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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27刑初75号帮助信息网络犯一审刑事判决书 ​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2-02   阅读:

审理法院:定陶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8)鲁1727刑初7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18-06-06

审理经过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以菏定检公刑诉【2018】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1、叶某2、范某某3、罗某4、郑某某5、林某某6、韩某某7、陈某8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娟、刘正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1及其辩护人侯正华、李同升、被告人叶某2及其辩护人王丰省、被告人范某某3及其辩护人王逸清、被告人罗某4及其辩护人侯杰、被告人郑某某5及其辩护人宋述运、程伟、被告人林某某6及其辩护人常彦军、被告人韩某某7及其辩护人胡文博、被告人陈某8及其辩护人张亚滨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底至2017年6月,被告人朱某某1、叶某2、范某某3、罗某4、郑某某5、林某某6、韩某某7、陈某8等人,在厦门华夏时代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工作期间,明知本公司投资理财类、小额贷款类等部分客户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利用本公司系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搜狗推广业务”代理商的便利条件,多次帮助上述客户通过在搜狗搜索平台上开户、续费等进行广告推广。

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1、叶某2、范某某3、罗某4、郑某某5、林某某6、韩某某7、陈某8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朱某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有异议,辩解称不知道客户涉嫌犯罪。他们属于搜狗公司代理商,提供销售服务,提供审核平台、技术支持是搜狗公司。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他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朱某某1的辩护人侯正华、李同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有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应是单位犯罪,不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2.认定被告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明知和客观行为;3.扣押被告人朱某某15272**元,与实际扣划数额589800元不一致,扣除违法所得后余款应予返还,扣缴数额应认定为积极退赃数额,量刑时应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叶某2、范某某3、罗某4、郑某某5、林某某6、韩某某7、陈某8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表示愿意退赃,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叶某2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叶某2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叶某2是从犯,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叶某2无犯罪前科,属初犯;4.被告人叶某2已积极退赃,请求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叶某2适用缓刑。

被告人范某某3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定性均无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范某某3系帮助犯,该案属于单位犯罪,被告人范某某3系单位共同犯罪的从犯;2.被告人范某某3已全部积极退赃,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3.被告人范某某3以前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罗某4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属单位犯罪;2.被告人罗某4在本案中起到的作用小,接受公司指派,属从犯;3.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4.被告人罗某4供述称领取的薪资应属于其合法收入,愿意配合法庭退赃;5.归案后如实供述,坦白自己的行为。综上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郑某某5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郑某某5系从犯;2.被告人郑某某5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郑某某5能够积极退赃;4.被告人郑某某5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5.被告人郑某某5没有犯罪前科,属初犯、偶犯;6.被告人郑某某5父亲患有重病,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综上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林某某6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林某某6作用较小,属从犯;2.归案后如实供述,主动坦白,认罪悔罪,且退赃二万元,具有明显悔罪表现;3.被告人林某某6系初犯、偶犯,并无前科劣迹。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韩某某7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应定性为单位犯罪;2.被告人韩某某7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应公司要求,无决策权,提供了帮助,系从犯,帮助犯;3.被告人韩某某7系初犯,工作交易量小;4.被告人韩某某7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5.被告人韩某某7在案发后,积极退赃。综上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8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某8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真诚悔罪;2.被告人陈某8在案发后及时退出赃款;3.被告人陈某8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且是在接受公司领导安排而进行工作,属从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厦门华夏时代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成立,被告人朱某某1任分公司总监。2015年底至2017年6月,被告人朱某某1伙同被告人叶某2、范某某3、罗某4、郑某某5、林某某6、韩某某7、陈某8等人,在工作期间,明知本公司推广的投资理财类、小额贷款类等非企业客户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利用本公司系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搜狗推广业务”区域代理商的便利条件,多次帮助上述客户通过在搜狗搜索平台上开户、续费等进行广告推广。被告人叶某2、范某某3、郑某某5、韩某某7从事公司销售工作,负责联系非企业客户,后由被告人罗某4、林某某6、陈某8负责为非企业客户伪造网站、资质材料在搜狗公司申请开户,后公司并为非企客户提供网站跳转技术。

另查明,在帮助非企业客户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1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叶某2获得违法所得50×××000元、被告人范某某3违法所得获得400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朱某某15397**元、扣押被告人叶某2505072元、扣押被告人范某某3416100元;被告人郑某某5获得违法所得60000元、被告人林某某6获得违法所得20000元、被告人韩某某7获得违法所得20000元,被告人陈某8获得违法所得9000元,案发后各被告人已将上述违法所得退缴公安机关;在审理阶段被告人罗某4近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30000元。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朱某某1、叶某2被抓获;2017年6月1日,被告人范某某3、罗某4、郑某某5、韩某某7、林某某6、陈某8被抓获。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冻结被告人朱某某1中国工商银行卡62×××59账户存款50554.81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

黑色大水牛牌电脑主机七台、苹果手机七部(朱某某1使用银色6S、叶某2使用金色7plus、范某某3使用银色6、郑某某5使用黑色7、林某某6使用黑色7plus、韩某某7使用金色6plus、陈某8使用金色6s手机各一部),林某某6使用金色小米手机一部、陈某8使用蓝色三星手机一部、苹果笔记本电脑二台(朱某某1使用MacBookPro型号A1706电脑、叶某2使用用MacBookPro型号A1502电脑各一台)、朱某某1使用联想lenoveI1000型号笔记本电脑一台、叶某2使用苹果iPad2平板电脑一台证明,被告人使用上述物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7年5月5日15时42分,被害人郭某向河南省宁陵县公安局报警称,自己通过网络办理平安银行信用卡,以激活信用卡为由被骗45300元。

2.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八名被告人自然身份情况,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负刑事责任,且均无犯罪前科。

3.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5月31日,将被告人朱某某1、叶某2抓获;6月1日,将被告人韩某某7、郑某某5、范某某3、罗某4、林某某6、陈某8等人抓获。

4.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交易记录证明,被害人丁某于2017年3月22日通过支付宝向户名为曾峥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账号62×××40转账300元;2017年3月29日向户名为唐梦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05账号分别转账1500元、5000元,被害人丁某共计转款6800元。

5.情况说明证明,侦查人员在实施诈骗人员罗俊舟的手机内,发现其实施诈骗时所使用的多个银行卡号,通过对其中尾号为7733户名为曾峥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查询,发现一名河南籍被害人张某2,系其妻子郭某使用该卡,数额为45300元。

6.账户查询结果、交易明细证明,被害人郭某使用其丈夫张某2名下的中国邮储银行账户账号62×××96于2017年3月13日,通过手机银行向中国邮储银行卡号62×××28开户名为王小成的卡汇300元。2017年3月20日、21日,通过手机银行向中国邮储银行卡号为62×××33开户名为曾峥的卡分别汇款6000元、9000元、5000元,共计20000元。2017年3月21日、22日,通过ATM机向曾峥同一邮储银行卡分别存款10000元、6000元,共计16000元。2017年3月23日,通过手机银行向曾峥同一邮储银行卡汇款9000元。上述转账共计45300元。

7.手机截图、存款记录证明,被害人曹某于2017年3月15日20时38分通过支付宝给银行卡号62×××27汇款2000元。2017年3月16日9时52分、11时46分通过支付宝给银行卡号62×××59汇款两笔4000元,共计8000元。该钱款到账后,随即通过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POS机将诈骗钱款转走。2017年3月17日14时03分通过支付宝给银行卡号62×××59汇款8000元、2000元,共计10000元。该钱款到账后,随即通过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POS机将诈骗钱款转走。

该POS机绑定的银行卡号62×××39,后经查询该银行卡交易明细发现,该银行卡多次向朱某某1、韩某某7汇款。

8.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厦门华夏时代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签订的搜狗推广代理协议证明,厦门华夏时代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为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搜狗推广业务”区域代理商,授权代表人朱某某1。约定所有的开户均需要上传网站页面截图、网址查询结果截图、ICP备案证明截图。对于中国大陆企业客户,开户需要营业执照副本。

禁止开户推广的信息,不予提供推广服务,包括非法彩票类的博彩,非法金融类中的信用卡、银行卡,即非银行官网代办银行卡。

小额贷款可提供推广服务,但应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ICP备案。

9.厦门华夏时代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销售业务明细报表、付款方式证明,以此销售业务清单计算员工提成。维护人员罗某4、林某某6等客户部人员;业务员为叶某2等销售部人员。

厦门华夏时代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的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成立时间为2013年12月2日,经营范围为:企业形象策划;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

10.陈某1昵称为“梦想起点”的QQ与被告人韩某某7QQ的聊天记录证明,韩某某7曾多次找陈某1制作兼职、贷款类网站,系叶某2介绍认识。韩某某7又多次向公司其他人员介绍找陈某1做网站,价格为200-300元。

11.QQ聊天记录、打款记录证明,陈某1与为其提供网站服务器租用服务的沈某公司客服人员聊天记录,显示陈某1所使用的IP地址的服务器在沈某公司内,系工信部有备案,陈某1向该公司支付租用费用。

12.陈某1支付宝交易记录证明,华夏时代公司福州分公司朱某某1等人多次向陈某1支付宝转账。

13.从跳转平台上下载下来的公司销售人员给客户做的网站证明,福州分公司销售人员为客户制作的网站中,包括小额贷款、棋牌游戏、金融投资、保健品、红包游戏等种类业务。

14.朱某某1与叶某2的QQ聊天记录证明,朱某某1曾通过QQ收到叶某2发来的通过网站留言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朱某某1负责通过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账户收取客户开户费及续费,要求其个人账户只收取现金形式的款项。

15.范某某3、叶某2、赵某、郑某某5、罗某4和朱某某1五人的QQ聊天群聊天记录证明,朱某某1通过该群向叶某2等人下达通知,称搜狗公司总部严厉打击BC户,BC系博彩客户。

16.朱某某1与郑某某5的QQ聊天记录证明,朱某某1指示郑某某5业务重点,郑某某5开理财账户时,称经询问罗某4后,需要向朱某某1请示是否能够开户,朱某某1同意后,才能向客户转达,后经朱某某1完成网站跳转。

17.朱某某1与李荔闽的QQ聊天记录证明,显示二人沟通系统跳转等内容,李荔闽让朱某某1注意点,别出事,多个账户被封户。

18.朱某某1与罗某4的QQ聊天记录证明,朱某某1和罗某4主观上明知其公司所推广的账户涉及诈骗,可能涉嫌诈骗犯罪。

19.朱某某1银行账户汇入电话提示证明,朱某某1的建行账户开通了手机短信提示,每笔收入都显示款项来源及具体数额。

20.工资报表及PPT证明,朱某某1在2016年第一季度的工资25972元,第二季度138493元,第三季度749215元,第四季度503980元,2017年第一季度工资是341668元;曾对消耗高的行业进行筛选。

21.罗某手机短信截图、QQ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叶某2使用“记忆那片海”的QQ与罗某联系,叶某2向罗某告知“后台、账号、密码”。后罗某与叶某2沟通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叶某2通过手机向罗某发送其名下建行账户,罗某向账户打款。

22.叶某2电脑中存放的资料信息证明,叶某2电脑中存放广告推广所使用的物料,主要是小额贷款相关内容;另存有申请小额贷款公民个人信息的资料。公民个人信息均系叶某2的小额贷款客户从后台导出来的,主观上明知其客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23.叶某2与韩某某7的QQ聊天记录证明,2016年11月24日,叶某2将所开的户给韩某某7使用,并将网站链接发给韩某某7(案发后该链接点击后显示该网页可能包括恶意欺诈等内容),另向韩某某7发送图片及表格形式的包括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姓名等公民个人信息。叶某2、韩某某7二人均明知其小额贷款的客户通过广告推广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24.韩某某7保存的贷款类物料、跳转账户及密码、寻找客户时所使用的广告、给客户提供的汇款方式、客户账号、客户网站证明,被告人韩某某7作为公司销售人员,在推广搜狗代理广告时,标注为“非企”开户,包括博彩、信用卡、贷款、兼职、理财等;向客户提供的汇款账户为公司公账户和朱某某1尾号628的建行账户;掌握跳转技术;为贷款类的客户提供网站。

25.韩某某7与客户“陈(信用渠道)”的聊天记录证明,2016年11月24日,韩某某7称为客户“陈(信用渠道)”开的户被封,后从叶某2处借用的户给该客户使用,并联系该客户续费,后“陈(信用渠道)”向韩某某7反馈“今天1300对15条”。韩某某7明知客户通过广告推广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且其为客户所开的户被搜狗公司封户了。

26.韩某某7与客户“贷款400”的聊天记录、与同事陈某8的聊天记录证明,韩某某7为客户“贷款4000”提供开户、跳转等提供广告推广服务,并向该客户称“前几天刚刚有个客户被抓,搜狗总部的人到他们公司来查兼职的了”。

27.陈某8与其标注为“信用卡(王哥)”的客户聊天记录证明,陈某8明知其信用卡客户通过其广告推广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用于贩卖,即主观明知客户从事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活动,仍通过为其在搜狗搜索平台上广告推广提供帮助。

28.陈某8与其标注为“贷款4年”的客户聊天记录证明,陈某8为该客户提供开户、网站等广告推广服务,2017年5月18日19时42分该客户发信息给陈某8称,所做的网站不行,提示风险了。

29.陈某8QQ电子邮箱截图及邮件内容证明,陈某8使用QQ邮箱接收电子表格形式的公民个人信息共24条。

30.陈某8与“梦想起点”的聊天记录证明,陈某8使用QQ与制作网站的人员“梦想起点”聊天,陈某8将客户要求反馈给“梦想起点”,“梦想起点”告诉陈某8惯例留言,该留言包括公民姓名及身份证号等;制作的网站曾显示被停止访问,陈某8称之为“报毒”。

31.郑某某5电脑内提取数据证明,“DK”文件夹内有一些QQ截图,图片显示的是小额贷款网站后台的留言信息,还有一些保存的网站。留言信息显示为多条公民个人信息。

32.郑某某5使用“搜狗推广”的QQ与客户“贷款客户2”的聊天记录证明,该客户称需要开一个搜狗贷款户,让郑某某5帮忙做网站,开户费4000元,网站费2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朱某某1完成付费,后多次续费充值。期间,2016年12月28日,郑某某5让该客户推广时换个网站,因为该网站被多人举报,显示为危险网站,并让该客户先去后台将还没联系的客户资料截图出来;2016年12月30日,该客户截图网站被停止访问,因为被用户投诉检测可能包括恶意欺诈内容,在此情况下,郑某某5为其操作使得该户继续使用;2017年2月16日,因服务器升级,网站不稳定,在调试过程中,郑某某5向该客户截图网站所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情况,包括公民姓名身份证号及住址;2017年2月27日,郑某某5通过该客户广告推广的网站后台,为该客户查看所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及数量,并称已经有20多条。

33.林某某6与赵某的QQ聊天记录证明,林某某6为赵某联系的客户提供开户、续费,然后跳转、维护网站。期间,5月8日,林某某6发给赵某一张图片,显示一个网站含有色情、欺诈信息,已被大量用户举报。

34.林某某6与陈某8的QQ聊天记录证明,林某某6为陈某8提供网站跳转服务。

35.林某某6与罗某4的QQ聊天记录证明,罗某4安排林某某6为一个推广高仿广告的客户开户,称该种户容易报毒,林某某6请罗某4帮其PS正规文件。

36.林某某6与郑某某5的QQ聊天记录证明,郑某某5多次给林某某6发信息,让其从一个网站跳转到另一个网站,系把正规的网站跳转到不正规的网站。

37.林某某6与韩某某7的QQ聊天记录证明,韩某某7给林某某6联系,让其跳转网站,把正规网站跳转到不正规网站。

38.从林某某6电脑提取的营业执照照片证明,系委托罗某4PS所做,给非企客户开户所用。

39.范某某3电脑中保存的广告物料证明,范某某3工作用电脑中存放有大量的个人贷款和投资理财类的广告推广物料。

40.QQ聊天记录证明,罗某4、林某某6曾多次帮助范某某3完成网站跳转。5月18日叶某2、郑某某5、范某某3的客户涉嫌诈骗案发。2017年5月11日,名为“南瓜tt”的客户发送一张截图给范某某3,显示打开所推广的网页,显示该网页涉及虚假广告。

41.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易明细、聊天记录等证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市经济开发区居民董某于2017年3月6日报警称,其在金辉亚太网站上被人以投资理财的方式诈骗,共计1239400元。次日,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立案侦查。

董某于2017年2月19日投了100元到其财付通账户,后将100元返还;20日,以李芹的名义开新账户,投了1000元后,又通过董某支付宝付款给*道军账户7000元;21日晚,与金辉亚太客服聊天,咨询如何获得股票信息,客服答复说要成为VIP才能获得股票信息,投30万元长达20天成为VIP。董某在次日向开户名为季春晨的工商银行卡号汇款30万元。24日,董某向客服咨询要想更快获得股票信息要怎么做,客服答复称要累计定投100万元能成为钻石会员,后董某向季春晨中国银行卡汇款932000元。3月3日其联系客服要赎回之前投资,客服称要过了3月6日才能把全款提出来,后3月4日网站无法取出投资款项,其被诈骗。

42.福州分公司后台数据、朱某某1名下尾号9325的银行卡明细证明,在2017年2月,朱某某1的尾号为9325的账户有多次入账记录,包括名为熊宁的尾号7839的账户和名为阮余峰的尾号4027多次汇入款项。2017年2月23日,福州东胜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福建闽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两个投资理财客户,系范某某3联系,林某某6负责开户维护。同日,用户名为熊宁的账户转账12000元给朱某某1尾号9325的银行账户。

金辉亚太投资公司系福州分公司的非企客户,该投资客户使用的是福州东胜达投资公司和闽永投资公司的名义开户并进行广告推广,熊宁、阮余峰名下的账户系该诈骗公司所使用的账户。

43.福州分公司后台所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被骗情况证明,从福州分公司后台所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经查实,被骗人数已达178人,被骗方式为信用卡诈骗或贷款诈骗,被骗时间集中于2016年至2017年,以2017年上半年为高峰期。

44.扣押清单及说明证明,案发后,定陶县公安局扣押郑某某5黑色苹果7手机一部、现金60000元;扣押林某某6红米手机、苹果7P手机各一部、现金20000元;扣押陈某8蓝色三星手机、金色苹果6手机各一部、现金9000元;扣押范某某3黑色苹果7手机一部、现金416100元;扣押叶某2苹果7P手机一部、银白色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Ipad一台、现金505072元;扣押朱某某1银白色苹果6手机一部、联想牌银白色笔记本电脑及苹果牌笔记本电脑各一台、现金539780元;扣押罗某4灰色苹果6S手机一部;扣押韩某某7金色苹果6P手机一部、现金20000元;扣押大水牛牌电脑主机七台。

(三)鉴定意见

菏泽市公安局电子数据鉴定实验室检验报告书附光盘一张证明,对服务器硬盘内的内容进行提取。经鉴定,硬盘内含有公民信息的数据库文件7个,公民信息条数分别为8549、2、31、816、5023、986、823条。福州分公司后台存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6230条。

(四)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证言证明,他所在公司华夏时代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总监叫朱某某1,下设客服、人事、销售、行政四个部门。公司通过电话、微信、QQ等多种方式发布“帮助需要发布诈骗信息的客户推广诈骗信息,并留下联系方式”客户和公司联系之后提出自己的要求。他将具体情况向总监汇报,总监同意后将造假的资质上传至搜狗平台,审核通过后公司将账号发给需要发布诈骗信息的客户,客户将要发布的照片网站发给公司,公司通过搜狗平台跳转诈骗网站,网民点击之后容易被骗上当。

公司在帮助客户跳转发布诈骗网站,客户开户需向公司转账1000至4000元不等。客服部门和销售部门都是按基本工资加提成。推广诈骗网站的技术是公司总监朱总教给他的。

客户向公司发送的网站,有的是客户已经制作好;如果客户没有做好网站,他们就会将一个QQ用户名叫梦想起点的介绍给客户,客户和他联系之后,由他制作。他是通过销售部的叶某2认识的。

客户向公司支付的4000元,直接打至朱某某1的账户上,收到后公司以现金和搜狐1:1.4的比例充值搜狐币,将搜狐币直接充值至客户的账户上,公司赚取中间的差价。他们公司现在主要的业务就是在搜狗平台上跳转诈骗类的网站,正常类普通业务比例很小。

他大部分都是找罗某4合成营业执照,客服部的人都会。他们公司销售部的人凡是接到没有正规资质的客户,都会找到客服部,让其伪造营业执照。网民看到办理虚假信用卡网站,进入后把自己的信息添加网上,网上就会留存下来,诈骗客户和叶某2那边都能看到公民信息,如果他客户看到网民留言效果不好的话,叶某2让他帮助造假,增加诈骗网站的点击量,好让客户满意。

叶某2共发给他146条公民个人信息,一直都在他的电脑上保存着了。

2.证人曾某证言证明,2016年9月底她到厦门华夏时代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担任客服,福州分公司老板是朱某某1,负责整个分公司的业务情况,下面有销售部、客服部、人事部、行政部和财务部。主要是办理信用卡和小额贷款、兼职类,投资理财类、抢红包软件等之类的诈骗网站,做一些网站后台维护。销售人员联系到搞诈骗的客户之后,销售人员就会联系他们,她再找客服主管分配正规的资质,她把开户域名、账户和密码通过QQ发给公司的销售,销售再发给客户,客户满意后就打款给公司,让销售放在搜狗引擎平台上推广,网民看到网站进去后,可能会受骗。公司的客服和销售人员是按基本工资加提成,搞正常网站和诈骗网站的推广都是一样的,但是诈骗网站的收益快。

客服部负责正规客户的开户和后台维护,还做非企的开户和网站的跳转。“非企”是没有正规营业执照的客户,网址没有在工信部备案。她给没有资质的客户套正规公司的资质,客服部通过公司的跳转软件跳转到客户的诈骗网站上,就达到诈骗网站的推广目的。客服部主管罗某4根据域名查询工信部备案,再根据工信部的备案再去工商局查营业执照,他们再PS成正规的营业执照。跳转软件是罗某4教给她的。

客服部为诈骗类的客户网站开户,开户费4000元一次,4000元消耗掉后,客户如果想继续做,要续费最低1000元,上不封顶。客服部和销售部基本上靠提成来增加工资的。

她电脑里面的每一个文件夹都是为棋牌或者红包的非企类诈骗网站开户的资质,每个文件内都有工信部备案的域名和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都是罗某4造假造出来发给她的,她收集起来,如果销售需要给客户开户。

3.证人刘某证言证明,他们公司主要做广告推广的业务,有些合法,有些是非法的广告在搜狗引擎上推广,具体不清楚,她只是行政工作。

朱某某1只让她核算5月份工资,销售和客服的基本工资都是2300元加满勤200元。客服部可以直接向搜狗平台充值。一般是销售部的人给她提供客户的搜狗平台上的账号,告诉她充值多少钱,她在公司和朱总的银行账号上核实那笔钱是否到账,核实后再向客户账户上进行充值,从中不收取服务费。

对公账户是农行的,还有一个是朱总的建行账户负责收取资金,对公账户只有朱总自己支配权。公司未做非企时,公司的业绩报表一个月大概是五六十万,做非企后,一个月能达到四五百万,具体数额没算过。

4.证人陈某1证言证明,2015年底,他自己开发了一个网站叫速速科技,租用了服务器,想通过给别人做网站赚钱。他租的沈某的服务器。

他给一个叫厦门华夏时代策划有限公司里面的好几个人做过网站,都是通过QQ群认识的。记得一个叫郑某某5的,是第一个联系他的,后来公司的其他人都开始找他做网站,还有一个叫“记忆那片海”的(被告人叶某2),还有一个网名叫“搜狗省代理”,还有一个网名叫“华夏时代summer”QQ号为13×××60的,还有一个网名叫“源野”的QQ号是13×××88。他跟华夏时代策划有限公司让他制作网站的人已经很熟了,对方一般就是把客户的QQ号发给他,直接说让他制作一个什么类型的网站。一般都是让他制作一些办理信用卡、小额贷款、兼职、红包软件等类型的网站。他自己能做的那些网站收费是150元到200元。

公司的客户一般都会通过一个叫朱某某1的支付宝给他转账,转到他支付宝上。

5.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他们公司是为他人网站提供服务器托管,设备托管放置在他公司使用。222.187.239.85.的客户的服务器在他们公司机房,注册名为郑春华,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是他们合作商提速科技公司名下的客户。

6.证人沈某证言证明,他们公司是负责网站服务器的租用,有些服务器是租用蒲公英公司的,然后再租给客户,为正规客户提供服务器。222.187.239.85.的客户的服务器在蒲公英公司机房,登记姓名是刘万超,其他信息登记是假的,他们无法核实是否为本人。该客户说是做网站的,他们看有备案就没多问。后期有些客户可能采用技术手段跳转不正规网站,因为租用的客户较多,所以可能发现不了。

7.证人陈某2证言证明,他是2017年4月底开始做网站的,是他三哥陈某1教的。他没有给“厦门华夏时代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做过网站、转过账。

8.证人罗某证言证明,他们是从2017年3月4日开始实施诈骗的,参与诈骗活动的有他、刘行富、蔡某、刘裕霞、汤某、罗俊舟六个人。

他负责联系在网上发布虚假广告的人,给下面的员工发工资,租用实施诈骗的房屋等;刘行富负责给发布虚假信息的人汇广告费,对他们实施诈骗的银行卡进行查账。

他在商机网上搜索到了一个广告公司,上面有个手机号,他就给那个电话联系,对方是男的,自称姓叶。他的意思是让对方发布虚假信用卡广告,问对方广告效果如何,留言质量和费用问题,对方说效果不错,费用是4000元一期,一期能够出七、八十条个人信息,然后对方就把网站链接和用户名密码通过QQ发给他,他再安排蔡某把那些办理信用卡的个人信息下载下来,一个一个联系,实施诈骗活动。经辨认金色小米手机上的网名叫“记忆那片海”的QQ聊天记录,就是负责发布虚假广告的人。

当时对方通过QQ发给他的银行卡号,是他和刘行富负责给对方汇的,一共给对方汇了五六万元,他们从姓叶那里购买了大约1000多条个人信息。

他从网上下载了一个名叫北京安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信息,把那个公司的社会信用代码、原注册号、成立日期、注册资本等情况,都打印下来。让蔡某、汤某、刘裕霞三人冒充那个公司的员工对受害人实施诈骗。问对方是不是需要办理信用卡,如果需要,会告诉对方先要交纳200元到500元不等的手续费。然后他们就把事先准备好的银行卡号提供给对方,让对方把钱直接打到卡里面。他就联系一个专门负责邮寄卡的人给受害人邮寄银行卡,其实邮寄的都是假卡。受害人收到卡后,就会给他们的人联系,他们的人就会对受害人讲还需要交纳代办费。等受害人交纳了代办费后。他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给受害人打电话,说信用卡需要交纳一定的激活费。对方把激活费打过来后,他就再以银行卡的交易流水不足,需要增加流水的名义再向受害人要钱,一般都是他自己乱要价,如果他感觉到对方拿出来钱很吃力,就会把价格往下降一下,能骗多少骗多少。如果对方同意就还会打钱过来,不同意他们就挂掉电话,被害人再打的,他不接或者直接关机。

他对丁某的名字有印象,应该实施过诈骗,但是具体诈骗了多少钱他记不清了。

户名叶某2,卡号62×××15就是帮他们发布虚假信息汇广告费的银行卡。户名朱某某1与叶某2是一个广告公司的。他一共给那个公司打了五六万元。

购买上家的公民信息,上家肯定知道他是搞诈骗的。开始他给对方说发布虚假信用卡广告,对方就明白他是搞诈骗的,还给他说效果可以。打款后,地方告诉他账户和密码,他把公民信息导出来之后,就开始实施诈骗了,有时候不好,他会给上家说客户不好,没赚到钱,上家说帮他调好点。他知道上家是搜狗广告推广公司的。

9.证人蔡某证言证明,她当时用过两个卡号实施诈骗,是罗某把卡号写在一张纸上给她,她冒充北京的一个担保公司,好像叫什么安鼎担保公司。

10.证人汤某证言证明,她和蔡某根据罗某的安排,以北京安鼎担保公司的名义实施诈骗。

11.证人郑某证言证明,她是郑某某5的姐姐,想把郑某某5的六万余元非法所得退交国库,让她弟弟早日从看守所出来。

12.证人谢某证言证明,他是范某某3的哥哥,他想替范某某3退还赃款四十万元,先筹到了二十万元,退还给国家,剩下的二十万他一个月之内再退。希望他弟弟范某某3能够争取的宽大处理,早日出来为社会多做贡献。

(五)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丁某陈述证明,2017年3月22日11时许,他在网上申请办理信用卡,把他的个人信息都填写上了。当天就有个女的给他打电话。问他是不是要办信用卡,他就问怎么快速办下来,她跟他介绍快速办卡需要包装费300元,信用卡额度50×××00,卡办下来后,担保公司提取1500的提成。他就相信了,就先汇了300元的包装费。收到信用卡后,他又将1500元汇到对方的邮政银行卡上了。接着有个自称是平安信用卡激活中心的男的,给他打电话说要激活信用卡,需要先交给担保公司5000元,他就给对方邮政卡汇了5000元。他觉得上当受骗了,就打平安银行客服查询了一下,结果收到的信用卡是个假卡。共被骗6800元。他就报警了。

2.被害人郭某陈述证明,2017年3月份左右,有个自称叫曾峥的男子给她联系,问她办平安银行的信用卡不,她就通过网上申请办理了中国平安银行的信用卡。一个星期左右,她收到一个信用卡,她和对方联系,对方说需要有流水激活,说她给打钱,流水就作通了,就激活了,因为看到信用卡有十万元,她就打钱了,分三四次一共45300元。打完对方说下午就能开通,等到下午五点多对方关机了,她意识到被骗了。

3.被害人张某2陈述证明,事发后听妻子郭某说在办理平安银行信用卡的过程中被一个自称曾峥的人骗了45300元。

4.被害人曹某陈述证明,2017年3月15日下午,她在家手机上网,发现小额贷款的信息,她找到发信息的QQ号,加上并与对方联系,对方自称是上海盛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客服。她说想贷款20000元,然后对方让她汇款2000元,对方给了她一个卡号说是投保激活业务。她在3月15日20时38分给对方汇款2000元。3月16日9时,她跟对方联系,对方说她的银行卡流水低,综合信誉度低,对方让她汇款贷款金额百分之四十到百分之九十的还款能力验证金作为保证,最少8000元。然后她在9时52分给对方卡汇款4000元,11时46分又给对方汇款4000元。然后还说她流水低,让她再汇款10000元。3月17日14时3分她又给对方汇款10000元。后来她感觉不对劲,就报警了。总共被骗20000元。

4.被害人董某陈述证明,2017年2月19日他在网页上搜到一个叫“金辉亚太投资有限公司”的网站,他看利率比较高就下载了一个软件,还在软件里注册了一个账户。为了验证理财项目的真伪,他投了100元到账户,之后他就取出来了,将100元返到他的中国银行卡上,他感觉是真的。20日他发现网站上推荐的股票有20%-30%的涨幅,他就以老婆的名义开了一个账户,先投了1000元,之后又投了7000元。21日晚上他想获得网站上推荐的股票信息,就点击在线客服,咨询如何获得股票信息,客服答复说要成为VIP才能获得股票信息,并且要投30万元长达20天才能成为VIP,然后客服就提供了一个工商银行的卡号给他,让他把30万汇款到那张卡上。22日11时他在中国银行柜台用他老婆的卡向对方汇了30万元,汇款后他的投资软件账户还收到1.8万的返款,他妻子的投资软件账户除了收到30万元的投资款还收到了1.8万的返款。24号他又通过网站联系客服,咨询要想更快获得股票信息要怎么做,客服说要成为钻石会员才行,要累计定投100万元才能成为钻石会员,他不放心还添加了客服微信,咨询消除顾虑后。拿着他老婆的银行卡去华城中国银行柜台向客服提供给他的季春晨中国银行卡汇款932000元,投资的是10天定投日利率为6.8%的项目,他汇款后他的投资软件收到55920元的返款,他妻子的账户除了收到投资款外还收到55920元的返款。3月3日他联系客服要赎回之前投资的本金1240100元外加利息,客服当时同意,但说要过了周末才能把全款提出来,他也同意了。到了3月4日他发现“金辉亚太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网站已经取不出来钱了,3月5日他发现网站进不去了,就发现被骗了。

他实际投资共计1240100元,软件账户里面有返款147840元,但网站规定每天只能取100元,收到700元返款,现在损失1239400元。

(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朱某某1供述证明,2007年他和同学创业开办厦门华夏时代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现一直在福州分公司担任负责人。他们公司是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搜狗搜索的代理商,他们的业务是通过搜狗搜索平台为客户发布广告。

他是分公司的总监,公司下设行政部、销售部、人事部、财务部、客服部。销售部分四个组,一组组长是范某某3,二组组长叶某2、组员韩某某7,三组组长赵某,四组组长郑某某5,还有一个临时组。客服部罗某4是主管,还有林某某6、陈某8、朱原康、曾艳青。

2016年三、四月份,他和李荔闵一起到北京搜狗总部去学习,总部的大数据分析金融业、兼职类的业务消费比重最大。回到公司之后他们就开始接触、深挖金融、兼职类的客户,发现那些业务中含有很多非企业类业务,没有公司资质,后来他们发现那些都是诈骗网站,并且那些业务收益比较快,然后公司就开始慢慢运作直至现在。

他在2016年对员工讲,让他们通过各种渠道,去找那些搞诈骗的客户,因为那样的客户投资广告的费用会比较大,他们就会有更高的效益。后来他让罗某4和林某某6去厦门总部学习如何给那些搞诈骗的客户开户,如何伪造资质来帮助客户顺利开户。

对于诈骗类的网站推广,首先是销售部的业务人员通过QQ在网站推广的群里面发布广告信息,并留下联系方式,然后想要推广诈骗网站的客户就会通过他们留下的联系方式与公司的业务员联系,双方同意的前提下,需要推广诈骗类网站的客户会将4000元钱打至他的卡上。销售部再给客户找人做好网站,然后交给客服部,客服部再给客户制造假的资质通过搜狗平台的审核,审核通过之后获取账号和密码,公司将账号提供给客户让客户登录账号,再让公司将客户的网站跳转至搜狗搜索的平台上,最后网民就能在网上点击浏览那些诈骗类的网站了。

他手上的域名都是从集名网上买的,一个域名一百多块钱,他都是安排林某某6去购买。

网络跳转的技术是李荔闽从深圳那边买过来的。就是在给搞诈骗的客户申请开户时,冒用别人的资质就已经加上了网站跳转的技术,在搜狗申请开户时,搜狗那边审核,网站不会发生跳转,一旦申请下来,把账户和密码交给客户,再把那个网站推到搜狗上去,等到大众再点击时,网站就会直接跳转到客户要求的诈骗网站上去,接着就会出现需要填写公民个人信息的页面,如果大众填写保存之后,就能将公民的个人信息获取后拿去买卖进而获取利益,也很可能会直接被骗。

他们公司的员工除了没有转正的员工基本上都参与了,包括销售部的叶某2、赵某、郑某某5、范某某3、韩某某7,客服部的罗某4、林某某6、陈某8、曾艳青。公司销售部的业务员是底薪加提成,底薪3000元,然后按照一单利润的百分之二十或三十的业务完成比例提成,客服部是底薪2500元加绩效考核。

他从2016年三四月份开始做推广诈骗网站,到现在从推广诈骗网站上面的公司收益有二、三百万,他大概挣了六七十万元。他自己非法获利的钱在尾号311农业银行卡上有三十多万,邮政卡上也有二十多万元,微信上有二十多万元,支付宝上有十多万元,他愿意把非法获利的钱都退出来。

他们对没有资质网站推广时,销售人员或者客服人员会找他,问有没有正规公司工商局和工信部备案的网址,如果没有的话,他会安排客服人员去操作,客服人员会在网上找到同种类型公司的工商许可证,再用PS软件做公司的工商许可证,随后将那家正规公司放在搜狗引擎平台上推广,之后他们再通过跳转软件跳转到客户的网站上。

工作时他使用的是银白色苹果6S手机。他安排叶某2、罗某4等员工都是通过面对面交流或者手机QQ联系。他与范某某3、叶某2、郑某某5、罗某4、赵某建立的通知群,是他给公司业务主管和销售主管发通知时用的群。

沙猛是搜狗总部的,说他们小额贷款的非企户被投诉诈骗了,就是他们小额贷款的客户涉嫌诈骗犯罪。

2.被告人叶某2供述证明,2015年他大学毕业后在厦门华夏时代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上班,现担任销售主管,销售二组组长。平时朱某某1给他们全体开会让他们找搞诈骗、赌博的客户,可提升公司业绩。他从2016年六七月份开始搞的,一般都是办信用卡、银行贷款之类的。他们本身不做网站,再找到做网站的人把网站做好后,把链接、密码发给他们,他们联系搜狗引擎平台,把做好的网站放在平台上,大家就会在网上看到办理信用卡、银行贷款的广告,进去之后如果想办理贷款业务,网站链接上有填写个人身份信息的地方,填写完信息后做网站的后台就会把那些人的信息记录下来,他把诈骗网站的链接和密码发给他的客户,就可以看到那些人的信息,他的客户就给那些人打电话实施诈骗。

办理信用卡、贷款业务的都是虚假的广告,都是个人做的。他都是通过QQ和客户、做网站的人联系。搞诈骗的客户大部分都是湖北省的。他们向客户收费一次两千至四千不等,一般都是把钱打到朱某某1的账号上。

他办公单位电脑内发现的个人信息有些是客户发给他的,都是网民看到办理信用卡和小额贷款的网站信息后,填写的个人身份信息,网站就把信息保存下来了。他一共有十几个搞诈骗的客户。

他们公司的人基本上都参与诈骗网站的开户和推广了。公司销售人员工资是基本工资加提成,他从2016年6月至今他收入了五十万左右。

他和罗某4、范某某3、韩某某7、赵某五个人建立的群聊,报警一次,应该是他的非企客户被投诉诈骗了。

3.被告人范某某3供述证明,他从2016年5月开始从事非企客户推广。厦门华夏时代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负责人是朱某某1。

他们从网络上发广告找需要的客户,销售就将客户的网站推广到搜狗引擎平台上,有些客户没有正规的资质,他将没有正规资质的客户称为非企客户,包括贷款、办理信用卡类、投资理财类、保健品类、红包类、棋牌类等,该类业务经常被投诉诈骗。他们小组负责红包类、棋牌类、高仿鞋子、投资理财类等,非企客户愿意多花广告费,收益高,并且朱某某1支持他们做,所以他就做了。

非企客户有需求,他们会告诉朱某某1,朱某某1再将非企客户分配给客服部,由客服部造假资质之后把账户和密码交给他们,他们再把账户和密码发给非企客户,之后公司在搜狗引擎平台上做广告推广。

通过推广非企客户,他获利大概有四十万到六十万元。

扣押的台式电脑主机就是他工作用的,电脑上LC文件夹内“三合一WEB版”excel文件、添加新关键词都是推广网站所用的关键词,都是客服部发给他的,让他给客户看的,网民在网上搜索那些关键词就会看到网站的广告。

他的户一般都是林某某6和罗某4负责开户及维护的,当时他联系开的投资理财的户因为涉嫌诈骗被投诉到搜狗总部,搜狗总部把那个户封停了。网名为“茗林苑”是他的一个红包户,是非企客户,开户公司被抓了,之后他又联系客服重新开的。

4.被告人罗某4供述证明,2016年五六月份时,他听朱某某1说要提升业务量,搞一下灰色产业,之后朱某某1就教销售员找什么样的客户,并且让他们去厦门总公司客服学习经验。他知道他们公司在搞诈骗网站的推广。

他们公司是搜狗搜索平台的代理商,有要搞诈骗网站的客户会联系公司的销售,销售人员联系到客户后,就联系他们,他们再提供给销售人员客户所需要类型的账户,销售人员再把账户发给客户。那些网站一般没有资质,上不到搜索引擎平台,朱某某1会通过别人的正规资质放在搜狗引擎上审核或者用他们公司股东李荔闽开发的跳转软件进行跳转,搜狗引擎一般都会审核通过,大众在网上看到信息后,就会进入链接内,他们可能会上当受骗。

他们公司的客服和销售人员是按基本工资加提成,搞正常网站和诈骗网站的推广都是一样的,但是诈骗网站的收益快,他们做客服的也能挣到五万元左右。

正常的客户都是本地的客户,那些搞诈骗的客户都是外地的,大部分是湖北的,没有相应的资质,必须让他们帮伪造资质才能够在搜狗上申请开户,申请下来后他们把账户和密码给销售。搜狗总部接到被诈骗的投诉,就会调查是哪个代理商的账户,查到之后就会把对应的账户封停。从2016年一共被投诉过十多次,赔偿过六、七次,每次补齐保证金之后,他们公司还会给那些搞诈骗的客户开户,毕竟给那类客户开户公司赚的多,是朱总的要求,他们也会照做。搞诈骗的网站,是在厦门总部李荔闽开发的跳转软件进行设置后,申请时搜狗那边看到的是正常的网站,等申请下来后,再推广到搜狗上时,大众在点击的时候就会发生跳转,跳转到客户要求的网站页面上去,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客户那边就能够直接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给没有资质的客户改为正规资质的客户由客服部负责,主要还是他做。首先看销售需要什么类型的网站推广,他告诉朱某某1,朱某某1去找有正规公司工商局和工信部备案的网址,他再从网址上看那家公司的信息,再从工商局公示网站上查询那家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他们再使用PS软件将那家公司的注册信息填写到PS软件模板内,就生成那家公司的工商许可证,之后他们将那家网址推广到搜狗引擎平台上,再通过跳转软件跳转客户要求的网站上。

扣押他工作使用的电脑上“印章制作大师”是用来伪造国家公章和一些公司的印章,再把伪造的印章打印到伪造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就能去搜狗那边开户。他的电脑E盘加设密码是因为E盘里存的大部分都是他伪造的营业执照和开户资料等信息,不想让别人看见或者复制出去。

分公司就是朱某某1自己拍板的,负责分公司的所有工作,朱某某1是做非企客户销售出身的,分公司的人员最开始进公司时候都是其亲自培训。

沙猛是搜狗审核部的最高领导,对于投诉的,朱某某1都是第一个知道的。因为他是客服部主管,沙猛会告诉他。沙猛说的两起被投诉诈骗的,其中小额贷款的应该是叶某2的客户,另外一个是贷款还款的是朱炜的客户。

5.被告人郑某某5供述证明,厦门华夏时代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总经理是朱某某1,他从2016年11月份开始上班,陆续做那种诈骗网站推广。2017年4月前在销售组一组,现在是销售部四组组长,都是给一些小额贷款、理财投资和抢红包等诈骗网站做推广。在他的广告QQ群里发广告,会有中介联系他,他一般不会和客户直接联系。通过他们进行推广,有意向贷款的人就通过网站留下个人的详细信息,做作骗网站的客户就会通过后台获得那些人的信息。

他就做了两家诈骗网络的客户,都是小额贷款的客户。他们组都是新人,业绩比较差,领的比较少。他从事非企推广,一个月收益三四千,一共有六万多元。

他不做网站,介绍中介做网站,做好以后会给客户后台账户和密码,再做推广。有些人就会在网上注册信息,客户可以在网站的后台直接获得注册人的个人信息。

在他电脑桌面上“DK”文件夹里面有一些QQ截图,图片显示的是小额贷款网站后台的留言信息,是他从小额贷款网站后台截图出来发给客户的公民个人信息。

正规客户他们一直都做,只不过在做非企客户之后,大部分都是非企客户的,非企客户一般都会开多个户,而且消耗更快,他们受益也更大。

6.被告人林某某6供述证明,2015年底他开始在公司上班,在销售部干了一个多月,就在客服部干了。2016年初朱某某1开始让公司的员工通过各种渠道去找那些搞诈骗的客户,也包括正规客户,让那些客户通过他们公司在搜狗做广告,一直到现在他们公司大部分的客户都是那种搞诈骗的非企客户。销售部的把客户找来后,客服部就负责给客户开户,因为客户没有正规资质,所以朱某某1和罗某4就会弄来伪造的资质充当正规资质给那些客户去搜狗那里申请开户。他们部门都是给一些办信用卡、投资理财、小额贷款、等客户开户,开户费一般4000元,后续有充值,具体不清楚。

销售人员将非企交给他们开户,他们将没有资质的网站套用正规的网站的资质,推到搜狗引擎平台上,之后他们通过跳转软件链接到客户的诈骗网站上去,网民登陆到诈骗网站上之后,就会留下网民的个人信息,实施诈骗的客户就会骗留信息的人。

他从事非企客户推广获利大概二万元。

从他电脑内打印的营业执照是罗某4伪造之后发给他的,他给别人开户。开户时,需要给罗某4汇报。他给范某某3、郑某某5、叶某2、韩某某7等人开过户。

7.被告人韩某某7供述证明,他从2016年6月底在厦门华夏时代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总经理朱某某1,二组组长叶某2,他是二组组员。他们公司是搜狗搜索平台的代理商,平常通过QQ在群里发布推广贷款、理财、保健品等网站信息。群里有需要的客户就会和他联系,将自己想要弄的网站以及诈骗的类型告诉他,他就会向朱某某1报告,同意之后,公司客服部就会通过造假,通过搜狗搜索平台的审核,将审核后的账户和密码发给他,然后他将账户发给客户或者中间人,公司就会通过账户上面的域名将客户发过来的诈骗网站跳转到搜狗平台上让网民点击,网民点击之后就可能受骗。林某某6主要给他维护、跳转小额贷款、办理信用卡等不正规网站,网站客户推广那些广告是想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

在帮助客户跳转诈骗网站之前,客户将现金打到公司网银上,他做一次一般能挣一二百元。诈骗网站技术是他刚进公司时人事部门培训的,后来业务慢慢就熟练了。

他们都知道国家对非企类网站诈骗打击力度很大,网站没有工信部的ICP许可证,没有营业执照,并且客户都不是本地人,网民登陆此类网站之后有可能被骗或者泄漏个人信息。朱某某1给他们开会说可以多开发非企,消耗的搜狗币比较多,效益高,提成多。他从上班一共挣了十一万多元。

8.被告人陈某8供述证明,厦门华夏时代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总监是朱某某1,他是客户部的,主管叫罗某4,他们部门主要负责给客户在搜狗搜索平台上开户。他们部门主要是把销售部提供给客户的开户网站在搜狗上进行开户,户开下来之后再给销售部,由销售部给客户进行推广。他们部门开过户的诈骗网站有办理信用卡、投资理财、小额贷款、保健品、红包软件等,他主要是做红包软件、高仿鞋这些诈骗网站的开户。

他是2017年4月份开始在客户部做的,之前在销售部。他也想多挣点钱,就开始尝试联系客户,但是效果不理想,就做成过一次,是做小额贷款的诈骗网站。给那些搞诈骗的客户进行开户都是朱某某1或是罗某4把一些正规的开户资质给他们,说是正规的,就是在电脑上PS出来的,算是盗用别人的。然后他们用那些所谓正规的开户资质在搜狗上给客户进行开户,发给搜狗,审核通过之后,他们就把开户的账户和密码交给销售,销售再给客户,客户进入后台,开启推广,此时在搜狗上搜索关键词就能看到他们的广告。他们也都知道是诈骗网站,但是那些网站确实投资的广告费用多,他们提成也就多。

他一般都是通过QQ联系。他给公司获利有十四、五万元,他们是按照百分之六的提成,分到他手里的非法获利有9000元左右。

他电脑上E盘中“账户”文件夹内的内容,除了“建站物料”、“开户材料”两个文件夹不是他的,其他的东西都是他的,主要是给那些搞诈骗的客户开户用的假营业执照、网站页面、ICP备案、开户资料模板等内容。

他没有给搞诈骗的客户伪造过资质,都是罗某4伪造好后交给他,让他去给客户开户,开过户的他都存到“账户”文件夹了。

针对被告人朱某某1提出的辩解及八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关于被告人朱某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某某1不知道客户涉嫌犯罪。他们属于搜狗公司代理商,是提供销售服务的,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明知和客观行为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朱某某1担任厦门华夏时代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总监,该公司系北京搜狗公司的代理商,为各类企业在搜狗公司平台上申请开户。北京搜狗科技公司与厦门华夏时代福州分公司推广代理协议约定,禁止为非法彩票类的博彩、非法金融类的信用卡、银行卡开户推广,且所有的开户均需上传开户资料。朱某某1为增加公司收入,鼓励其公司员工开展非企客户业务,即明知该类客户没有正规资质,仍安排客户部负责套用正规资质,制作虚假资质,再向搜狗公司申请开户,开户后并负责为非企客户进行网站跳转,从而帮助实施诈骗的人员在网站上搜集公民信息。且被告人朱某某1推广的客户多次收到涉及诈骗的投诉,搜狗公司也对朱某某1等人开户的非企客户业务进行过警告,并有证人罗某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叶某2联系网站业务,明确告知了其是为搜集公民信息,进而实施诈骗活动,而被告人朱某某1等人直到被抓获前也并未停止该类业务推广。被告人朱某某1鼓励、放任对涉诈骗类非企业客户业务进行推广,且在接到诈骗投诉、警告后仍未停止,应推定被告人朱某某1对所推广的非企客户实施犯罪活动主观上具有明知,且客观上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了帮助。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应采纳。

关于被告人朱某某1、范某某3、罗某4、韩某某7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是单位犯罪,不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的意见。经查,2013年12月厦门华夏时代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成立,公司成立后开展的业务以及业务收入主要是非企客户。而非企客户,即为没有正规资质,需要被告人朱某某1等人进行伪造资质才能通过搜狗公司的审核,审核通过后,通过技术跳转,进而才能实施以后的违法犯罪活动。综上,被告人朱某某1所在公司系在成立之后,主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应当按照个人犯罪处理,不按单位犯罪论。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应采纳。

关于被告人朱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扣押被告人朱某某15272**元与实际扣划数额589800元不一致,扣除违法所得后余款应予返还,扣缴数额应认定为积极退赃数额,量刑时应予以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通过侦查机关补充说明及扣押清单显示,侦查机关已扣押被告人朱某某15272**元,另扣押12500元。辩护人提出扣划数额589800元中的50×××00元现仍存在被告人朱某某1农行卡中,因已被其他机关冻结,定陶县公安局未对该50×××00元扣划。综上,侦查机关共扣押被告人朱某某15397**元。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应采纳。但该扣押赃款的情节可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关于被告人叶某2、范某某3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叶某2、范某某3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已积极退赃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叶某2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悔罪,可认定为坦白。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叶某2存款50余万元;扣押被告人范某某3存款40余万元,其均表示愿意积极退赃。故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叶某2、范某某3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叶某2、范某某3是从犯,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叶某2、范某某3作为公司销售部的组长,积极参与非企客户推广业务,参与时间较长,违法所得数额大,不应认定为从犯。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罗某4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某4在本案中起到的作用小,接受公司指派,属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罗某4作为公司客服部主管,负责直接或安排部门人员为非企客户伪造相关开户材料,并为后期网站跳转提供技术服务,在共同犯罪中起到关键作用,不属于作用小,不应认定为从犯。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罗某4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某4愿意配合法庭退赃,归案后如实供述,坦白自己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罗某4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悔罪,可认定为坦白。当庭其表示愿意配合法庭积极退赃,后其近亲属代为退交赃款三万元。故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叶某2、范某某3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叶某2、范某某3适用缓刑的意见。因被告人叶某2、范某某3帮助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持续时间较长,对广大公民造成了巨大的潜在危害,且在网络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叶某2、范某某3不宜适用缓刑。

关于被告人郑某某5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某某5系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郑某某5作为公司销售部四组组长,负责公司广告推广业务,但其参与推广非企客户时间不长,参与推广的非企客户不多,在共同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可对其认定为从犯。故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郑某某5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某某5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能够积极退赃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郑某某5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积极认罪、悔罪,且在侦查阶段其近亲属代为退交赃款。故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郑某某5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某某5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郑某某5作为厦门华夏时代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销售部组长,积极推广非企客户业务,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危害不特定人的财产利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郑某某5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某某5父亲患有重病,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郑某某5的父亲患有重病情况属实,但与被告人郑某某5犯罪的事实没有关联性,亦不能成为对被告人郑某某5从轻处罚的理由。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林某某6、韩某某7、陈某8的辩护人提出三被告人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属于坦白,且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具有明显悔罪表现的意见与庭审查证内容一致,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林某某6、韩某某7、陈某8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无决策权,提供了帮助,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帮助犯的意见。经查,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听从他人安排,实施犯罪活动中的某个环节,且在共同犯罪中不起主要、决定作用,可认定为从犯。故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叶某2、范某某3、罗某4、郑某某5、林某某6、韩某某7的辩护人提出各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的意见。经查,上述被告人确系在案发前均无违法犯罪记录,但被告人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持续时间长,不宜认定为初犯、偶犯,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1、叶某2、范某某3、罗某4、郑某某5、林某某6、韩某某7、陈某8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广告推广、公民信息收集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朱某某1全面负责非企业客户网络推广工作,开展业务需向其汇报,所得收入汇入其个人账户或者公司账户,支出需经其同意,被告人朱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叶某2、范某某3、罗某4在共同犯罪中,根据被告人朱某某1安排负责各自销售或客服工作,作用相对较小,可比照被告人朱某某1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5、林某某6、韩某某7、陈某8参与时间相对较短,获得收益相对较少,且系根据被告人朱某某1安排进行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对四名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2、范某某3、罗某4、郑某某5、林某某6、韩某某7、陈某8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罗某4、郑某某5、林某某6、韩某某7、陈某8的近亲属代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了被告人朱某某1、叶某2、范某某3相应违法所得,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8有悔罪表现,结合其居住社区调查评估报告,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陈某8宣告缓刑。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结合八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某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七万零五百五十四元八角一分元,剩余部分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叶某2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三万元,剩余部分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范某某3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罚金已缴纳三万元,剩余部分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罗某4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郑某某5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林某某6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韩某某7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陈某8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对被告人朱某某1、叶某2、范某某3、郑某某5、林某某6、韩某某7、陈某8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对被告人罗某4退缴本院的违法所得三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朱某某1违法所得六万零二百二十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三、对随案移送作案工具黑色大水牛牌电脑主机七台、苹果手机七部、小米手机一部、三星手机一部、苹果笔记本电脑二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平板电脑一台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牛光英

审判员张毅

人民陪审员张同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马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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