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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1刑初329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2-07   阅读:

审理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681刑初32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4-22

审理经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20)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帝王彩票”网络赌博平台担任代理,发展丁某、宣某、马某3人作为其下线,通过返点方式非法获利共计1.3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退赃1.3万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证人宣某、丁某、马某的证言,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提取笔录、照片,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平台数据,“帝王彩票”手机截图,户籍证明,执法暂扣款票据,情况说明,归案经过及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赌博网站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查明

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交的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某某处扣押黑色VIVO手机一部。该事实,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赌博网站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对其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处生效后即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押扣机关诸暨市公安局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黑色VIVO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诸暨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瞒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金珉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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