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安溪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闽0524刑初7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2-24
审理经过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一部刑诉(202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1、田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良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1、田某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某1、田某某2于2019年9月份以来,在安溪县的自家房内提供桌椅、扑克牌、骰子等赌具,供参赌人员林先祥等人以“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由被告人田某某2负责抽取“东水费”,被告人谢某某1负责在赌场楼下店面看路并为参赌人员带路。致被查获时非法获利计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谢某某1、田某某2均于2019年10月14日被安溪县公安局抓获,并暂扣被告人田某某2的现金5300元。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田某某2向本院缴交其余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证人林先祥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到案经过,交款发票,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和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1、田某某2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1、田某某2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1曾有故意犯罪前科,予以酌情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1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2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的幅度量刑适当,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谢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交)。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
二、被告人田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田某某2缴交于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与其被公安机关暂扣的现金人民币5300元,合计人民币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开源
人民陪审员叶春婷
人民陪审员谢土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石景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