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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7刑初290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2-07   阅读:

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沪0117刑初29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4-13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晨怡,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刘雪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推广“大发棋牌”赌博软件的二维码,招揽胡某某、麻某某、孔某1等人参与赌博,并参与赌博软件的利润分成。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某、麻某某、孔某1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软件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赌博软件推广界面截图、支付宝提现记录,证人孔某2的证言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张某某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文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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