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宾阳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桂0126刑初16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4-30
审理经过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南市宾检刑诉[2020]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宁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初,被告人谢某某、韦某某伙同同案人江耀权、陈勇礼、韦茂华、雷友行、黄天秋、磨坚、思紫玲、江恩秀、杨文柳(均已判刑)等人在广西宾阳县宾州镇六和村委会卡耙村、马岗村一空地处,利用扑克牌以“三公开船”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该赌场自成场以来,每天参赌人数达20人以上,收取“水钱”非法获利达5000元以上。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韦某某在开庭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图、照片、(2017)桂0126刑初363号刑事判决书和证人黄某1、阮某的证言以及同案人江某1、陈某、韦某、雷某、黄某2、磨坚、思紫玲、江某2、杨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谢某某、韦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其他同案人开设赌场,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某、韦某某均为赌场股东,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两被告人属于作用相对较轻的主犯。
被告人谢某某、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作用和悔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寿文
人民陪审员覃家珍
人民陪审员韦燕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莫维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