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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902刑初214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29   阅读:

审理法院: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闽0902刑初21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20-04-22

审理经过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蕉检公刑诉(2020)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毅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天佺、钟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毅强及其辩护人林文庆、缪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周毅强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仍伙同陈某2、缪某1(均另案处理)收集并向他人提供谢某1、周某3、缪某2等人银行卡、U盾以及手机卡,由他人将上述银行账户用于收取“丰讯凯国际”、“明星国际”等非法MT4平台获取的资金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5亿余元,被告人周毅强等人从中获得银行流水的万分之三作为好处费。期间,被告人周毅强、缪某1还受他人指使,操作雷某1、钟某1等人网银帮助转移其中8000余万元资金到指定账户。被告人周毅强、陈某2等人共从中获利10万余元,被告人周毅强个人分得5万余元。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周毅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同年10月17日,被告人周毅强家属赔偿被害人叶某经济损失180万元,取得被害人叶某的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明细、司法鉴证专项审核报告、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被告人周毅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毅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毅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毅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林文庆、缪建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周毅强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在适用罚金刑时予以减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周毅强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仍伙同陈某2、缪某1(均另案处理)收集并向他人提供谢某1、周某3、缪某2等人银行卡、U盾以及手机卡,由他人将上述银行账户用于收取“丰讯凯国际”、“明星国际”等非法MT4平台获取的资金共计5亿余元,被告人周毅强等人从中获得银行流水的万分之三作为好处费。期间,被告人周毅强、缪某1还受他人指使,操作雷某1、钟某1等人网银帮助转移其中8000余万元资金到指定账户。被告人周毅强、陈某2等人共从中获利10万余元,被告人周毅强个人分得5万余元。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周毅强在福安市被宁德市公安蕉城分局民警抓获到案,次日被告人周毅强退出赃款10万元。同年10月17日,被告人周毅强家属赔偿被害人叶某经济损失180万元,取得被害人叶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毅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叶某、裴某、廖某的陈述、王某1、李某1、周某1、屈某、李某2、周某2、王某2、杨某、余某、宋某、李某3、郭某、王某3、刘某、施某、陈某1、王某4、潘某、周某2等人的报案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谢某1、陈某2、缪某1、缪某2、谢某2、谢某3、陈某3、林某1、吕某、王某5、雷某1、钟某1、李某4、缪某3、雷某2、林某2、缪某4、林某3、缪某5、缪某6、钟某2、林某4、周某3的证言、司法鉴证专项审核报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周毅强住宿、航班、动车、出境等记录、银行账户流水、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谅解书、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被告人周毅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毅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周毅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其已退出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周毅强有认罪悔罪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毅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22年1月8日止。罚金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从暂扣款中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周毅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苹果X手机1部、U盾及银行卡,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小连

人民陪审员高享华

人民陪审员钟岩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阮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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