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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0204刑初128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02   阅读:

审理法院: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吉0204刑初12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5-24

审理经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王某2、郑某3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英、姜乃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及其辩护人赵志刚、被告人王某2及其辩护人孙媛、被告人郑某3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至今,在吉林市昌邑区,被告人王某2伙同李某1、郑某3利用电脑手机,建立微信群,组织群内人员进行快三网络赌博,涉案金额12万余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李某1、王某2、郑某3供述与辩解、抓捕经过、办案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照片、微信截图、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银行流水、情况说明、光盘三张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1、王某2、郑某3为他人代理,利用微信群从事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1的辩护人认为,一、李某1等人赌场的开设时间较短、场次较少、影响较小,对社会的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二、李某1的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本案应当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三、李某1有悔罪表现,愿意退赃并缴纳罚金。四、李某1系属初犯、偶犯。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1虽然触犯了法律,但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无从重、加重情节,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法院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李某1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2的辩护人认为,一、王某2在案发后存在立功情节。二、王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明显。三、王某2是初次犯罪,涉案前没有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无前科劣迹,日常表现良好。四、王某2的亲属已自愿为其缴纳了罚金,返还了违法所得。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2是因为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刑法,希望法院能够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王某2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某3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被告人李某1与被告人王某2约定进行“吉林快三”网络赌博,利润分成各占50﹪。后两名被告人在吉林市昌邑区,利用被告人郑某3提供的赌博网址、账号及密码,通过互联网利用电脑,并在手机上建立名为“大吉大利”的微信群,组织群内人员投注,进行“吉林快三”网络赌博。自2019年10月21日至23日,赌资累计金额为人民币121743元,被告人李某1、王某2获利共计人民币2249.2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1及郑某3抓获。被告人李某1及郑某3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涉案物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1、王某2、郑某3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举且经庭审质证的前述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伙同被告人王某2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并建立微信群组织他人进行赌博,且从中渔利;被告人郑某3为被告人李某1等人提供赌博网址、账号及密码,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1及郑某3抓获,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积极提供财产担保罚金刑的执行,被告人李某1、王某2积极上缴违法所得,本院在量刑时均将予以考虑。被告人李某1、王某2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

三、被告人郑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23日止。)

四、追缴被告人李某1、王某2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249.20元(其中:李某11124.60元、王某21124.60元,均已缴纳)。

五、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秀茹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闫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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