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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青0102刑初81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2-07   阅读:

审理法院: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青0102刑初8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3-10

审理经过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20]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1、马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培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1、马某某2及二被告人辩护人邢晓玲、张立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某1、马某某2系夫妻关系,2020年2月2日至2月11日,正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广泛传播期间,青海省、市、区人民政府已于1月25日先后发布《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并启动重大突发卫生公共事件一级响应,二被告人在此期间无视疫情防控阶段禁止人员聚集的相关规定,由被告人马某某1通过打电话或发送信息的方式召集李×、谢×、曹×、杨×、郭×等人前往二被告人租住的位于本市××区内以打麻将“跑会”的方式、扑克牌“挖坑”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马某某1负责参与赌博并以打麻将每人收取400元、打扑克牌每场收取1000元的方式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马某某2负责为参赌人员做饭并与被告人马某某1一同给参赌人员提供香烟及茶水。二人先后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1200元。

2020年2月11日,侦查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在上述地点查获参赌人员3名,同时查扣各参赌人员赌资共计人民币309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某1、马某某2自愿认罪认罚,认可公诉机关对其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1、马某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现金人民币30900元、麻将两副、扑克一副;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手机通话记录截图、尿液/唾液检测报告、刑事照相说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证人杨×、李×、曹×、谢×、郭×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1、马某某2的供述;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审讯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1、马某某2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1、马某某2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当,应予纠正。经查,本案二被告人通过召集熟识人员参赌10次,每次召集3至4人,赌博时间4至5小时,赌博方式以扑克牌“挖坑”为主。其二人虽有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的行为,但其组织的赌博规模较小、参赌人员范围较小,持续时间不长且赌博工具、方式单一,同时,每次赌博的时间均需由被告人马某某1重新召集约定,故二被告人的上述犯罪行为更符合聚众赌博的组织性行为特征,而缺乏开设赌场具有的规模性、组织性、稳定性的经营性行为特征。综合本案证据,对被告人马某某1、马某某2应以赌博罪定罪更为恰当。同时,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二被告人明知政府已发布通告,仍无视疫情防控规定,组织人员聚众赌博、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应从严惩处。被告人马某某1曾因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自审查起诉至庭审阶段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对二被告人均可依法从轻处罚,并可对被告人马某某2宣告缓刑。辩护人据此所提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某某1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并上缴国库);

被告人马某某2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并上缴国库)。

二、随案移送的赌资人民币309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麻将牌二副、扑克牌一副,依法没收留作罪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邱君

审判员汪雪莲

审判员李戈云

裁判日期

二0二0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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