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382刑初18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3-10
审理经过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四部刑诉(2020)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财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25日左右开始,管光建、万某(已判刑)在乐清市山上开设赌“牌九”的赌场,从中抽取头薪,并雇佣王某(已判刑)帮赌场放哨,雇佣林某、张某2(均已判刑)及被告人金某某帮赌场开车接送赌博人员。金某某自2018年4月30日开始至2018年5月3日帮赌场接送赌博人员,获得报酬600元。其间,赌场抽取头薪款人民币1.6万余元。案发后,金某某已退赃人民币6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刑事判决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证人管某1、赵某、张某1的证言、抓获经过、同案犯管某2、万某、林某、张某2、王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已退赃,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金某某八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追缴被告人金某某违法所得共计600元(已暂存于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晓娇
人民陪审员杨荣文
人民陪审员李顺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钱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