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0114刑初4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2-21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9]26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冬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黄桂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伙同同案人张爱(另案处理)为非法牟利,在同案人张爱租住的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站前路12号2栋603房内,以“三公大吃小”方式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2012年11月12日,被告人刘某纠集被害人徐某等十余人聚赌。当日下午,刘某、张爱等人以被害人徐某赌博“出千”为由,将其强行拉进603房其中一个房间内,持刀将徐某颈部割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2019年7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维也纳酒店被公安民警抓获。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建议本院结合被告人刘某是坦白等情节,对被告人刘某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故意伤害罪中,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2.开设赌场罪中,被告人刘某开设赌场时间短、参赌人员少、获利金额少,社会危害较小;3.被告人刘某是坦白,主观恶性小;6.被告人刘某需要照顾家庭。建议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房屋租赁合同;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穗花公(司)鉴(法医)字[2012]243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徐某的陈述及其对被告人刘某、同案人张爱的辨认笔录;证人张某、马某的证言及其对被告人刘某、同案人张爱的辨认笔录;证人邓某的证言;同案人张爱的供述;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被告人刘某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刘某又伙同同案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刘某身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量被告人刘某的犯罪地位、手段、危害后果、未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7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璇炜
审判员李惠
审判员陆嵩
裁判日期
二O二O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