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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821刑初47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2-07   阅读:

审理法院:郎溪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皖1821刑初4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3-10

审理经过

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郎检刑诉[2020]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20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中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及其辩护人王明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郎溪县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开始,被告人雷某分别在郎溪县龙须湖附近的竹林、树林里,新发镇粹民学校对面的树林里,214省道飞鲤岔路口附近的树林里,建平镇金桥村树下涧组的树林里,多次组织以“摇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雷某安排陈道军、江某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安排张某、王某负责赌场望风。李某1、周某2等人在赌场放贷。每场参赌人员二、三十人,每次下注几十元至百元不等。雷某自己每场抽头一、二千元。2019年10月10日下午,雷某组织二十余人在建平镇金桥村树下涧组的树林里赌博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共查获赌资42870元。开设赌场期间,雷某共抽头获利七千余元。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一致。

本院查明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参赌人员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并对查获的赌资42870元予以收缴。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人口信息,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扣扣清单,证人陈道军、江某、张某、王某、周某2、李某1、周某3、潘某、余某、郑某、杨某、李某2、陶某、黄某、李某3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雷某的供述与辩解,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八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雷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归案后,雷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雷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雷某从轻处罚,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雷某曾因违法犯罪多次受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正确,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雷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雷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雷某的违法所得七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赌具骰子二粒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明琪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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