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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81刑初102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03   阅读:

审理法院:泊头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冀0981刑初10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5-29

审理经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泊头市院一部刑诉[2020]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溶婷通过远程视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底至2019年7月,被告人郑某在泊头市经营游戏厅,设置一台八人座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违法所得累计约9500元。案发后涉案赌博机由泊头市公安局扣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对郑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郑某供述,证人孙某、宋某证言,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情况说明、搜查笔录、现金照片、泊头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证明、泊头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说明、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退缴违法所得收据、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设置具有退分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组织赌博活动,非法获利9500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郑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且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处罚,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庭前经社区矫正机构对郑某进行调查,社区矫正机构认为未发现其有不良嗜好,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社区影响较小。故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郑某的违法所得九千五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犯罪工具八人座赌博机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房晓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超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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