背景和发展前景,以打造全球最大的珠宝奢侈品网上交易平台为幌子,利用互联网、微信、培训班等渠道进行宣传,并通过在全国各地设立下属分公司发展区域会员等途径,引诱他人交纳100-1000美元、2000-5000美元、10000美元、30000美元、50000美元五个等次的注册费注册费按7元人民币折算成1美元的比例计算,分别成为该公司会员平台上的一星会员、二星会员、三星会员、四星会员、五星会员。会员入会需由上线会员推荐,并由上线会员在域名为chinese.asilamchina.com的网站上进行注册,按照“太阳线”形结构对会员安排点位。注册成为新会员后,便具备发展下线会员的资格。为激励会员不断发展新人加入,该传销组织设置了5种团队计酬模式的奖项,分别为推荐奖又称“招商奖”,发展一名下线会员可按推荐人的会员等级分别获得下线注册资金7%、8%、9%、10%、12%的提成;管理奖又称“领导奖”,按会员等级从新会员缴纳的会费中获取不同比例、不同层级会员注册资金提成,最多可获取5层会员提成;超越奖,当6层内团队业绩达到300000美元时,可拿6至15层注册金额0.5%的提成;创业奖,当团队业绩达到30000美元时,除超越奖的0.5%提成外,可申

请开分公司,并获得10%的奖金补助;分红奖,分红规则先后进行了多次变动,当激活的注册资金达到规定金额,每个会员可获得其注册资金1%的奖励。同时该组织宣传以赠送珠宝、公司原始股权,享有公司销售分红为激励,不断吸引新会员加入。此外,新会员账户的激活需要宝石积分,70%的注册费用于从上线手中购买红宝石积分,30%用于从公司平台购买绿宝石积分。2017年11月26日后,激活账户的红宝石积分和绿宝石积分比例变更为60%和40%。会员通过平台奖金制度获得红宝石积分后,可在扣除5%的税费、10%的手续费、30%的股权积分后直接提现提现以平台上1美元折算成人民币6元计算或在发展新会员时向下线会员直接出售红宝石积分获利。截止至2018年2月25日,该组织已在我国福建、浙江、江苏、上海、湖南等省市发展多层级会员,注册会员账户共计77809个,收取会员注册资金266875100美元人民币1868125700元,提现金额35325730美元人民币211954380元。

被告人洪某某1先后担任了阿斯拉姆公司监事、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负责公司全面事项。被告人陈某某2系该公司股东,负责会员返现审批、资金兑付及珠宝采购。经鉴定,公安机关查处的被告人洪某某1、陈某某2等人用于吸收会员资金的5个一级银行账户,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2月23日期间资金净收入金额为509226997.73元;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2月23日期间资金净收入金额为459400841.53元。5个一级银行账户在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2月23日期间向21个用于提现和返现的二级、三级银行账户转入资金金额为191031172元。

被告人金某某3于2017年7月成为阿斯拉姆公司的讲师,负责对新加入的会员及分公司领导人进行培训,推广公司销售模式;在公司大型地面会议上宣传公司背景及前景等,为公司进行网络传销宣传造势。2018年1月,其成为该公司市场总监,负责对分公司的业绩进行管理和考核。其主要通过红宝石积分奖金和工资获利,其中通过工资获利人民币80000元。

被告人祁某2经被告人洪某某1介绍于2017年初加入阿斯拉姆公司,截止至208年2月25日,其线下注册会员账户9199个,下线会员充值资金21642700美元人民币151498900元,按照会员平台返利规则,其共获得奖金人民币2565307.5元。

被告人胡某4经被告人祁某2介绍于2017年6月加入阿斯拉姆公司,负责北京分公司的业务,截止至2018年2月25日,其线下注册会员账户10945个,下线会员充值资金24607700美元人民币172253900元,按照会员平台返利规则,其共获得奖金人民币19766096元。

被告人宋某某5于2016年7月加入阿斯拉姆公司,系西安分公司负责人,截止至2018年2月25日,其线下注册会员账户8259个,下线会员充值资金14942800美元人民币104599600元,按照会员平台返利规则,其共获得奖金人民币2533352.5元。

被告人李某某6经被告人洪某某1介绍于2016年加入阿斯拉姆公司,系山东蓬莱分公司负责人,截止至2018年2月25日,其线下注册会员账户8058个,下线会员充值资金14508300美元人民币101558100元,按照会员平台返利规则,其共获得奖金人民币1806206.5元,卖红宝石积分获取人民币6000000余元。

被告人林某某7经被告人洪某某1介绍于2016年加入阿斯拉姆公司,系厦门湖里第二分公司负责人,截止至2018年2月25日,其线下注册会员账户3011个,下线会员充值资金8759100美元人民币61313700元,按照会员平台返利规则,其共获得奖金人民币1066541元。

被告人龚某某8于2017年2月加入阿斯拉姆公司,其线下注册会员账户290个,下线会员充值资金3062600美元人民币21438200元,其获取的收益部分用于发展市场,收益中的人民币150000元用于投资虚拟货币。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告人占昌俊系厦门魔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其与被告人洪某某1等人洽谈后承接了开发阿斯拉姆公司官网、商城和会员平台的业务,并安排被告人陈华凯按照洪某某1的要求进行开发和维护事宜,于2016年7月15日将会员平台交付使用。洪某某1等人利用官网进行虚假宣传,利用会员平台实施网络传销活动。占昌俊从洪某某1处获取开发、维护等费用共计400000元,陈华凯除从厦门魔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领取月薪外,另从洪某某1处领取人民币5000元。

2018年2月23日,民警在厦门魔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抓获被告人洪某某1、占昌俊、陈华凯。2018年2月23日,民警在厦门市厦禾路银河大厦门口抓获被告人陈某某2;2018年3月6日,民警在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4号2502室抓获被告人金某某3。2018年2月23日,民警在北京市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力宝广场5号楼16层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内抓获被告人胡某4。2018年3月17日,民警在北京市朝阳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华路支行内抓获被告人祁某2。2018年3月20日,民警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浙江大酒店1602号房抓获被告人宋某某5。2018年3月6日,民警在蓬莱市抓获被告人李某某6。2018年3月6日,民警在深圳北火车站抓获被告人林某某7。2018年3月12日民警在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08号702室抓获被告人龚某某8。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车牌号为闽D×××××的奔驰越野车一台、车牌号为闽D×××××的玛莎拉蒂越野车一台;扣押被告人洪某某1人民币7925000元;扣押被告人宋某某5人民币100000元;扣押被告人占昌俊人民币200000元;扣押被告人陈华凯人民币5000元;冻结了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对公银行账户资金104461693.97元、被告人洪某某1银行账户资金947006.85元、被告人陈某某2银行账户资金688493.02元、被告人胡某4银行账户资金35910.15元、蔡金树银行账户资金674663.98元、随行付支付账户资金313736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占昌俊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

被告人宋某某5于2018年7月23日向广西省河池市公安局举报犯罪嫌疑人孔繁琳贩卖毒品,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出警将孔繁琳抓获,孔繁琳对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于2018年8月21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执行逮捕。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证言

证人支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5月份至2018年1月

份期间他到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做事,职务是阿斯拉姆商学院院长即公司讲师,是阿斯拉姆的高级专家顾问瞿某介绍他到阿斯拉姆的。他主要在厦门总公司对新入会的会员和分公司的负责人进行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首先是宣传公司的背景,他介绍公司的总部是在巴基斯坦,公司的老板是泽米尔·阿万,其曾经是巴基斯坦驻中国大使馆参赞,巴基斯坦的总统候选人,在巴基斯坦有三座矿山,实力雄厚。还有公司在迪拜DIFC金融中心有授权在中国地区销售珠宝,公司的上市计划,宣传公司很快就会在纳斯达克上市,上市后都会有高额的回报,还有再讲解珠宝方面的一些知识等等,做这些培训的目的就是使大家看到公司的前景,让更多的人来加入阿斯拉姆。他所做的这些宣传不是真实的,泽米尔·阿万也没有什么矿山,他也曾去过巴基斯坦考察,说是去看总公司,根本就没有看到公司,一到那里就是在酒店呆了几天,说是矿山那里不安全,看不了,再就是公司上市也是不可能的,迪拜DIFC金融中心授权的事情也是假的,也是为了让会员看到和迪拜有合作,公司实力比较强。在培训时不讲推广模式、奖金制度方面的内容是因为这些内容是不能公开讲的,这些内容都是分公司负责人在私下给会员讲。他认为公司是不正规的,是有问题,这种拉人头发展会员的模式也是违法的,他参与阿斯拉姆并担任商学院院长和讲师就是为了赚工资。他进公司的时候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就是阿某、阿某老婆、洪某某1、陈某某2四个人负责,2017年7、8月份阿某和其老婆离开后,就是洪某某1、陈某某2两个人负责;金某某3是市场部负责人;主要做市场的有四大金刚:肖波、龚某某8、李苏闽、林某某7;市场业绩做得好的有山东的李某某6、湖南的胡某4、西安分公司的宋某某5。

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会员有五级,一星至五星股东会员经销商,注册100至1000美元成为一星股东会员经销商,注册2000至5000美元成为二星股东会员经销商,注册10000美元成为三星股东会员经销商,注册30000美元成为四星股东会员经销商,注册50000美元成为五星股东会员经销商,折算成人民币是按1美元折算7元人民币计算的。会员注册成功后,在会员账户内产生相应的商城积分,并不是会员都去真正消费了珠宝。在公司的网络商城上发展会员,拉一个会员注册,会员交纳的注册费的70%用于从他们手中购买红宝石积分,30%用于从公司购买绿宝石积分(红、绿宝石积分比率在2017年11月26日前是7:3,之后是6:4,1美元购买1宝石积分),然后新加入的会员又可以通过推荐其他会员,将自己的红宝石积分兑换下级会员入会费70%的现金,30%的现金打到了公司。为了鼓励发展市场,他们制定了一些奖金模式,来吸引人来参与。

阿斯拉姆公司对会员的奖金模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销售招商推荐奖:一星股东会员得到自己所发展下级会员注册金额的7%;二星会员得到自己所发展下级会员注册金额的8%;三星会员得到自己所发展下级会员注册金额的9%;四星会员得到自己所发展下级会员注册金额的10%;五星会员得到自己所发展下级会员注册金额的12%。

二是销售团队管理奖,就是会员自己的星级越高、发展的下级会员层级越多,所获的奖金就越多。一星会员可以拿两层,可以获得下级第二层股东会员注册金额的5%,获得下级第三层会员注册金额的3%;二星会员可以拿三层,可以获得下级第二层股东会员注册金额的5%,获得下级第三层股东会员注册金额的3%,获得下级第四层股东会员注册金额的1%;三星会员可以拿四层,可以获得下级第二层股东会员注册金额的5%、获得下级第三层股东会员注册金额的3%,获得下级第四层股东会员注册金额的2%,获得下级第五层股东会员注册金额的1%;四星会员可以拿五层,可以获得下级第二层股东会员注册金额的5%,获得下级第三层股东会员注册金额的4%,获得下级第四层股东会员注册金额的3%,获得下级第五层股东会员注册金额的2%,获得下级第六层股东会员注册金额的1%;五星会员可以拿五层,可以获得下级第二层股东会员注册金额的5%,获得下级第三层股东会员注册金额的4%,获得下级第四层股东会员注册金额的3%,获得下级第五层股东会员注册金额的2%,获得下级第六层股东会员注册金额的1%。

三是超越奖,当自己经销店账号六层内团队业绩达到三十万美金时,以后可以拿到第七层到第十五层团队业绩提成的0.5%。

四是创业奖,当团队业绩达到三十万美金时,除了管理奖的0.5%之外,可申请开分公司,有10%的奖金补助,购买绿宝石时抵扣现金。

五、分红奖,一般是每天都有,公司达到当天业绩目标的话会员可以得到自己在注册资金1%的分红,但如果没有达到业绩目标就没有分红。

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她参与“3M”互助传销活动认识了林银泓,2016年3、4月份的时候,林银泓联系她说要她到南方发展,说圈子里的一个叫洪某某1的朋友想和他们一起合作开公司,她和阿某就去了厦门,他们之间谈了几次后就商量五个人一起成立阿斯拉姆商贸有限公司(后期叫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洪某某1、陈某某2找他们合作主要是因为阿某的身份,阿某是巴基斯坦人,中巴友谊别人容易相信,在一起商量时说平台要有一个商品,就上珠宝,听阿某说过巴基斯坦有个比较出名的矿山叫阿斯拉姆。阿斯拉姆的奖金模式是洪某某1提出来的,抄袭的一个虚拟货币传销模式的奖金制度,然后做了一些修改。当时定奖金模式的时候,洪说现在双轨对碰制不好发展,说这种不限制发展人数,一个人可以介绍很多人的模式,后来就定了奖金主要有推荐奖、领导奖、团队奖等等。

其供述的成为阿斯拉姆会员的方法、获得新会员账号的详细注册流程、阿斯拉姆会员等级制度、奖金制度与支某的供述一致。

会员平台是洪某某1介绍的一个网络公司做的,公司的老板姓詹,他们五个人一起找詹直接谈的,总共20万元费用,前期付10万,他们五个人每个人出2万元。她在公司没有职务,负责公司接待和日常事务,阿某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董事长;洪某某1是公司监事,负责团队和财务;陈某某2负责采购珠宝;林银泓没有做什么事。阿斯拉姆的经营模式是阿斯拉姆的会员通过介绍新会员进来赚钱,阿斯拉姆平台的资金全都是会员注册时交的注册费,如果停止发展会员,平台就会崩盘。

公司在宣传时称阿斯拉姆公司的总部是在巴基斯坦,公司的老板是在巴基斯坦经营了多座矿山的泽米尔·阿万,他曾经是巴基斯坦驻中国大使馆参赞,巴基斯坦的总统候选人,公司会在纳斯达克上市,还有就是中巴友谊,巴铁兄弟,一带一路等内容。这些宣传都是虚假的,泽米尔·阿万根本就没有什么矿山,上市也是不可能。因为和洪某某1合作不下去了,她和阿某2017年6月底离开阿斯拉姆。她从2017年1月份开始每个月有1万多元工资,到2017年6月份,得了6万元工资,后期他们走了之后洪某某1又给了她和阿某30万元,洪某某1有没有给阿某钱,她不知道。商学院院长、讲师支某,讲师金某某3,市场做得好的有山东的李某某6、林某某7、陈湛良、胡某4、宋某某5等人。

3.证人阿某的证言,证明他认识洪某某1大约是在2016年的时候,当时他通过他巴基斯坦的朋友拿珠宝到中国卖。林银泓是他妻子李某1的朋友,通过林的介绍认识了洪某某1和陈某某2,他和洪某某1等人在一起谈卖珠宝的事情,洪某某1要他注册一个公司负责从巴基斯坦进珠宝,洪有团队负责销售。后来他们又谈了几次,他妻子李某1也都参与了,接着他们五个人一起商议成立了阿斯拉姆商贸有限公司。他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董事长,在公司上班;李某1是公司的股东,没有干什么事情;洪某某1是公司的股东,负责所有的事情;陈某某2是公司的股东,负责公司很多事情,具体事务他讲不清楚;林银泓任公司监事。他、李某1、林银泓、洪某某1、陈某某2五个人一起到厦门的一家网络公司,加上这家网络公司的负责人共六个人一起在网络公司商量的阿斯拉姆会员平台,整个平台的价格是20万元,先付10万元,所以他们每个人出2万,并和网络公司的负责人签了合同。阿斯拉姆实行的是会员制,要成为公司的会员后才能登陆公司的会员平台,会员交钱给公司后在会员平台上产生商城积分,会员可以用来买珠宝,也可以不买;如果再介绍别人注册成为会员,就可以拿到奖金,阿斯拉姆平台会员靠招其他人进来赚钱。阿斯拉姆宣传的巴基斯坦、公司上市等背景都是虚假的,这样宣传是为了让别人相信。泽米尔·阿万是他本人找过来的,他记得是洪某某1每个月给他一万元人民币,中国国内的会员去巴基斯坦的时候,是安排去看矿山,他们安排泽米尔·阿万出面接待,为他们公司宣传,也就是站台,宣传泽米尔·阿万在巴基斯坦有三座矿山都是假的。

其供述的成为阿斯拉姆会员的方法、获得新会员账号的详细注册流程、阿斯拉姆会员等级制度、奖金制度与支某的供述一致。

2017年上半年他提出离开,洪某某1、陈某某2分了一半的资金大概三百万给他,他走时把公司过给了洪某某1和陈某某2,洪某某1把公司的名称改了。正常的珠宝买卖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洪某某1的经营模式是送珠宝给会员,洪某某1可以赚钱,他们也可以赚钱,会员也可以赚钱,这与他们国家的情况是不一样的。

4.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她是2017年9月到阿斯拉姆公司财务部工作,她是二星会员,投入21000元到公司,上线是丈夫金某某3,没有推荐下线,她通过电话、微信、面谈等方式介绍公司,邀请别人加入成为会员。平台兑付会员奖金的来源是后加入会员的注册资金。她到公司上班后,会员资金开始打到建行尾号0250的卡里,后来打到尾号为0550的工行卡里。公司以川融伟业(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在随行付支付公司开了账户,专门用来提现。收款账户和提现账户的银行卡和密码,她不知道是由谁掌控。公司没有实体企业和商店,网上商城的商品珠宝部分是从巴基斯坦购买的半成品到深圳加工的,部分是直接在深圳购买的成品,商品的实际价值是商城标价的约十分之一。公司按市场的需求不定期组织公司商学院的讲师到不同地方召开培训会,内容主要是公司的规划前景、商业模式、会员分享这些内容,讲师主要有瞿某、支某、金某某3等。她不知道这种经营模式是合法还是违法的,只知道公司是通过收取会员注册费,由会员推荐下线会员获取利益的运营模式和奖金制度。

其供述的成为阿斯拉姆会员的方法、获得新会员账号的详细注册流程、阿斯拉姆会员等级制度、奖金制度与支某的供述一致。

5.证人杨某1、曾某1、罗某1、刘某1、冯某、吴某1、佘某、徐某1、李某2、李某3、董某1、胡某1、吴某2、胡某2、王某1、杨某2、王某2、贺某、龚冬生陈杏元、梁某、潘某、刘应梅、晏某、何某1、虞某、张某1、彭某、汪某、徐某2、邹某、易某、文某、朱某、曹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祁某2、胡某4发展下线的情况,阿斯拉姆公司会员制度、奖金制度等,加入该组织是通过发展会员获利,其中晏某、何某1等人系益阳籍人。

6.证人胡某3、李某4、鲁某、涂某1、孙某、谭某、华某、黄某1、陆某、李某5、周某1、周某2、李某6、刘某2、刘某3、刘某4、黄某2、胡某4、李某7、林某1、袁某、王某3、刘某5、迟某、杨某3、王某4、栾某、杨某4、于某、薛某、张某2、纪某、宋某、刑某,证明被告人宋某某5、李某某6发展下线的情况,阿斯拉姆公司会员制度、奖金制度等,加入该组织是通过发展会员获利。

7.证人杨某5、钟某1、涂某2、莫某、柯某、田某、秦某、俞某、林某2、周某3、曾某2、赵某、李某8、罗某2、杨某6、钟某2、吴某3、魏某、凌某、杜某、陈某2、李某9、陈某3、董某2、李某10、刘某6、林某3、李某11、徐某3、杨某7、钟某3、王某5的证言,证明林某某7发展下线的情况,阿斯拉姆公司会员制度、奖金制度等,加入该组织是通过发展会员获利。

8.证人陈某4、王某6、陈某5、严某、林某4、陈某6、王某7、罗某3、许某、张某3、陈某7、肖某、郭某1、郭某2、张某4、李某12、胡某5、蔡某、黄某3、石某、闫某、廖某1、颜某、廖某2、王某8、齐某、陈某8、罗某4、何某2、陈某9、林某5、兰某的证言,证明龚某某8发展下线的情况,阿斯拉姆公司会员制度、奖金制度等,加入该组织是通过发展会员获利。

(二)书证

1.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冻结账户明细,证明民警对厦门魔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场所进行了搜查,扣押了台式电脑主机和笔记本电脑各一台;证明民警对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场所进行了搜查,扣押了公司宣传手册三本,公司管理制度一份,市场部资料一份;证明民警扣押了洪某某1人民币7925000元,宋某某5人民币100000元,占昌俊人民币200000元,陈华凯人民币5000元;洪博伟行驶证一本,闽D×××××玛莎拉蒂越野车1台;洪阿财行驶证一本、闽D×××××黑色奔驰越野车一台;林某某7公司印章等物品;证明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账户16个,包括阿斯拉姆公司对公账户、洪某某1、陈某某2、胡某4、蔡金树等账户,金额共计107121503.97元,均为传销资金。

2.私营公司基本信息、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信息、股东会决议,证明2016年4月26日成立阿斯拉姆(厦门)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7月3日阿斯拉姆(厦门)商贸有限公司变更为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7月4日法人代表由阿某变更为洪某某1,股东洪某某1、陈某某2(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阿斯拉姆公司官网以及其他网站宣传资料、投资理财制度,证明其会员等级制度、奖金制度、运作模式;授权书,证明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授权阿斯拉姆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拓展金融业务以及珠宝系列产品的销售业务的授权时间为2016年4月30日,而阿斯拉姆商贸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时间是2016年4月26日,公司行业门类为批发、零售,经营范围不包含金融业务;阿斯拉姆公司微信公众号资料,证明阿斯拉姆会员等级、奖金制度、会员权益、对外宣传内容。

4.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洪某某1对公司的管理及领导职能。

5.被告人洪某某1、陈某某2、金某某3、胡某4、祁某2、宋某某5、李某某6、林某某7、龚某某8、占昌俊、陈华凯的户籍资料,证明十一位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到案经过说明,证明2018年2月23日,厦门市公安局何厝边防派出所民警将洪某某1、占昌俊、陈华凯抓获归案;2018年2月23日,厦门市公安局何厝边防派出所民警将陈某某2抓获归案;2018年3月6日,厦门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第三大队将金某某3抓获归案;2018年2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大华路派出所民警将胡某4抓获归案;2018年3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建国门外派出所将祁某2抓获归案;2018年03月20日,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湘雅派出所民警将宋某某5抓获归案;2018年3月6日,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烟台北站派出所民警将李某某6抓获归案;2018年3月6日,深圳北站派出所民警将林某某7抓获归案;2018年3月12日9时许,厦门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第三大队将龚某某8抓获归案。

6.广西河池市公安局河南派出所的出警经过、孔繁琳的讯问笔录、逮捕证,证明被告人宋某某5向公安机关举报孔繁琳涉嫌贩卖毒品,孔繁琳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对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

(三)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

1.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阿斯拉姆后台数据、参数设置及会员账号情况;会员平台总数据,证明阿斯拉姆公司会员总数为77809人,会员注册金额总计266875100美元,提现费用,注册所需红、绿宝石积分,公司平台网址、登录地址、平台珠宝价格等情况;证明洪某某1帐号gh888下线团队人数7488人,团队业绩20657400美元;hcw888下线团队人数5220人,团队业绩16000700美元;证明祁某2账号qy999的下线团队发展人数9199人、注册金额(团队业绩)21642700美元及其他账号信息和下线会员情况;证明胡某4账号hup666注册时间最早,团队人数10945人,团队业绩是24607700美元;宋某某5帐号s11×××88的下线团队人数8259人,团队业绩是14942800美元及其他账号信息和下线会员情况;李某某6帐号1ch888的下线团队人数8058人,团队业绩是14508300美元及其他账号信息和下线会员情况;林某某7账号lfb888的下线团队人数3011人,团队业绩是8759100美元及其他账号信息和下线会员情况;龚某某8帐号cb889下线团队人数是290人,团队业绩3062600美元。

2.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阿斯拉姆公司用于吸收会员资金的5个一级银行账户,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2月23日期间资金净收入金额为509226997.73元;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2月23日期间资金净收入金额为459400841.53元;5个一级银行账户在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2月23日期间向21个二级、三级银行账户转入资金金额为191031172元。

3.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对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涉案银行账户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其一级账户流入二级账户、三级账户的资金用途为返现、转移资金。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洪某某1的供述称,阿斯拉姆公司全称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由巴基斯坦人阿某(全名ALIZAKIR)于2016年4月份在厦门注册成立的,法人代表是阿某,公司实际是由阿某和其老婆李某1共同发起设立的。2016年6月阿某和李某1通过林银泓找到他和陈某某2邀请他们入伙,于是林银泓、陈某某2和他就作为合伙人加入了阿斯拉姆公司,他们一起商量仿照资金盘的形式做一个珠宝商城,实际上就是做资金盘,他不想做虚拟货币,所以就做积分,还配有珠宝商城及所谓的实物产品,其实还是以传销模式做资金盘。要把事情运作下去就必须找公司做会员平台和奖金制度,通过朋友介绍,阿某夫妻、林银泓、陈某某2和他就共同出资二十万元,他们找到厦门魔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占昌俊建起了阿斯拉姆公司的网上平台,他给过5000元给技术员陈华凯,目的是让其做好平台的维护。阿斯拉姆公司网上平台用的操作模板是阿某他们以前用过的传销网络平台模板,他看模板上的“对碰奖”、“管理奖”等是当时纯粹的传销模式,就参照了当时比较火的“华币”网络推广平台上的奖金制度,设计了奖金模式,会员分为五个等级以及会员的排点部位按照太阳线的模式等制度。2017年7月因原法人阿某因母亲病重回国,无法料理公司业务,阿斯拉姆公司的法人就变更为他,他就一直担任阿斯拉姆公司的法人至今。他和陈某某2是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负责阿斯拉姆公司技术的是厦门魔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占昌俊和陈华凯;负责阿斯拉姆公司财务的是陈某1;阿斯拉姆公司的讲师主要有瞿某、支某、金某某3;除了这些分工外,公司的网上平台建好后,他们主要是推广公司、推荐会员。他一般是通过电话、微信、面谈这些方式发展会员,通过介绍公司情况,邀请别人加入阿斯拉姆公司成为会员,他自己推荐了李某某6、洪顺运、宋某某5、金某某3、林某某7、肖波、龚某某8、李苏闽等人加入阿斯拉姆公司,这些人自己也推荐了会员,阿斯拉姆公司大的经销商主要有湖南益阳的胡某4、山东的李某某6、广西的宋某某5、安徽的祁某2、厦门的林某某7、洪惠玲、肖波,还有很多其他的经销商和股东会员经销商,以公司的后台数据为准。阿斯拉姆公司没有实体企业和商店,网上商城的商品珠宝部分是从巴基斯坦购买的半成品到深圳加工的,部分是直接在深圳购买的成品,商品的实际价值是商城标价的约十分之一。与阿斯拉姆公司有关的巴基斯坦人泽米尔·阿万是巴基斯坦国立大学中国学科学院副主任,原巴基斯坦驻中国大使馆参赞,是阿某介绍认识的,阿某退出阿斯拉姆公司后,阿斯拉姆公司每月给10万人民币给阿万,阿万负责帮他们在巴基斯坦购买网上商城商品宝石的原石,以及帮他们管理在巴基斯坦设立的一个矿业公司,还有就是帮阿斯拉姆公司做宣传。

阿斯拉姆公司网络平台的网址是××。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会员有五级,一星至五星股东会员经销商,注册100至1000美元成为一星股东会员经销商,注册2000至5000美元成为二星股东会员经销商,注册10000美元成为三星股东会员经销商,注册30000美元成为四星股东会员经销商,注册50000美元成为五星股东会员经销商。会员注册成功后,在会员账户内产生相应的商城积分,并不是会员都去真正消费了珠宝。在公司的网络商城上发展会员,拉一个会员注册,会员交纳的注册费的70%用于从他们手中购买红宝石积分,30%用于从公司购买绿宝石积分(红、绿宝石积分比率在2017年11月26日前是7:3,之后是6:4,1美元购买1宝石积分),然后新加入的会员又可以通过推荐其他会员,将自己的红宝石积分兑换下级会员入会费70%的现金,30%的现金打到了公司。阿斯拉姆公司对会员的奖金模式有销售招商推荐奖、销售团队管理奖、超越奖、创业奖和分红奖。(其关于奖金模式的供述与支某等人的供述相同。)以上奖金的结算都是以公司平台的红宝石积分结算,平台兑付会员奖金的来源是后加入会员的注册资金。

2017年11月26日之前会员将钱打到中国建设银行621700190009290496、6217001930024750680两个他的个人账户上,之后主要是打到建行35150198040100000250、工行41×××50这两个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上。阿某负责的时候,他的建行账户尾号5200的卡也用来收款,他的尾号3586建行卡和陈某某2的尾号7315建行卡也用来收少量的会费。这些收款卡也会用来转账给会员,另外他们以川融伟业(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在随行付支付公司开了账户,还有户名为郑孟然、张龙辉及他自己尾号为9898的工行卡,专门用来提现。他使用的收款账户和提现账户的银行卡和密码都是由他掌控,收款账户中国建设银行6217001930009290496、6217001930024750680、建行35150198040100000250、工行41×××50的密码和卡都在他手里,每笔钱都是他转出的。提现账户由陈某某2掌控,陈做好提现表后发给他,他审核后陈再操作转账。他参与运营阿斯拉姆公司减去会员提现的钱、购买网上商城商品宝石的钱、阿某退出时分掉的三百多万、他购买奔驰450汽车用掉的130多万、陈某某2购买玛莎拉蒂汽车用掉的140多万以及支付少量员工工资后剩下的钱,以公司平台数据和银行交易流水为准,公司非法获利的1亿多人民币全部在之前他交代的四个账号上面没有用。

公安机关截取的会员平台的数据属实,阿斯拉姆平台自2016年7月26日运营以来,截止到2018年2月25日0时,注册会员数为77809人,红宝石积分146253870.35,绿宝石积分53451355,报单额总计266875100美元,充值红宝石积分2819147,审核通过成功提现金额合计35325730美元。

2.被告人陈某某2的供述称,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的法人是她和洪某某1,洪占股95%,她占5%,这个公司是2017年上半年从阿某手中转过来的。2016年5、6月份左右,她经厦门的朋友小林介绍认识了阿某及妻子李某1,阿某是巴基斯坦人,阿某夫妻在唐山搞了个卖珠宝的平台,通过拉人入会员然后送珠宝的模式骗人圈钱。2016年下半年的时候,阿某夫妇、她和洪某某1共同出资注册了阿斯拉姆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阿某。阿某负责全盘,阿某的老婆李某1负责市场推广,她负责产品和市场的对接,洪某某1负责财务。她、洪某某1等五人找占昌俊公司做会员平台、官网、商城,整个平台的价格是20万元,先付10万元,所以他们每个人出2万元,并和占昌俊签了合同。阿斯拉姆公司网络平台的网址是××,平台是2016年7月26日上线,公司地址在厦门市二轻大厦2502。2017年上半年,他们的平台大概有两万会员左右,当时阿某看到公司的账上有几百万的资金,提出其和老婆回巴基斯坦照顾母亲,所以就分走了一半的资金大概三百万元,阿某走时把公司过给了她和洪某某1,他们就把名称改成了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她的平台账号是zh888,她有管理员级别的账户以及账户的权限,她负责商城与实体的对接,负责返现的审批和资金兑付。陈某1是公司请来负责财务的;金某某3是负责市场推广和策划的;胡某4是网头,就是发展市场很好的领导人,是北京分公司的负责人;占昌俊是技术员,负责平台的维护。平台的运作模式就是新人通过缴纳一定费用,并获得一定量的宝石成为会员资格后,就可以继续发展其他人缴纳费用成为会员,会员获得的奖金数量是以发展的人数(业绩)为依据。

公司主要是通过微信、网站、商城上面的宣传,亲朋好友就是面对面交流,公司层面的话就是开商学院培训班等方式宣传。他们的宣传开始都是以卖珠宝和股权为载体,然后告诉别人这种模式是国家大力支持的互联网经济模式,以后上市后前景非常好,投资后能够实现财富的迅速倍增。做平台时他们商量必须要附加个产品为幌子,一来有产品给会员的话,会员就算投资亏了,有个东西也不会找麻烦。二来平台有产品,国家相关部门一查处也好规避打击,在卖黄金和珠宝之间选择了珠宝,珠宝价格不透明,价格虚高点都不会被发现。事实上他们后来在平台上都给会员讲明了从平台购买商品,价值都是虚高的,真正的价值只有标价的十分之一左右。珠宝就是平台的一个道具,他们主要还是要通过发展会员来维系资金链。阿万是阿某找过来的,每个月给他十万元人民币,国内的会员去巴基斯坦的时候,阿万会出面为公司宣传,也就是站台,其实都是假的。平台资金全部来源于下面会员缴纳的会费,会员提现的资金来自后面加入的会员会费,听洪某某1讲公司的奖金拨出率有41.5%,靠后加入的会员注册费来维持这么高的奖金拨出,没有会员的加入,就意味着公司资金链会出现问题,就会崩盘。新会员的注册必须通过老会员注册才行,自己是不能注册成功的,新会员的注册费交给上线会员,60%用于从上线会员手中购买红宝石积分,40%用于从公司购买绿宝石积分。会员注册成功后不会获得实物产品,只获得股权和商城积分,商城积分可以兑换珠宝等商品,股权是不能实现的。商城的珠宝是她负责采购的,她在互联网上随机寻找的卖家,公司网上商城的目的是为了消除传销产生的泡沫。

公司收款账户名是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账号是尾数0250的建行卡和尾数是0550的工行卡,还有就是洪某某1的自几张建行私人卡,尾数是3586的银行卡在她手上;阿某尾数为5200的建行卡也收过款。她的建设银行卡尾号7315的卡收过一部分会员的钱,她的7315的银行卡收的是发货款和提现款,这些银行卡内的资金都是下线会员缴纳的会费。上面用来收款的卡也都会用来返现,除了收款卡外,专门用来提现的卡还有户名郑孟然,尾号为9535的建设银行卡,户名为洪某某1,尾号9898的工行卡,户名蔡金树,尾号为2327的建行卡,还有川融伟业网络科技公司的工行账户,她还通过随行付支付公司进行返现,经过她手上返现的资金大概一个多亿,2017年11月20日左右当天提现大概有2300多万。平台前几天看大概是93家分公司,5万左右的会员,至于层级的话肯定在十几层之上,以平台数据为准。她在这个平台大概获利三百多万,除了她花费之外,她都放在她的银行卡里面,在查询的银行记录中,她的银行卡取现有四千多万,大概有一千多万现金用来发货进珠宝,大概有一千多万用来提现了,其余的她自己用来买车,自己花费了。

其供述成为阿斯拉姆公司会员的方法,获得新会员账号的详细流程、阿斯拉姆会员等级制度、奖金制度与被告人洪某某1供述一致。

3.被告人金某某3的供述称,他2017年7月来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主要做市场推广的讲师,负责宣传阿斯拉姆平台。2018年1月以后,他担任阿斯拉姆公司的市场品牌部总监,负责各个分公司的业绩考核和管理,同时还是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湖里第一分公司的法人代表。作为讲师主要做以下工作:一、对分公司(市场)领导人和新加入会员进行培训讲课。讲课的内容主要有公司的商业模式,如加入会员的条件、五个等级,奖金制度,怎么去发展市场,也就是怎么发展人进来等内容。他在厦门总公司和各个地方的分公司去做这方面的培训工作;二、在公司的大型地面会议上对公司的基本情况、背景和前景进行宣传,讲解珠宝方面的知识、讲解上市规划等。每个月都要搞三四次。2018年1月在阿斯拉姆总裁峰会上做的背景宣传、前景及上市这些情况都是一些虚假的宣传。厦门阿斯拉姆公司之前宣传的巴基斯坦阿斯拉姆和厦门阿斯拉姆是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在巴基斯坦拥有矿山什么的,都是虚假的。像阿斯拉姆公司这种纯资金盘,靠拉人头吸收资金,没有任何实体盈利的公司上市也是不可能实现的。做这些宣传无非是增加阿斯拉姆的可信度,让别人觉得这个东西可以投资,值得投资,让更多的人加入阿斯拉姆。成为阿斯拉姆公司市场部总监后,他的主要工作是对分公司的业绩进行管理和考核,分公司业绩就是各个分公司新加入会员交的注册费的40%的资金,这些都是交到总公司来的资金。之前公司一直没有对应部门来监管下面分公司的创业奖,所以新设立这样一个部门来管理。

阿斯拉姆公司网络平台的网址是××,他有jxy6666,jxy668899、ccy668899这些账号,密码都是chen004365。他的主要获利是红宝石积分奖金和工资,红宝石积分奖励以平台为准。工资是2017年8、9、10、11、12月份每月1万元,2018年1月、2月份每月1.5万元,他得到的总工资是8万元。红宝石积分还在平台里面,工资生活开支了。他把下线会员的注册资金资金打到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的建设、工商的对公账号上,他的打款账号是尾号为1761的建行银行卡,提现使用的银行账户是尾号为8868的建行银行卡,但他没有提现过。他直接推荐了他老婆陈某1以及叶淑娜、王艳、陈家铭、谢尚松等人加入阿斯拉姆公司。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的商业模式和他之前的做的U币一样都是传销,公司没有任何利润来源,靠不停收取新加入会员的注册资金来维持公司运转,公司没有盈利还要拨出高额奖金之间存在的差额就是泡沫,泡沫不消除,公司迟早崩盘,2017年11月份,公司平台出现问题差点崩盘,洪某某1制定了限制提现规定,还号召下面的会员复投。他知道阿斯拉姆是传销还要加入该公司无非是为了赚钱,觉得自己不发展市场,只是做讲师,公安机关应该不会打击。

其供述成为阿斯拉姆公司会员的方法,获得新会员账号的详细流程、阿斯拉姆会员等级制度、奖金制度与被告人洪某某1供述一致。

4.被告人祁某2的供述称,2017年年初,在厦门洪某某1向他推荐了阿斯拉姆公司,介绍公司有中巴合作背景等,他尝试着投资了100美元,即700元人民币,加入阿斯拉姆的公司群,觉得这个项目有前景,就开始努力拓展市场,发展下线新会员。新会员必须交纳会员注册资金,注册资金是缴纳在上线会员手中,再由上线会员在公司网络平台登录自己的会员账号,用账号内相应数量的红宝石积分和绿宝石积分来替下线新会员注册激活账号,新会员就可以登录公司网络平台并自己推荐发展新的下线会员。阿斯拉姆公司有一些珠宝样品放在平台商城进行销售,目的是为了以有实物销售为由来规避法律上的风险,公司没有实际意义上的生产经营。阿斯拉姆公司营利主要就是靠不断发展新会员,依靠新会员交纳的会员注册资金来维持公司的运转。阿斯拉姆公司推广新会员的方式公司主要利用互联网、微信平台、开讲座等形式对外宣传,他主要是跟人介绍公司的三大回报。他觉得阿斯拉姆公司带有传销性质,可以打法律的擦边球,他加入公司的目的就是赚钱,他的会员账号有qy999、qy888、qy777、qy666、qy141517、zj99991,会员账号qy999的密码是abc550814,其余账号都是原始密码abc123123,他总共获得的奖金就是以上这些账号获得奖金的总和,详细数据以平台数据为准。他的团队总人数是9199人,总的团队业绩是打往公司的现金21642700美元,他的主要获利是来自红宝石积分奖金,折合人民币2565307.5元,他的获利都已经复投进公司平台了。他都是通过银行转账将会员注册资金转到公司对公账号上,打款时主要用的农行62×××71的银行卡,提现绑定的卡也是这张农行卡。他直推了胡某4、张双双、焦其勤、张富桂、张长慧、沈凤玉等人加入阿斯拉姆公司。

其供述成为阿斯拉姆公司会员的方法、获得新会员账号的详细流程、阿斯拉姆会员等级制度、奖金制度、公司法人代表、讲师、分公司负责人的名单与被告人洪某某1供述一致。

5.被告人胡某4的供述称,大概在2017年5月份他通过祁某2的介绍进入阿斯拉姆公司,给了700元入会费给祁某2,其帮他在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注册了一个会员账户hup6699,登录密码是anran201314,注册时使用的是他自己的名字胡某4,他是五星会员。在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工作的具体职责主要是负责北京分公司,上班的地点在北京市大兴区荣华中路力宝广场5号院8号楼1601室,北京分公司还没有申请营业执照,是他在代理负责人。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负责人是洪某某1,洪某某1、陈某某2是公司的股东;公司的管理人员他知道的有:支某,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商学院的院长,专门负责培训工作的;瞿某,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商学院的导师及顾问;金某某3,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市场运营部的。陈某1,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财务人员。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登录的网址是××,发展会员的方式可以通过微信、网络、组织开会等。公司每月都有不定期的培训会,他负责在北京主办了一次,每期的举办地是在全国各地,不固定,培训内容都是一样的,包括公司的前景规划、股权魅力、公司文化、公司平台优势、公司模式等,瞿某、支某主讲,洪某某1有时也参加。洪某某1参加时主要是介绍当下的国情是围绕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公司前景和股权魅力全面分析。

阿斯拉姆公司运营模式主要是靠不停的发展下线会员。发出的奖金主要是靠后发展会员交的注册费,公司没有实际生产经营,平台商城就是一个道具,他清楚阿斯拉姆公司是一个传销组织。他发展的直线下线是贵州的陈湛良、湖北的叶金明、北京的张振英等7人,走的3条线,发展的其他会员放在他们名下。新会员将钱直接打入公司的对公工商银行账户41×××50,这个账号是从2017年12底才开始使用,洪某某1还有一个私人的建设银行账户也收取会员的入会费,会员通过现金、转账、P0S、网银等方法打钱给自己的上线。他自己共获得的红宝积分大约有70-80万,在公司平台里留存的宝石积分大约有2万分,通过卖宝石积分给下线注册时收取的现金人民币的具体的数额记不清楚了,他收的现金他扣除了10%的提成,其余全部打给了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截止到2018年2月25日0时,他的团队总人数是10945人,总的团队业绩是打往公司的现金24607700美元,他得到奖金19766096元。他大部分的钱自己再注册做了复投,从市场买红宝石刺激市场。

其供述成为阿斯拉姆公司会员的方法,获得新会员账号的详细流程、阿斯拉姆会员等级制度、奖金制度与被告人洪某某1供述一致。

6.被告人宋某某5的供述称,2016年她通过做互助平台接触到了阿斯拉姆公司平台,当年7月份,她在阿斯拉姆公司网络平台注册了第一个会员账号s11×××88,李某某6等人是属于她直推的下线会员。加入阿斯拉姆公司必须交纳会员注册资金,由上级会员推荐注册,注册资金交到上线推荐会员手中,再由上线推荐会员替下线新会员激活注册账号。新会员账号激活需要购买红宝石积分和绿宝石积分,红宝石积分是从上线推荐会员手中购买,绿宝石积分只能从公司购买。1个宝石积分等于1美元。新会员从上线推荐会员购买自己注册金额60%的红宝石积分,从公司购买自己注册金额40%的绿宝石积分,这样才可以激活注册账号。以会员注册金额100美元为例,需要60个红宝石积分和40个绿宝石积分。上线推荐会员只要发展下线新会员就能将红宝石积分变现成现金。新会员注册激活账号后没有实物,只会在账号内生成相应的商城积分和股权。商城积分可以在平台网上商城使用兑换珠宝,股权在公司上市后可以得到原始股权。平台网络商城的珠宝价格很贵,价格虚高,他们不鼓励会员在商城购买东西。她的会员账号有sll111、sll222、sll333、sll444、sll555、sll666、sll777、sll888、s1l999、sll1111、s1l2222、sll3333、s1l4444、sll5555、s1155555、sll11111,s1122222。她的第一个注册账号s11×××88层级最高,其余所有的账号都在这个账户下面,会员推广总人数、团队总业绩在这个账号详情内都有数据体现,她的团队总人数是8259人,总的团队业绩是打往公司的现金14942800美元,主要获利折算成人民币2533352.5元,实际到手的有人民币约130万元,其中80万元复投进了平台。她提现用的是个人实名的农行尾数为0374的银行卡,还有工行尾数为8591的银行卡。

其供述成为阿斯拉姆公司会员的方法,获得新会员账号的详细流程、阿斯拉姆会员等级制度、奖金制度、公司法人代表、股东、分公司负责人等名单与被告人洪某某1供述一致。

7.被告人李某某6的供述称,她从2013年做3M平台和互助平台的时候认识了洪某某1,2016年通过洪某某1知道了阿斯拉姆公司,阿斯拉姆的法人是阿某,洪某某1是阿斯拉姆公司的董事长。阿斯拉姆公司的运营模式实质就是不停的发展市场,发展更多的下线新会员加入公司,吸收更多的会员注册资金来维持公司的运转。他们宣传要求新会员必须在平台商城上买东西,商城积分只能用来消费。阿斯拉姆公司网址是××,点击进入后又分为中文版和英文版。她的会员账号有1ch888、1ch88822、1ch88826、1ch88827、1ch88828、1ch88829、1ch88830、1ch88831、1ch88832、1ch88833、1ch88840、1ch88844、1ch88850、1ch88851、1ch88852、1ch88853、1ch88854、1ch88855、1ch88866等。她的团队总人数是8058人,总的团队业绩是打往公司的现金14508300美元,卖红宝石积分赚了人民币600余万元,会员账号上产生的奖金1806206.5元。她通过银行转账将会员注册资金转到公司,前期是转账到洪某某1的建行个人账户上;后期是转到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的建设银行尾数0250和工商尾数是5550的对公账号上。她打款时主要用的是自己建行尾数194的银行卡。

其供述成为阿斯拉姆公司会员的方法,获得新会员账号的详细流程、阿斯拉姆会员等级制度、奖金制度、公司法人代表、股东、分公司负责人等名单与被告人洪某某1供述一致。

8.被告人林某某7的供述称,2016年春节后洪某某1说他开了一个阿斯拉姆(厦门)商贸有限公司,有正规营业执照,办公地点在厦门市思明区二轻大厦2502室,公司法人是一个叫阿某的巴基斯坦人,洪某某1是公司董事兼监事。他当时投入了1000美元成为了洪某某1的下线会员,注册的第一个账号名称是lfb888,注册了会员之后他就开始自己发展下线会员。在2017年下半年的时候,公司更名为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法人更改为洪某某1。阿斯拉姆的运营模式是一种传销模式,通过不断的发展下线会员,利用下线新会员的注册会员资金来维持运转。他的会员账号有1fb888、1fb888888a、1fb88888a、1fb88888b、1fb88888c、1fb88888D、1fb88888E、1fb88888F,这些账号的密码都是44448888。第一个注册账号是1fb888层级最高,他的团队总人数是3011人,总的团队业绩是打往公司的现金8759100美元,他的主要获利是来自红宝石积分奖金,折合人民币1066541元。他都是通过银行转账将会员注册资金转到公司,前期是转账到洪某某1的建行个人账户上,后期是转到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的建设对公账号上,他打款时主要用的是自己建行62×××76的银行卡。阿斯拉姆公司没有实体企业、实体商店及实体商品,就是只有几个样品用来撑门面。公司现在的法人代表和董事长都是洪某某1,公司副董事长是李某某6和陈湛良,李某某6是山东蓬莱分公司负责人,公司高级顾问是瞿某,公司市场总监和讲师是金某某3,胡某4是北京分公司负责人,祁某2是合肥分公司负责人,宋某某5是西安分公司负责人。加入公司后他通过了解和发展下线知道阿斯拉姆公司是搞传销的。

其供述成为阿斯拉姆公司会员的方法,获得新会员账号的详细流程、阿斯拉姆会员等级制度、奖金制度与被告人洪某某1供述一致。

9.被告人龚某某8的供述称,2017年2月份左右到2017年9月底,他在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做市场推广。2017年2月份的时候他的朋友陈银珍给他介绍了阿斯拉姆公司,洪某某1给他介绍阿斯拉姆的背景是巴基斯坦的阿万,公司可以上市,加入公司可以获得股权,可以每天分红,介绍新人加入可以赚钱,他投入了100美元给陈银珍,注册了第一个阿斯拉姆一星会员账号ghz8891,登陆会员平台网址是××。除了这个账号外,还有三个回填账号是公司送给业绩比较好的市场领导人的,分别是cb889、ghz889、scy8899,这三个账号是他和陈银珍共同管理和使用的。他加入阿斯拉姆后,截止目前,他的团队总人数是290人,总的团队业绩是打往公司的现金3062600美元。他已经记不太清楚具体赚了多少钱,但是大部分赚的钱都用于发展市场,还有15万元钱投资到了虚拟货币亏损了。2017年9月份他退出阿斯拉姆公司。他使用尾号为6188的建行卡转账把会员注册资金打给阿斯拉姆公司阿某、洪某某1的私人卡里面,阿某的卡尾号为5200,洪某某1的卡尾号是0496、0680,具体以银行流水为准。他加入阿斯拉姆时候阿某是公司董事长,后来公司的董事长是洪某某1,股东是陈某某2。

阿斯拉姆公司是不可能上市的,股权也不能实现,会员想赚钱只能依靠不断发展下线会员,一方面是按照公司的奖金制度获取红宝石积分奖励,另一方面是将自己的相应红宝石积分转账给下线会员来实现变现。公司的资金来源全部是下线会员交的注册费,奖金靠新加入会员交的注册费

10.被告人占昌俊的供述称,他给洪某某1的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开发并维护进行传销活动的网络平台,包括官网、商城和会员平台。平台及公司的宣传官网的顶级域名是××,进去后选择中文版和英文版,选择中文版的话就是chinese.asilamchina.com,英文版地址是english.asilamchina.com,服务器IP地址47.91.106.205,服务器远程登录的账号密码是adminstrator,密码Difcaslam2018*。管理员后台地址:chinese.asilamchina.combackgroundaccountadmin1ogin,账号有两个,一个是superadmin,一个是admin2,superadmin的密码只有洪某某1知道,admin2的密码是chinal0086。还有几个角色账号客服后台、财务后台等几个,具体的后台上面都有。平台的服务器在阿某云租的,服务器机房是在迪拜,按年计费,一年三万多元费用。2016年6月份左右,洪某某1经一个开酒楼的老板推荐认识了他,洪某某1、陈某某2、阿某和2个朋友一起来到他公司告诉他其在进行珠宝销售,在巴基斯坦有矿山资源,其和巴基斯坦的阿万熟识,想开拓中国市场,要他们公司给其开发官网、商城和会员平台,当时谈好的价格是20万,分两期支付,前期开发费用10万,开发完成后再支付10万。他以公司的名义与洪某某1等几人签订了开发合同,后来他将这个业务主要交给陈华凯落实,到了2016年7月15日开始交给洪某某1测试使用。当时谈的地点是在他公司1楼小会议室,洪某某1将需要他做一个什么样子的平台当场写出来,包括会员的五个等级,每个等级交多少钱,奖金制度中都有哪些奖项,如推荐奖、领导奖等,对会员的管理及排列他说按照“太阳线”形式排列,就是说横向排列不限制。他们按照他的要求做出后,平台的奖金制度又按照洪某某1的要求进行了多次修改,平台于2016年7月15日交给洪某某1开始使用,第一个会员号ghool,平台包括会员前端平台和后台管理员系统,平台会员分五个级别,都是以美金结算的,平台会员必须有上线会员推荐才能注册。

他知道该公司及他所开发平台的目的和性质,是通过传销模式拉人头迅速筹集资金,这个公司说是卖珠宝,其实根本就不可能有会员以外的人来交易,因为公司商城就没有在线支付功能,会员中也几乎没有什么人来买珠宝,定价都很贵。会员注册成功后平台会送相应金额的股权、商城积分、还有分红,公司只收40%的资金,这个是不可能运行下去的,差不多500%的收益,证据泡沫太大,其实就是一个卡人头、卡时间的骗局。洪公司刚开始奖金制度是奖励分红只有三层,后来改为多层,他知道这种推广奖励模式是传销就不搞,洪某某1就威胁他如果平台不搞下去,会员会出事,都会到他的公司来闹事,他怕麻烦就答应继续做下去。总共开发和维护费用洪某某1给了他40多万元,这些钱他都用于人员工资、耗材及阿某云的服务器费用,他获利有4万多元。

11.被告人陈华凯的供述称,阿斯拉姆(厦门)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厦门魔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阿斯拉姆官网平台,他们公司的老板占昌俊将阿斯拉姆官网平台的项目交给他做,他便按照客户的要求开发了阿斯拉姆官网平台,并负责该平台的维护。阿斯拉姆官网平台的中文官网网址是××,英文官网网址是××,阿斯拉姆官网平台的主体是会员管理系统,还有就是广告宣传、通告和一个商场,他所掌握的管理员账号是adimin2,密码china10086,提供给阿斯拉姆(厦门)商贸有限公司的管理员账号是superadimin,密码hcw196855和admin,密码admin123456。阿斯拉姆官网平台的服务器是从阿某云租用的迪拜服务器,登陆的地址47.91.106.205,账号adminstrator,密码Difcaslam2018*。新会员是由推荐会员通过登陆阿斯拉姆官网平台进行注册,经推荐人平台中批准,新会员账号就被激活了。会员根据其注册积分(资金)的多少,分为十个档次五个星级。阿斯拉姆官网平台根据会员的星级及会员推荐新会员等情况,设立相应的奖励制度,来鼓励老会员发展新会员。阿斯拉姆官网平台的积分有4类,分别是红宝石积分、绿宝石积分、股权积分、商城积分。红宝石积分的产生有两种,分别是平台奖励和充值,红宝石积分可以激活新会员的账号、兑换商场积分、提现;绿宝石积分是阿斯拉姆官网平台直接销售给新注册会员的,仅用于新会员的账号激活;股权积分的产生有两个途径,一是新会员注册时,按照新会员注册积分的1:102016年6月至2017年10月)或1:82017年10月至今)给付新会员股权积分,二是红宝石积分提现时产生,比如将100的红宝石积分提现,那么其中30%30积分)转化股权积分、5%5积分)作为税费扣除、10%作为手续费扣除、实际提现为55%55积分,股权积分目前没什么作用;商场积分是由红宝石积分1:1兑换的,用于在平台的商场购买商品。“阿斯拉姆官网”平台的1个积分代表1美元。新注册会员其注册资金的60%用于购买红宝石积分,40%用于购买绿宝石积分,新注册会员将购买的红宝石积分和绿宝石积分用于申请激活会员账号,新会员的推荐人批准激活申请后,红宝石积分和绿宝石积分会按1:10或1:8的比例转换为股权积分给新注册会员。注册的会员根据其注册会员的星级,按照“阿斯拉姆官网”平台的会员管理系统设定的奖金制度获取红宝石积分。“阿斯拉姆官网”平台的会员体系是“太阳线”模式,第一个会员是第一层级,第一层级所发展的会员都是第二层级,所有第二层级所发展的会员都是第三层级,以此类推。平台设定了5项奖励机制,分别是招商奖、管理奖、超越奖、创业奖、分红,分红的规则进行过多次调整,会员兑换现金基本上都是通过推荐下线会员加入的方式兑换现金。对从事软件设计这个行业的人来讲,知道阿斯拉姆官网这样的平台多用于网络传销,但是阿斯拉姆官网平台项目是厦门魔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接下来的,他是按照公司老板占昌俊安排做事,所以就没有考虑太多。在2017年10月份,他的一个朋友在网络上看见网评讲阿斯拉姆官网平台是在搞传销,并截图给他看,为此他自己也上网看了,心里有些担心了。他将网络上对阿斯拉姆官网平台传销的评论给占昌俊看,占昌俊就联系了阿斯拉姆(厦门)商贸有限公司的老板洪某某1,洪某某1和占昌俊向他解释称该公司不是搞传销的,公安和工商都到公司检查过,洪某某1还给了他5000元的平台维护费,他也就没提传销的事了,继续进行阿斯拉姆官网平台的维护。他设计阿斯拉姆官网平台的参数等设计依据的都是占昌俊提供德,包括会员注册制度、奖励制度等。他用电脑对从阿斯拉姆会员平台服务器中下载的数据进行了汇总,汇总数据截止到2018年2月25日0时,平台总的会员数是77809个,总的报单金额合计为266875100美元(这个数字乘以7是实际报单人民币),红宝石积分合计是146253870美元,绿宝石积分合计53451355美元。审核成功提现实际到账金额(扣除了手续费实际到账的)35325730美元(这个数字乘以6是实际到账人民币),GV分红为297948702美元,以上数据他都是去除掉公司赠送的回填账户的数据。这个平台总的会员数不去除回填账户的数据是78968个。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定案依据。

本案的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供了如下证据:

1.被告人洪某某1的辩护人提交了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简介、挂牌证明、授权书,阿万发言稿及讲话视频,巴基斯坦阿斯拉姆公司实体店视频,快递单复印件2页及发货统计表4页,公司销售的珠宝产品及珠宝鉴定证书照片6页等证据材料,拟证明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实际开展了珠宝经营、其对外宣传的内容真实。申请证人瞿某出庭作证,拟证明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经营模式是一种新型营销模式分享经济,区别于传销活动。

2.被告人李某某6的辩护人提交了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收条、押金条,展示珠宝照片20张、珠宝展销视频3段、宣传册一份,拟证明被告人李某某6实际开展了珠宝销售。

3.被告人林某某7的辩护人提交了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湖里第二分公司工商注册材料及公司现场、销售珠宝视频,拟证明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湖里第二分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有实际的办公场地和销售的珠宝产品,被告人林某某7的主观目的是通过销售珠宝产品来获利。

4.被告人占昌俊提交了系统建设协议、信息技术服务费用发票两张、营业执照、软件系统开发合同,拟证明其收取的40万元费用中有108337.68元为代替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缴纳的费用。

本院认为

公诉机关的质证意见为:阿斯拉姆公司所宣传的背景及发展前景有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证实均是虚假的;商城珠宝只是传销的道具,是引诱会员取得传销资格的一种方式和途径,会员以积分兑换珠宝而非正常的商品买卖,有商品或实体店均不影响传销行为的认定;对被告人占昌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定。本院认为,上述被告人、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达到证明目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7年3月8日,被告人洪某某1因邻居洪某车牌为闽

DSH567的皮卡车经常停放在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蔡浦村的村公路边,影响了车辆通行,便于当日12时许持铁质水管将该车砸坏。经鉴定,车辆直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4252元。

案发后,2017年6月30日,被告人洪某某1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于201年6月22日赔偿洪某人民币14300元,取得了其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被害人洪某的陈述,2017年3月7日下午5时

30分左右,他将自己的车牌号为闽D×××××的皮卡车停放在马巷镇蔡浦村龙头35号101自家的药店门口。今天在中午12时30分左右,他听到门口有吵闹声,出来查看,看到同村的“阿伟”即被告人洪某某1拿着一根水管正从他家门口离去,洪某某1开车离开的时候看到他,回过头来到他家门口说我的皮卡车没停好,导致其小轿车不好过,洪某某1拿起手中的水管砸破了他家一楼的一块铝合金玻璃,然后开车离开了。然后,他出来门外检查发现他的皮卡车的前挡风玻璃、右后侧的窗玻璃被砸破,两个后视镜被砸坏,皮卡车的四个车门都有凹陷,皮卡车车斗的右外侧及车斗靠近驾驶的一侧也有凹陷。车牌号为闽D×××××,东风日产牌的皮卡车,车子是2011年9月份以14万元购买的,现价值不清楚。

2.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洪某辨认出被告人洪某某1。

3.监控截图、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证明案发地点及现场情况。

4.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洪某某1的基本情况;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洪某某1系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5.收条及谅解书,证明被告人洪某某1赔偿了被害人洪某的经济损失14300元并取得谅解。

6.被告人洪某某1的供述称,他老家在翔安区马巷镇蔡浦村龙头56号,他们村的一个洪某经常把车子停放在他家门口的村路上,因为村路比较窄,导致后面的车子根本过不去。2017年3月8日上午8时许,他发现洪某还是把皮卡车停在了他家门口的村路上,他就去洪某家要他把车子移开,洪某答应要移车,但是到了中午12点多的时候他发现洪某家的车子还是停在那边,然后他就从我家门口拿了一根水管(长约1米,铁质)到洪某停放的车子处,用水管打砸了洪某的皮卡车,之后他还拿水管将他家住宅一楼门的一扇玻璃打裂,洪某出来发现后也没有做声,他开着车就离开了。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定案依据。

关于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评析如下:

1.针对被告人洪某某1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胡某4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李某某6及其辩护人提出阿斯拉姆公司是一种新型营销手段即分享经济,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团队计酬,被告人洪某某1、胡某4、李某某6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阿斯拉姆公司以珠宝销售为名,利用互联网、微信、培训班等渠道宣传,虚构公司背景,夸大经营、投资项目及盈利前景,诱骗他人缴纳一定费用成为会员,且需由上线会员推荐才能成为新会员,其计酬模式是按照会员等级从新会员缴纳的费用中获取不同比例、不同层级会员注册资金提成,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会员平台电子数据等证据证明,该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针对被告人胡某4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祁某2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宋某某5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林某某7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龚某某8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会员人数、收取的传销资金数额、获利数额均持异议,应剔除账户回填、资金复投数额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回填账号是被告人自己掌握并用来开展传销活动的主要账号,被告人在回填账号下推荐、发展、管理新会员,并获取奖励,回填账号下的业绩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之一;被告人名下的会员人数、收取的传销资金数额、获利数额由公安机关经远程勘验取得,从会员平台提取的电子数据均得到了上述被告人的签字确认,可做定案依据,故对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3.针对被告人龚某某8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龚某某8系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龚某某8从2017年2月加入阿斯拉姆公司从事传销活动至同年10月,其线下注册会员账户达290个,下线会员充值资金为3062600美元,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行为已完成,危害后果已发生,为犯罪既遂状态。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4.针对被告人占昌俊提出洪某某1支付的40万元资金中一部分是购买服务器的代购费用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占昌俊提供的发票等证据仅能证明川融公司缴纳了108337.68元费用,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将该笔费用从其违法所得中剔除,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5.针对被告人陈华凯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陈华凯系从犯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华凯具体负责阿斯拉姆公司网站平台的开发和维护,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对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6、关于公安机关扣押、冻结的财物处理的问题。公安机关扣押的车牌号为闽D×××××的奔驰越野车、扣押的车牌号为闽D×××××的玛莎拉蒂越野车,因无充分证据证明上述车辆系违法所得购买、系被告人洪某某1、陈某某2个人所有,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洪某某1的人民币7925000元、被告人宋某某5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占昌俊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陈华凯人民币5000元;公安机关冻结的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04461693.97元、被告人洪某某1银行账户资金947006.85元、被告人陈某某2银行账户资金688493.02元、被告人胡某4银行账户资金35910.15元、蔡金树银行账户资金674663.98元、随行付支付账户资金313736元,以及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占昌俊退缴的200000元,均系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1、陈某某2、金某某3、祁某2、胡某4、宋某某5、李某某6、林某某7、龚某某8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太阳线”型结构组成多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洪某某1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占昌俊、陈华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开发和维护用于犯罪的网络平台,托管服务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洪某某1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并罚;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洪某某1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2、金某某3、祁某2、胡某4、宋某某5、李某某6、林某某7、龚某某8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在帮助信息网络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占昌俊、陈华凯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对主犯应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2、金某某3、祁某2、宋某某5、林某某7、占昌俊、陈华凯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5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1在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对故意毁坏财物罪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宋某某5、占昌俊、陈华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本案涉案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洪某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2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三、被告人金某某3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四、被告人祁某2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五、被告人胡某4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六、被告人李某某6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七、被告人林某某7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八、被告人龚某某8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洪某某1的刑期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2025年10月22日止;被告人陈某某2的刑期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2023年2月22日止;被告人金某某3的刑期自2018年3月6日起至2020年3月5日止;被告人祁某2的刑期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2022年3月16日止;被告人胡某4的刑期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2022年2月22日止;被告人李某某6的刑期自2018年3月6日起至2022年3月5日止;被告人林某某7的刑期自2018年3月6日起至2021年9月5日止;被告人龚某某8的刑期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11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宋某某5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已缴纳)。

十、被告人占昌俊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已缴纳)。

十一、被告人陈华凯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洪某某1人民币7925000元、被告人宋某某5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陈华凯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占昌俊人民币200000元;对公安机关冻结的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04461693.97元、被告人洪某某1银行账户资金947006.85元、被告人陈某某2银行账户资金688493.02元、被告人胡某4银行账户资金35910.15元、蔡金树银行账户资金674663.98元、随行付支付账户资金313736元及上述账户所产生的利息;对被告人占昌俊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200000元;均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熊丽霞

人民陪审员张长庚

人民陪审员曹德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符赛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