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9)闽0502刑初299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2-01   阅读:

审理法院: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闽0502刑初29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19-08-20

审理经过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泉鲤检刑诉〔2019〕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在租房内,通过其建立的一品轩心水网站(网址××或××)和六合彩开奖网站(网址为××),为“威尼斯人”、“彩63”“彩世界”等赌博网站投放广告以赢利。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9年4月26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并扣押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和小米手机、苹果手机各一部。至被查获时,共非法获利人民币7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已代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2000元。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代其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工作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收据、QQ信息、图标链接、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明细表、接受证据清单、暂扣财物收据、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监控视频截图、照片、远程勘验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取证报告、社区矫正证明书、执行通知书、辨认笔录、代收款凭证、证人苏某的证言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犯有开设赌场罪前科,予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家属已代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小米手机一部、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志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少晶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