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9)豫0329刑初589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2-19   阅读:

审理法院:伊川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9)豫0329刑初58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5-21

审理经过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一部刑诉[2019]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会恩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因需要补充侦查,于2020年2月19日延期审理一次,于2020年3月6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春晓、刘发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会恩及其辩护人李国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份至2017年12月份,被告人刘会恩在洛阳市涧西区银川路一无名游戏厅任领班,伙同总经理刘新中、另一领班赵施阳(两人另案处理),在该游戏厅设置具有上分、退币功能的赌博机,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2017年12月11日,伊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接洛阳市公安局指令,将该赌场查获,当场查获赵施阳及看门人员刘江涛2人,查获打鱼机五台、黑红梅方两台、水浒传十四台、极速名将八台、边机十八台、碰碰车六台,其中三台打鱼机为每台可供8人同时参赌,两台打鱼机为每台可供10人同时参赌,共106台独立操作单元。其中,一台8人台打鱼机、一台10人台打鱼机、8台极速名将、3台边机损坏,6台碰碰车不具有上分、退币功能,剩余71台均具有上分、退币功能,为赌博机。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刘会恩在郑州市花园路国基路白玉兰酒店227房间被抓获。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刘会恩伙同他人利用电子赌博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会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定性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为:一、被告人刘会恩不是该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只是受雇于该赌场从事服务的人员,被告人刘会恩并不享有该赌场的分成,也没有领取高额的固定工资,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会恩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二、如果认为被告人刘会恩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会恩具有以下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刘会恩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本案开设赌场的行为达不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本案中的赌博机检验意见书是由县级公安机关出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该意见书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3、被告人刘会恩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宽处理;4、被告人刘会恩构成坦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5、被告人刘会恩无前科劣迹,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6、被告人刘会恩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份至2017年12月份,被告人刘会恩在洛阳市涧西区银川路一无名游戏厅任领班,伙同总经理刘新中、另一领班赵施阳(两人另案处理),在该游戏厅设置具有上分、退币功能的赌博机,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2017年12月11日,伊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接洛阳市公安局指令,将该赌场查获,当场查获赵施阳及看门人员刘江涛2人,查获打鱼机五台、黑红梅方两台、水浒传十四台、极速名将八台、边机十八台、碰碰车六台,其中三台打鱼机为每台可供8人同时参赌,两台打鱼机为每台可供10人同时参赌,共106台独立操作单元。其中,一台8人台打鱼机、一台10人台打鱼机、8台极速名将、3台边机损坏,6台碰碰车不具有上分、退币功能,剩余71台均具有上分、退币功能,为赌博机。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刘会恩在郑州市花园路国基路白玉兰酒店227房间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1.物证:被查扣赌博机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账目资料、手机截图、到案经过、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张某、靳发俊等五名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会恩及同案人刘新中、赵施阳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6.本案游戏厅平面示意图、现场赌博机方位及台数照片等证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会恩伙同他人利用电子赌博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会恩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会恩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解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被告人刘会恩作为该赌场仅有的两名领班之一,直接参与赌场管理,包括管理赌场服务员和协调返还赌资等赌场管理中的重要事项,符合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等情形,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被告人刘会恩辩护人关于本案未达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公安机关在查获该赌场时已经采取拍照等方式及时固定了证据,结合被告人刘会恩及同案人刘新中、赵施阳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本案游戏厅平面示意图、现场赌博机方位及台数照片等证据,足以认定现场查获的游戏机属于赌博机,且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核减已损坏的赌博机及不具有上分、退币功能的6台碰碰车,依法认定本案赌博机71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另外,本案不存在是否属于赌博机难以确定的情况,无须就是否属于赌博机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检验报告;关于被告人刘会恩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会恩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被告人刘会恩与同案人刘新中、赵施阳分别作为该赌场的总经理和仅有的两名领班,均是该赌场的重要管理人员,其三人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行为,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刘会恩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会恩系初犯、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开设赌场罪,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会恩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本案在对被告人刘会恩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刘会恩系初次犯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刘会恩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会恩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会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2年7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东亮

人民陪审员张婵欣

人民陪审员李玉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何睿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