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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821刑初63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2-25   阅读:

审理法院:长汀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闽0821刑初6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3-26

审理经过

被告人胡某某被控开设赌场罪一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7日以汀检一部刑诉【2020】5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晏兴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至12月间,被告人胡某某陆续向钟某(另案处理)、“小段”(身份待查)收取“六合彩”赌博投注,随后转投给任某从中抽水。至案发时,被告人胡某某共收取钟某、“小段”的“六合彩”赌博投注款共计人民币80480元,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胡某某在长汀县汀州镇家中被长汀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收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款合计80480元,其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如被告人胡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主动预缴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在值班律师张婧的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的家属已代被告人胡某某退出了非法所得二千元,并预缴了罚金一万五千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胡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三部、计算器二台,予以没收。本案生效后,由暂扣机关长汀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兰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议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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