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浙0903刑初7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诈骗罪
裁判日期:2019-09-05
审理经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舟普检公诉刑诉(2019)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1、林某某2、王某某3、林某某4、林某某5、吴某某6、林某某7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2019年6月14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并又于同年7月12日提请本院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艳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1、林某某2、王某某3、林某某4、林某某5、吴某某6、林某某7及辩护人沈佟奕、陈新芳、沈枫、董佳艺、汪昌法、邹冬洁、张建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罗某3凌(另案处理)预谋开设假冒“美丽说”购物网站,以许诺刷单返利实则非法占有被害人刷单钱款的方式实施诈骗,并于2017年5月通过QQ群联系到被告人王某某3,让王某某3帮其架设网站域名、租用服务器、连接支付接口。2018年3月,罗某3凌招募被告人罗某某1为管理人员,负责对每日诈骗金额按工作人员编号进行统计汇总,将诈骗用“美丽说商务客服”QQ号码通过昵称为“12345”的QQ号提供给聊天组,并在客服组内诱骗被害人刷单以进行诈骗。同时,罗某3凌招募被告人林某某2、林某某4入伙,提供作案工具手机、作案地点等,由被告人林某某2、林某某4自行招募人员设立聊天组并进行管理,通过探探、blued等聊天软件搭识被害人,诱使对方参与虚假的“美丽说”购物网站刷单返佣活动,被害人受骗添加客服组的QQ号码后,由罗某3凌为主的客服组诱使被害人刷单以非法占有刷单款。罗某3凌承诺给予罗某某1总诈骗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林某某2、林某某4所设立聊天组诈骗金额的30%。林某某2、林某某4于2018年3月分别设立聊天组,其中,被告人吴某某6(编号823)经罗某3凌安排,与陈某2(另案处理)加入林某某2的聊天组,将诱骗的被害人推送至客服组。2018年4月,被告人林某某5及胡某(另案处理)至林某某2的聊天组了解“美丽说”刷单诈骗情况,林某某2经与罗某3凌商量后,答应林某某5及胡某设立聊天组,并给予该组诈骗金额的30%。同年4月中旬,因罗某1被安徽省公安机关抓获,罗某3凌暂停实施“美丽说”刷单诈骗活动,林某某4的聊天组至此解散。2018年5月初,罗某3凌让林某某2的聊天组继续实施“美丽说”刷单诈骗活动。同时,林某某5与张耀威(另案处理)、胡某在福建省仙游县设立“美丽说”刷单诈骗的聊天组,张某2招募被告人林某某7(编号103)及林某1(编号101)、陈某1(编号102)、吴某1(编号106)(均另案处理)作为工作人员,林某某5招募女朋友黄某1(编号105)(另案处理)加入作为工作人员,在微信群推送刷单返利广告,将诱骗的被害人推送至客服组。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14日,该诈骗团伙采用上述手段,从被害人李某1、庞某、李某2、梁某等人处共骗得人民币69万余元。期间,王某某3明知罗某3凌从事诈骗违法犯罪活动,仍多次为其提供服务器租赁、域名更改、上传支付二维码等技术支持,并从中收取费用。2018年3月至5月14日,罗某某1、林某某2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骗得人民币65万余元;2018年3月至4月中旬,林某某4、吴某某6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骗得人民币48万余元;2018年5月4日至5月14日,林某某5、林某某7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骗得人民币17万余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李某1、庞某、李某2等人的陈述、电子数据及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为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1、林某某2、林某某4、林某某5、王某某3、吴某某6、林某某7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罗某某1、林某某2、王某某3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林某某4、林某某5、吴某某6、林某某7诈骗数额巨大,同时认为罗某某1、林某某2、林某某4、林某某5系主犯,王某某3、吴某某6、林某某7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林某某2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罗某某1辩解:罗某3凌并未雇佣其为管理人员,2018年3、4月份其只是负责记账,这段期间其应认定为从犯,5月份开始其才负责聊天组工作。
罗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罗某某1应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林某某2辩解:(1)其对起诉指控的诈骗金额有异议,其只负责其这一聊天组,其他组的诈骗金额应从其诈骗金额中扣除;(2)其应认定为从犯。
林某某2的辩护人提出:(1)起诉指控的林某某2所涉诈骗金额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金额错误,林某某2只对其这组诈骗金额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并行组所涉金额应予以扣除;(2)林某某2系从犯。
被告人王某某3辩解:其给罗某3凌提供技术服务,但对于罗某3凌是用于诈骗其不明知。
王某某3的辩护人提出:王某某3对于罗某3凌购买其技术服务用于诈骗是不知情的,其只知道罗某3凌是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不应认定王某某3构成诈骗罪,应认定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告人林某某4辩解:(1)其对起诉指控的诈骗金额有异议,其只对其这一组的诈骗金额负责;(2)其一开始不知道这是诈骗,做了之后才知道,其不是主犯。
林某某4的辩护人提出:林某某4所涉诈骗金额少于起诉指控的金额,且作用相对较小。
被告人林某某5辩解:(1)其对起诉指控的诈骗金额有异议,其参与的这组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0万余元;(2)其应认定为从犯。
林某某5的辩护人提出:(1)起诉指控的林某某5所涉诈骗金额错误,林某某5只对其这组诈骗金额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并行组所涉金额应予以扣除;(2)林某某5不应认定为主犯。
被告人吴某某6辩解:其对起诉指控的诈骗金额有异议。
吴某某6的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吴某某6的诈骗金额错误。
被告人林某某7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林某某7的辩护人提出:应按林某某7实际骗取数额认定其犯罪金额。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罗某3凌(另案处理)预谋开设假冒的“美丽说”购物网站,以许诺刷单返利实则非法占有被害人刷单钱款的方式实施诈骗,并于2017年5月通过QQ群联系到被告人王某某3,让王某某3帮其架设网站域名、租用服务器、连接支付接口。网站架设完成后,罗某3凌伙同罗某1(另案处理)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开始实施“美丽说”刷单诈骗活动。
2018年3月,罗某3凌招募被告人罗某某1为管理人员,负责对每日诈骗金额按工作人员编号进行统计汇总,通过昵称为“12345”的QQ号将用于诈骗的“美丽说”商务客服QQ号码提供给聊天组,并在客服组内诱骗被害人刷单以进行诈骗。同时,罗某3凌招募被告人林某某2、林某某4入伙,提供作案工具手机、作案地点等,由林某某2、林某某4自行招募人员设立聊天组并进行管理,通过探探、blued等聊天软件搭识被害人,诱使对方参与虚假的“美丽说”购物网站刷单返佣活动,被害人受骗添加客服组的QQ号码后,由罗某3凌为主的客服组诱使被害人刷单,从而非法占有刷单款。罗某3凌承诺给予罗某某1总诈骗金额一定比例的提成,给予林某某2、林某某4所设立聊天组诈骗金额30%的提成。
被告人林某某2、林某某4于2018年3月分别设立聊天组,其中,林某某2招募朱某、陈霖(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禹洲城上城20幢2702室、17幢1804室设立聊天组,被告人吴某某6(编号823)经罗某3凌安排,与陈某2(另案处理)加入该聊天组,诱骗被害人并推送至客服组,吴某某6与罗某3凌直接结算其提成;林某某4招募林展、黄毅(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福建省龙岩市龙铁名苑10栋802室设立聊天组,又于同年3月底招募颜某1、颜某3、颜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福建省仙游县龙翔新城17号楼201室设立聊天组,将诱骗的被害人推送至客服组。
2018年4月,被告人林某某5及胡某(另案处理)至被告人林某某2的聊天组了解“美丽说”刷单诈骗情况,林某某2经与罗某3凌商量后,同意林某某5及胡某设立聊天组,并给予该组诈骗金额30%的提成。同年4月中旬,因罗某1被安徽省公安机关抓获,罗某3凌暂停实施“美丽说”刷单诈骗活动,被告人林某某4的聊天组至此解散。
2018年5月初,罗某3凌让被告人林某某2的聊天组继续实施“美丽说”刷单诈骗活动。同时,被告人林某某5与张耀威(另案处理)、胡某在福建省仙游县设立“美丽说”刷单诈骗的聊天组,张某2招募被告人林某某7(编号103)及林某1(编号101)、陈某1(编号102)、吴某1(编号106)(均另案处理)作为工作人员,林某某5招募女朋友黄某1(编号105)(另案处理)作为工作人员,在微信群推送刷单返利广告,将诱骗的被害人推送至客服组。
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14日,该诈骗团伙采用上述手段,从被害人李某1、庞某、李某2、梁某等人处共骗得人民币69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期间,被告人王某某3明知罗某3凌实施诈骗犯罪,仍多次为其提供服务器租赁、域名更改、上传支付二维码等技术支持,并从中收取费用。2018年3月至5月14日,被告人罗某某1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骗得65万余元;2018年3月至5月14日,被告人林某某2参与期间,其设立的聊天组骗得24.6万余元;2018年3月至4月中旬,被告人林某某4参与期间,其设立的聊天组骗得14.8万余元;2018年3月至4月中旬,被告人吴某某6参与期间,其骗得9.02万余元;2018年5月4日至5月14日,被告人林某某5参与期间,其所设立的聊天组骗得13.7万余元,林某某7骗得2.03万余元。
2018年5月14日,被告人罗某某1、林某某4、林某某5、吴某某6、王某某3先后在福建龙岩、仙游及河北香河等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5月16日、6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2、林某某7先后在云南省富宁县、厦门市思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罗某某1、王某某3、林某某2、林某某4、林某某5等人处扣押手机、笔记本电脑、银行卡等物。在本院审理期间,王某某3、林某某4、林某某7分别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3000元、1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伍某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证明:2018年3月中旬,其通过探探加了一个好友,并在微信也加了该好友。对方自称黄舒橙,女,系舟山二院护士。二人聊了一段时间后,黄舒橙让其去网上做兼职刷单,其同意了。同年3月18日,黄舒橙让其加一个网站工作人员客服的QQ号。其加后,对方要了其银行卡信息,说返款信息会打入卡内,对方在QQ上指导其具体操作方法,并发给其一个网址和一个账号,让其用这个账号进行刷单。其根据对方的指示进行操作,通过微信扫二维码支付了1617元、2858元,用银行卡转账支付了1960元,对方是一张中国招商银行卡,该卡的尾号是5196,开户人陈某4,其使用的是其本人开户的尾号为6641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其看到银行卡交易记录,该3笔钱均已转账出去,对方称最后一笔没有及时支付成功,说还需再次充单,其知道被骗,就报警了;
(2)被害人夏某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聊天记录截图证明:2018年3月28日19时许,其加了一个可以在网上刷单返现的QQ号,对方让其在15分钟内进行拍单,本金和佣金会在5至10分钟内返还,刷单佣金是本金的5%。对方通过QQ发给其一个“美丽说”网站链接,其点击链接进入网站后不能付款就联系对方,后获得一个微信收款二维码,对方让其把钱扫给他,后续他会帮其完成刷单,其通过扫二维码一共给对方1972元。对方发截图跟其说刷单失败,需要进行充单任务,到时会把本金和佣金一起给其,其和对方说佣金不要,让他把本金退给其,对方没有退,其意识到被骗,就到派出所报案了;
(3)被害人韩某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证明:2018年3月28日20时许,其加了一个QQ号,对方把刷单的流程发给其,发给其“美丽说”的链接,让其点击链接进行刷单,并称网站不能付款,同时发给其一张微信的收款二维码,让其通过扫码付款。其一共刷了8单,前2单对方将本金和佣金都返给其,后6笔一直没有返款,其也联系不到对方,其意识到被骗,就到派出所报案了。其一共被骗16156元;
(4)被害人贾某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证明:2018年3月初,其在探探聊天上加了一个好友,后又互加了微信好友。对方自称是二院护士,其与对方每天都在聊天。同年3月8日下午,对方说她在“美丽说”网站上要攒积分,但比较忙,让其帮忙刷下,其同意了。后对方将一个“美丽说”商务客服的QQ号码发给其。其加了这个人为QQ好友,之后对方指导其操作刷单,并把刷单任务的网址和所用账号密码发给其,让其点击购买,其一共支付6次,前4次通过微信分别支付97元、356元、1180元、1972元,后2次因微信支付自动中断,其直接转账到对方提供的尾号为1852,户名为徐志森的招商银行卡上,金额分别为4287元、2945元,总共支付10837元。后钱一直没有返现,其发现被骗,便联系那个微信好友,但她也不怎么回其微信,其就报警了;
(5)被害人杨某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账单详情、现场勘验笔录证明:2017年9月7日,其通过网名为“李嘉慧”的微信好友介绍,加了一个叫宁波邦芒客服的QQ号,该客服让其进行网上交易量的刷单工作,并发给其一个网址。当日,其进行了12次刷单操作,前3次均有返钱入账,从第4次开始就没有返钱,其一共被骗10314.6元,其均都是通过支付宝进行转账的;
(6)被害人李某3的陈述、转账记录证明:2018年4月,其通过朋友加了一个微信号为×××,昵称是林杰的微信好友,对方的工作编号是823,自称林杰,并告诉其刷单赚钱的具体操作方法。其一共刷了70多单,前面约60单均返现,后就不能刷单赚取收益了,其一共被骗11000余元;
(7)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转账记录证明:2017年12月,其加了一个微信好友,对方告诉其可以在“美丽说”网站刷单赚钱,其一共被骗16854元。其是通过扫对方发过来的二维码进行付款的;
(8)被害人李某4的陈述、转账记录、交易投诉截图证明:2017年11月8日,其在“美丽说”网站加了一个微信好友。对方告诉其可以帮她刷单,刷单的链接是QQ上发给其的,刷单的收益按百分比算,一开始发的小单都有收益,后面的大单就没有收益了,其一共被骗4456元。其是通过扫对方提供的微信二维码进行付款;
(9)被害人李某5的陈述、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转账记录证明:2017年12月下旬,其在探探APP上加了一个用户昵称“呆萌的大叔”的人,他介绍其加了一个QQ昵称为“丽丽”的人,让其在淘宝刷单。同年12月23日,其开始通过“丽丽”获取淘宝刷单的任务,返的佣金为刷单本金的5%。其当天刷了2单,该2单的本金和佣金都转账到其银行卡里。同年12月15日,其在“丽丽”处接了3个刷单任务,刷单金额共计21065元,其通过支付宝将钱转账给对方户名为丁铭兴,尾号为7836的账户,但对方没有返现,且“丽丽”将其QQ拉黑,其意识到被骗就打电话报警;
(10)被害人商某的陈述、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证明:2017年12月,其在网上看到“美丽说”购物网站上介绍可以刷单挣钱,且上面有咨询的QQ号码,其就加了对方为好友,对方说可以刷单挣提成。刷单是对方发给其链接,后由其自行付款,之后会将其付的钱和提成一起返现。对方发给其2单链接,其刷完单后,对方将其付的本金和提成都打给其,后对方又发给其链接,其刷了3单,对方均没有打返现,其感觉被骗。其是通过支付宝扫码付款,一共损失2300余元;
(11)被害人岳某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转账记录证明:2017年秋天,QQ好友向其推荐了“美丽说”网站,并称每刷1单可提成10%。其一共刷了3单,第1单有返还本金和提成,第2单刷完后没有返,对方称等第3单刷完一起返,其信以为真又刷了第3单,后对方将其拉黑。其一共损失3000余元;
(12)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转账记录证明:2017年11月7日15时许,其通过探探加了一个女生的微信,对方推荐给其一个QQ客服。其添加后,客服发给其一个“美丽说”网站的链接,让其在里面刷单,付款必须是扫微信二维码。其刷了15单,从第3单开始没有返现给其,其一共被骗10275元;
(13)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转账记录及说明证明:2018年2月底,有人用探探加其好友,对方说给人刷单每天能赚好几百元,后其与对方互加微信。同年3月9日,对方让其加一个做任务的QQ客服,客服让其下载一个叫“美丽说”的软件,并发给其网站链接,其进入网站后有一个指定商品购物拍单的界面,其点击购买并通过微信支付97元。对方向其要了农业银行账户,几分钟后其收到本金和佣金共计101.85元。之后,客服又给其发了第2单,其刷单后也收到本金和佣金。接着,客服又发给其第3单,其支付1972元后未收到返还的钱,客服说要连刷3单才能返现,又要其支付3500余元。其因支付宝资金不足,就打电话向朋友借钱,朋友告诉其被骗了。其向客服要刷单的本金,对方仍说要刷满3单才会返钱,其通过探探和微信联系当时介绍其刷单的人,对方也不回复,其才知道被骗,其被骗1972元;
(14)被害人李某6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转账记录、调取证据清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聊天记录截图证明:2018年1月10日,其探探好友说在做兼职,一天能赚不少钱,问其是否要做,其同意。对方就让其加她微信详谈。对方将刷单的过程发截图给其看,又向其推荐了“美丽说”客服的QQ号码。添加后,客服教其如何刷单,其刷了第1单,支付270元,对方返现给其275元。其又刷了第2单,支付986元,对方说要连刷3单才能返现,其又刷了1单,支付了1429元,刷第3单时,其因无钱支付,向介绍其刷单的微信好友借钱,对方说没钱,其让QQ客服还钱给其,但对方不还钱,且二人均将其拉黑。其一共被骗2410元;
(15)被害人庞某的陈述、转账记录证明:2018年4月15日,其通过探探加了一个好友的微信,对方说可以提供兼职工作。之后,对方发给其“美丽说”商务客服的QQ号码,让其和这个号码联系。客服让其刷单后将付款成功的截图发给他,他会把本金和佣金返给其。前几单小额的刷单任务,对方将本金和佣金都返还至其中国建设银行卡上。后对方发送联单任务,但未将本金和佣金返还给其,并将其拉黑。对方的编号是823,其一共被骗10720元;
(16)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转账记录证明:2018年5月4日14时至15时许,其看到一个微信群内有人在发兼职刷单的广告,其就添加对方为微信好友,对方让其在QQ上添加一个客服,客服让其填了刷单兼职信息,让其在“美丽说”网站进行刷单任务,并给其一个付款二维码。其按照对方指示刷单,前2单刷单成功后,对方通过银行卡给其返现,第3单刷完后未返现,对方说这是三联单,还需刷完2单才能返现,其刷完3单后,对方又称三联单的完成时间是15分钟,其已超时,让其再加1单,其就让对方还钱,对方就不理其了,其实际损失6327.65元;
(17)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证明:2018年3月25日23时许,其在探探上认识一个男性朋友,对方称他在刷单挣钱。其也想刷单挣钱,对方就给其一个“美丽说”商务客服的QQ号码,让其和这个号码联系。其通过QQ联系对方,该客服发给其刷单具体操作流程,并给其一个链接,让其刷单,但其未支付成功。客服就让其加了微信。第1笔刷单完成,对方连本带利将钱返给其,后对方发过来3单任务,其均完成转账,但对方说操作超时,不能返现,让其再做3单任务,其就刷单,但对方一直没有返现,后又以系统紊乱为由让其再刷1单,其称没钱,让对方返钱,对方将其删除。其一共被骗87353元;
(18)证人罗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年初,其和堂哥罗某3凌提了刷单诈骗这个事情后,罗某3凌找人做了一个假的“美丽说”购物网站,其用自动发广告的机器人软件在微信群里发广告,内容为“美丽说”购物网站刷单兼职之类。有不少人来刷单,通过第1、2单小单子返利,诈骗他们继续刷单,金额大了后,就不退钱。之后,二人陆续找了林某某4、林某某2、罗某某1等人来一起做,他们找到有刷单意向的人,将对方的姓名、银行卡号及工作人员自己的编号(如6**、8**、9**,都是三位数)通过QQ发给其和罗某3凌,由二人以客服身份和被害人聊天、让对方刷单。其通过QQ将话术发给林某某4等人,教他们如何讲话拉被害人刷单。其还负责记账,将每个人的工作编号、业绩即骗得的钱统计在电脑上给罗某3凌,2018年罗某某1接替了其工作,罗某3凌有给罗某某1相应报酬,具体其记不清了;
(19)证人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3月,其到林某某2位于龙岩禹洲城上城17幢1804室做刷单诈骗。并证实刷单诈骗的操作流程、该工作点的工作人员情况、其骗取的被害人人数和获得的报酬情况及其对吴某某6、陈某2的辨认情况;
(20)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2018年4月中旬,其到龙岩,并暂住在该处;吴某某6带其去过龙岩学院附近的一个单人间出租房,和吴某某6的表哥罗某某1一起玩王者荣耀;
(21)证人颜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3月,其和林某2、颜某2至林某某4位于龙岩龙某名苑8楼的家中学习如何诈骗,林某某4带他们去城上城18楼林某某2的工作点了解诈骗的相关情况,后颜某2、林某2、黄某3跟着林某某4一起做诈骗。清明节前后,林某某4问其要不要做诈骗,并和其具体讲了如何进行刷单诈骗,且给其5部手机,手机内均有探探和blued同性恋聊天软件,同时将其家当做工作点,叫了颜某3、颜某2过来一起做。林某某4说做起来后会给其补贴房租、伙食费等费用。林某某4让其自己发展人员,其拿所骗金额的25%,林某某4、林某某2均从罗某3凌处拿30%的提成。其做了2天,开了1单金额97元,但返佣金了,其6个手机的编号为921至926,客服QQ是林某某4提供的,颜某3、颜某2是否做成功其不清楚。林某某4的上家是罗某3凌、罗某1。并证实林某某4的主要工作职责及他设立的聊天组工作人员的编号为9开头,林某某2设立的聊天组工作人员编号为8开头及其对黄某3的辨认情况;
(22)证人颜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林某某4聊天组的工作地点及成员情况。2018年3月底,其加入林某某4设在仙游颜某1家的工作点,做了2天,但未诈骗成功。并证实林某某4的编号是883,其自己的编号是912及其对黄某3的辨认情况;
(23)证人颜某3的证言证明:2018年3月底,林某某4招募其到仙游颜某1家做聊天骗钱的事情,给其1部手机,其编号是911,一个月5万元以下的给其15%回扣,5万元以上的给其20%回扣,其有向QQ客服推送4、5个人,但都没有成功,客服QQ经常换。其在颜某1家做了2天,在自己家做了几天,不做了之后就把手机拿给颜某2了。另证实林某某4编号是883;
(24)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其从颜某1处拿到林某某2的微信号并联系林某某2,其和林某某5到林某某2龙岩的工作点学习了2天,并和林某某2谈妥他们开设的工作室从骗取的钱里拿30%的点。2018年5月初,其、张耀威、林某某53人开始在仙游鲤中小区6号楼302房间开设工作室,其拿20%的股份,张某2和林某某5各40%,其提供手机。工作室在5月3、4日开始,运作9天左右,林某某5有说过骗了7、8万元;
(25)证人黄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仙游鲤中小区6号楼302室这个刷单诈骗的工作点是林某某5、张某2、胡某3人一起做的,林某某5、张某2各占40%,胡某占20%。并证实了具体的诈骗流程、该工作点的工作人员、编号及获取报酬的情况及其对张某2、林某某7的辨认情况;
(26)证人陈某1、吴某1、林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5月4日、5日开始,张耀威叫了陈某1、林某1、吴某1在仙游鲤中小区6号楼302室参与刷单诈骗,这个点一共有8个人,老板是林某某5,工作人员有张某2、黄某1、黄某2、林某某7及他们三人。并证实各工作人员的编号、具体的诈骗流程、获取报酬的方式及林某1对张某2、林某某7的辨认情况;
(27)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明:2018年5月11日,其到黄某1住处,对刷单诈骗学习了2、3天。其有养过微信号、拉过微信群,还未正式上班;
(28)证人罗某2的证言证明:其和罗某3凌系朋友关系,罗某3凌的包裹都是寄到其工作的龙升汽车会所。在和罗某3凌聚会时,其有看见过林某某4、林某某2等人。2018年4月,罗某3凌叫林某某4、林某某2拿手机到其处,二人各拿了10余部苹果手机给其;
(29)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明:其个体经营威峰电讯,绰号“傻叼”。罗某3凌是开工作室聊天的,陆续在其店内购买20-30部组装的苹果手机,且罗某3凌、林某某2、林某某4多次找其刷机,刷机时有看到手机里有微信、探探等软件,刷机后手机里面的内容就没有了,其怀疑罗某3凌等人是在实施诈骗;
(30)证人吴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其系林某某2的女朋友,和林某某2住在城上城17号楼1804室。其知道林某某2在做“美丽说”刷单诈骗的事,同时招聘了一批专门刷单的人。2018年5月11日,林某某2借用其身份证寄快递,其看见是笔记本电脑,收货地址是云南,收件人是罗大大及其对朱某、陈某5的辨认情况;
(3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照片、视频、随案移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颜某1、林某某4、颜某3、林某某2、王某某3、陈某3、罗某2、罗某某1及对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兴业小区3栋3梯405室、禹洲城上城17幢1804室、神墨教育4楼出租房宇航楼003房间、亿邦新城7楼702室、仙游县鲤中小区6号楼302室、龙翔新城17号楼201室等地进行搜查及扣押物品、随案移送的情况;
(32)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情况说明证明:对罗某某1持有的1个U盘进行检查,从中提取2018年5月4日至5月13日的账目记录,“美丽说”刷单诈骗话术单等。对罗某某1的手机进行检查,从中提取2018年4月11日转账罗某4(0306)民生银行卡800元截图以及微信聊天记录。对从王某某3处扣押的苹果6手机进行电子数据提取,从中提取王某某3与“余生给你”的聊天记录,“余生给你”让“纸短情长”(王某某3的微信昵称)新开服务器,把“美丽说”搬运过去,通过企业注册后开设企业支付宝账户,王某某3提到利润最大化,并推荐赌博网站有无需要等。4月17日,“余生给你”让王某某3清除数据关机,“美丽说”网站备份,3个服务器都关机,聊天记录删除。对从吴某某6房间内扣押的3部手机进行电子数据提取,从银白色苹果6S手机已删除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与罗某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二人在3月初即已加入美丽说刷单诈骗,罗某某1有将林某某2的手机号码、禹洲城上城地址发送给吴某某6,吴某某6的工作编号为823,让吴某某6向林某某2拿客服QQ号码。对从林某某4处扣押的金色苹果6S手机进行电子数据提取,内有林某某4与罗某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二人及林某某2于2018年3月均已经参与到罗某3凌的美丽说刷单诈骗。并证实了林某某4及小组工作人员的工作编号、参与时间。对黄某1、林某1、林某某5的3部手机进行电子证据提取,从林某1黑色苹果X手机中发现群名为“炸氏人民政府”的微信群,证实林某某5该工作点开始实施诈骗的时间和各个工作编号的业绩。并证实公安机关对扣押的手机电脑进行勘验,因部分手机、电脑无内容或者无与案件有关信息资料,故该部分手机未附勘验记录的情况;
(33)从罗某某1电脑提取的记账截图证明:2018年3月16日至4月15日,罗某某1记录的各个编号人员所骗取的钱款情况;
(34)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罗某某1、林某某2、王某某3、林某某4、林某某5、吴某某6、林某某7的归案情况;
(35)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罗某某1、林某某2、王某某3、林某某4、林某某5、吴某某6、林某某7的身份情况,案发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6)情况说明证明:罗某1因其他案件被安徽省淮南警方刑拘、逮捕的情况;
(37)光盘证明:本案诈骗案件部分资金情况;
(38)刑事裁定书、罪犯档案资料证明:被告人林某某2的前科情况;
(39)辨认笔录证明:林某某2对罗某某1、陈某3的辨认情况;林某某5对张某2、林某某7的辨认情况;吴某某6对林某某2的辨认情况;林某某7对林某某5、黄某1、林某1、吴某1的辨认情况;
(40)被告人罗某某1的供述称,2018年3月20多号开始,其陆续在福建新罗区给罗某3凌实施的“美丽说”购物网站刷单诈骗记账,4月份开始正式做,到4月中旬停止,5月4、5日又开始直到被抓。并证实其工作职责、获得报酬、诈骗模式、下面的工作点和收款方式。其是吴某某6的远房表哥,吴某某6与罗某3凌也有亲戚关系,吴某某6通过罗某3凌介绍到林某某2位于禹洲城上城2702室工作点参与诈骗,工作编号是823;
(41)被告人林某某2的供述称,2018年3月份左右,其通过林某某4认识了罗某3凌。其和林某某4、颜某1、林某2等人住在莲东龙某名苑8楼的一个房间,林某某4教其用探探和同性恋聊天,聊熟了和对方说兼职之类的,骗对方的钱。几天后,其带着朱某搬到罗某3凌租赁的龙岩禹洲城上城20幢2702室,还叫了陈某4一起做,陈某4又带了2个男子,罗某3凌给其8个苹果6手机,让其分给下面的人,“浩”到工作室来教如何诈骗。然后其、朱某、陈某4及陈某4叫来的2个男子共5人在2702室开始上班,其负责这一聊天组。做到4月10多号的时候,因罗某3凌的弟弟罗某1被安徽警方抓走,就都不做了。到5月9日左右,罗某3凌打电话说要继续做,并给其笔记本电脑、手机,其和朱某没做几天就被抓了。并证实吴某某6经罗某3凌介绍到其工作点,编号为823,吴某某6做了几天就出去做了,他的业绩是直接和罗某3凌结算。并证实其使用的微信号、昵称及诈骗的流程、其所在工作点情况、工作人员编号、林某某4及其小组的工作编号。另证实2018年4月林某某5、胡某到其工作点了解刷单诈骗流程,其和罗某3凌商量后答应给他们30%的点及他们的聊天组设在仙游;
(42)被告人林某某4的供述称,2018年3月初,表哥罗某3凌和其说有个刷单诈骗的活,其和朋友林某某2一起到龙岩和罗某3凌见面了解情况,后一起到罗某3凌位于城上城的工作室学习如何实施诈骗。并证实其聊天组的工作人员、编号、分成、发展情况、具体的诈骗流程、其本人微信号、QQ号及林某某2在城上城工作室单独设立了聊天组及胡某有联系其打听做美丽说刷单诈骗,后来有去找林某某2,是否合作其不清楚;
(43)被告人林某某5的供述称,2018年4月10多号,其通过胡某知道“美丽说”刷单诈骗,并和胡某去其同学林某某2处了解具体操作流程,和林某某2谈妥给予他们30%的点。后其、胡某、张某2商量后,决定在其住的仙游县鲤中小区6号楼302室设立工作点,其和张某2各占40%,胡某占20%。并证实了诈骗的流程、该聊天组开始时间、工作人员及各自的编号、报酬及其该工作点的诈骗金额;
(44)被告人吴某某6的供述称,2018年4月左右,经其表哥罗某3凌介绍到龙岩禹洲城上城2702室林某某2处做刷单诈骗,其提成是和罗某3凌结算,其业绩林某某2能否拿提成其不清楚,客服的QQ号码是通过林某某2工作点的手机获得的。在兴业小区的住处是罗某3凌给其租的,表哥罗某某1负责记账,其会问罗某某1其业绩情况,罗某某1知道其编号。其有介绍朋友陈某2到林某某2工作点参与诈骗,大概在4月13日左右,做了2天,后因为有人被抓,林某某2就通知休息了;
(45)被告人林某某7的供述称,2018年5月初,其经张某2介绍到仙游鲤中小区上班,并证实了具体实施诈骗的流程和获得报酬的情况。另证实其工作用的微信昵称是“水果、小明”,工作点有微信群,群名为“炸氏人民政府”,其在群里的昵称叫“零只熊”,微信号是×××,该工作室负责人是张某2、林某某5;
(46)被告人王某某3的供述称,2017年5月,对方通过“站长俱乐部”QQ群将其加为好友,因其昵称备注是“网站建设、https协议安装”,对方就问其能不能做一个支付接口,其答应了,对方将页面是“美丽说”的购物网站发给其,其看出来是用模板做出来的就知道这个网站是假的,因网站的服务器非常卡,其建议给对方重新弄一个服务器,对方同意,其重新给对方弄了服务器后把之前的域名和页面挂到服务器上,把唐山那家公司的支付宝商户号连接在网站上,把支付宝账号密码都给了对方,网站可以正常运行和收款。之后该网站的服务器一直是其提供和更换,差不多一个月更换一次,且之前提供给对方的收款商户没多久就被封掉了,对方找人将网站的支付接口换成二维码支付,收款的二维码是对方提供,其负责把收款二维码挂到网站上,这样维持了一年,最后一次更改服务器和更换收款二维码是在2018年5月10日左右。其帮对方的网站搭建了网站域名,提供过很多个,关联的都是同一个数据,即美丽说购物网站。其和对方主要用微信联系,并证实了双方联系的微信号。其知道对方的网站有问题,肯定是在做骗之类的事情,但其只是想通过给对方做网站和支付接口赚点钱。其通过微信转账共收款四、五千元。2018年4月,对方微信联系其,让其把服务器都注销,聊天记录删除,并换了一个微信号和其联系,说是有税务局的人查他,但其未删除相关数据。
关于起诉对被告人林某某2、林某某4、林某某5的诈骗金额分别为65万余元、48万余元、17万余元的指控。经查,公诉机关按照上述三被告人参与期间整个诈骗团伙骗得的金额作为其各自的犯罪金额,但林某某2、林某某4、林某某5三个聊天组是各自设立并行的聊天组,各个聊天组之间的工作并无交集,各组按照该组骗得的金额和罗某3凌等人结算提成,所骗得钱财也未交叉,故对林某某2、林某某4、林某某5的诈骗金额应按其各自参与期间,所在组骗得的金额计算其各自的诈骗金额。其中,起诉对吴某某6系林某某2聊天组成员的指控。经查,吴某某6系罗某3凌的亲戚,经罗某3凌安排到林某某2聊天组所在的龙岩禹洲城上城2702室工作,该工作点的房子是罗某3凌租的,吴某某6的提成是直接与罗某3凌结算,且林某某2对吴某某6在其处工作期间也未进行管理,故吴某某6不能认定为林某某2聊天组的成员,吴某某6的诈骗金额也不应计入林某某2的诈骗金额中。综上,林某某2的诈骗金额应变更为24.6万余元,林某某4的诈骗金额应变更为14.8万余元,林某某5的诈骗金额应变更为13.7万余元。被告人林某某2、林某某4、林某某5及林某某2、林某某4、林某某5的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起诉对被告人吴某某6、林某某7的诈骗金额分别为48万余元、17万余元的指控。经查,吴某某6系罗某3凌的亲戚,经罗某3凌安排至林某某2聊天组所在的龙岩禹洲城上城2702室工作,其有自己的工作编号,与林某某2聊天组并与协助配合,林某某2也未对其进行管理,其提成是直接与罗某3凌结算,故吴某某6的诈骗金额应是其参与期间,其个人所骗的数额。林某某7在林某某5等人所设的聊天组工作,其作为工作人员有自己的工作编号,其将被害人诱骗推送至客服组,算入其工作业绩,进而获得提成,其与该聊天组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大多是独立、并行的,并不是相互配合、协助,故林某某7的诈骗金额应是其参与期间,其个人所骗的数额。综上,吴某某6的诈骗金额应变更为9.02万余元,林某某7的诈骗金额应变更为2.03万余元。被告人吴某某6及吴某某6、林某某7的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起诉对被告人罗某某1、林某某2、林某某4、林某某5系主犯的指控。经查,另案处理的罗某3凌、罗某1预谋后,开设了假冒“美丽说”购物网站,以许诺刷单返利实则非法占有被害人刷单钱款的方式实施诈骗,并招募、发展了罗某某1、林某某2、林某某4、林某某5等人,作为管理人员或各自成立聊天组诱骗被害人,并推送至客服组,罗某某1、林某某2、林某某4、林某某5的工作职责、工作地点是罗某3凌安排,作案工具是罗某3凌提供,所获报酬是罗某3凌发放,具体行骗的流程也是罗某3凌等人传授,故罗某某1、林某某2、林某某4、林某某5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起诉对罗某某1、林某某2、林某某4、林某某5系主犯的指控予以变更。被告人罗某某1、林某某2、林某某4、林某某5及其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某某3及其辩护人提出王某某3对于罗某3凌购买其技术服务用于诈骗是不知情的,其只知道罗某3凌是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不应认定王某某3构成诈骗罪,应认定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某3明知罗某3凌提供的“美丽说”网站是假冒的且意识到是用于实施诈骗,从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其帮助罗某3凌架设网站域名、提供支付接口,租用、更换服务器10余次,提供技术支持,并收取报酬,王某某3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应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故王某某3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1、林某某2、王某某3、林某某4、林某某5、吴某某6、林某某7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中,罗某某1、王某某3数额特别巨大,林某某2、林某某4、林某某5、吴某某6数额巨大,林某某7数额较大,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林某某2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罗某某1、林某某2、王某某3、林某某4、林某某5、吴某某6、林某某7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各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林某某4在本院审理期间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王某某3在本案中仅提供技术支持,收取相应的报酬,并不实际参与诈骗,犯罪情节较轻,且退出违法所得,可以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林某某7系聊天组的工作人员,入职时间较短,犯罪情节较轻,且退出违法所得,可以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罗某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止。)
二、被告人林某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止。)
三、被告人王某某3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林某某4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起至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止。)
五、被告人林某某5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三日止。)
六、被告人吴某某6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止。)
七、被告人林某某7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笔记本电脑、银行卡等物予以没收;被告人王某某3、林某某4、林某某7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9000元发还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罗某某1、林某某2、王某某3、林某某4、林某某5、吴某某6、林某某7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庄玲娜
人民陪审员张文球
人民陪审员张德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吴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