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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23刑初164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2-24   阅读:

审理法院:澧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9)湘0723刑初16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3-06

审理经过

澧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澧检刑诉(2019)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并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桂娟、朱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11月12日,澧县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2019年12月12日,澧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6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单独或伙同陈某1(已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已判刑)、梁某(在逃),以营利为目的,在澧县大富豪茶楼、潇湘茶楼、宜万老家、吴小华家、胡某2家、中武亘山等地开设赌场11次,用扑克“搬点点”等方式赌博,抽头渔利。

其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澧县大富豪茶楼开设赌场,邀约乔某、陈某2、胡某2等人用扑克“搬点点”的赌博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

2、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澧县潇湘茶楼开设赌场,邀约乔某、汪某等人用扑克“搬点点”的赌博方式赌博并抽头渔利。

3、2015年年底,被告人李某某在澧县宜万开设赌场,邀约乔某、陈某2、皮某1、倪某、皮某2、汪某等人用扑克“搬点点”的赌博方式赌博并抽头渔利。

4、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澧县新天地小区曾某家里开设赌场,邀约廖某、汪某、倪某等人用扑克“搬点点”的赌博方式赌博并抽头渔利。

5-6、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两次在澧县汽车东站吴小华家开设赌场,邀约乔某、陈某2、皮某1、倪某、宁某等人用扑克“搬点点”的赌博方式赌博并抽头渔利。

7-8、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两次在澧县中武亘山村徐箭岳母家开设赌场,邀约乔某、陈某2、皮某1、倪某、皮某2等人用扑克“搬点点”的赌博方式赌博并抽头渔利。其中一次,陈某1安排孙某(已判刑)为赌场内提供赌资。

9、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陈某1在澧县银谷国际李勇家开设赌场,由陈某1提供赌资、被告人李某某邀约乔某、陈某2、皮某1、倪某等人用扑克“搬点点”的方式赌博并抽头渔利。

10、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梁某(在逃)在澧县新河社区胡某2家开设赌场,邀约陈某2、廖某等人用扑克“搬点点”的方式赌博并抽头渔利。

11、2016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澧县大富豪茶楼301包房开设赌场,邀约陈某2、皮某1、胡某2、汪某等人用扑克“搬点点”的方式赌博并抽头渔利。

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陈某1犯罪集团中系陈某1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被告人李某某在与陈某1的共同赌博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该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在与他人的普通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亦系主犯。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四款之规定予以判决。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至2016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单独或伙同陈某1(已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已判刑)、梁某(在逃),以营利为目的,在澧县大富豪茶楼、潇湘茶楼、宜万老家、吴小华家、胡某2家、中午亘山等地开设赌场11次,用扑克“搬点点”等方式赌博,抽头渔利3万余元。

其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澧县大富豪茶楼开设赌场,邀约乔某、陈某2、胡某2等人用扑克“搬点点”的赌博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余元。

2、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澧县潇湘茶楼开设赌场,邀约乔某、汪某等人用扑克“搬点点”的赌博方式赌博并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余元。

3、2015年年底,被告人李某某在澧县宜万开设赌场,邀约乔某、陈某2、皮某1、倪某、皮某2、汪某等人用扑克“搬点点”的赌博方式赌博并抽头渔利人民币9000余元。

4、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澧县新天地小区曾某家里开设赌场,邀约廖某、汪某、倪某等人用扑克“搬点点”的赌博方式赌博并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余元。

5-6、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两次在澧县汽车东站吴小华家开设赌场,邀约乔某、陈某2、皮某1、倪某、宁某等人用扑克“搬点点”的赌博方式赌博并抽头渔利人民币2000余元。

7-8、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两次在澧县中武亘山村徐箭岳母家开设赌场,邀约乔某、陈某2、皮某1、倪某、皮某2等人用扑克“搬点点”的赌博方式赌博并抽头渔利。其中一次,陈某1安排孙某(已判刑)为赌场内提供赌资,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0余元。

9、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陈某1在澧县银谷国际李勇家开设赌场,由陈某1提供赌资、被告人李某某邀约乔某、陈某2、皮某1、倪某等人用扑克“搬点点”的方式赌博并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余元。

10、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梁某(在逃)在澧县新河社区胡某2家开设赌场,邀约陈某2、廖某等人用扑克“搬点点”的方式赌博并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余元。

11、2016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澧县大富豪茶楼301包房开设赌场,邀约陈某2、皮某1、胡某2、汪某等人用扑克“搬点点”的方式赌博并抽头渔利800余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立案决定书、案件揭发及抓获经过,证明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网上追逃,2019年3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3月27日被采取刑事拘留,李某某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供述了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2、证人廖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给廖某打电话说在吴小华的场子里面,廖某一个人开车到了吴小华的家里,看到陈某2、梁先志、吴小华、乔某在用扑克牌“搬点点”,廖某后来就离开了,他们赌场满档抽水10%,这次赌场的老板是陈某1、陈某2、李某某。廖某到吴小华家里去过两次参与赌博,李某某、陈某1、陈某2他们在吴小华家里开过几场组织人员赌博,廖某去的两次都是李某某带过去的,皮某1也参与了在吴小华家里的赌博。

2017年3月份,陈某1、陈某2在李勇家里开赌场,廖某和皮某1过去后,看到坐方的有陈某2、乔某、其他一些搭虾的人,陈某1自己在赌场抽了一会儿水钱,廖某走的时候水钱有约一万多元。

2017年4月份,廖某到皮某2家里(百合园30栋201室)看见陈某2、皮某2、李某1、乔某、钟炎他们在用扑克牌“搬点点”,廖某输了几千块钱就走了,当天抽水的是陈某2、皮某2、跟着皮某2的一个伢,老板就是他们两人(皮某2和陈某2),廖某走的时候他们已经抽水一万块钱的样子。

2017年年前,廖某到陈某2家里参与赌博,当时“大学生”、李勇、梁某、皮某2、陈某2他们用扑克牌“搬点点”,陈某2自己抽水钱,“满档”、“通杀”抽10%,廖某在旁边搭虾,不到两个小时赢了一万块钱就走了,后来他们怎么散场的廖某并不清楚。廖某辨认出赌场的老板陈某2、陈某1。廖某辨认出赌场的老板陈某2、陈某1。

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份的样子,李某1在百合园小区30栋201室赌博过一次,用扑克牌“搬点点”,当时是皮某2喊他过去的,在场的有陈某2、“大学生”、齐四爷(齐润武)、一些社会上的人,抽水10%,散场时看到了皮某2、陈某2在客厅后面清点水子钱,赌场也是皮某2和陈某2开的。

4、证人皮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6、7月份,李某某在奥维迪的二楼开设赌场,赌博的方式是用扑克牌“搬点点”,抽水按照“满档”“通杀”10%抽水,这段时间赌场的老板以李某某为主,有时候陈章炎也提供资金,皮某1在这个场子里面玩了二十次的样子,每场可以抽水二万到三万。

后来李某某又到大富豪、皮某2租的地方、戈登、奥维迪、宜万、中武乡下开赌场。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在中武亘山徐箭岳母家里开赌场,赌博的方式和抽水的方式都按照原来的规矩,吴勇在赌场里面放高利贷;李某某和马先华、“唐毛”合伙在皮某2的租房里面、大富豪茶楼、马先华家里、曾某家里、湘北家装的二楼都开过赌场。2016年11月份,李某某在大富豪茶楼开赌场,参赌人员有胡某2、皮某2、陈某2、梁某等人,后来澧西派出所将参赌人员查获,澧西派出所将他们查获的时候现场收缴赌资4万多元,后来陈某1又交了5万元罚款,派出所才将参赌人员放了。

2016年的年底,李某某在宜万老家开赌场,参赌人员有皮某1、倪某、陈某2、乔某,中途他们换过地方,这次抽水有五到六万,散场后李某某还买了两头猪杀了猪肉分给赌博的人。

李某某和陈章炎在奥维迪的二楼合伙开赌场;2016年年底,李某某和皮某2合伙在中午亘山徐箭岳母家里开赌场,皮某1在这个赌场里面玩了接近两个小时就走了,后来听说皮某2分了一万一千元的水钱;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和陈某1合伙在李勇家里开赌场,这场抽水钱有六万元,李某某和陈某2在李勇用家里开赌场还有三、四场。

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陈某2合伙在吴小华的家里开赌场,用扑克牌“搬点点”赌博,当天林峰(“的士”)输钱了是陈某1借给他的,林峰用自己的车作抵押,当天抽水有七万到八万。

2016年李某某在胡某2的家里开赌场,皮某1去玩过三次,每场李某某可以抽水二万到三万。

3、证人乔某的证言,乔某陈述,2015年5月份的样子,李某某分别在兄弟茶楼的附近一个宾馆(大富豪茶楼)、潇湘茶楼里面开赌场,赌博的方式是以扑克牌“搬点点”比大小,两次李某某抽水分别至少有四万元到二万元。

2015年的年底,李某某在宜万他老家那里开设赌场,赌博的方式和抽水的方式都是老规矩,这次开设赌场的老板估计是李某某和梁某,李某某应该抽水钱六万多元。

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马金华、“唐毛”三人合伙在湘北家装租一个房子开赌场,赌博的方式有“斗牛”、“飞三皮”、“炸金花”,乔某参与了一次“斗牛”、一次“飞三皮”。

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在曾某家里开设赌场,乔某去过两次,李某某每场可以抽水四万到五万元。

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在徐箭岳母家里开设赌场,乔某去过两次,乔某去的第一场是李某某、陈某1两人合伙开的赌场,李某某抽水钱有四万到五万的样子,第二次赌场的老板是倪某,是否有合伙人他不清楚,参赌人员有李某某、汪小民、皮某1等人,抽水钱有四到五万。

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在汽车东站吴小华家里开设赌场,乔某去过两次,第一次李某某抽水有四、五万元,第二次“的士”在他的场子里面输了八、九万,李某某还给陈某1打电话叫他给“的士”借钱。

6、证人倪某(同案犯)的证言,证明倪某第一次到李某某的赌场里面玩是在大富豪茶楼,当时参赌人员有陈某2、胡某2及几个倪某不认识的人,李某某抽水钱有七千到八千元;第二次是在宜万,一开始他们在李某某的一个同学家里,后来又到一个农家乐那里,这次李某某抽水钱至少有四万元,李某某还用水钱买了猪杀送给参赌人员;2016年下半年或2017年上半年,李某某给倪某打电话在财富广场后面开赌场,具体李某某抽水多少他不清楚;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在澧县东站吴小华的家里开赌场,宁某在上半场输了钱找陈某1借的钱,宁某将自己的奥迪车作抵押,倪某离开的时候李某某已经抽水二万多了,最后抽水多少钱他不清楚;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在中武亘山徐箭岳母家里开赌场,倪某去过一次,倪某陈述李某某在这里不止开一次赌场,倪某在旁边撘虾,后来就离开了;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在银谷国际李勇家里开设赌场,这次赌场的老板是李某某和陈某1,倪某在赌场里面输了五千元,李某某后来给了倪某500元作为出场费;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在新天地开赌场,倪某去过一次;2017年3月份,李某某、马金华(“马马”)、“唐毛”在湘北家装的二楼开赌场,赌博的形式有“斗牛”、“翻三皮”、“炸金花”,倪某去过两、三次,一天抽水有三、四千。

7、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陈某1开设赌场的合伙人有陈某2、李某某等,有时候陈某1会要景某、孙某、周思维出资入股。

2016年下半年,陈某1、陈某2、李某某在汽车东站对面吴小华的家里开设赌场,景某在赌场发烟发水,孙某、周思维在赌场里面坐,陈某1、陈某2、李某某都在赌场里面,后来郭某就离开了。

2017年3月份的样子,郭某给孙某打电话听说孙某在豪盛的房间里面,郭某和李某2赶到豪盛,房间里面有孙某、周思维、汪朝满三人,孙某说陈某1打电话让他凑三万块钱到中武,郭某才清楚他们在中武开设赌场,钱应该是孙某和周思维两个人出的,他们两人凑齐钱以后就到中武去了,郭某也就离开了。

2017年3月份,孙某给郭某打电话说陈某1在吉立浅水湾开赌场,郭某和李某2到了浅水湾看到有人在用扑克牌“搬点点”,陈某1、陈某2都在赌场里,参赌人员有廖某(蛇哥),陈某1安排孙某抽水,“杀通”、“满档”抽水10%。

8、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下半年,“唐三吧”把李某2和郭某带到汽车东站附近一个私人房屋里面,李某2看到有人在里面“搬点点”赌博,陈某1、景某、孙某在赌场里面,他们抽水10%。

2017年3月份,孙某给郭某和李某2打电话让他们去浅水湾,陈某1、陈某2在赌场里面,房间里面还有皮某1、倪某、几个不认识的人,过了一会儿郭某和李某2就离开了。

2017年3月份,郭某与孙某联系,李某2与郭某到豪盛孙某的房间里面去了,当时房间里面还有周思维、汪朝满,过了一会儿孙某、周思维、汪朝满要出门有事,郭某和李某2就离开了。

2016年9月份,郭某接到孙某的电话,李某2和郭某就到澧州宾馆一个包房里面,房间里面还有孙某、陈某1、陈某2、倪某、周春仿,到了以后他才知道是陈某1找倪某逼账,郭某和李某2坐了半个小时看没什么事就离开了。

9、证人梁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某一天,陈某2给梁某打电话让他去陈某2家里赌博,这次开设赌场的老板是陈某2和另外一个人,他玩到十二点左右就没有玩了,当时应该抽水几千元的样子。

2017年的某天,皮黑皮给他打电话说到百合园赌博,参赌人员有李某1、胡小华、乔峰、皮黑皮(皮某2)、另外几个搭脚,他在赌场里面玩到凌晨两点钟,走的时候抽水有几千元,后来他们赌博到第二天八点钟的样子。

10、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4、5月份的样子,胡某1打李某某的电话知道李某某他们在幸福湾茶楼旁边的一个私人房间里面赌博,胡某1到后看到已经有人在那里赌博,“满档”、“杀通”之后抽水10%,赌场的老板是谁他不清楚。

11、证人陈某1(同案犯)的证言,证明陈某1说自己没有和李某某开设赌场,但是李某某开设赌场有五次。

2017年上半年,李某某在徐箭家里开设赌场两次,陈某1给李某某借了五万块钱,陈某1找罗锋借的钱,一个星期内还。

2017年上半年,李某某在兄弟茶楼开设赌场找陈某1借了三万元,赌场里面还有齐润武、陈某2。

2017年,李某某开设赌场被公安机关抓获了,参赌人员有皮某1、倪某、汪小民、周春仿。

2017年李某某在中武乡开设赌场,陈某1找孙某送钱给李某某。

2016年下半年到2017年上半年,陈某2在家里开设赌场两次,其中一次是陈某2、景某两人合伙在陈某2的家里开赌场,参赌人员有皮某1、齐润武等人;第二次是李某某在陈某2家里开设赌场,但是一会儿就没有钱了,“唐三吧”就找陈某1借钱,陈某1给每个坐方的人出了一万块钱,最后找“唐三吧”收钱。

在汽车东站吴小华家里开设赌场有两次,一场是陈某2当老板,一场是李某某当老板。

2016年下半年到2017年上半年,陈某2、吴小华找陈某1借四万元,陈某1找罗锋借的钱给陈某2,后来陈某1才知道他们用这个钱在吴小华家里开设赌场。第二次在吴小华家里开赌场是李某某和另外一个人,陈某1很晚才过去,参赌人员有皮某1、齐润武等人。

2016年下半年,倪某找陈某1借钱在马堰的一个农户家里开设赌场,参赌人员有李毅、汪小民、皮某1、孙某,陈某1参与了坐方,后面胡某1接陈某1的位置坐方,孙某是倪某叫过去的,他有没有出钱陈某1并不清楚。

2017年上半年,倪某找陈某1借了五万元在中武乡徐箭家里开设赌场,参赌人员有皮某1、齐润武、平清平等。

2017年10月份的样子,陈某2联系李勇到李勇家里开设赌场,皮某1开始找陈某1借了5万元用于赌博,但是后面李某某把水钱都输了,账全部在李某某身上,李某某就说这个场子他开,但是后面李某某一直没有还给陈某1这5万元。

在吉立浅水湾皮明霞家里开设赌场陈某1去过几次,赌场的老板有陈某2、李某某。

在百合园开设赌场的地方陈某1去过两次,赌场的老板是李某某、皮某2。

乔某找陈某1借过钱还自己的赌债,没过多久齐润武就把钱还给陈某1了。

12、证人景某(同案犯)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陈某1开设赌场景某参与过两次。2016年下半年一天,陈某1、陈某2、李某某在吴小华的家里开设赌场,景某、孙某、周思维到了以后陈某1安排景某给赌博的人买水、买烟,陈某1自己负责抽水,后来散场后陈某2给了景某500元的工资,赌场的老板是陈某1、陈某2,李某某是不是老板他不清楚。

2016年下半年,陈某1给景某打电话让其到金芙蓉的巷口,当时景某和孙某赶过去了,看到有人在赌博,陈某2负责抽水,参赌人员有皮某1、皮某2、一些不认识的人,陈某1安排景某买烟、买夜宵,散场后陈某1给了景某和孙某一人1000元,赌场的老板是陈某1和陈某2。景某辨认出赌场的老板李某某。

13、证人孙某(同案犯)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下半年,陈某1、陈某2、李某某(李某某是不是老板孙胡强说自己不清楚)在吴晓华家里开设赌场,陈某1给景某打电话,景某带孙某、周思维到吴小华家里去,到了以后陈某1安排景某买水、买烟,参赌人员有李某某、陈某2、“唐三吧”。

2016年下半年,陈某1、陈某2、李某某在陈某2家里开设赌场,陈某1给景某打电话,景某和孙某一起过去的,坐方的有陈某2,陈某1安排孙某和景某负责发烟、发水,散场后陈某1给孙某和景某每人1000元。

2017年3月份的样子,陈某1、李某某在徐健的岳母家里开设赌场,陈某1给孙某打电话要他带三万块去放高利贷,三万块钱是孙某和周思维的,孙某到了赌场把钱给了李某某,当天参赌人员有倪某、“唐三吧”、陈某2、徐健、一些不认识的人,孙某当天邀的是汪朝满一起过去的,散场的时候陈某1给了孙某500元。

2017年3月份,陈某1借给倪某10万元(实际只给8万元)开设赌场,陈某1安排孙某给倪某抽水,后面倪某自己去抽水,参赌人员有皮某1、汪小民、李某某、方杰、李毅。

2017年3月份,陈某1、陈某2在浅水湾的家里开赌场,陈某1安排孙某抽水,参赌人员有皮某1、倪某、廖某、汪小民、陈某2、李某某、齐润武,抽水应该有三万左右,赌场的老板是陈某1和李某某,但是陈某2是不是老板孙某并不清楚。

陈某1找**要4000元是作为给孙某的工资,但是这4000元**是否给孙某并不清楚,陈某1没有给孙某这个钱;陈某1找袁海波要账时多要的1400元也没有给孙某;找**讨账的时候周思维在房间里面,是因为周思维没有地方住,但是周思维并没有参与讨账这件事。孙某辨认出参赌人员有廖某、齐润武,赌场的老板陈某2、陈某1。

14、证人陈某2(同案犯)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下半年,李某某在澧县大富豪茶楼开赌场,参赌人员有皮某1、陈某2、梁某、乔某等,每场抽水几百到千把块钱。2016年11月份,李某某在大富豪茶楼开赌场,参赌人员有梁某、李某某等,后来澧西派出所抓赌将他们查获,陈某1帮李某某交了五万元的罚款这些参赌人员才被放出来。

2016年下半年,陈某1和李某某在吴小华家里开设赌场三次,三次李某某都在场,陈某1只有一次在场,陈某1给景某打电话,不久景某和孙某、周思维三人到了赌场里面,陈某1安排景某在赌场里面打招呼,坐方的有吴小华、皮某1、李某某喊的一个人、陈某2,后来“唐三吧”和郭某过来了,“唐三吧”接别人的位置,散场后陈某1、李某某、吴小华在房间里面分水钱,李某某给景某伍佰元工资。有一场有一个姓宁的输了大几万块钱,还找陈某1借了钱,姓宁的将自己的车抵押给陈某1,这件事陈某2是听说的。

李某某在徐健岳母家里开设赌场,陈某2去过一次,参赌人员有陈某2、徐健、梁某、汪小民、皮某1、“大学生”、倪某、廖某等人,但是他们越玩越大最后陈某2就先走了,这次赌场的老板除了陈某2是否还有别人他并不清楚。

2017年3月份,陈某1和李某某在吉立浅水湾开设赌场,陈某1给李某某五万元作为流动资金,参与坐方的有陈某2、乔某、皮某1、廖某、梁某、倪某、“大学生”等人,陈某1安排孙某抽水,抽水有三万多,给了场地费八百元。

2016年李某某在京都华府皮某2一亲戚家里开设赌场,参赌人员有陈某2、乔某、皮某1、廖某、梁某、倪某、“大学生”,李某某喊的一个人负责抽水,抽水多少陈某2并不清楚。

2017年3月份,陈某1、李某某在李勇家里开设赌场,坐方的有乔某、李某某等人,孙某当时在场,后来来了一些人陈某2不喜欢就先走了。

2017年4-5月份,梁某和李某某在胡某2家里赌博,梁某负责提供场地,李某某负责喊人参赌,参赌人员有陈某2、皮某2、李勇、“大学生”、廖某、李某某、梁某、胡某2等人,抽水多少钱陈某2不清楚。

李某某在水都附近他喊师傅的一个人家里开过赌场,陈某2去过两次,每次都是李某某安排的人抽水,每场估计可以抽水二万到三万。

2015年年底,李某某在宜万老家开赌场,他们开始在宜万街上一个摩托车的店里,后来为了安全又到一个农家乐的地方继续赌博,李某某给参赌人员还分了猪肉,这次赌场是否还有其他老板陈某2并不清楚。

李某某、“马马”、“唐毛”在湘北家××了××段时间的赌场,赌博方式有“斗牛”、“炸金花”、“飞三皮”,陈某2去过一次。

15、证人曾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要求租曾某的房子开赌场,李某某一共在他家里开了一、两场,第一场是2016年下半年,参赌人员有皮某1、齐润武、倪某等人,李某某安排的人抽水,具体抽水多少钱曾某并不清楚;第二场是半个月以后,李某某再次在曾某家里开设赌场,两次开赌场李某某都给了曾某几百元的卫生费和电费。

16、证人皮某2(同案犯)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份,陈某2带两个人到百合园准备开设赌场,陈某2提出获利后给皮某2分红,当时坐方的有皮某2、陈某2、齐润武、陈某2带的一个工友,第二天早上四点钟的样子他们散场,因为别人还欠账,所以陈某2就没有给他分钱,陈某2在抽水钱的盒子里面拿了几百元给屋老板肖大兰,肖大兰没有要直接把这个钱搭虾了,后面这个钱输了。

2016年下半年,汪小民说陈某2在马堰开设赌场要他去玩,皮某2去了一会儿听说陈某1要过去,因为他欠皮某1的钱,皮某1说这个钱是陈某1的,所以皮某2玩了一会儿就走了。

2016年下半年到2017年4月份的样子,陈某2在家里开赌场,他去陈某2家里看到陈某2自己在坐方,一个戴眼镜的年轻人负责抽水,皮某2得了一包烟就走了。

2016年下半年到2017年4月份,陈某2邀皮某2到金都华府的赌场里面去玩,皮某2搭虾一会儿就邀陈某2走了。

2016年11月份的一天,皮某2到李某某开设的赌场里面(大富豪茶楼)去玩,皮某2坐了一会儿就离开了,后来听说澧西派出所将参赌人员抓获。

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给皮某2打电话邀他到中武亘山徐箭的家里开赌场,皮某2过去玩了一会儿,李某某还给他一千多元的坐方费,后来皮某2就先离开了;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在大富豪茶楼开赌场,皮某2过去玩过,李某某自己负责抽水;2016年李某某在曾某家里开赌场,皮某2去玩过;2015年年底,李某某在宜万老家开赌场,刚开始是在一个摩托车修理店,后面转到一个宾馆,第二天散场的时候参赌人员还分了猪肉;皮某2听说李某某在吴小华家里开赌场,有一个开的士的人输钱了把车押给了陈某1,但是具体情况他不清楚;李某某在湘北家××过××段时间的赌场,是否有合伙人他不清楚;

17、证人倪某(同案犯)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下旬,陈某1要倪某开设赌场,这样倪某就喊了皮某1、齐润武、洛军、李毅,陈某1给陈某2、汪小民、孙某打电话,汪小民负责联系地方,陈某1安排孙某管钱,陈某1拿钱作为流动资金,倪某打10万元欠条给陈某1(实际给了8万元,2万元作为利润先拿走了),倪某之所以给陈某1打欠条是想赌场赚钱以后分水子钱,他们的赌场没有抽多少水钱,孙某就提出不搞了,当时孙某手里有2.2万元都拿回去给陈某1了,这样倪某还欠陈某17.8万元,陈某1第二天就找倪某逼账,但是倪某说陈某1先拿了2万元,只承认5.8万元,陈某1就逼着倪某认账,并对他实施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是陈某1提供的流动资金,倪某负责喊人,孙某负责管钱,参赌的人有皮某1、汪小民、部托、洛军、李毅。

倪某陈述自己在徐健的岳母家里没有开设赌场,只是在那里搭虾,赌场的老板是李某某。

2017年上半年,陈某1、陈某2在李勇家里开设赌场,倪某在赌场里面搭虾子,参赌人员有齐润武、皮某1、陈某2、李勇,倪某输了三万元,没有分到水子钱。

倪某称在澧州宾馆陈某1逼他的账周思维在场,在幸福湾茶楼陈某1找他逼账的时候周思维是否在场倪某没有印象了。

18、证人陈某1(同案犯)的证言,陈某1陈述自己到李某某开的赌场里面去过五次,每次赌博都是用扑克牌“搬点点”赌博,每场能抽多少钱陈某1并不清楚。陈某1给李某某赌场里面借钱有四次。

李某某和陈某2在兄弟茶楼赌博,当天因为乔某输钱了,李某某和陈某2就给陈某1打电话想让陈某1借钱给乔某,后来李某某和陈某2给陈某1打借条陈某1才同意借钱,赌场的老板是李某某,但是否还有其他人他不清楚;2017年李某某和徐箭合伙在徐箭家里开赌场,陈某1这次给李某某借了五万元,这次陈某1还联系孙某给李某某送三万或四万块钱,但是具体这三万元或四万元怎么构成的陈某1不清楚,后来陈某1还听孙某说跑那么远油钱都没有搞到;2017年李某某在“大富豪茶楼”开赌场,陈某1给李某某借了钱处理事情,这次就是澧西派出所抓赌的那次;陈某1在李勇家里借钱给李某某,后来李某某就不见了。

陈某1陈述李某某在陈某2家里开过赌场,还在东站吴小华家里开过赌场,在李勇家里开过赌场,在浅水湾皮明霞的家里开赌场老板有李某某,李某某还在百合园肖大兰家里开过赌场。

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在吴小华家里开赌场,当时有一个开的士的输了钱,陈某1给这个人借了四万元(陈某1当时是找吴第吧送钱过来的,陈某1给吴第吧打借条),以开的士的这个人的小车做抵押,这次赌场里面的老板还有倪某。

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和马先华在水都旁边的小区里也开过赌场,陈某1去过一次。

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和陈章炎在蛇肉馆开过赌场;2016年李某某和倪某在大富豪茶楼也开过赌场;李某某、马先华在湘北家装专门租了地方开赌场,赌博方式有“搬点点”、“斗牛”。

2017年陈某1知道的李某某在大富豪开过四次赌场。

19、证人宁某的证言,证明宁某是通过倪某认识的李某某。

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在财富广场后面的财富宾馆开设赌场,宁某过去以后在那里坐方,他们以扑克牌“搬点点”比大小,宁某输了一万多元,李某某具体抽水多少钱他并不清楚。

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在东站吴小华家里开设赌场两次,赌博方式也是用扑克牌“搬点点”比大小,李某某安排一个年轻伢抽水,具体抽水多少钱他并不清楚。

20、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明李某某在胡某2以前经营的大富豪茶楼开过赌场六次,李某某开赌场是在2016年,赌博的方式适用扑克牌“搬点点”,满档就抽水100元或200元。李某某还在胡某2家里开过赌场一次。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邀约胡某2、皮某1等人在大富豪茶楼“搬点点”,后来澧西派出所将他们查获,澧西派出所查获的时候大概有三、四万的水钱,陈某1后来交了5万元的罚款,派出所就将参赌人员放了,现场赌资也退回了。

21、证人廖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份,李某某几乎天天喊人开赌场,因为怕被抓,李某某开的赌场经常换地方。2016年4月份的样子,李某某在大富豪茶楼开赌场,廖某没有去过,但是他听汪小民讲过;2016年的上半年,李某某在胡某2的家里开赌场,廖某去过两次,这两次都是李某某安排的人抽水。

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在东站对面吴小华家里开过赌场,廖某去玩过两次,李某某安排的人抽水,第一场抽水有6万多元的样子,第二场抽水有二万元的样子。

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在新天地小区曾某的家里开赌场,廖某也是去玩过两次,两次都是李某某安排的人抽水,玩的时间短可以抽水四万到五万,时间长可以抽水七万的样子,“马马”在赌场里面负责借钱给赌博的人。

2016年的年底,李某某在宜万老家开赌场,开始在一个修摩托车的店里面,后来到了一家宾馆,李某某这次抽水有10万元,他还买了两头猪杀了送给参赌人员。

2016年7、8月份,李某某、陈某2、陈某1合伙在银谷国际李勇的家里开赌场,这次抽水多少钱他不清楚,参赌人员有皮某2、皮某1、倪某、汪小民、李某某、陈某2等人。

李某某在胡某2家里开赌场是梁某提供的资金,但是具体是否是合伙他不清楚。

2016年8、9月份,李某某在金都华府的四楼开赌场,参赌人员有皮某1及一些不认识的人,这次时间比较长,李某某抽水应该有8到9万元。

李某某在中武徐箭的家里开过赌场,但是廖某没有去过。

2016年4月到10月,李某某在李东十回马金华的家里开赌场,廖某去过两次,第一次李某某抽水有五万到六万;第二次廖某准备过去的时候因为车灯没有亮,所以就没有过去。

2016年11月的一天,皮某2给廖某打电话说汪某在大富豪赌博被抓了,廖某了解到被带到派出所的有李某某、汪某、陈某2、皮某1,第二天早上七、八点钟,陈某1交了五万元的罚款,派出所就将参赌人员放了。

22、证人汪某的证言,证明李某某在大富豪茶楼开赌场,抽水是李某某自己抽的,在李某某的赌场里面赌博的有大富豪的老板、皮某1、陈某2、皮某2、倪某、梁某、齐润武。2016年11月份,汪某在大富豪茶楼赌博被澧西派出所抓获,现场查获赌资三万元左右,后来李某某交了五万元罚款派出所才将他们放了。

2016年年底,李某某在宜万老家开赌场,开始在一个修摩托车的店里面,李某某抽水钱,最后李某某买了两头猪杀了分给参赌人员。

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在水都附近曾某家里开赌场,汪某去过两次。

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在大富豪斜对面的胡某2家里开过赌场,汪某去玩过。

汪某第一次到李某某开的赌场里面玩是2015年5月的样子,在潇湘茶楼,后面李某某就经常邀汪某赌博。

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在中武亘山村徐箭岳母家里开赌场,汪某去过一次,他是中途接别人的方,一直玩到中午才散场。

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在金都华府开赌场,汪某去过一次。

2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7年2月份的样子,李某某和皮某2合伙在百合园开赌场,当天分水钱有一万七千的样子,除去开销,他们每人分了四千元利润。

2016年年底,李某某在徐箭岳母家里开赌场,李某某邀约了皮某1、部托、齐润武、倪某,这次抽水钱有二万多元;后来过了20天的样子,李某某和皮某2、部托合伙在徐箭岳母家里开设赌场,这次抽水二万二千元的样子。

2015年底的样子,李某某和梁某在胡某2家里开赌场,这次抽水只有三千元的样子,后来除去开销还亏了钱。

2015年春节前,李某某在宜万老家开了赌场,开始在一个修摩托车的店里面,右面又到了一个宾馆,李某某散场以后还给每个人分了猪头,李某某陈述除去开销基本没赚到钱。

2016年11月份的样子,皮某1、李某某、梁某、陈某2、汪某在大富豪茶楼赌博被澧西派出所抓获,当天负责抽水的是李某某,李某某陈述自己只是抽消费,并不是赌场的老板,后来找陈某1借了五万元交罚款派出所才将参赌人员放了。

24、被告人李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25、讯问光盘,证明公安机关讯问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某在陈某1犯罪集团中系陈某1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但被告人李某某在与陈某1的共同赌博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该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在与他人的普通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亦系主犯。本案系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在参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犯罪中,系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在参与的普通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某的刑期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1年1月24日止(原羁押二日已折抵刑期)。本案所判罚金及违法所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郝诗卫

人民陪审员汪兰兰

人民陪审员陈兵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王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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