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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3刑初1058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2-19   阅读:

审理法院: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浙0603刑初105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5-19

审理经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9〕10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母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饶某4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高某5、母某某6、凌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严某7、母某某8、曾某某9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张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母某某1、刘某某2、刘某某3、饶某4、高某5、母某某6、凌某、曾某某9、母某某8、严某7及辩护人吴泉均、胡光才、谢彩娣、乐丽华、孙奇峰、周振国、柳小峰、孟晓阳、钱银松、金淼红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后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本院于2020年4月3日裁定本案恢复审理。2020年4月3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变诉〔2020〕5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书部分内容。本院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张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3、母某某6、凌某、曾某某9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参加诉讼,辩护人谢彩娣、周振国、于涛、孟晓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以来,被告人母某某1在绍兴市柯桥区开设赌场,从中非法获利达12.63余万元以上,并以经营赌场为依托,先后拉拢、网罗被告人刘某某2、刘某某3、高某5、饶某4、母某某6、凌某、曾某某9等四川筠连籍人员为主的社会闲散人员为成员跟随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在赌场内,母某某1为刘某某2、刘某某3、高某5、母某某6、凌某等人安排打水抽头、护场望风、接送赌客等工作,并在赌博结束后向他们支付相应报酬;在赌场外,母某某1时常纠集刘某某2、刘某某3、高某5、凌某、母某某6、饶某4、曾某某9等人,由其请客吃饭、唱歌,同时经常惹是生非、打架斗殴。当成员因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时,母某某1又会出面帮助进行所谓的调解,以体现其作为“大哥”的关心、照顾,形成了以被告人母某某1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刘某某2、刘某某3、高某5、饶某4、母某某6、凌某、曾某某9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恶势力”犯罪团伙欺压群众,破坏当地社会秩序以及社会治安稳定,造成恶劣影响。

一、开设赌场

1.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母某某1伙同林玉龙经事先商量,先后10余次在柯岩、湖塘××、湖塘××附近山上组织赌博,由被告人刘某某2抽头,被告人刘某某3护场,陈华云、何世前接送赌客,非法抽头获利10余万元,其中母某某1分得7万余元,刘某某2分得1万余元,刘某某3分得5000余元。

2.2018年10月间,被告人母某某1先后3次在湖塘一山上组织赌博,由被告人高某5抽头,被告人刘某某3护场,陈华云驾车接送赌客,非法抽头获利24000余元,其中母某某1实得21000余元,高某5分得1600元,刘某某3分得900元。

3.2019年1月4日,被告人母某某1在柯桥××对面××商务楼××楼开设赌场,由被告人高某5抽头,非法抽头获利300余元。

4.2019年3月24日晚上,被告人母某某1在杨汛桥街道南复线与湖安路交叉转盘附近一农庄内组织赌博,由被告人高某5抽头,被告人刘某某3、母某某6护场,被告人凌某望风,陈华云驾车接送赌客,非法抽头获利10000余元,其中母某某1实得8000余元,高某5分得1000元,刘某某3、母某某6、凌某各分得500元。

5.2019年3月22日至3月25日间的一天,被告人母某某1在钱清××××农贸市场附近一厂房内组织赌博,由被告人高某5抽头,被告人刘某某3、母某某6护场,被告人凌某望风,非法抽头获利10000余元,其中母某某1实得8000余元,高某5分得1000元,刘某某3、母某某6、凌某各分得500元。

6.2019年3月22日至3月25日期间,被告人母某某1先后2次在华舍海洲国际13楼组织赌博,由被告人高某5抽头,被告人刘某某3(参与前1次)护场,非法抽头获利22000余元,其中母某某1实得19000余元,高某5分得2000元,刘某某3分得1000元。

7.2018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某2向被告人母某某1借用海洲国际13楼的棋牌室先后4次开设赌场,由叶永恩抽头,被告人刘某某3记账(参与3次),非法抽头获利各7000余元,合计28000余元,其中刘某某2实得24000余元,刘某某3分得1800元。

8.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饶某4先后3次在柯桥××小区××房间内组织赌博,由被告人母某某1提供场所、召集赌客,由被告人刘某某2(参与前1次)抽头,被告人饶某4抽头获利分别为10000余元,9000余元,8000余元,合计27000余元。

9.2018年7、8月间,被告人饶某4先后3次在湖塘一山上组织赌博,由孙苗新抽头,罗毅引路、望风,非法抽头获利合计25000余元,其中饶某4实得23000余元。

10.2019年3月初,王铭先后多次在杨汛桥街道、夏履镇的农庄内开设赌场,被告人凌某、刘某某3、母某某6从中帮忙4场次(变更起诉为5场次),其中被告人凌某负责抽头,被告人刘某某3、母某某6负责护场,期间非法抽头获利合计10余万元(变更起诉为27万余元),被告人凌某、刘某某3、母某某6分别分得5700元、2000元、2000元。

11.2018年10月份,孙苗新与叶新德、俞伯文等人结伙先后2次在诸暨市店口镇一农庄附近山上组织赌博,由孙苗新抽头,被告人母某某6给赌客护场、引路、望风,谢广银驾车接送赌客,非法抽头获利合计14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母某某6分得600元。

12.2019年2、3月间,叶新德、孙苗新及韩春霞、项北惠等人结伙,先后3次在柯桥秋雨咖啡二楼包厢内组织赌博,由孙苗新抽头,被告人母某某6护场,非法抽头获利合计12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母某某6分得600元。

13.2019年3月初的一天,叶新德、孙苗新、韩春霞、项北惠等人结伙在齐贤街道湖岙村一拆迁房内组织赌博,由孙苗新抽头,王长军护场,被告人母某某6望风,非法抽头获利5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母某某6分得200元。

14.2019年2月底至3月间,叶新德、孙苗新、韩春霞、项北惠等人结伙先后3次在诸暨市店口镇一农庄附近山上组织赌博,由孙苗新抽头,王长军护场、接送赌客,被告人母某某6护场、望风,非法抽头获利2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母某某6分得800元。

15.2019年3月份的一天,叶新德、孙苗新、韩春霞、项北惠等人结伙在夏履镇靠近杭州市萧山区一农庄附近组织赌博,由孙苗新抽头,王长军护场,被告人母某某6望风,非法抽头获利7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母某某6分得300元。

16.2013年10月初至10月28日,被告人母某某6伙同王仁龙、江廷永、沈金法等人经事先商量,在湖塘永乐梅园农庄、龙马公寓、吴岙公墓、安乐园公墓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组织**良、潘海江等社会人员以“小九”形式赌博,并雇佣赵永琴招揽赌博人员,雇佣王坚宇、丁小英、王文东等人接送赌博人员或望风,从中抽头获利共计9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母某某6分得11000元。

综上,被告人母某某1参与开设赌场20余场次,抽头获利22.1万元以上,实得12.63万元;被告人刘某某2参与本团伙开设赌场10余场次,抽头获利13.8万元以上,实得3.4万元;被告人刘某某3参与本团伙开设赌场约20场次,参与其他开设赌场5场次,抽头获利44.4万元以上,实得1.12万元;被告人高某5参与本团伙开设赌场8场次,抽头获利6.63万元以上,实得0.56万元;被告人饶某4参与本团伙开设赌场3场次,参与其他开设赌场3场次,抽头获利5.2万元以上,实得5万元;被告人凌某参与本团伙开设赌场2场次,参与其他开设赌场5场次,抽头获利29万元以上,实得0.61万元;被告人母某某6参与本团伙开设赌场2场次,参与其他开设赌场20余场次,抽头获利43.8万元以上,实得1.65万元。

二、寻衅滋事

1.2009年8月14日深夜,被告人母某某1、刘某某2与祁伟根在鉴湖大酒店KTV娱乐时酒后滋事,随意砸毁包厢内的水果盘、茶杯、茶几等物,又无故殴打KTV服务人员、工作人员徐林军、王少健等人。

2.2010年3月9日晚上,在柯桥××路光头烧烤大××处,大排档老板周英林因给电话预约的客人先上菜,被告人母某某1即将周英林叫到身边,对周英林踢打,致其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后母某某1赔偿了周英林部分损失。

3.2015年9月,在位于柯岩××××KTV装修期间,被告人母某某1凭借其在社会上违法犯罪的影响力以不到投资额10%的价格,支付24万元向向守碧索得该KTV15%的股份,但以之后的分红抵作投资不足部分。后因向守碧及另一股东杨矿杰未听从母某某1的无理要求,被告人母某某1经常辱骂向守碧、杨矿杰,并在盛豪KTV开业经营数个月后以明显高于其投资款及所得分红额的价格退出了股份,实得40万元。

4.2016年1月16日晚,被告人刘某某2、饶某4等人受被告人母某某1邀请至盛豪KTV娱乐,后被告人母某某1等人先行离开。当日深夜,盛豪KTV内有两伙人员发生打斗,被告人刘某某2为劝架推击其中1人,对方即将夺得的酒瓶砸向刘某某2,但未砸中,两人因此发生冲突,被也在劝架的喻晓川等人劝阻。随后,刘某某2跑步返回自己娱乐的包厢欲纠集人员报复,又被喻晓川跟随、劝阻,被告人刘某某2不听劝阻,在包厢门口对喻晓川推搡,正在包厢内的被告人饶某4及张万元、刘辉、王代兵等人即闻声出来,持啤酒瓶、刀具等物刺、打喻晓川,致喻某轻伤(轻伤二级)。

5.2017年初,被告人母某某1、刘某某2、曾某某9、母某某8在柯桥合伙开设烤时光烧烤店,从事经营活动。同年2月28日晚,刘庆华、赵严华等员工因阻止李锦苗一家在烤时光烧烤店外停车,双方发生冲突。被告人刘某某2闻讯纠集被告人刘某某3、曾某某9赶到现场,对李锦苗、李园娣夫妻及儿子李鑫殴打;被告人母某某8得悉后纠集被告人严某7,与从刘某某2处得悉该事的被告人母某某1等人也先后赶至烤时光烧烤店,随意殴打李锦苗等人,当被害人求饶后,仍继续殴打,致众多路人围观。经鉴定,李锦苗的伤势为轻伤二级,李鑫、李园娣的伤势为轻微伤。事后,被告人母某某8赔偿被害方41000元。

6.2016年5、6月至2017年3、4月间,被告人母某某1多次酒后在盛豪KTV向守碧、杨矿杰合用的办公室内滋事,以向守碧、杨矿杰不给其面子为由,打砸该办公室内的茶具,踢破办公室墙体。经估价,被损毁墙体的修补价格为950元。

7.2017年10月5日晚,被告人刘某某3、曾某某9等人跟随被告人母某某1在盛豪KTV娱乐。在一楼大厅,被告人刘某某3无故嘲笑丁某没钱付小费,并用整刀的现金抽打丁某脸部,引发冲突。随后,被告人刘某某3及闻讯赶来的被告人母某某1、曾某某9等人无故殴打丁某以及前来拉劝的丁某亲戚傅某等人,致丁某、傅某受轻微伤。事后,丁某、傅某因畏惧母某某1等人势力,无奈违心与母某某1等人调解。

8.2017年10月19日晚上,被告人饶某4、曾某某9受被告人刘某某2邀请在盛豪KTV娱乐。当日深夜,被告人饶某4、曾某某9酒后在一楼大厅沙发处,无故滋事,叫肖某滚开,引发争吵。随后,被告人饶某4、曾某某9等多人又殴打肖某及上前帮忙的张亿、孙晶,致肖某受伤(轻伤二级)。事后,被害人因畏惧被告人一方的势力,无奈违心与曾某某9等人调解,并由被告人刘某某2出资赔偿。

9.2018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凌某纠集被告人刘某某3,以为其弟弟凌涛出头为由,携带二把砍刀窜至柯桥区中医院门口附近,驾车追逐刘元江、张智昆、徐德兴,采用拳打脚踢及刀背击打方式对刘元江等3人进行殴打。事后,被告人凌某、刘某某3赔礼道歉,赔偿了被害方损失,刘元江也向公安机关申请撤案。

10.2018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母某某1指使王春辉将徐小博带至中海国际13楼母某某1办公室内,由被告人母某某1、母某某6等人向徐小博讨要赌债。期间,被告人母某某6无故对徐小博进行殴打。

三、非法拘禁

2014年7、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饶某4、刘某某2伙同沈超窜至钱清街道西天竺山下一仓库门口,胁迫高如林至钱清街道上的拉芳舍一包厢内,以言语威胁、推搡的方式,向高如林讨要债务,在逼迫高如林写下一张5万元欠条后,才将高如林释放,前后限制高如林人身自由1个多小时。

同年10、1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饶某4、刘某某2伙同沈超驾车窜至钱清街道××国道旁××三华企业门口,以拦截、强行推拉的方式,将高如林推上车,并在车内对高如林言语恐吓、推搡、殴打,向高如林讨要债务,在高如林打电话让朋友送来2万元现金后,才将高如林释放,前后限制高如林人身自由半个多小时。被告人饶某4、刘某某2从中得到沈超好处费约4000元。

四、聚众斗殴

2018年10月3日深夜,在柯桥聚银时代楼下附近地段,被告人刘某某2及马晓君与陈锻炼、周攀发生互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2叫马晓君打电话纠集被告人刘某某3和乐天KTV老板李国君,帮忙打架。李国君接到马晓君的电话后,指使乐天KTV总经理王果谦纠集“少爷”帮刘某某2打架。王果谦纠集人员赶至现场,被告人刘某某3等人也闻讯赶到现场,对陈锻炼、周攀及赶至现场的陈锻炼一方人员方滨等人进行殴打,致周某轻微伤,众多路人围观,后被接处警民警制止。事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五、其他危害事实

1.2013年4月12日晚上,被告人饶某4因琐事与向守碧儿子王茂林发生口角。次日,饶某4手下三个小弟为讨好饶某4,在柯桥一棋牌室内找到向守碧并对向守碧进行殴打。王茂林知晓后,为了给其母出头,电话中与对方在柯岩××波滑雪××附近约架,后被劝阻,未发生斗殴。事后,被告人母某某1参与双方调停。

2.2016年1月的一天晚上,陈昌林等人在盛豪KTV一包厢内娱乐,因服务员胡小勇未听清有无哈尔滨啤酒的提问,陈昌林即对胡小勇殴打,并要求KTV老板向守碧、杨矿杰赔酒道歉,期间陈昌林又打杨矿杰巴掌,并砸包厢内物品,KTV无奈报警。后被告人母某某1、曾某某9赶至杨矿杰的办公室为陈昌林助威,母某某1要求杨矿杰私了,被告人曾某某9则强行坐上接处警车辆,陪同陈昌林接受处理。

3.2018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饶某4、母某某6在盛豪KTV内,因不满陪酒人员擅自离去,自报“江湖绰号”,刁难工作人员李冰振、笪秀春。

4.2019年农历春节后至3月间,被告人母某某1多次指使刘某某3、母某某6、凌某至柯岩××信心村余兴奎的家中催讨赌债。

5.2019年3月,被告人母某某1醉酒后窜至叶新德位于华舍某花木田的赌场内,扰乱赌场内秩序,致赌场散场。

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母某某1、刘某某2、刘某某3、饶某4、高某5、母某某6、凌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母某某1单独或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四人轻微伤,又多次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某2、严某7、母某某8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某3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四人轻微伤,情节严重;被告人饶某4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情节严重;被告人曾某某9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四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对被告人曾某某9变更起诉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2纠集他人聚众斗殴,被告人刘某某3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刘某某2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刘某某3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刘某某2、饶某4为索要非法债务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对被告人母某某1、刘某某2、刘某某3、饶某4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母某某1、刘某某2、饶某4、母某某6在部分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刘某某3、高某5、凌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属从犯。被告人母某某1、刘某某3、曾某某9、严某7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建议对被告人饶某4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可剥夺政治权利;对被告人凌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母某某8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对被告人严某7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二个月。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母某某1对开设赌场事实无异议,辩称第3节中没有获利。在寻衅滋事中,第1节其在现场,但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只进行劝解工作;第3节,对方确实支付了40万元回购款,但其没有多占多拿。平时只与刘某某3、高某5在一起,其并未纠集其他社会闲杂人员。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某某2辩称非法拘禁中,其参与的地点为柯桥一咖啡厅,没有参与起诉指控在钱清街道的事情。

被告人母某某6辩称在共同犯罪中,其作用是进行望风,并非主犯。

被告人曾某某9辩称不构成恶势力团伙。

被告人刘某某3、饶某4、高某5、凌某、母某某8、严某7对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其中被告人饶某4、凌某、母某某8、严某7自愿认罚。

被告人母某某1的辩护人吴泉均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母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无异议。对开设赌场第7节与第8节事实中,母某某1出于义气提供赌博场所归同案被告人使用,并未抽头盈利,也未召集赌客或提供赌局,只起到了帮助作用,并非主犯。二、对母某某1犯寻衅滋事罪无异议。寻衅滋事行为时间间隔较长,部分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轻,并进行了调解、赔偿,尚不构成刑事犯罪;对于母某某1索要盛豪KTV股份和退股获得40万元的行为应看作经济纠纷。三、母某某1涉及的恶势力团伙犯罪性质并不十分恶劣,且没有特别严重的罪行;母某某1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只对个别事实的情节提出辩解,应当视为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2的辩护人胡光才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刘某某2犯寻衅滋事罪无异议,刘某某2参与第5节事实构成犯罪,未参与第2、3、6、7、8、9、10节事实,第1节属于治安事件,第4节虽因刘某某2引发但其一直在阻止行为发生,主观上没有肆意挑衅,也无共同的意思联络。应在一年左右量刑。二、对刘某某2犯聚众斗殴罪无异议,该事件由被害人一方挑起,且被害人仅是轻微伤,事后刘某某2也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并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应在一年左右量刑。三、对刘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起诉指控刘某某2等涉及开设赌场16节事实,刘某某2仅参与3节,其中2节是帮人抽头,起的是帮助作用,不应认定为主犯。应在三年左右量刑。四、刘某某2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刘某某2与饶某4找被害人协商时间短,且整个过程没有采用强制或胁迫手段。没有限制小高人身自由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相关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某某2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无违法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合并处刑期四年,并处适当罚金。

被告人刘某某3的辩护人谢彩娣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刘某某3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的定性不持异议。开设赌场中,刘某某3的主要任务是看场子,属于从犯;寻衅滋事中,已进行了赔偿和赔礼道歉;聚众斗殴事出有因,当时其堂弟被欺侮。刘某某3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悔罪,也愿意退赔开设赌场的相应获利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饶某4的辩护人乐丽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鉴于饶某4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没有意见,仅就量刑情节发表意见。一、开设赌场中,饶某4因赌博输钱太多想挽回部分损失,错误地采用了这一手段,但并不想长期盈利,因此持续时间不长,影响较小,相对于以此为业的人员而言,社会危害性较小。二、寻衅滋事中,饶某4参与第4节是出于朋友义气去帮忙,第8节被害人有过错,事发后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三、非法拘禁中,没有捆绑侮辱被害人的行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害,且持续时间不长,饶某4的主观恶性不大;四、饶某4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某5的辩护人孙奇峰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鉴于高某5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对罪名无异议。在量刑方面,一、高某5没有特意组织人员参与赌博,非法获利较少,在整个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二、高某5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高某5系初犯、偶犯,可酌定从轻处罚;四、高某5不存在参与恶势力的犯罪行为,并非恶势力成员;如果法庭认为高某5为恶势力团伙成员,其犯罪程度相对较轻,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母某某6的辩护人周振国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母某某6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配合侦查人员办案,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获利较少,系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系初犯,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给予最大可能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凌某的辩护人柳小峰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凌某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凌某在部分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属从犯;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并愿意全部退缴违法所得。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曾某某9的辩护人孟晓阳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从主观上讲,曾某某9没有加入恶势力团伙的意愿,除3节寻衅滋事,并未参加其他犯罪,未得到过因犯罪行为而带来的物质利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这种意愿。3节寻衅滋事都是突发事件,无事前策划事中指挥。不应当将其认定为恶势力团伙成员。在侦查阶段曾某某9如实供述,且所涉寻衅滋事经派出所的调解下已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母某某8的辩护人钱银松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案件的事实与罪名没有意见。母某某8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在案发后第二天接到办案民警的电话后,主动到派出所录笔录、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寻衅滋事系事出有因,案发后母某某8积极参与调解,进行了赔偿。母某某8系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严某7的辩护人金淼红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事实与罪名没有意见。严某7出于朋友义气参与寻衅滋事,案发后进行了赔偿;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母某某1以柯桥为据点,以开设赌场为依托,先后拉拢、网罗被告人刘某某2、刘某某3、高某5、饶某4、母某某6、凌某、曾某某9等四川筠连籍人员为主的社会闲散人员为成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经营赌场过程中,被告人母某某1安排刘某某2、刘某某3、高某5、母某某6、凌某等人从事物色赌场、接送赌客、望风护场、打水抽头等工作,并支付给他们相应的“报酬”。赌场外,被告人母某某1时常出资组织刘某某2、刘某某3、高某5、凌某、母某某6、饶某4、曾某某9等人吃饭、娱乐,笼络人心。在消费过程中自报“江湖绰号”、惹是生非、打架斗殴。出事后,被告人母某某1经常出面或者出钱去摆平解决纠纷,以显示其作为“大哥”对跟随他的“兄弟”讲江湖义气。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母某某1为纠集者,刘某某2、刘某某3、高某5、饶某4、母某某6、凌某、曾某某9为成员的恶势力。该恶势力欺压群众,破坏当地社会秩序以及社会治安稳定,造成恶劣影响。

一、开设赌场

1.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母某某1伙同林玉龙(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先后10余次在柯岩杨梅××、湖塘××、湖塘××附近山上等地,安排被告人刘某某2抽头,被告人刘某某3护场,陈华云、何世前(均另案处理)接送赌客,以“小九”形式组织赌博,非法抽头获利10余万元,其中母某某1分得7万余元,刘某某2分得1万余元,刘某某3分得5000余元。

2.2018年10月间,被告人母某某1先后3次在湖塘一山上,安排被告人高某5抽头,被告人刘某某3护场,陈华云驾车接送赌客,以“小九”形式组织赌博,非法抽头获利24000余元,其中母某某1分得21000余元,高某5分得1600元,刘某某3分得900元。

上述1-2节事实,被告人母某某1、刘某某2、刘某某3、高某5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凌某、项北惠、盛英海、沈永康、余明军、陈华云、孙军、蒋运才、韩春霞的证言以及项北惠、盛英海、沈永康、余明军、陈华云、孙军、韩春霞的辨认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3.2019年1月4日,被告人母某某1在柯桥××对面××商务楼××楼开设赌场,安排被告人高某5抽头,以“掷骰子”形式组织赌博,非法抽头获利300余元。

该节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母某某1的供述,证实2019年1月初,其在万豪KTV附近开了一个小九赌场,对外宣称是高某5开的,具体抽头获利多少其不清楚,要问高某5。

(2)被告人高某5的供述,证实2019年1月4日左右的一天晚上,母某某1在万豪KTV附近开了一个小九赌场,其帮忙抽头,因魏星与别人在赌场里发生争吵,赌场散了,总共抽头300余元。有被告人饶某4的供述相印证。

(3)王江灿、俞伯文、王铭的证言均证实,2019年1月4日晚,在万豪KTV对面一个赌场参赌。高某5抽头,开起来没多久,魏星与海斌吵架,后来他们到赌场外面斗殴,所以赌场就散了。王江灿输了1000多元,俞伯文输了约500元,王铭赢了4万元,被抽头1200元。

对于被告人母某某1辩称其在本节事实中的没有获利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母某某1承认由高某5出面负责抽头,被告人高某5承认抽头300余元,参赌人员证实高某5在抽头,有人被抽头1200元,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锁链,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可以证明被告人高某5在赌场中抽头获利300余元,母某某1应对高某5的行为负责,故母某某1辩称没有获利的意见不予采纳。

4.2019年3月24日晚上,被告人母某某1在杨汛桥街道南复线与湖安路交叉转盘附近一农庄内,安排被告人高某5抽头,被告人刘某某3、母某某6护场,被告人凌某望风,陈华云驾车接送赌客,以“掷骰子”的形式组织赌博,非法抽头获利10000余元,其中母某某1实得8000余元,高某5分得1000元,刘某某3、母某某6、凌某各分得500元。

该节事实,被告人母某某1、高某5、刘某某3、凌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陈华云、蒋运才、吴祖伟、马旭东、鲍锦孝、莫潮的证言及陈华云的辨认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5.2019年3月22日至25日间的一天,被告人母某某1在钱清××××农贸市场附近一厂房内,安排被告人高某5抽头,被告人刘某某3、母某某6护场,被告人凌某望风,以“掷骰子”的形式组织赌博,非法抽头获利10000余元,其中母某某1实得8000余元,高某5分得1000元,刘某某3、母某某6、凌某各分得500元。

该节事实,被告人母某某1、高某5、刘某某3、凌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陈华云、蒋运才、吴祖伟、莫潮的证言及陈华云的辨认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母某某6辩称在上述两节事实中,其所起作用为望风、不是护场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母某某1供述高某5抽头,刘某某3、母某某6护场,凌某给赌客引路、望风;被告人高某5供述其负责抽头,刘某某3、母某某6两个人在维护秩序,凌某也在赌场帮忙;被告人刘某某3供述其跟母某某6维护秩序,高某5抽头,凌某指引赌客、望风;被告人凌某供述,母某某6在赌场内部维护秩序。上述各被告人的供述均指认母某某6参与护场,而不是望风,现仅母某某6一人辩称其望风,且无其他证言相印证,对其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6.2019年3月22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母某某1先后2次在海洲国际13楼,安排被告人高某5抽头,被告人刘某某3(参与前1次)护场,以“掷骰子”的形式组织赌博,非法抽头获利22000余元,其中母某某1实得19000余元,高某5分得2000元,刘某某3分得1000元。

该节事实,被告人母某某1、高某5、刘某某3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蒋运才、鲍锦孝、莫潮、马旭东的证言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7.2018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2向被告人母某某1借用海洲国际13楼棋牌室,先后4次开设赌场,由叶永恩(另案处理)抽头,被告人刘某某3记账(参与3次),以“罗松”的形式组织赌博,每次非法抽头获利7000余元,合计28000余元,其中刘某某2实得24000余元,刘某某3分得1800元。

该节事实,被告人母某某1、刘某某2、刘某某3在开庭审理过程无异议,且有叶永恩、马旭东、徐金福、王江灿的证言及叶永恩辨认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8.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饶某4先后3次在柯桥××小区××房间内,由被告人母某某1提供场所、召集部分赌客,由被告人刘某某2(参与前1次)抽头,以“罗松”的形式组织赌博,被告人饶某4抽头获利分别为10000余元、9000余元、8000余元。

该节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饶某4的供述,证实2014年或2015年左右,其在母某某1赌场里输了50多万元后,母某某1就把赌场借给其开了几天,帮其赚点钱。赌场也就是在柯桥××小区××楼××楼,赌客基本固定,是母某某1叫来的,其只叫了刘某某2。

(2)被告人刘某某2的供述,证实2014年左右,饶某4在母某某1的赌场输了几十万元,然后饶某4提出让他开几场,之后的场子就是饶某4在开。地点是在万豪KTV后面的单身公寓,这个赌场不需要带现金,用牌片,赌客是母某某1安排的。

(3)被告人母某某1的供述,证实同意饶某4借其的地方搞赌场,赌客有王灿等人,刘某某2在赌场内抽头。

(4)王灿、周小娟、倪雅仙的证言,证实2014年天冷时,在饶某4开在柯桥管宁小区10幢一间房间的罗松赌场参赌。

关于被告人母某某1辩护人提出的母某某1在本节事实中没有召集赌客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饶某4、刘某某2指认母某某1召集赌客,且参赌人员基本固定,为“原班人马”,可以认定母某某1有召集行为,不采纳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

9.2018年七八月间,被告人饶某4先后3次在湖塘一山上,由孙苗新(另案处理)抽头,罗毅(另案处理)引路、望风,以“小九”的形式组织赌博,非法抽头获利合计25000余元,其中饶某4实得23000余元。

10.2019年3月初,王铭(另案处理)先后多次在杨汛桥街道、夏履镇的农庄内开设赌场,以“掷骰子”的形式组织赌博,非法抽头获利合计27余万元。被告人凌某、刘某某3、母某某6从中帮忙5场次,凌某负责抽头,刘某某3、母某某6负责护场,凌某、刘某某3、母某某6分别分得5700元、2000元、2000元。

上述9-10节事实,被告人饶某4、凌某、刘某某3、母某某6在开庭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孙苗新、罗毅、叶新德、孙军、谢广银、蒋运才、韩春霞的证言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1.2018年10月,孙苗新、叶新德、俞伯文(另案处理)等人结伙先后2次在诸暨市店口镇一农庄附近山上,由孙苗新抽头,被告人母某某6给赌客护场、引路、望风,谢广银(另案处理)驾车接送赌客,以“小九”形式组织赌博,非法抽头获利合计14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母某某6分得600元。

12.2019年二三月间,叶新德、孙苗新、韩春霞、项北惠(均另案处理)等人结伙先后3次在柯桥秋雨咖啡二楼包厢内,由孙苗新抽头,被告人母某某6护场,以“小九”形式组织赌博,非法抽头获利合计12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母某某6分得600元。

13.2019年3月初的一天,叶新德、孙苗新、韩春霞、项北惠等人结伙在齐贤街道湖岙村一拆迁房内,由孙苗新抽头,王长军(另案处理)护场,被告人母某某6望风,以“小九”形式组织赌博,非法抽头获利5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母某某6分得200元。

14.2019年2月底至3月间,叶新德、孙苗新、韩春霞、项北惠等人结伙先后3次在诸暨市店口镇一农庄附近山上,由孙苗新抽头,王长军护场、接送赌客,被告人母某某6护场、望风,以“小九”形式组织赌博,非法抽头获利2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母某某6分得800元。

15.2019年3月份的一天,叶新德、孙苗新、韩春霞、项北惠等人结伙在夏履镇靠近杭州市萧山区一农庄附近,由孙苗新抽头,王长军护场,被告人母某某6望风,以“小九”形式组织赌博,非法抽头获利7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母某某6分得300元。

16.2013年10月初至28日,被告人母某某6伙同王仁龙、江廷永、沈金法(均已判决)等人经事先商量,在湖塘××农庄、龙××公寓、××公墓、××乐园公墓等地,组织**良、潘海江等社会人员以“小九”形式赌博,并雇佣赵永琴(已判决)招揽赌博人员,雇佣王坚宇、丁小英、王文东(均已判决)等人接送赌博人员或望风,从中抽头获利共计9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母某某6分得11000元。

上述11-16节事实,各涉案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王铭、吴祖伟、马旭东、莫潮、蒋运才、韩春霞、谢广银、孙军、鲍锦孝、王江灿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综上,被告人母某某1参与开设赌场20余场次,抽头获利22万余元以上,实得12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某2参与恶势力团伙开设赌场10余场次,抽头获利13.8万元以上,实得3.4万元;被告人刘某某3参与恶势力团伙开设赌场约20场次,参与其他开设赌场5场次,抽头获利44.4万元以上,实得1.12万元;被告人高某5参与恶势力团伙开设赌场8场次,抽头获利6.63万元以上,实得0.56万元;被告人饶某4参与恶势力团伙开设赌场3场次,参与其他开设赌场3场次,抽头获利5.2万元以上,实得5万元;被告人凌某参与恶势力团伙开设赌场2场次,参与其他开设赌场5场次,抽头获利29万元以上,实得0.61万元;被告人母某某6参与恶势力团伙开设赌场2场次,参与其他开设赌场20余场次,抽头获利43.8万元以上,实得1.65万元。

二、寻衅滋事

1.2009年8月14日深夜,被告人母某某1与刘某某2、祁伟根(另案处理)在柯岩鉴湖大酒店KTV娱乐时酒后滋事,随意砸毁包厢内的水果盘、茶杯、茶几等物,又无故殴打KTV工作人员徐林军、王少健等人。

该节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母某某1的供述,证实2009年的一天,跟伟根、刘某某2在鉴湖大酒店KTV唱歌。后来,其踢了服务员一脚,打了包厢内的DJ,伟根酒喝多了把茶几玻璃砸了。来了十几个保安,把伟根拉出去,说要报警什么的。他们去派出所里面做了笔录。伟根赔了KTV两三千元钱。

(2)被告人刘某某2的供述,证实2009年的一天晚上,其与母某某1、祁伟根等人去KTV玩,祁伟根和母某某1两个人喝多了开始发酒疯,先是祁伟根、母某某1把小姐打了,然后母某某1把少爷也打了,其当时想拍母某某1马屁,也上去推攘那个少爷,后祁伟根和母某某1把桌子上的玻璃、酒杯、水果盘都砸了。警察来了之后把其和母某某1带到了派出所,最后,祁伟根赔钱调解。

(3)祁伟根的证言,证实2009年一晚上,其与母某某1、刘某某2及二个四川男子等人到鉴湖大酒店KTV娱乐,包厢进来一女子(DJ),母某某1直接上去抱亲,女的反抗想逃,母某某1在门口拦住并打了女子几个巴掌,回到包厢打少爷,开始发酒疯,用灭火器砸电视机,其也跟着发酒疯砸了茶几台面玻璃及上面的东西。保安来了要母某某1赔钱,母某某1与保安吵了起来,并和保安打了起来。警察来时其跑掉了。后双方协商,赔了7200元或9200元。

(4)李思抱的证言,证实其和刘某某2受邀到鉴湖大酒店18号包厢玩,里面有3个人,都喝醉了,不知什么时候有人打架,还砸东西。其一直躺在沙发上。

(5)徐林军的陈述,证实其是KTV营运部经理。当日凌晨0点30分,得悉二楼18号包厢客人把东西砸了,还打服务人员,就去包厢看情况。看到茶几和杯具被砸,就和少爷清点损失,几个喝醉的客人上来打其,把其推到投影布下面,一个胖子把其按在那里,其反抗,几个保安、少爷进来和对方五六个人拉成一团,对方三人把其按到在地,对其拳打脚踢。后来警察到了。

(6)王少健的陈述,证实其是当日的值班服务员。18号包厢一个胖子客人把DJ田雨按在包厢门正对面的墙上,右手在打她脸,其说对不起,什么事?那人说滚,没你的事,松手上来就踢了其肚子一脚。另一个服务员经过问什么事,胖子掐着他脖子把他按在墙上,并打他一巴掌,又说滚,东西老子赔得起。

(7)谢伟泉的证言,证实其是后勤部经理。到包厢后,看到茶几、茶具等被砸碎了,里面有四五个保安,一两个小姐,三四个客人,当时已经停下来了。

上述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母某某1有寻衅滋事的具体行为,对其辩称只是劝解的意见不予采纳。

2.2010年3月9日晚上,被告人母某某1等人到柯桥××路光头烧烤大××处消费,大排档老板周英林给电话预约的客人先上菜,被告人母某某1即将周英林叫到身边,并对其进行踢打,致周英林肋骨骨折。经鉴定,周英林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该节事实,被告人母某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周英林的陈述、郭钢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病历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3.2015年9月在盛豪KTV装修期间,被告人母某某1参股其中,在开业数个月后退出股份。期间,因向守碧及另一股东杨矿杰未听从母某某1的无理要求,被告人母某某1经常辱骂向守碧、杨矿杰。退股后,被告人母某某1多次酒后在向守碧、杨矿杰合用的办公室内滋事,以向守碧、杨矿杰不给其面子为由,打砸办公室,踢破办公室墙体。经估价,被损毁墙体的修补价格为9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母某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向守碧、杨矿杰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3、凌某的供述,曹俊秋的证言,价格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4.2016年1月16日晚,被告人刘某某2、饶某4等人受被告人母某某1邀请至盛豪KTV娱乐,后被告人母某某1等人先行离开。当日深夜,KTV内有两伙人员发生打斗,其中有两人在争夺酒瓶,被告人刘某某2为劝架推击其中一人,对方即将夺得的酒瓶砸向刘某某2,但未砸中,刘某某2与其发生冲突,被也在劝架的喻晓川等人劝阻。刘某某2即跑步欲返回自己娱乐的包厢纠集人员报复,途中喻晓川一直予以劝阻,被告人刘某某2不听,在包厢门口对喻晓川推搡,正在包厢内的被告人饶某4及张万元、刘辉、王代兵(均另案处理)等人闻声出来,持啤酒瓶、刀具等物刺打喻晓川,致喻多处皮肤裂伤。经鉴定,喻晓川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该节事实,被告人刘某某2、饶某4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喻晓川的陈述,向守碧、刘辉、张万元的证言,被告人母某某1、凌某的供述,病历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5.2017年初,被告人母某某1、刘某某2、曾某某9、母某某8在柯桥合伙开设烤时光烧烤店。同年2月28日晚,李锦苗一家在烤时光烧烤店外停车(此处并非烧烤店的专有车位),烧烤店员工刘庆华、赵严华不准,并以锁车相威胁,双方发生冲突。被告人刘某某2闻讯纠集被告人刘某某3、曾某某9,被告人母某某8得悉后纠集被告人严某7,与从刘某某2处得悉该事的被告人母某某1等人也先后赶至烧烤店,对李锦苗、李园娣夫妻及儿子李鑫进行殴打,被害人求饶,仍继续殴打。众多路人围观,后被接处警民警查获。经鉴定,李锦苗的伤势为轻伤二级,李鑫、李园娣的伤势为轻微伤。事后,被告人母某某8一方赔偿被害方损失41000元。

该节事实,被告人母某某1、刘某某2、刘某某3、曾某某9、母某某8、严某7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李锦苗、李园娣、李鑫、李燕华的陈述,王江灿、赵严华、万茂林、刘庆华、刘洪、周秀枝、王俊杰、占海清、李梦航的证言,病历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6.2017年10月5日晚,被告人刘某某3、曾某某9等人跟随被告人母某某1在盛豪KTV娱乐。当日深夜,在KTV一楼大厅,被告人刘某某3嘲笑丁某没钱付小费,并用整叠的现金抽打丁某脸部,引发冲突。被告人刘某某3及闻讯赶来的被告人母某某1、曾某某9等人无故殴打丁某以及前来拉劝的丁某亲戚傅某等人,致丁某、傅某受伤。经鉴定,丁某、傅某的伤势均为轻微伤。事后,丁某、傅某接受调解,获得22000元赔偿款。

该节事实,被告人母某某1、刘某某3、曾某某9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丁某、傅某的陈述,张钦云的证言,病历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7.2017年10月19日晚上,被告人饶某4、曾某某9受被告人刘某某2邀请在盛豪KTV娱乐。当日深夜,一楼大厅沙发处,被告人饶某4、曾某某9酒后无故滋事,叫肖某滚开,引发争吵。被告人饶某4、曾某某9等人殴打肖某及上前帮忙的张亿、孙晶,致肖某左上睑皮肤裂伤,第2腰椎左侧横突骨折。经鉴定,肖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后被害人接受调解,获得16000元赔偿款。

该节事实,被告人刘某某2、饶某4、曾某某9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肖某、孙晶、张亿的陈述,张钦云的证言,病历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8.2018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母某某1指使王春辉将徐小博带至中海国际13楼办公室内,被告人母某某1、母某某6等人向徐小博讨要赌债。期间,被告人母某某6无故对徐小博进行殴打。

该节事实,被告人母某某1、母某某6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徐小博的陈述、王春辉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三、非法拘禁

因高如林欠沈超(另案处理)10万元债务,2014年七八月的一天晚上,沈超纠集被告人饶某4,被告人饶某4再纠集被告人刘某某2,至钱清街道西天竺山下一仓库门口找到高如林后,将高如林带至钱清街道上拉芳舍一包厢内,以言语威胁、推搡的方式,讨要债务。高如林写下一张5万元欠条,并同意向第三人履行5万元债务后,才被允许回去,前后被限制人身自由1个多小时。

几个月后,沈超纠集被告人饶某4,被告人饶某4再纠集被告人刘某某2,到钱清街道××国道旁××三华企业门口,以拦截、强行推拉的方式,将高如林推上车,并在车内对高如林进行言语恐吓、推搡、殴打,讨要上述债务。在高如林打电话让朋友送来2万元后,才将高如林释放,前后限制高如林人身自由半个多小时。沈超支付给被告人饶某4几千元好处费。

该节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饶某4的供述,供实沈超跟其说有一个叫小高的人欠他10多万,一直没有还。2014年下半年一天晚上,其、刘某某2坐沈超的车到钱清一个赌场找到了小高,小高说他也没钱,其就吼小高让他还钱……,小高没办法只好上了沈超的车,去了钱清街道上拉芳舍咖啡厅。在咖啡厅里谈了个把小时,直到小高同意还5万元给东北人,另外再还5万元给沈超后,将他放走。大概过了半年时间,沈超打电话给其说在中医院碰到了小高,让其过去讨债。在医院找到小高,聊了几句后散场。小高一直没有还钱,一个月之后,沈超又打电话给其说小高这段时间形势好,手上有钱了,知道小高在哪,让其叫上刘某某2一起去找小高要钱,其叫了刘某某2坐沈超的车在钱清329国道的一个厂门口堵住了小高。

(2)沈超的证言,证实2013年借了10多万元钱给小高(高如林),约定半年归还,但之后联系不到小高了。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东北佬打电话跟其说小高在钱清一个赌场赌博。其就叫上饶某4一起去,饶某4则叫上刘某某2去打小高。后在拉芳舍谈了个把小时不到点,晚上10点不到点让小高走的。过了段时间,其得知小高在钱清329国道的一个厂里,叫上饶某4和刘平在当日下午2点赶过去拦住了小高。……后一个女的送了2万元到其车里,他们才把小高放了。其给了饶某4几千元。

(3)高如林的陈述,证实2014年,沈超带着饶某4和另外两个男子找其,后被饶某4带上车,在车上其跟饶某4他们吵了几句,饶某4和其中一个男的就推了其几下。其被带至拉芳舍呆了半个多小时,因为拿不出钱,饶某4他们就不让其走。最后其给四川人和担保人写了张5万元的欠条。饶某4他们看到其实在拿不出钱,才放了其。从被堵住到最后放出来,大约个把小时。一个多月后的一天中午,在钱清329国道旁的三花企业厂门口,其被饶某4和沈超等人拦住,其没有钱还,饶某4和一个男子就不让其走,硬将其推上他们的车。在车上,饶某4说今天不还欠款就休想走了,其就跟饶某4吵了几句,饶某4用力推其,和饶某4一起拦其的那个男子打了其头上三四下,其看对方人多就害怕了,跟沈超说先还一点,沈超同意其先还2万元,其只好打电话给朋友让她送2万元来,饶某4他们才放其走。经辨认,打其的人为刘某某2。

上述证据,无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还是同案犯供述,均指认被告人刘某某2参与两次非法拘禁,对被告人刘某某2辩称只参与一次的意见不予采纳。

四、聚众斗殴

2018年10月3日深夜,在柯桥聚银时代楼下附近,被告人刘某某2及马晓君(另案处理)在行走时与路人陈锻炼、周攀发生口角,继而互殴。被告人刘某某2让马晓君打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某某3和乐天KTV老板李国君(另案处理)帮忙打架。李国君接到电话后,指使乐天KTV总经理王果谦(另案处理)纠集数名KTV服务员赶至现场,被告人刘某某3等人赶到现场,与陈锻炼、周攀及亦赶至现场的陈锻炼一方人员方滨等人进行互殴,造成周攀、方滨等人受伤,众多路人围观,后被接处警民警制止。经鉴定,周攀的伤势为轻微伤。事后,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该节事实,被告人刘某某2、刘某某3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马晓君、李国君、王果谦、宗少龙、卢越、陈锻炼、周攀、方滨、范德峰、李凯、颜胜利、陈梦涵的证言,被告人凌某的供述,病历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母某某1处扣押手机1部、现金32400元;从被告人刘某某2处扣押手机1部、银行卡7张、借条1份;从被告人刘某某3处扣押手机1部、银行卡13张、借条1份、现金8105元;从被告人高某5处扣押手机2部;从被告人饶某4处扣押手机1部、银行卡4张、戒指1枚;从被告人母某某6处扣押手机1部、现金12500元;从被告人凌某处扣押手机1部、银行卡8张。已冻结被告人母某某1银行帐户3245.40元,刘某某3银行帐户4396.13元,饶某4银行帐户9.66元,高某5银行帐户1541.30元。查封了登记于赵华英(被告人母某某1前妻)、被告人高某5名下的房产各1处。

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发现被告人母某某8有重大违法犯罪嫌疑后,于2019年5月6日时至被告人母某某8租居的地方将其抓获。

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还有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协助查封通知书及清单、绍兴E网发帖截图、收条、撤案报告,贵金属及珠宝玉石检验报告、价格认定书,搜查笔录,被告人母某某1、刘某某2、刘某某3、饶某4、高某5、母某某6、凌某、高某5、曾某某9、严某7、母某某8的辨认笔录,搜查视频、监控视频光盘、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等证据,足以认定。

关于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所谓的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被告人母某某1人称“母老大”,经常组织、带领“小弟”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且经常出资组织饭局及娱乐活动,笼络人心,是纠集者。被告人刘某某2、刘某某3、高某5、饶某4、母某某6、凌某、曾某某9等人投靠在“母老大”名下,寻求获得庇护。成员相对固定。第二,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本案中,自2014年以来,以被告人母某某1为首的恶势力三两为群,在柯桥区柯桥、柯岩等地频繁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第三,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贩卖毒品等。本案中,部分被告人在日常生活中,以不给其面子或者看不顺眼或者强行出头等为由,惹是生非、寻衅滋事,使用暴力伤害无辜百姓;部分被告人插手民间纠纷,暴力讨债,非法拘禁他人;部分被告人聚众斗殴,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高某5的供述,证实自2010年开始就跟着“母老大”混了,到了后来,“母老大”的赌场都是由其出面去开了,算是“母老大”赌场的代言人。被告人曾某某9供述与刘某某2比较聊得来,经常在一起吃饭唱歌,与“母老大”等人平时也有来往,一起开烧烤店,如果一起出去了有事情其也总会帮忙的,如“母老大”在欧爵楼下与魏庆桃吵架那次,刘某某2让其过去看看,其没有推辞就过去了,如果是其他人打电话给其,其是不会去的。被告人高某5的供述能够证明其与被告人母某某1关系紧密,被告人曾某某9的供述证明具有团伙意识和行动。因此形成了以被告人母某某1为纠集者,刘某某2、刘某某3、高某5、饶某4、母某某6、凌某、曾某某9为成员的恶势力。故被告人高某5、曾某某9的辩护人提出两人不属于恶势力成员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母某某1、刘某某2的辩护人提出的部分寻衅滋事行为,事后已作调解处理并予以赔偿,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意见。已被处理或者已作为民间纠纷调处,后经查证确属于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均可以认定为恶势力的事实依据,但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得重新追究法律责任。被告人母某某1参与的寻衅滋事行为中,没有不得重新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应依法予以认定。被告人刘某某2参与的部分寻衅滋事行为,是否作为指控的事实,本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内容作出了处理。另外,涉及到被告人刘某某3、凌某、母某某6参与的部分或者全部寻衅滋事行为,亦作了相同的处理。

关于被告人刘某某2的辩护人提出的刘某某2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意见。被告人刘某某2以社会上讨债人的身份出现,参与了两次非法拘禁行为,期间均实施了“暴力”与“软暴力”,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不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母某某1、刘某某2、刘某某3、饶某4、高某5、母某某6、凌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母某某1单独或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四人轻微伤,又任意损毁他人财物;被告人刘某某2、严某7、母某某8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被告人刘某某3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四人轻微伤;被告人饶某4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被告人曾某某9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四人轻微伤,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中被告人母某某1、曾某某9属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刘某某2纠集他人聚众斗殴,被告人刘某某3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其中被告人刘某某2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刘某某3为积极参加者。

被告人刘某某2、饶某4为索要债务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

综上,被告人母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饶某4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母某某1作为恶势力的纠集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母某某1、刘某某3、曾某某9、严某7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2、饶某4、母某某6在部分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刘某某3、高某5、凌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属从犯,对被告人刘某某3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高某5、凌某予以减轻处罚。不采纳被告人母某某6辩护人提出的母某某6是从犯的意见。被告人饶某4、凌某、母某某8、严某7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在掌握了被告人母某某8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情况下,将母某某8抓获,母某某8不构成自首。不采纳被告人母某某8的辩护人提出的母某某8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根据被告人高某5、母某某6的犯罪行为、后果及表现,不宜宣告缓刑,不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个人物品,予以发还。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饶某4、凌某、母某某8、严某7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及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母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饶某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高某5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母某某6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凌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曾某某9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母某某8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五月七日起至二○二○年五月六日止);

十、被告人严某7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五月七日起至二○二○年七月六日止);

十一、暂存于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的扣押物品中,银行卡三十二张、借条二份、戒指一枚,分别发还给各持有人(其中有冻结内容的,待冻结物处理完毕后予以发还);现金三万二千四百元、一万二千五百元、八千一百零五元,冻结的银行帐户金额及利息,手机八部,予以没收;登记于被告人高某5及赵华英名下的房产各一处,依法处理,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负责处理。

十二、追缴被告人母某某1非法所得十二万六千三百元、被告人刘某某2非法所得三万四千元、被告人刘某某3非法所得一万一千二百元、被告人高某5非法所得五千六百元、被告人饶某4非法所得五万元、被告人凌某非法所得六千一百元、被告人母某某6非法所得一万六千五百元(上述第十一项中没收的现金及银行帐户金额、利息及戒指可予折抵本项,如有多余,抵作罚金,不足的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屠国均

人民陪审员沈保罗

人民陪审员金银永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魏佳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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