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溆浦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9)湘1224刑初31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1-08
审理经过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公诉刑诉[2019]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1、刘某某2、向某某3、朱某某4、朱某某5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月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海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1、刘某某2、向某某3、朱某某4、朱某某5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至9月2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1、刘某某2、向某某3、朱某某4在溆浦县低庄镇金子湖村张某某1家中、向某某3家中、朱某某5老屋中开设以押“虾米鱼儿”方式的赌场,每天聚集二十余人参与赌博。前期由张某某1、刘某某2、向某某3、朱某某4四名股东各出资2000元作为赌资,后期由被告人张某某1、刘某某2二名股东各出资5000元作为赌资。赌资由被告人朱某某5进行保管,每天得固定工资人民币100元。
2019年9月26日21时许,该赌场在溆浦县低庄镇金子湖村朱某某5家中被溆浦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2万余元,赌场累计非法获利共人民币6万余元。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2、向某某3、朱某某4主动向溆浦县公安局投案。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1、刘某某2、向某某3、朱某某4、朱某某5上交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
该院就上述所控事实向法院提交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相关书证,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1、刘某某2、向某某3、朱某某4、朱某某5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1、刘某某2、向某某3、朱某某4是主犯,被告人朱某某5是从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五被告人定罪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1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某某2、向某某3、朱某某4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朱某某5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1、刘某某2、向某某3、朱某某4、朱某某5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端生、舒利非等多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9年9月26日,公安人员在查获该赌场时,从被告人张某某1处扣押了赌资910元,从被告人朱某某5处扣押赌资26000元;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1、刘某某2、向某某3、朱某某4上交了非法所得人民币57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1、刘某某2、向某某3、朱某某4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朱某某5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1、刘某某2、向某某3、朱某某4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朱某某5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刘某某2、向某某3、朱某某4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事实,是自首;被告人张某某1、朱某某5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查获的赌资26910元及被告人等人退交的57000元系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被告人等人获得的非法所得应予以没收。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我院委托,溆浦县司法局对五被告人作出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建议对五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鉴于五被告人能认罪悔罪,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故对溆浦县司法局作出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向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朱某某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朱某某5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六、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26910元及被告人张某某1、刘某某2、向某某3、朱某某4所缴纳的非法所得人民币57000元予以追缴,由原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彭烨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覃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