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从化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0117刑初24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4-21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仲佳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婉如出庭支持公诉。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至8月6日期间,被告人冯仲佳纠集同案人曾某、叶某1、陈某、叶某2(均已判决)以及“狗仔勇”等人(另案处理),分别在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丁坑村头坪队10号民宅和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丁坑村村委西北侧山林附近一养鸭场的简易棚内,分工合作派牌、抽水、看风,多次以扑克牌玩“百家乐”的形式聚集组织参赌人员进行赌博,从中抽水获利,每场聚集参赌人员十多人至三十人不等,赌注每盘人民币100元起至3000元金额不等。其中,被告人冯仲佳作为赌场场主,占赌场股份九成,从中获利。
2019年8月6日23时许,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对广州从化区鳌头镇丁坑村头坪队10号民宅进行查处,现场抓获参赌人员12人,缴获赌具扑克牌104副、百家乐台及台布各一张、洗牌机一台、骰子65个、赌款52150元人民币。
2019年12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冯仲佳主动到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太平派出所投案自首。
被告人冯仲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仲佳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冯仲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冯仲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余春香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