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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121刑初89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2-19   阅读:

审理法院:青田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1121刑初8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5-26

审理经过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2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1、周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留晓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1、周某某2及其指定辩护人张美林、张洪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1伙同被告人周某某2在青田县海溪乡、高湖镇、阜山乡等一些偏僻地方多次开设赌场,召集赌博人员林某、洪某、叶某2、叶某1、朱某、陈某等人以“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叶某3(另案处理)在赌场中帮忙进行抽头,赌场按照“前六后八”方式进行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

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2被抓获归案,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1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某1主动退出了违法所得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1、周某某2及其指定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照片、银行账单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及法院缴款票据;2、证人叶某1、周某1、林某、洪某、叶某2、季某1、周某2、季某2、季某3、叶某3、周某3、潘某、朱某、陈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1、周某某2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1、周某某2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非法抽头渔利达8000余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1案发后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归案后未如实供述共同犯罪的全部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其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与上述一致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某1退出的违法所得80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建中

人民陪审员林进勇

人民陪审员夏汉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叶圣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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