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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903刑初167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04   阅读:

审理法院: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湘0903刑初16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日期:2019-07-09

审理经过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刑诉(2019)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某1、李某某2、支某3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LIZAKIR(中文名阿某1)及其辩护人李奡、翻译人文婧,被告人李某某2及其辩护人李舜,被告人支某3及其辩护人杨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4月,被告人ALIZAKIR(中文名阿某1)李某某2夫妇在厦门注册成立阿斯拉姆商贸有限公司。经林某(另案处理)介绍,阿某1、李某某2结识了洪某、陈某(均已判刑)。五人商量一起利用阿斯拉姆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传销活动。由洪某为主确定了公司的架构和运作模式,利用阿某1的外籍身份,虚构公司背景和发展前景,以打造全球最大的珠宝奢侈品网上交易平台为幌子,利用互联网、微信、培训班等渠道进行宣传,并通过在全国各地设立下属分公司发展区域会员等途径,引诱他人交纳100-1000美元、2000-5000美元、10000美元、30000美元、50000美元五个等次的注册费(注册费按7元人民币折算成1美元的比例计算),分别成为该公司会员平台上的一星会员、二星会员、三星会员、四星会员、五星会员。会员入会需由上线会员推荐,并由上线会员在域名为chinese.asilamchina.com的网站上进行注册,按照“太阳线”形结构对会员安排点位。注册成为新会员后,便具备发展下线会员的资格。为激励会员不断发展新人加入,该传销组织设置了5种团队计酬模式的奖项,分别为推荐奖(又称“招商奖”),发展一名下线会员可按推荐人的会员等级分别获得下线注册资金7%、8%、9%、10%、12%的提成;管理奖(又称“领导奖”),按会员等级从新会员缴纳的会费中获取不同比例、不同层级会员注册资金提成,最多可获取5层会员提成;超越奖,当6层内团队业绩达到300000美元时,可拿6至15层注册金额0.5%的提成;创业奖,当团队业绩达到300000美元时,除超越奖的0.5%提成外,可申请开分公司,并获得10%的奖金补助;分红奖,分红规则先后进行了多次变动,当激活的注册资金达到规定金额,每个会员可获得其注册资金1%的奖励。同时该组织宣传以赠送珠宝、公司原始股权,享有公司销售分红为激励,不断吸引新会员加入。此外,新会员账户的激活需要宝石积分,70%的注册费用于从上线手中购买红宝石积分,30%用于从公司平台购买绿宝石积分。会员通过平台奖金制度获得红宝石积分后,可在扣除5%的税费、10%的手续费、30%的股权积分后直接提现(提现以平台上1美元折算成人民币6元计算)或在发展新会员时向下线会员直接出售红宝石积分获利。

2017年6月底,被告人阿某1、李某某2以母亲生病需要回国照顾为由离开公司,将法人代表资格和所有股权全部转给了洪某和陈某。洪某分给阿某1夫妇部分公司利润。

至2017年6月30日止,该公司共发展会员8322人,收取会员注册资金26194378.25元。

被告人阿某1在阿斯拉姆商贸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主要利用自己是巴基斯坦人的身份和巴基斯坦朋友的身份为公司作虚假宣传,配合洪某管理公司事务,有时用自己尾数为5200的建行卡收取会员注册资金,并向会员支付资金提现。

被告人李某某2主要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负责公司珠宝采购,介绍瞿某来公司担任高级顾问,为公司作虚假宣传。

被告人支某3于2017年5月经瞿某介绍入职阿斯拉姆商贸有限公司,成为阿斯拉姆商学院院长、讲师,主要负责对新加入的会员及分公司领导人进行培训,推广公司销售模式;在公司大型地面会议上宣传公司背景及前景等,为公司进行网络传销宣传造势。

案发后,被告人阿某1、李某某2、支某3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某1、李某某2、支某3所参加的阿斯拉姆商贸有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是以推销珠宝为名,要求参加者交纳注册资金取得会员资格,并按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和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的依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阿某1、李某某2、支某3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被告人支某3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有坦白情节。并向本院提交了有关证据材料,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阿某1及其辩护人辩称:1.其没有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没有担任管理、协调、宣传的职责,也没有发展会员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知道公司会员数量、登记及收取的资金,不应认定为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2.其名下尾数为5200的建设银行卡由洪某控制,其获得的300万元系珠宝购置款。

被告人李某某2及其辩护人辩称:1.其不具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故意;2.其在涉案传销组织中没有起关键或决定性作用,未参与过公司的业务,没有发展下线,没有通过传销手段和模式获取非法利益;3.其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标准。

被告人支某3及其辩护人辩称:1.其没有推广公司销售模式;2.其不是积极参与者,犯罪情节较轻;3.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4.其具有坦白情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6年4月,被告人阿某1、李某某2伙同洪某、陈某(均已判刑)、林某(另案处理)共同投资成立阿斯拉姆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斯拉姆公司”)。五人商量一起利用阿斯拉姆公司进行传销活动。由洪某为主确定了公司的架构和运作模式,利用阿某1的外籍身份,虚构公司背景和发展前景,以打造全球最大的珠宝奢侈品网上交易平台为幌子,利用互联网、微信、培训班等渠道进行宣传,并通过在全国各地设立下属分公司发展区域会员等途径,引诱他人交纳100-1000美元、2000-5000美元、10000美元、30000美元、50000美元五个等次的注册费(注册费按7元人民币折算成1美元的比例计算),分别成为该公司会员平台上的一星会员、二星会员、三星会员、四星会员、五星会员。会员入会需由上线会员推荐,并由上线会员在域名为chinese.asilamchina.com的网站上进行注册,按照“太阳线”形结构对会员安排点位。注册成为新会员后,便具备发展下线会员的资格。为激励会员不断发展新人加入,该传销组织设置了5种团队计酬模式的奖项,分别为推荐奖(又称“招商奖”),发展一名下线会员可按推荐人的会员等级分别获得下线注册资金7%、8%、9%、10%、12%的提成;管理奖(又称“领导奖”),按会员等级从新会员缴纳的会费中获取不同比例、不同层级会员注册资金提成,最多可获取5层会员提成;超越奖,当6层内团队业绩达到300000美元时,可拿6至15层注册金额0.5%的提成;创业奖,当团队业绩达到300000美元时,除超越奖的0.5%提成外,可申请开分公司,并获得10%的奖金补助;分红奖,分红规则先后进行了多次变动,当激活的注册资金达到规定金额,每个会员可获得其注册资金1%的奖励。同时该组织宣传以赠送珠宝、公司原始股权,享有公司销售分红为激励,不断吸引新会员加入。此外,新会员账户的激活需要宝石积分,70%的注册费用于从上线手中购买红宝石积分,30%用于从公司平台购买绿宝石积分。会员通过平台奖金制度获得红宝石积分后,可在扣除5%的税费、10%的手续费、30%的股权积分后直接提现(提现以平台上1美元折算成人民币6元计算)或在发展新会员时向下线会员直接出售红宝石积分获利。

2017年6月底,被告人阿某1、李某某2以母亲生病需要回国照顾为由离开公司,将法人代表资格和所有股权全部转给了洪某和陈某。洪某分给阿某1夫妇部分公司利润。

至2017年6月30日止,该公司共发展会员8322人,收取会员注册资金26194378.25元。

被告人阿某1在阿斯拉姆公司工作期间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主要利用自己是巴基斯坦人的身份和巴基斯坦朋友的身份为公司作虚假宣传,配合洪某管理公司事务,有时用自己尾数为5200的建行卡收取会员注册资金,并向会员支付资金提现。

被告人李某某2主要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负责公司珠宝采购,介绍瞿某来公司担任高级顾问,为公司作虚假宣传。

被告人支某3于2017年5月经瞿某介绍入职阿斯拉姆公司,成为阿斯拉姆商学院院长、讲师,主要负责对新加入的会员及分公司领导人进行培训;在公司大型地面会议上宣传公司背景及前景等,为公司进行网络传销宣传造势。

案发后,被告人阿某1、李某某2、支某3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她是2017年9月到阿斯拉姆公司财务部工作,二星会员,投入21000元到公司,上线是丈夫金某,没有推荐下线,她通过电话、微信、面谈等方式介绍公司,邀请别人加入成为会员。平台兑付会员奖金的来源是后加入会员的注册资金。她到公司上班后,会员资金开始打到建行尾号0250的卡里,后来打到尾号为0550的工行卡里。公司以川融伟业(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在随行付支付公司开了账户,专门用来提现。收款账户和提现账户的银行卡和密码,她不知道是由谁掌控。公司没有实体企业和商店,网上商城的商品珠宝部分是从巴基斯坦购买的半成品到深圳加工的,部分是直接在深圳购买的成品,商品的实际价值是商城标价的约十分之一。公司按市场的需求不定期组织公司商学院的讲师到不同地方召开培训会,内容主要是公司的规划前景、商业模式、会员分享等,讲师主要有瞿某、支某3、金某等。她不知道这种经营模式是合法还是违法的,只知道公司是通过收取会员注册费,由会员推荐下线会员获取利益的运营模式和奖金制度。她还证明了成为阿斯拉姆会员的方法、获得新会员账号的详细注册流程、阿斯拉姆会员等级制度、奖金制度。

2.证人杨某、曾某、罗某等134人的证言,证明阿斯拉姆公司会员制度、奖金制度等,加入该组织是通过发展会员获利。

3.证人瞿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他通过阿某1的老婆李某某2的介绍,认识了阿斯拉姆公司的洪某,洪某邀请他担任公司的高级顾问。他的主要职责是对新加入的公司股东会员及分公司领导人进行培训,主要讲国家经济政策和公司发展前景等内容。他进公司时,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阿某1,后来变更为洪某。阿斯拉姆商学院的负责人是支某3。

(二)同案犯的供述

1.同案犯洪某的供述,称阿斯拉姆公司由巴基斯坦人阿某1(全名ALIZAKIR)于2016年4月份在厦门注册成立的,法人代表是阿某1,公司实际是由阿某1和其老婆李某某2共同发起设立的。2016年6月阿某1和李某某2通过林某找到他和陈某,邀请他们入伙,于是林某、陈某和他就作为合伙人加入了阿斯拉姆公司。阿某1和李某某2本来就是做资金盘传销的,他也参加过资金盘的传销(如3M互助和华币),所以他们都知道这种资金盘的模式,但是他们又不能太赤裸裸,就不搞虚拟货币的形式,而起名为积分(宝石积分、商城积分)。要把事情运作下去就必须找公司做会员平台和奖金制度,阿某1夫妻、林某、陈某和他每人出资二万元,他们一起找到厦门魔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占某建起了阿斯拉姆公司的网上平台。阿斯拉姆公司网上平台用的操作模板是阿某1他们以前用过的传销网络平台模板,他看模板上的“对碰奖”、“管理奖”等是当时纯粹的传销模式,就参照了当时比较火的“华币”网络推广平台上的奖金制度,设计了奖金模式、会员分为五个等级以及会员的排点部位按照“太阳线”的模式等制度。

阿斯拉姆公司的网上平台建好后,他们明确了几个合伙人的职责,阿某1任公司董事长,负责会员提现打款、公司网上商城商品珠宝采购;李某某2,负责公司的市场策划,请了瞿某做公司的高级专家顾问;林某任公司监事,负责公司推广,发展公司会员;他没有任职,职责也是负责公司推广,发展公司会员。陈某最开始没有做具体的事。直到林某于2016年12月退出,他先是接任了林某公司监事的职位,职责没变。2017年7月阿某1退出,他又接任了阿某1公司董事长的职位,并接手了会员提现打款的职责,阿斯拉姆公司的法人代表就变更为他。陈某接手公司网上商城的商品珠宝采购职责。他们主要是推广公司、推荐会员。他一般是通过电话、微信、面谈等方式发展会员,通过介绍公司情况,邀请别人加入阿斯拉姆公司成为会员。他们利用网络、官网、微信平台、地面会议等形式对外宣传时称,他们的背景是巴基斯坦经营了十几年、拥有多座宝石矿山企业的泽米尔·阿万,公司总部位于迪拜,参与阿斯拉姆可以获得珠宝、让投资翻5倍,还会配送纳斯达克原始股份等。所谓的股权是不会实现的。他们所做的宣传都是假的。

阿斯拉姆公司会员有五级,一星至五星股东会员经销商,注册100至1000美元成为一星股东会员经销商,注册2000至5000美元成为二星股东会员经销商,注册10000美元成为三星股东会员经销商,注册30000美元成为四星股东会员经销商,注册50000美元成为五星股东会员经销商。会员注册成功后,在会员账户内产生相应的商城积分,并不是会员都去真正消费了珠宝。

阿斯拉姆公司的运营模式是:他们在公司的网络商城上发展会员,拉一个会员注册,会员交纳的注册费的70%用于从他们手中购买红宝石积分,30%用于从公司购买绿宝石积分(红、绿宝石积分比率在2017年11月26日前是7:3,之后是6:4,1美元购买1宝石积分),然后新加入的会员又可以通过推荐其他会员,将自己的红宝石积分兑换下级会员入会费70%的现金,30%的现金打到了公司。阿斯拉姆公司对会员的奖金模式有销售招商推荐奖、销售团队管理奖、超越奖、创业奖和分红奖。以上奖金的结算都是以公司平台的红宝石积分结算,平台兑付会员奖金的来源是后加入会员的注册资金。

阿斯拉姆公司对会员的奖金模式有以下几种:一是销售招商推荐奖。一、二、三、四、五星股东会员分别可以得到自己所发展下级会员注册金额7%、8%、9%、10%、12%的提成;二是销售团队管理奖。会员自己的星级越高、发展的下级会员层级越多,所获的奖金就越多。一星会员可以拿两层,可以获得下级第二层股东会员注册金额的5%,获得下级第三层会员注册金额的3%;二星会员可以拿三层,可以获得下级第二层股东会员注册金额的5%,获得下级第三层股东会员注册金额的3%,获得下级第四层股东会员注册金额的1%;三星会员可以拿四层,可以获得下级第二层股东会员注册金额的5%、获得下级第三层股东会员注册金额的3%,获得下级第四层股东会员注册金额的2%,获得下级第五层股东会员注册金额的1%;四星会员可以拿五层,可以获得下级第二层股东会员注册金额的5%,获得下级第三层股东会员注册金额的4%,获得下级第四层股东会员注册金额的3%,获得下级第五层股东会员注册金额的2%,获得下级第六层股东会员注册金额的1%;五星会员可以拿五层,可以获得下级第二层股东会员注册金额的5%,获得下级第三层股东会员注册金额的4%,获得下级第四层股东会员注册金额的3%,获得下级第五层股东会员注册金额的2%,获得下级第六层股东会员注册金额的1%。三是超越奖。当自己经销店账号六层内(从第一层到第六层)团队业绩达到三十万美金时,以后可以拿到第七层到第十五层团队业绩提成的0.5%。四是创业奖。当团队业绩达到三十万美金时,除了管理奖的0.5%之外,可申请开分公司,有10%的奖金补助。五是分红奖。公司达到当天业绩目标的话会员可以得到自己在注册资金1%的分红。

2017年11月26日之前会员将钱打到中国建设银行621700190009290496、6217001930024750680两个他的个人账户上,之后主要是打到建行351501980401********、工行41000229192********这两个阿斯拉姆公司的对公账户上。阿某1负责的时候,他的建行账户尾号5200的卡也用来收款,他的尾号3586建行卡和陈某的尾号7315建行卡也用来收少量的会费。这些收款卡也会用来转账给会员,另外他们以川融伟业(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在随行付支付公司开了账户,还有户名为郑某、张某及他自己尾号为9898的工行卡,专门用来提现。他使用的收款账户和提现账户的银行卡和密码都是由他掌控,收款账户中国建设银行6217001930009290496、6217001930024750680、建行351501980401********、工行41000229192********的密码和卡都在他手里,每笔钱都是他转出的。提现账户由陈某掌控,陈某做好提现表后发给他,他审核后陈再操作转账。他参与运营阿斯拉姆公司减去会员提现的钱、购买网上商城商品宝石的钱、阿某1退出时分掉的三百多万元、他购买奔驰450汽车用掉的130多万、陈某购买玛莎拉蒂汽车用掉的140多万以及支付少量员工工资后剩下的钱,以公司平台数据和银行交易流水为准,公司非法获利的1亿多人民币全部在之前他交代的四个账号上面。

阿斯拉姆公司大的经销商主要有湖南益阳的胡某、山东的李某、广西的、安徽的祁某、厦门的林某、洪某、肖某,还有很多其他的经销商和股东会员经销商,以公司的后台数据为准。阿斯拉姆公司没有实体企业和商店,网上商城的商品珠宝部分是从巴基斯坦购买的半成品到深圳加工的,部分是直接在深圳购买的成品,商品的实际价值是商城标价的约十分之一。阿斯拉姆公司按市场的需求,不定期组织公司商学院的讲师到不同地方召开培训会,内容主要是公司的规划愿景、商业模式、会员分享等内容,讲师主要有瞿某、支某3、金某等。与阿斯拉姆公司有关的巴基斯坦人泽米尔·阿万是巴基斯坦国立大学中国学科学院副主任,原巴基斯坦驻中国大使馆参赞,是阿某1介绍认识的,阿某1退出阿斯拉姆公司后,阿斯拉姆公司每月给10万人民币给阿万,阿万负责帮他们在巴基斯坦购买网上商城商品宝石的原石,以及帮他们管理在巴基斯坦设立的一个矿业公司,还有帮阿斯拉姆公司做宣传。

公安机关截取的会员平台的数据属实,阿斯拉姆平台自2016年7月26日运营以来,截止到2018年2月25日0时,注册会员数为77809人,红宝石积分146253870.35,绿宝石积分53451355,报单额总计266875100美元,充值红宝石积分2819147,审核通过成功提现金额合计35325730美元。

2.同案犯陈某的供述,称2016年5、6月份左右,她经厦门的朋友林某介绍认识了阿某1及妻子李某某2,阿某1是巴基斯坦人,阿某1夫妻在唐山搞了个卖珠宝的平台,通过拉人入会员然后送珠宝的模式骗人圈钱。2016年下半年的时候,阿某1夫妇、她和洪某共同出资注册了阿斯拉姆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阿某1。阿某1负责全盘,阿某1的老婆李某某2负责市场推广,阿某1、李某某2夫妇一起采购商城珠宝,她负责产品和市场的对接,洪某负责财务。她、洪某、阿某1、李某某2、林某五人一起找到占某公司做会员平台、官网、商城,整个平台的价格是20万元,先付10万元,所以他们每个人出2万元,并和占某签了合同。阿斯拉姆公司网络平台的网址是××,平台是2016年7月26日上线,公司地址在厦门市二轻大厦2502。2017年上半年,他们的平台大概有两万会员左右,当时阿某1看到公司的账上有几百万的资金,提出其和老婆回巴基斯坦照顾母亲,所以就分走了一半的资金大概三百万元(不是货款),阿某1走时把公司过给了她和洪某,他们就把名称改成了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她的平台账号是zh888,她有管理员级别的账户以及账户的权限,她负责商城与实体的对接,负责返现的审批和资金兑付。陈某是公司请来负责财务的;金某是负责市场推广和策划的;胡某是网头,就是发展市场很好的领导人,是北京分公司的负责人;占某是技术员,负责平台的维护。平台的运作模式就是新人通过缴纳一定费用,并获得一定量的宝石成为会员资格后,就可以继续发展其他人缴纳费用成为会员,会员获得的奖金数量是以发展的人数(业绩)为依据。

公司主要是通过微信、网站、商城上面的宣传,亲朋好友就是面对面交流,公司层面的话就是开商学院培训班等方式宣传。他们的宣传开始都是以卖珠宝和股权为载体,然后告诉别人这种模式是国家大力支持的互联网经济模式,以后上市后前景非常好,投资后能够实现财富的迅速倍增。做平台时他们商量必须要附加个产品为幌子,一来有产品给会员的话,会员就算投资亏了,有个东西也不会找麻烦。二来平台有产品,国家相关部门一查处也好规避打击,在卖黄金和珠宝之间选择了珠宝,珠宝价格不透明,价格虚高点都不会被发现。事实上他们后来在平台上都给会员讲明了从平台购买商品,价值都是虚高的,真正的价值只有标价的十分之一左右。珠宝就是平台的一个道具,他们主要还是要通过发展会员来维系资金链。阿万是阿某1找过来的,每个月给他十万元人民币,国内的会员去巴基斯坦的时候,阿万会出面为公司宣传,也就是站台,其实都是假的。平台资金全部来源于下面会员缴纳的会费,会员提现的资金来自后面加入的会员会费。没有会员的加入,就意味着公司资金链会出现问题,就会崩盘。新会员的注册必须通过老会员注册才行,自己是不能注册成功的,新会员的注册费交给上线会员,60%用于从上线会员手中购买红宝石积分,40%用于从公司购买绿宝石积分。会员注册成功后不会获得实物产品,只获得股权和商城积分,商城积分可以兑换珠宝等商品,股权是不能实现的。商城的珠宝是她负责采购的,她在互联网上随机寻找的卖家,公司网上商城的目的是为了消除传销产生的泡沫。

公司收款账户名是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账号是尾数0250的建行卡和尾数是0550的工行卡,还有洪某自己的几张建行卡,尾数是3586的银行卡在她手上;阿某1尾数为5200的建行卡也收过款。她的建设银行卡尾号7315的卡收过一部分会员的钱,她的7315的银行卡收的是发货款和提现款,这些银行卡内的资金都是下线会员缴纳的会费。上面用来收款的卡也都会用来返现,除了收款卡外,专门用来提现的卡还有户名郑某,尾号为9535的建设银行卡,户名为洪某,尾号9898的工行卡,户名蔡某,尾号为2327的建行卡,还有川融伟业网络科技公司的工行账户,她还通过随行付支付公司进行返现,经过她手上返现的资金大概一个多亿。她在这个平台大概获利三百多万元。

其供述成为阿斯拉姆公司会员的方法,获得新会员账号的详细流程、阿斯拉姆会员等级制度、奖金制度与洪某的供述一致。

3.同案犯金某、祁某、胡某、宋某1、李某、林某、龚某的供述,证明阿斯拉姆公司的运营模式,成为阿斯拉姆公司会员的方法,获得新会员账号的详细流程、会员等级制度、奖金制度,阿斯拉姆公司对外宣传的情况,与洪某的供述一致。

4.同案犯占某、陈某的供述,证明他们根据洪某、陈某、阿某1、李某某2等人的要求给阿斯拉姆公司开发并维护网络平台进行传销活动以及阿斯拉姆公司会员等级、奖金制度、积分制度的情况。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阿某1的供述,称他认识洪某大约是在2016年,当时他通过他巴基斯坦的朋友拿珠宝到中国卖。林某是他妻子李某某2的朋友,通过林某的介绍认识了洪某和陈某,他和洪某等人在一起谈卖珠宝的事情,洪某要他注册一个公司负责从巴基斯坦进珠宝,洪某有团队负责销售。后来他们又谈了几次,他妻子李某某2也都参与了,接着他们五个人一起商议成立了阿斯拉姆商贸有限公司。他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董事长,在公司上班;李某某2是公司的股东,没有干什么事情;洪某是公司的股东,负责所有的事情;陈某是公司的股东,负责公司很多事情,具体事务他讲不清楚;林某任公司监事。他、李某某2、林某、洪某、陈某五个人一起到厦门的一家网络公司,加上这家网络公司的负责人共六个人一起在网络公司商量的阿斯拉姆会员平台,整个平台的价格是20万元,先付10万元,所以他们每个人出2万,并和网络公司的负责人签了合同。阿斯拉姆实行的是会员制,要成为公司的会员后才能登陆公司的会员平台,会员交钱给公司后在会员平台上产生商城积分,会员可以用来买珠宝,也可以不买;如果再介绍别人注册成为会员,就可以拿到奖金,阿斯拉姆平台会员靠招其他人进来赚钱。他在公司接待来公司的客人、朋友时,他会向客人、朋友介绍他是巴基斯坦人,是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公司是卖珠宝的,珠宝是从巴基斯坦进的。他这样做的目的是为公司站台宣传造势。阿斯拉姆宣传的巴基斯坦、公司上市等背景都是虚假的,这样宣传是为了让别人相信。泽米尔·阿万是他本人找过来的,他记得是洪某每个月给他一万元人民币,中国国内的会员去巴基斯坦的时候,是安排去看矿山,他们安排泽米尔·阿万出面接待,为他们公司宣传,也就是站台,宣传泽米尔·阿万在巴基斯坦有三座矿山都是假的。

阿斯拉姆平台的资金来自会员注册费。他在公司的时候,会员将钱打到他自己开户的尾数为5200的建设银行卡,从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他离开公司期间一直在收款。洪某在公司时就是洪某管理,洪某不在时就是他自己管理。需要支付款时,洪某就会告诉他,他就按照洪某说的去做。卡内的资金一部分用于提现,一部分用于日常开销、购买珠宝等,还有一部分是他们自己的获利。

2017年上半年,因母亲生病,此外他认为洪某的经营模式有问题,便提出要回巴基斯坦照顾母亲,洪某、陈某分了一半的资金大概三百万给他,他走时把公司过给了洪某和陈某,洪某把公司的名称改了。正常的珠宝买卖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洪某的经营模式是送珠宝给会员,洪某可以赚钱,他们也可以赚钱,会员也可以赚钱,这与他们国家的情况是不一样的。

2.被告人李某某2的供述,称她参与“3M”互助传销活动认识了林某,2016年3、4月份的时候,林某联系她说要她到南方发展,说圈子里的一个叫洪某的朋友想和他们一起合作开公司,她和阿某1就去了厦门,他们之间谈了几次后就商量五个人一起成立阿斯拉姆商贸有限公司(后期叫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当时她看别人做资金盘传销赚钱,林某联系她后,她就想在南方搞一个。洪某、陈某找他们合作主要是因为阿某1的身份,阿某1是巴基斯坦人,中巴友谊别人容易相信。他们在一起商量时说平台要有一个商品,就上珠宝,听阿某1说过巴基斯坦有个比较出名的矿山叫阿斯拉姆。阿斯拉姆的奖金模式是洪某提出来的,抄袭的一个虚拟货币传销模式的奖金制度,然后做了一些修改。当时定奖金模式的时候,洪某说现在双轨对碰制不好发展,他们采用不限制发展人数、一个人可以介绍很多人的模式,后来就定了奖金主要有推荐奖、领导奖、团队奖等等。会员平台是洪某介绍的一个网络公司做的,公司的老板姓占,他们五个人一起找占直接谈的,总共20万元费用,前期付10万,他们五个人每个人出2万元。

她在公司没有职务,负责公司接待和日常事务,阿某1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董事长;洪某是公司监事,负责团队和财务;陈某负责采购珠宝;林某没有做什么事。商学院院长、讲师是支某3,讲师有金某,市场做得好的有山东的李某、林某、陈湛良、胡某、宋某1等人。

阿斯拉姆的经营模式是阿斯拉姆的会员通过介绍新会员进来赚钱,阿斯拉姆平台的资金全都是会员注册时交的注册费,如果停止发展会员,平台就会崩盘。其供述的成为阿斯拉姆会员的方法、获得新会员账号的详细注册流程、阿斯拉姆会员等级制度、奖金制度与洪某的供述一致。

公司在宣传时称阿斯拉姆公司的总部是在巴基斯坦,公司的老板是在巴基斯坦经营了多座矿山的泽米尔·阿万,他曾经是巴基斯坦驻中国大使馆参赞,巴基斯坦的总统候选人,公司会在纳斯达克上市,还有中巴友谊、巴铁兄弟、一带一路等内容。这些宣传都是虚假的,泽米尔·阿万根本就没有矿山,上市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和洪某合作不下去了,她和阿某12017年6月底离开阿斯拉姆公司。她从2017年1月份开始每个月有1万多元工资,到2017年6月份,得了6万元工资,后期他们走了之后洪某又给了她和阿某130万元,洪某有没有给阿某1钱,她不知道。

公安机关提供的从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后台数据中调取的2016年7月1日到2017年6月30日的会员平台数据2张,这段时间是她和丈夫阿某1在该公司工作时的数据,其中一张是会员数据,一共8322人。还有一张是关于她和丈夫阿某1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收取的会员资金,合计26194378.25元,其中包括推荐奖6135662.75元,领导奖20058715.5元。但以上数据与她和阿某1没有关系,实际情况是从来没有接触过,都是洪某实际操作的。

3.被告人支某3的供述,称2017年5月份至2018年1月

份期间他到阿斯拉姆公司做事,职务是阿斯拉姆商学院院长即公司讲师,是阿斯拉姆的高级专家顾问瞿某介绍他到阿斯拉姆的。他主要在厦门总公司对新入会的会员和分公司的负责人进行培训,参加过公司三次大型会议。培训的主要内容宣传公司的背景,公司的总部是在巴基斯坦,公司的老板是泽米尔·阿万,其曾经是巴基斯坦驻中国大使馆参赞,巴基斯坦的总统候选人,在巴基斯坦有三座矿山,实力雄厚。还有公司在迪拜DIFC金融中心有授权在中国地区销售珠宝,公司的上市计划,宣传公司很快就会在纳斯达克上市,上市后都会有高额的回报,还有讲解珠宝方面的一些知识等等。做这些培训的目的就是使大家看到公司的前景,让更多的人加入阿斯拉姆。他所做的这些宣传不是真实的,泽米尔·阿万也没有矿山。他也曾去过巴基斯坦考察,说是去看总公司,但根本没有看到公司。一到那里就是在酒店呆了几天,说是矿山那里不安全,看不了。公司上市也是不可能的,迪拜DIFC金融中心授权的事情也是假的,也是为了让会员看到和迪拜有合作,公司实力比较强。在培训时不讲推广模式、奖金制度方面的内容是因为这些内容是不能公开讲的,这些内容都是分公司负责人在私下给会员讲。他认为公司是不正规的,是有问题,这种拉人头发展会员的模式也是违法的,他参与阿斯拉姆并担任商学院院长和讲师就是为了赚工资。他进公司的时候阿斯拉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就是阿某1、阿某1的老婆、洪某、陈某四个人,2017年7、8月份阿某1和其老婆离开后,就是洪某、陈某两个人负责。金某是市场部负责人,主要做市场的有肖某、龚某、李某1、林某;市场业绩做得好的有山东的李某、湖南的胡某、西安分公司的宋某1。

其供述的成为阿斯拉姆会员的方法、获得新会员账号的详细注册流程、阿斯拉姆会员等级制度、奖金制度与洪某的供述一致。

(四)书证

1.私营公司基本信息、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信息、股东会决议,证明2016年4月26日成立阿斯拉姆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7月3日阿斯拉姆商贸有限公司变更为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7月4日法人代表由阿某1变更为洪某,股东洪某、陈某(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阿斯拉姆公司官网以及其他网站宣传资料,证明其会员等级制度、奖金制度、运作模式;阿斯拉姆公司微信公众号资料,证明阿斯拉姆会员等级、奖金制度、会员权益、对外宣传内容。

3.阿斯拉姆公司会议平台数据、情况说明,证明至2017年6月30日止,阿斯拉姆公司共发展会员8322人,收取会员注册资金26194378.25元。阿斯拉姆公司至案发共发展各级会员77809人,公司收取会员注册资金266875100美元,折合人民币近19亿元。

4.被告人阿某1名下建设银行账户流水,证明被告人阿某1名下建设银行账户62×××00收取、支付会员资金的情况。

5.护照,证明被告人阿某1的基本情况。

6.身份资料,证明被告人李某某2、支某3的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

7.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洪某、陈某、金某、祁某、胡某、宋某1、李某、林某、龚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同案犯占某、陈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本院和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情况。

8.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阿某1、李某某2、支某3均系被抓获归案。

(五)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书,证明阿斯拉姆公司用于吸收会员资金的5个一级银行账户,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2月23日期间资金净收入金额为509226997.73元;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2月23日期间资金净收入金额为459400841.53元;5个一级银行账户在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2月23日期间向21个二级、三级银行账户转入资金金额为191031172元。

(六)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证明同案犯洪某、陈某分别辨认出被告人李某某2、支某3。

(七)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证明公安机关民警讯问被告人阿某1的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定案依据。

关于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评析如下:

1.针对被告人阿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没有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没有担任管理、协调、宣传的职责,也没有发展会员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知道公司会员数量、登记及收取的资金,不应认定为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的辩解、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李某某2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不具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故意,其在涉案传销组织中没有起关键或决定性作用,未参与过公司的业务,没有发展下线,没有通过传销手段和模式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标准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阿某1、李某某2伙同洪某、陈某、林某共同投资成立阿斯拉姆商贸有限公司,以珠宝销售为名,利用互联网、微信、培训班等渠道宣传,虚构公司背景,夸大经营、投资项目及盈利前景,诱骗他人缴纳一定费用成为会员,且需由上线会员推荐才能成为新会员,其计酬模式是按照会员等级从新会员缴纳的费用中获取不同比例、不同层级会员注册资金提成,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和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会员平台电子数据等证据证明,其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对其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针对被告人阿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名下尾数为5200的建设银行卡由洪某控制,其获得的300万元系珠宝购置款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阿某1在阿斯拉姆公司工作期间,有时使用其尾数为5200的建行卡收取会员注册资金,并向会员支付资金提现,其在离开公司时分走300万元资金,且并非采购珠宝的货款。上述事实有同案犯洪某、陈某的供述证实,且有被告人阿某1的供述相印证。故对其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对被告人支某3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没有推广公司销售模式,其不是积极参与者,犯罪情节较轻,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1、李某某2、支某3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太阳线”型结构组成多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阿某1、李某某2、支某3均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减轻处罚;被告人阿某1、李某某2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支某3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均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阿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2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支某3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阿某1的刑期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24日止;被告人李某某2的刑期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2021年7月29日止;被告人支某3的刑期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向颖

审判员刘爱英

人民陪审员樊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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