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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503刑初135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01   阅读:

审理法院: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皖1503刑初13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6-16

审理经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裕检一部刑诉(2020)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胜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及其辩护人陈磊、舒崇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中旬至10月中旬,被告人夏某某通过手机“闲聊”软件组建“大家乐”聊天群,将江某、荣某等60余人拉入该群。夏某某作为“峰视六安麻将”的代理,让群成员下载“峰视六安麻将”软件,并在群内发布茶馆号,供群内人员进入房间以“六安小牌”及“逮狗腿”的方式赌博。每局结束后,参赌人员在“大家乐”聊天群内根据输赢情况进行赌资结算,夏某某按照每局5元至7元收取台费,共计抽头渔利19543元。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退赃款1万元。

公诉机关列举了相应证据以证明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2.涉案金额不大,主观恶性小。3.已退赃1万元,愿意退缴全部赃款。4.其家庭情况特殊。5.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019年7月中旬至10月中旬,被告人夏某某通过手机“闲聊”软件组建“大家乐”聊天群,将江某、荣某等60余人拉入该群。夏某某作为“峰视六安麻将”的代理,让群成员下载“峰视六安麻将”软件,并在群内发布茶馆号,供群内人员进入房间以“六安小牌”及“逮狗腿”的方式赌博。每局结束后,参赌人员在“大家乐”聊天群内根据输赢情况进行赌资结算,夏某某按照每局5元至7元收取台费,共计抽头渔利19543元。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赃款1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夏某某在公诉期间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的近亲属代其退缴赃款954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在开庭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手机一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江某、荣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利用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活动,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其积极退缴赃款,自愿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完毕。)

二、违法所得19543元予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太铁人民陪审员张前傲

人民陪审员崔志芬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狄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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