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建德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182刑初5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3-31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建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诚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富鑫、书记员张少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孙诚注册成为“青龙十三张”网络赌博平台三级代理,通过微信建群招揽黄某、张某等赌博人员在群内开房赌博、支付赌资。被告人孙诚通过参赌人员绑定其邀请码进行游戏充值的方式从平台获取充值返利达人民币15535元。被告人孙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认为被告人孙诚具有从犯、如实供述、退赃的处罚情节,被告人孙诚自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诚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孙诚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孙诚注册成为“青龙十三张”网络赌博平台三级代理,通过微信建群招揽黄某、张某等赌博人员在群内开房赌博、支付赌资。被告人孙诚通过参赌人员绑定其邀请码进行游戏充值的方式从平台获取充值返利达人民币15535元。
被告人孙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德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孙诚的退赃款人民币1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存款凭证、手机内容提取笔录及照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交易明细及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证人黄某、张某、郑某、仇某的证言,手机数据提取光盘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微信及银行交易记录(刻录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诚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其自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于建德市公安局的退赃款人民币15535元、手机一部(iPhone6splus,串号359244062936860)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款项465元予以发还被告人孙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
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晨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天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