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郎溪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皖1821刑初9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5-08
审理经过
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郎检刑诉[2020]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于2020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冠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某及其辩护人管剑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下旬至3月初,被告人耿某某分别在郎溪县涛城镇管村村高力组42号自己家中和高力组5号周某(耿某某岳母)家中开设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并负责放风。赌场以摇骰子赌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场参赌人员二十至三十人左右,每次下注几十元至四、五百元不等。赌场经营期间,耿某某共抽头渔利6000元。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耿某某主动向郎溪县公安局涛城派出所投案,并于同年2月26日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耿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耿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耿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耿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耿某某犯罪所得六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许勤思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