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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123刑初147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2-26   阅读:

审理法院:遂昌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9)浙1123刑初14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1-10

审理经过

遂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公诉刑诉〔2019〕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1、陶某2、付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晓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1及其辩护人叶法盛、被告人陶某2及其辩护人陈超、被告人付某某3及其辩护人李雨霞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众发娱乐为网络赌博平台,用户下载、注册成为会员后进行金币充值(金币与人民币的比例为1:1),充值完成后就可参与平台内的各类赌博项目,平台的赌博项目有牛某、推筒子、炸金花、二人麻将、斗地主、德州扑克、彩票(北京赛车、幸运飞艇、重庆时时彩、江苏快三、PC蛋蛋)等。赌博过程中,平台每局均对赢钱玩家按非法获利5%进行抽头,赌博结束,玩家可随时对非法获利进行提现。为了让更多的人参与众发娱乐赌博项目,达到利益最大化,平台在国内大肆招揽代理(任何注册会员均可做代理,每个会员有唯一二维码,转发二维码被他人扫码、安装、注册即成为下线),并根据下线参赌流水按比例返佣金,代理下线参赌流水越多,平台返佣金的比例就越高(最低人民币10000元流水可返佣金人民币50元,最高人民币10000000元流水可返佣金人民币200000元),各级代理以金字塔式层层获得返点现金。为逃避打击,众发娱乐将服务器设置在香港××××等地,并租用多个cdn服务和大量的(反向)代理服务器,将主要工作室设置在菲律宾圣安娜市,推广代理人遍布全国各地。

1、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1在明知“众发娱乐”为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使用微信等方式推广该平台,发展会员参赌。经查:截止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1持有187××××7430众发娱乐注册账号,发展直属会员236个、代理会员90个,违法所得人民币2377207元,其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00元。

2、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陶某2在明知“众发娱乐”为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等方式推广该平台,发展会员参赌。经查:截止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陶某2持有137××××7730众发娱乐注册账号,发展直属会员49个、代理会员23个,违法所得人民币1930413元,其中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00元。

3、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付某某3在明知“众发娱乐”为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等方式推广该平台,发展会员参赌。经查:截止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付某某3持有158××××6182众发娱乐注册账号,发展直属会员325个、代理会员101个,违法所得人民币1307514元,其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1于2019年3月22日在杭州萧山机场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陶某2于2019年3月19日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成山公寓小区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付某某3于2019年3月22日在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1、陶某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某某1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52900元,被告人陶某2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45441元,被告人付某某3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352059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察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1、陶某2、付某某3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等方式进行推广,发展会员参赌,从中收取网站支付的服务费,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中被告人陈某某1通过推广该网站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000元,被告人陶某2通过推广该网站从中获利人民币700000元,被告人付某某3通过推广该网站从中获利人民币400000元,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1、陶某2、付某某3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1、陶某2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1、陶某2、付某某3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1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处被告人陶某2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处被告人付某某3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1、陶某2、付某某3均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各辩护人提出各被告人系初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部分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结具等减轻和从轻情节,建议对各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内容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物证银行卡、手机、U盾、MAY牌电脑主机;扣押决定书、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及扣押视频;暂扣款票据复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调取物品照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客户交易明细清单;被告人陈某某1、陶某2、付某某3众发娱乐提款统计表;众发娱乐APP账号信息截图;证人吴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1、陶某2、付某某3的供述和辩解;同案连宝财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搜查视频、辨认同步录音录像;电子勘查光盘、光盘刻录说明;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被告人陈某某1、陶某2、付某某3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1、陶某2、付某某3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等方式进行推广,发展会员参赌,从中收取网站支付的服务费,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中被告人陈某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2377207元,被告人陶某2违法所得人民币1930413元,被告人付某某3违法所得人民币1307514元,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1、陶某2、付某某3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当减轻处罚;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1、陶某2、付某某3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21年11月21日止)。

二、被告人陶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19日止)。

三、被告人付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VIVOY67白色手机一部、VIVOX9s白色手机一部、OPPOR17手机一部、红米5白色手机一部、小米M18UD黑色手机一部和MAY牌电脑主机一台,均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陈某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52900元,被告人陶某2违法所得人民币45441元,被告人付某某3违法所得人民币352059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款由原扣押机关负责上缴);被告人陈某某1剩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24307元、被告人陶某2剩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84972元、被告人付某某3剩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55455元,均继续追缴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尹厚明

人民陪审员蔡海俊

人民陪审员华瑾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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