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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25刑初12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2-02   阅读:

审理法院:永丰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赣0825刑初1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1-13

审理经过

永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永丰检刑诉[2019]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根平、检察官助理陈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1及其辩护人李章伟、刘方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永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苏奇智(另案处理)到菲律宾联系张艺辉,并成为其赌博网站的吉安总代理。同时张艺辉指派唐某1、林某2、郭某2(均已判刑)等人从菲律宾到江西省吉安市负责对接,由苏奇智租赁吉安市吉州区万象广场617、618室成立洗钱工作室,专门为“大红鹰娱乐”“皇家彩世界”等赌博网站转移赌资。期间,张艺辉将被告人唐某某1介绍给唐某1认识,唐某某1认识唐某1后,将其收集的支付宝账号提供给唐某1,唐某1随后利用这些支付宝账号为苏奇智建立的工作室转移赌资,唐某某1则获得其所提供支付宝账号转移赌资的千分之六作为报酬。案发后,唐某某1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1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平台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资金结算等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唐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立功、坦白、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系累犯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犯罪嫌疑人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扣押清单、银行交易记录及凭证、统计账单、房屋租赁合同、提取笔录、举报材料说明及相关案件材料等书证,证人刘某1、李某1、李某2、刘某2、周某、郭某1、吴某、杨某1、郭某2、林某1、唐某1、林某2、王某1、李某3、郭某3、孙某1、刘某3、尹某、朱某1、肖某1、杨某2、黄某、林某3、肖某2、胡某、郭某4、王某2、林某4、孙某2、罗某、彭某、朱某2、朱某3、王某3、唐某2的证言,被告人唐某某1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远程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参赌人员李某2、刘某2等人提供的赌博网站网址及在该赌博网站上的充值记录、参赌人员周某提供的CC国际赌博群的聊天记录和充值记录、郭某2提供的支付宝转账交易详情等电子数据等相关数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唐某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一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1构成开设赌场罪及其具有从犯、立功、坦白、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无异议;二是被告人唐某某1在本案中仅提供支付宝账号,并非与唐某1等人长期稳定从事该行业,并未获得固定报酬,与其他犯罪参与人员的联系并不密切,可见其所起作用较小、社会危害有限,请求法庭综合案情对其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唐某某12010年5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2013年8月14日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6年9月30日止;2018年8月以来,被告人唐某某1提供支付宝账号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资逾千万元,非法获利20余万元;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唐某某1被抓获归案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侦破了刘相宇等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1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平台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1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在被假释期满未满五年时再次故意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1并非赌博网站的建立者和实际支配者,仅参与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属于从犯,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愿意接受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其主动提供重要线索帮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唐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3日至2020年4月12日止。罚金已预缴。)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唐某某1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春英

人民陪审员高素莲

人民陪审员张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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