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1002刑初5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1-20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刘某出庭,指控2019年9月26日至10月14日,被告人樊某1在台州市椒江区交接口红绿灯东北侧100米处空地处开设赌场,以扑克牌“拔两张”的形式聚众赌博,赌场共开设17天,非法抽头渔利人民币7500余元。2019年10月14日20时40分许,该赌场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三甲派出所民警查获,被告人樊某1在现场被民警抓获。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樊某1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和在公共场所聚众赌博、有前科劣迹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樊某1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某1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符合认罪认罚诉讼制度,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樊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止。罚金和违法所得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汪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邵贝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