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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02刑初186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26   阅读:

审理法院: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川2002刑初18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裁判日期:2019-06-03

审理经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公检刑诉(2019)1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1、许某2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李某3、张某4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吴某5、彭某6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晨涛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1、许某2、李某3为中国电信公司资阳分公司员工,徐某1从事岗位为网络运营部云网维护支撑,许某2从事岗位为雁江网络运营分局现场维护,李某3从事岗位为政企客户部金融客户经理。

2015年5月至2018年5日,被告人吴某5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zya26826810、zya226115077等多个宽带账号。因需要租赁IP并获取利益,吴某5向李某3提出希望其帮助开通IP“多拨”功能。因不具备修改权限,李某3向徐某1提出更改连接数要求,并承诺给予好处费,后徐某1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3提供的账号开通IP“多拨”。吴某5将IP资源租赁给被告人彭某6,彭某6又租赁给“掘金网”工作人员蒋某,蒋某租赁与其他人员使用。2017年,因福建省福州市、河南省安阳市等地发生诈骗案件,警方经侦查锁定诈骗使用IP系吴某5实际使用。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徐某1、李某3、吴某5、彭某6明知其违法开通并租赁的IP“多拨”可能被人用于违法犯罪仍然从事上述行为。李某3通过徐某1在为吴某5开通的同时,还通过徐某1帮助董某某、李某某、曾某某从事IP资源多拨开通和租赁。通过上述行为,李某3共获得违法所得257938元,徐某1获取违法所得85300元,彭某6获取违法所得10680元。

被告人徐某1在为李某3提供的账号开通IP资源多拨的同时,还伙同被告人许某2为被告人张某4账号提供上述服务。张某4将开通多拨的IP资源租赁给邱某、李某某、王某。通过上述行为,徐某1获取违法所得86838元,许某2获取违法所得88627元,张某4获取违法所得136239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5、彭某6、李某3、徐某1、张某4先后被警方抓获。2018年7月30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许某2主动到案。六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徐某1退缴违法所得172138元、许某2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李某3退缴违法所得25万元、张某4退缴违法所得的13万元、彭某6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到案说明等书证、证人邱某、蒋某、申某等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1、许某2身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权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在为张某4谋取利益部分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3、张某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吴某5、彭某6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2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1、李某3、张某4、吴某5、彭某6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1、许某2、李某3、张某4、吴某5、彭某6承认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性质、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其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某1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李某3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三、被告人吴某5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四、被告人张某4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五、被告人许某2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六、被告人彭某6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上述各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前述物品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八、追缴被告人李某3违法所得257938元、徐某1违法所得172138元、张某4违法所得136239元、许某2违法所得88627元彭某6违法所得10680元,上缴国库。前述违法所得,部分已退缴且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崇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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