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鹿寨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桂0223刑初10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4-09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20]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计某犯开设赌场罪及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覃春丽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同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定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计某、覃春丽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被告人计某怀疑其妻覃春丽与广西鹿寨县某村的罗某有不正当关系,于2019年12月2日在广西鹿寨县某路口把罗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罗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被告人计某、覃春丽在2018年底至2019年11月期间在广西鹿寨县自家经营的商店内长期接六合彩赌单,供他人赌博。
另查明,1、2019年12月2日,鹿寨县公安局平派出所民警接到计某2报警称有人打架,接警后民警将计某抓获归案,并在处理计某殴打他人案件中发现计某、覃春丽二人在自家经营的商店内长期接六合彩赌单;次日,鹿寨县公安局平山派出所民警将覃春丽拘传到案;经讯问,计某、覃春丽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作案事实。2、计某因殴打罗某的行为于2019年12月2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期限自201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12日止),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同月11日计某因开设赌场的行为被刑事拘留。3、计某在庭审中自认从开设赌场中获利人民币10000元。4、公安机关收缴了计某、覃春丽的作案工具金色苹果手机一部、黑色华为手机一部。5、2020年2月24日,计某家属代其赔偿了罗某各项经济损失10712元,罗某对计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计某、覃春丽以营利为目的,接受“六合彩”码单供他人赌博,计某、覃春丽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计某、覃春丽犯开设赌场罪成立。被告人计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计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计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计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覃春丽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计某、覃春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计某主动交纳罚金,认罪态度好,因此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计某从轻处罚。覃春丽主动交纳罚金,认罪态度好,根据覃春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覃春丽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止,已扣除先前羁押的九日。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覃春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暂扣在鹿寨县公安局的被告人计某的金色苹果手机一部、被告人覃春丽的黑色华为手机一部由暂扣单位鹿寨县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计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唐亚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卓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