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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211刑初125号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2-22   阅读:

审理法院: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湘0211刑初12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4-16

审理经过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以株天检公刑诉〔2020〕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安平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正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安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1、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林安平在株洲市天元区华晨御园小区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李某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1粒(约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林安平在株洲市天元区圆方路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李某0.3克甲基苯丙胺和1粒(约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

被告人林安平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安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相关程序性文书,证人李某的证言,微信转账截屏,辨认笔录,吸毒人员查获信息详情表,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靖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及靖州县看守所2014靖法刑释字第2号刑满释放证明书,株公天(泰)决字[2019]第055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株公天(泰)强戒决字[2019]第0055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执行回执,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泰山路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林安平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林安平的供述、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安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林安平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安平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安平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安平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林安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林安平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安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欧阳建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罗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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