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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22刑初649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2-07   阅读:

审理法院:东海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9)苏0722刑初64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3-25

审理经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某一部刑诉[2019]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海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袁奇洋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冯波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钱忠海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韩政坤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海、冯波、袁奇洋、钱忠海、韩政坤及辩护人平鑫乐、李重阳、李婷、谢宝春、孙习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开设赌场

被告人庄海于2018年底到2019年1月初,在东海县石湖乡、房山镇柘塘村小屋等处开设赌场,多次组织王某、单某、傅某等十余人以“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安排程某、谢某等人抽头,从中渔利人民币5万余元。被告人袁奇洋根据被告人庄海安排寻找赌博场地、接送参赌人员以及站岗,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00余元。被告人钱忠海根据被告人庄海安排帮助其向参赌人员放贷并负责保管抽头钱,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800余元。

被告人袁奇洋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参与该起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钱忠海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二、非法拘禁

2018年底,陈某在被告人庄海组织的赌局上向其借款5万元用于赌博,后未归还。2019年1月7日,被告人庄海为索要该笔欠款,通过被告人袁奇洋联系孟某获知陈某的位置信息。当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庄海安排被告人袁奇洋驾驶黑色JEEP牌轿车和孟某带路,被告人韩政坤则驾驶白色保时捷牌轿车与庄海在后跟随共同到东海县白塔埠镇南塘村晶蓝天洗浴店找陈某。孟某在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约至楼下后,被告人庄海强行将陈某拉拽到白色保时捷牌轿车上,被告人韩政坤驾驶该车辆根据庄海指示前往奔牛广场附近。到达奔牛广场后,被告人庄海、韩政坤、袁奇洋将陈某带进一房屋内,被告人庄海要求陈某写具欠条并在韩政坤帮助下拍摄陈某承认欠款的视频。随后,被告人庄海又安排韩政坤开车将陈某带到西双湖附近,被告人袁奇洋则乘坐另一辆轿车在后跟随。到达西双湖附近,被告人庄海将陈某带下车并使用树枝对其腿部进行拴打,之后将陈某送至奔牛附近让其自行离开,非法限制陈某人身自由近两个小时。经法医鉴定,陈某左大腿伤,评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韩政坤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袁奇洋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三、故意毁坏财物

被告人庄海因与其妻子张某甲的矛盾,多次纠集被告人冯波等人或单独到东海县石榴街道讲习村段某丙住处、东海县白塔埠镇张改父母家中以及东海县开发区滨海新城小区11-2-302室,使用石块打砸等方式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门窗、卷帘门等物品不同程度损坏,损失价格共计人民币3766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庄海纠集被告人冯波到东海县石榴街道讲习村段某丙住处,使用石块将其房屋1块玻璃、纱窗纱网和铝合金大门砸坏,经价格认定,损失价格共计人民币950元。

2.2019年3月26日零时许,被告人庄海纠集被告人冯波等人到东海县石榴街道讲习村段某丙家,使用石块将房屋外墙1块玻璃砸坏,经价格鉴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71元。

3.2019年3月30日0时许,被告人庄海纠集冯波等人到东海县白塔埠镇其岳父张某辛住处,使用石块将房屋二楼5扇窗户玻璃砸坏,经价格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90元。

4.2019年4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庄海纠集被告人冯波等人到东海县石榴街道讲习村段某丙家,将其车库1扇铝合金电动卷帘门砸坏,经价格鉴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136元。

5.2019年4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庄海纠集他人到东海县白塔埠镇后城村其岳父张某辛家门前,使用砖块将其房屋内一扇不锈钢窗框砸坏。

6.2019年3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庄海到张改租住的东海县开发区滨海新城小区11-2-302的出租房内,将房东张某乙所有的推拉门玻璃砸坏、将空调挂壁机从墙面拽掉并用辣椒酱将室内墙面污损,经价格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119元。

被告人冯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查明

为了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庄海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被告人袁奇洋、钱忠海明知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海、袁奇洋、韩政坤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海、冯波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庄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被告人庄海辩护人平鑫乐主要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拘禁罪情节轻微,建议对被告人庄海免予刑事处罚;2.被告人庄海当庭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冯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被告人冯波辩护人李重阳主要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冯波在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2.被告人冯波系坦白,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当庭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袁奇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被告人袁奇洋辩护人李婷主要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袁奇洋在开设赌场犯罪中系自首,在非法拘禁犯罪中系坦白,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袁奇洋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钱忠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被告人钱忠海辩护人谢宝春认为被告人钱忠海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韩政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被告人韩政坤辩护人孙习将认为被告人韩政坤是自首、从犯,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被告人庄海于2018年底到2019年1月初,在东海县石湖乡、房山镇柘塘村小屋等处开设赌场,多次组织王某、单某、傅某等十余人以“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安排程某、谢某等人抽头,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5万余元。被告人袁奇洋根据被告人庄海安排寻找赌博场地、接送参赌人员以及站岗,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被告人钱忠海根据被告人庄海安排帮助其向参赌人员放贷并负责保管抽头钱,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800元。

被告人袁奇洋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参与开设赌场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钱忠海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人陈某、程某、谢某、王某、乔某、傅某、单某、魏某、伏某、鲁某、刘某甲、张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庄海、袁奇洋、钱忠海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2018年底,陈某在被告人庄海组织的赌局上向其借款5万元用于赌博,后未归还。2019年1月7日,被告人庄海为索要该笔欠款,通过被告人袁奇洋联系孟某获知陈某的位置信息。当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庄海安排被告人袁奇洋驾驶黑色JEEP牌轿车和孟某带路,被告人韩政坤则驾驶白色保时捷牌轿车与庄海在后跟随共同到东海县白塔埠镇南塘村晶蓝天洗浴店找陈某。孟某在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约至楼下后,被告人庄海强行将陈某拉拽到白色保时捷牌轿车上,被告人韩政坤驾驶该车辆根据庄海指示前往奔牛广场附近。到达奔牛广场后,被告人庄海、韩政坤、袁奇洋将陈某带进一房屋内,被告人庄海要求陈某写具欠条并在韩政坤帮助下拍摄陈某承认欠款的视频。随后,被告人庄海又安排韩政坤开车将陈某带到西双湖附近,被告人袁奇洋则乘坐另一辆轿车在后跟随。到达西双湖附近,被告人庄海将陈某带下车并使用树枝对其腿部进行拴打,之后将陈某送至奔牛附近让其自行离开,非法限制陈某人身自由近两个小时。经法医鉴定,陈某左大腿伤,评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韩政坤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袁奇洋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伤情照片,证人孟某、李某、仇某、刘某甲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庄海、袁奇洋、韩政坤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东海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东公物鉴(临床)字[2019]2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侦查机关调取的洗浴中心内外的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三、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事实

被告人庄海因与其妻子张某甲的矛盾,多次纠集被告人冯波等人或单独到东海县石榴街道讲习村段某丙住处、东海县白塔埠镇张改父母家中以及东海县开发区滨海新城小区11-2-302室,使用石块打砸等方式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门窗、卷帘门等物品不同程度损坏,损失价格共计人民币3766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庄海纠集被告人冯波到东海县石榴街道讲习村段某丙住处,使用石块将其房屋1块玻璃、纱窗纱网和铝合金大门砸坏,经价格认定,损失价格共计人民币950元。

2.2019年3月26日零时许,被告人庄海纠集被告人冯波等人到东海县石榴街道讲习村段某丙家,使用石块将房屋外墙1块玻璃砸坏,经价格鉴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71元。

3.2019年3月30日0时许,被告人庄海纠集冯波等人到东海县白塔埠镇其岳父张某辛住处,使用石块将房屋二楼5扇窗户玻璃砸坏,经价格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90元。

4.2019年4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庄海纠集被告人冯波等人到东海县石榴街道讲习村段某丙家,将其车库1扇铝合金电动卷帘门砸坏,经价格鉴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136元。

5.2019年4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庄海纠集他人到东海县白塔埠镇后城村其岳父张某辛家门前,使用砖块将其房屋内一扇不锈钢窗框砸坏。

6.2019年3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庄海到张改租住的东海县开发区滨海新城小区11-2-302的出租房内,将房东张某乙所有的推拉门玻璃砸坏、将空调挂壁机从墙面拽掉并用辣椒酱将室内墙面污损,经价格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119元。案发后,张某甲已对被害人张某乙进行了赔偿。

被告人冯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向本院退赔了其参与部分的被害人损失2647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段某丙家被砸现场照片若干张、情况说明、车辆租赁合同2份以及车辆照片、公安机关拍摄于2019年3月30日和4月21日的张某辛家被砸现场照片、张某甲手机短信页面截图、租房合同复印件、张某甲提供的修理、购买相关物品的收据、张某甲租住的房间损坏物品照片,证人许某、张某甲、何某、尚某、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的证言,被害人段某乙、张某庚、段某丙、张某辛、张某壬、刘某乙、张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庄海、冯波的供述和辩解,东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分局出具的东价认刑[2019]140、252、253、168、169号价格认定书,辨认笔录,东海县公安局调取的张孝玲家门前及楼后的监控录像、张锁提供的2019年4月20日其家室外监控拍摄的录像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有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凭证、前科劣迹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侦查机关出具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庄海、冯波、袁奇洋、钱忠海、韩政坤照片及户籍信息等综合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本院认为

1.关于被告人庄海辩护人平鑫乐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拘禁罪情节轻微,建议对被告人庄海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海等人非法拘禁被害人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不能属情节轻微,不宜免予刑事处罚,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庄海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庄海当庭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2.关于被告人冯波辩护人李重阳认为被告人冯波在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波虽系听从被告人庄海的安排,但其与被告人庄海一起实施打砸行为共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二被告人在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中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冯波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冯波系坦白,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当庭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3.关于被告人袁奇洋辩护人李婷认为被告人袁奇洋开设赌场罪系自首,非法拘禁罪系坦白,均系从犯,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袁奇洋予以从轻处罚。

4.关于被告人钱忠海辩护人谢宝春认为被告人钱忠海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钱忠海予以从轻处罚。

5.关于被告人韩政坤辩护人孙习将认为被告人韩政坤是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韩政坤从轻处罚,但对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韩政坤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韩政坤根据被告人庄海的安排驾驶其本人车辆和被告人庄海一起强行将被害人带走,被告人韩政坤的行为对非法拘禁犯罪行为的延续起到关键作用,虽是从犯,但不宜免予刑事处罚,故对被告人韩政坤辩护人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海、袁奇洋、钱忠海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庄海、袁奇洋、韩政坤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庄海、冯波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均是共同犯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庄海、袁奇洋、钱忠海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庄海、袁奇洋、韩政坤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庄海、冯波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庄海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袁奇洋、钱忠海、韩政坤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奇洋到案后,如实供述非法拘禁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奇洋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忠海、冯波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波已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政坤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政坤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庄海、冯波、钱忠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庄海、袁奇洋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庄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23年7月6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

二、被告人冯波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20年7月11日止。)

三、被告人袁奇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

四、被告人钱忠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

五、被告人韩政坤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对于被告人庄海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袁奇洋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被告人钱忠海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严正兵

人民陪审员乔宗波

人民陪审员卢新发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尹梦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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