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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121刑初95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29   阅读:

审理法院:枣强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冀1121刑初9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20-04-13

审理经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公诉刑诉〔2020〕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礼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红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国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张国礼因缺少资金,经人介绍来至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绿地云都汇A座18楼一公司内(无名称),由该公司人员安排张国礼以其身份信息注册了佛山市南海区乐满派餐饮管理服务部、佛山市南海区乐满赢餐饮店两个公司,又以张国礼的名义办理了银行账户。张国礼明知他人用其注册的公司及银行账户实施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上述两套手续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售予梁元禹(公安机关另案处理),梁元禹遂转卖他人,致使枣强县大营镇东小营村魏某被骗人民币201706元。被告人张国礼之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请依法判处。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张国礼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国礼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同案犯罪嫌疑人梁元禹的供述;证人魏某、陈某的证言;书证企业机读档案登记材料,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对公结算账户开户申请书、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综合服务申请表,营业执照及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对公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被告人张国礼的户籍证明;电子数据微信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QQ聊天记录截图,手机银行交易记录截图,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礼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国礼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2020年8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张国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永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董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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