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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21刑初414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2-25   阅读:

审理法院: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案号:(2019)内0521刑初41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1-17

审理经过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以左检一部刑诉[2019]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贾某某使用其微信账号×××(昵称“0.5随缘”,后改为“00”)、×××(昵称“晴空**”),创建名为“随缘0.5拼车”和“科尔沁麻将”的微信赌博群,并在手机中下载“科尔沁麻将”游戏APP,通过微信公众号“一手麻将”分别使用游戏ID:139292购买房卡16972张、l44454购买房卡41903张、217733购买房卡31997张、182648购买房卡5275张、119787购买房卡100张、192207购买房卡10张、119297购买房卡240张,并使用房卡在“科尔沁麻将”游戏平台创建游戏房间,并将房间的链接发到赌博群内,参与赌博人员点击链接进入相应的房间进行赌博。“科尔沁麻将”左中推倒胡设定玩法为4人场、3人场、2人场,房间模式为8局(3张卡)、16局(5张卡)、32局(8张卡),每个游戏房间供4名微信群成员赌博。8局房间贾某某向每名参赌人员收取1元房费,16局房间每人收取2元房费,赌博游戏结束后,参赌人员以微信红包方式向贾某某支付房费并结算。至案发时,被告人贾某某共购买房卡96497张,使用房卡93439张,非法获利62292元[(96497-3058)张÷3张×2元]。

本院认为

公诉机机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通过手机微信群,利用网络游戏平台,通过发送链接招揽多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本院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针对指控当庭列举案件来源,户籍信息、证明,证人李某1、魏某、雷某、刘某1、李某2、闫某、王某1、孙某1、王某2、孙某2、刘某2、迟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贾某某供述与辩解,参赌人微信截图、贾某某微信截图、“一手麻将”游戏公众号主页截图、微信收入支出情况及购卡记录截图、“科尔沁麻将”游戏软件截图、微信群聊天记录、赌博结算页面截图、贾某某手机屏幕、微信个人信息、物证手机三部,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通过微信组建赌博群,招揽多人在游戏平台创建赌博房间,并以收取房费方式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其愿意接受处罚,并且签字具结,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

二、违法所得62292元依法追缴并没收;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玫瑰金色oppoA37m手机一部、黑色vivoY75A手机一部、金色金立GN5005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何春荣

人民陪审员苏文忠

人民陪审员郭景双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志宇

书记员袁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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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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