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长兴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522刑初10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3-09
审理经过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卓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卓及其辩护人周建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一审请求情况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2月至4、5月期间,张云(另案处理)等人在长兴县虹星桥镇港口村一带开设赌场。被告人孙卓明知张云等人在开设赌场,仍为赌场内参与赌博的吴某、胡某、陆某等人提供赌资至少十余万元,个人非法获利至少2100元。案发后,孙卓家属代为向本院退缴3000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成立,宣读了相应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孙卓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赌场内的赌博活动提供资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判处被告人孙卓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孙卓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卓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定性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孙卓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孙卓有坦白情节,主观上和客观上均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孙卓系初犯,其为退伍军人,平时表现一贯较好;3、被告人孙卓自愿认罪认罚;4、被告人孙卓的家属已将其违法所得予以退缴。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孙卓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内容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孙卓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证明: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陆某、胡某、吴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孙卓及同案人张云、胡武强、沈子江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卓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赌场内的赌博活动提供赌资,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孙卓有坦白情节,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卓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孙卓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卓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孙卓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孙卓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丁正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