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沪0113刑初7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3-05
审理经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9年10月底,被告人姜某某结伙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区水产西路XXX弄XXX号XXX室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被告人姜某某负责提供赌博场地、设备及申博平台百家乐账号,被告人赵某某负责招揽赌客。同年11月初,被告人姜某某雇佣被告人张某某至上址负责操盘。同年11月12日23时许,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姜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及参赌人员杨忠兴、张其昌(均已另行处理)等人,缴获赌资人民币8,200元及赌博工具若干。至案发,该赌场累计接受投注人民币38万余元。公诉机关以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账号截图、扣押笔录、决定书及清单、办案说明、前科材料等为证据,认定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其中被告人姜某某系主犯,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系从犯,且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赵某某辩称,其并未招揽赌客,只是去姜某某开设的赌场参赌。
三名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不持异议;姜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姜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赵某某系从犯;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张某某系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提请本院对其三人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底,被告人姜某某结伙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区水产西路XXX弄XXX号XXX室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被告人姜某某负责提供赌博场地、设备及申博平台百家乐账号,被告人赵某某负责招揽赌客。同年11月初,被告人姜某某雇佣被告人张某某至上址负责操盘。同年11月12日23时许,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姜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及参赌人员杨忠兴、张其昌(均已另行处理)等人,缴获赌博工具若干。至案发,该百家乐账号累计接受投注人民币38万余元。
上述事实,除有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在公安机关及当庭所作的供述证实外,尚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据予以佐证:
1、证人杨忠兴、张其昌所作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日其二人由被告人赵某某带至本区水产西路XXX弄XXX号XXX室参与网络百家乐赌博,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在赌场操盘;
2、证人丁楠所作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姜某某在上址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被告人赵某某招揽客人至赌场,被告人张某某在赌场内操盘;
3、证人徐成华所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赌场系被告人姜某某开设;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姜某某处扣押电脑一台等物;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涉案百家乐账号截图,证实该账号自2019年10月12日至11月13日的累计投注金额为人民币385,445元;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及《户籍信息》,证实三名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被告人赵某某的前科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实施招揽赌客的行为有同案人姜某某、张某某所作的供述、证人杨忠兴、张其昌、丁楠所作的证言予以证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应予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的辩解与本院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愿意接受处罚,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11月11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11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赌博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皓
人民陪审员刘雅琴
人民陪审员周月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