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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4刑初235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2-23   阅读:

审理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0104刑初23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2-17

审理经过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刑诉〔2019〕1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以穗越检量建〔2019〕129号量刑建议书提出量刑建议。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燕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辩护人孙军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不法分子通过网络非法开设赌博网站,入口网址为××/,网站以投注六合彩特码、连码、生肖等方式进行参赌,网上下注,线下结账。网站参与人员分大股东、股东、总代理、代理、会员五个级别,其中代理以上级别可以开通并管理下级账号,会员账号则负责接收投注,五个级别的账号均可以从投注中获利。2019年2月起,被告人朱某某获得上述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遂提供下级会员账号给李某某,并接受李某某等人投注。

2019年7月5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荣华大街四巷1号103房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归案,并查获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台、手机1部、下注单据5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的电脑主机、手机的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下注单据,朱某某与“李某2”的支付宝转账记录,朱某某与李某1、“小燕子”“李某2”等人的微信转账记录,朱某某的账号“k88×××68”登录赌博网站图片及登录后的网页信息图片,李某1的账号“20×××68”登录赌博网站图片,朱某某的微信账号注册信息以及捆绑银行卡信息,证人李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及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网络警察大队出具的网络赌博侦查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接受投注的人数和抽头渔利金额相对较少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20年4月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查获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台、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涛

人民陪审员张忆苏

人民陪审员陈飞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彭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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