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桐梓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黔0322刑初4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4-21
审理经过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20)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某1、陈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中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某1、陈某某2,被告人严某某1的辩护人李元洪,被告人陈某某2的辩护人吴晓英、杨学勇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被告人严某某1、陈某某2为牟取非法利益,商议共同开设一家赌博网站用于网络赌博,由严某某1出资,陈某某2负责找人搭建赌博网站和负责管理,获取的利益由二人平分。2019年1月20日,被告人严某某1、陈某某2在遵义一茶楼与邓文龙(另案处理)协商搭建赌博网站并支付定金500元,之后邓文龙在桐梓安排他人搭建赌博网站,由于搭建网站不符合要求,邓文龙又联系何振宁(另案处理)搭建万博国际赌博网站。被告人严某某1于2019年1月30日查验后决定购买,并支付1.3万元给邓文龙并商定待修改完善后结清尾款。邓文龙向被告人陈某某2推荐仉喜涛(另案处理),并由仉喜涛按照陈某某2的要求修改完善“万博国际”赌博网站相关内容,邓文龙支付了仉喜涛4000元。后陈某某2安排仉喜涛负责维护、完善万博国际网站,并陆续向仉喜涛支付相关费用。2019年2月中旬,被告人严某某1和陈某某2正式运营“万博国际”赌博网站,并先后招揽了赌徒刘伟、徐福林、候叶强等人到该网站进行赌博。2019年2月至4月,二被告人非法获利1.58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陈某某2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小米手机一部、三星黑色手机一部、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组装台式电脑一台。扣押了被告人严某某1作案工具OPPO手机一部、组装电脑一台。
还查明,被告人严某某1案发后退缴了15800元,被告人陈某某2退缴了13500元。
上述事实,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手机提取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1、陈某某2以盈利为目的,搭建赌博网站开展网络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严某某1、陈某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1、陈某某2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有法定及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严某某1、陈某某2在庭审中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被告人严某某1、陈某某2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严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严某某1、陈某某2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15800元予以没收,由扣缴机关上缴国库。
四、对扣押的作案工具陈某某2的苹果手机一部、小米手机一部、三星黑色手机一部、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组装台式电脑一台。扣押的被告人严某某1作案工具OPPO手机一部、组装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罗友义
人民陪审员金祖志
人民陪审员周廷素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赵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