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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刑初2186号帮助信息网络犯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29   阅读: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沪0115刑初218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20-06-09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3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6月初,被告人许某某与董某(另案处理)加为微信好友,随后进入董某建立的“解封群”。在群内董某会发布可能会被冻结的微信帐号的信息,让群内的人员加该微信号为好友,待该微信号被冻结后,群内人员根据相关规则实施解冻并获得一定的报酬。被告人许某某曾在群内实施过一次解冻行为,但未解冻成功。

2020年2月,被告人许某某将自有的微信名为平凡、微信号为alXXXXXXXXXX的微信账号,以人民币3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董某,董某又将该微信号出售给他人。

2020年2月8日,于某某通过米聊软件与他人结识,后对方于同月13日用微信名为平凡、微信号为alXXXXXXXXXX的微信账号与于某某联系,并向于某某推荐股票投资网站。于某某在该网站注册登记后,于2月20日分5笔“投资”80.50万元、2月21日分3笔“投资”50.02万元,期间提现盈利金额0.5005万元。2月21日下午,被害人于某某再次登录该网站账号时发觉无法登录,且通过米聊和微信账号均联系不到对方,遂报案。

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微信账号信息截图、聊天记录截图、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支出交易明细,证人董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从公安部资金查询平台调取的资金流水、资金流向图,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案发经过和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的犯罪所得予以没收。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11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的犯罪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蒋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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