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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103刑初38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2-25   阅读:

审理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皖0103刑初3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1-20

审理经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4日至2019年6月6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先后收取刘某(已判决)人民币6万元,从上线“秦首富”(基本情况不详)处获取“诚信在线娱乐”百家乐账号、密码后提供给刘某,以供其开设赌场营利。刘某随即在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速8酒店8345房间内,利用上述账号、密码,采用以互联网传输赌博视频、以现金换取分数进行投注的方式开设“百家乐”赌场,先后邀集多人到场参赌,并按照赢家赢钱总额的5%进行现场“抽水”。至案发,刘某应得“水钱”14164.75元,已获利7000元。因未到平台返点结算时间,刘某尚未实际获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传输赌博视频、数据,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进行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刘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及被辨认身份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支付宝交易记录、转账照片、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19年6月6日5时许,合肥市公安局杏林派出所接警后,在该房间内抓获刘某及六名参赌人员。2019年9月30日16时许,刘某在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信地藏龙阁2栋2204室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其有劣迹,可酌情从严惩处。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30日至2020年9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汪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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